论法律与道德内涵的关系

2016-11-29 04:02陈弈霖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2
人间 2016年16期
关键词:天人合一道德法律

陈弈霖(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论法律与道德内涵的关系

陈弈霖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071002)

摘要:“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律,在保障了人自由的同时,其实也在一定层面上限制了自由,所以说,自由是相对的,“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归根结底上便是通过限制一个人的行为来保护另一个人的权利,可这仅仅是经验世界对自由的保护,如何使人真正以内心向善而不只是迫于对外部机制的畏惧呢?答案只能是道德,是一种源自最本真的本我的良知。这种良知人皆有之,无论圣愚。但就其在经验世界中的具体的个体层面来看,却是有差别的。法律的外延是一种社会规则,法律的内涵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本文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各自含义以及关系的论述,阐明了法律寓于道德之中、又存在于道德之外,二者一外一内,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共同营造给我们安定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

关键词:法律;道德;仁;天人合一;社会规范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1]

为仁义而义,而不是把仁义作为谋取其他利益的工具,“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人之所以与禽兽相区别,正是因为如此。“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牟宗三在用康德研究孟子时指出,康德认为,人是理性的存在者,是自由的,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的价值;同时人又是感性的存在者,受自然因果的制约,没有自由。因此只有将理性作为目的本身,才能为行为提供普遍性法则,揭示自有规律。人们以自身理性为唯一目的,依此而行,自己立法,自己服从,这就是“道德自律”牟宗三进一步指出,“康德这一步扭转在西方是空前的,也是哥白尼式的革命,但在中国,则先儒孟子早已如此。”[2]

“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於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这种同情之心就是不忍之心,而不忍之心的扩充发展就是不忍人之政。“人皆有不忍人之心,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

由为人推及为政,这种对仁义道德的重视愈加明显,仁人,则可惠人,仁政,则可惠民。当一个社会是仁义道德的栖息地,那便是整个社会的福音。

有一种观点,得到普遍认同,即法律调整人们的外部关系,而道德支配人们的内心生活和动机,即法律不考虑潜在动机问题,只要求人们从外部行为上服从现行的规则和法规,而道德不仅要求人们行为上的善,而且要求认得心理、动机上的善,诉诸人的良知,为善而善。

也可以说,法律知识一强制性的规范性要求,以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种他律,一旦这种外在的约束机制运转停止,那便无法维持应有的社会秩序,从而也就无法做到维护社会稳定。而道德,是一种个体由内而外而展现的一种品质,是一种自律,毋需外部力量约束,自己便会运转,没有外部强大力量的约束,同样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然,这并不是对法律作用的否定,只是在最高的原则下,对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进行了评价。法律是辅助社会达到理想状态的工具,是一种手段,而道德则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同样也是一种目的,它自身便是追求的理想目标。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两者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有一点却似乎从未改变,那便是两者必定会一强一弱,在维持社会秩序中发挥作用。原始社会的部落礼仪,封建社会的外儒内法,严刑峻法,再到当代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全部体现了法律与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无法,秩序便得不到维护,无礼,社会道德水平何以提升?

法律与道德具有共同点,即两者都是一种约束性、引导性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引导人们通向善,都是最高的道德原则在具体的时间空间中的展现,道德约束人的内心,法律约束人的行为。其实一个人如果真正地以道德来陶冶身心,也就无所谓内心与行为,因为可以这样说,心即时行,行即是心,两者完全是一体性的存在,别无他物。

“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王阳明的知行合一便是对这种知行关系的最贴切的阐释,一个人既是知善,必然就不会有意为恶,既是行孝,就必然已经知孝。倘若有人只是在表面上对恶事口诛笔伐,却不亲自为善,那他所谓知善,其实不知,非要说知,那么也只能说是假知,虚知。假如有人只是迫于道德舆论压力而刻意为善,而并非心甘情愿,那也只能说是妄行。这种虚伪,虽然带来了现时的善,却未从根本上树起善的标识,这比现世的恶更可怕,因为他隐藏的更为隐秘,不易为人所发觉。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3]。

所以说,法律只是一种手段,一种工具,是借以抵达道德彼岸的船桨,或者说是迫不得已而采用的一种惩罚性手段,若人人向善,不会因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伤及他人利益,法律便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法律的作用便是通过明文规定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违反规定便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当然,社会还需要发展,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一样,都是帮助人类社会秩序建立、维护的不可或缺的工具,所以说,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在社会思想发展水平达到一体化世界之前,都要发挥其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周娟《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2008-10-07,http://old.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10/07/324194.shtml

[2]牟宗三《圆善论》 台湾学生书局,1983版,P182

[3]张文显 著《法理学》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

中图分类号:DF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0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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