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问题

2016-11-30 13:51邓海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药品食品

摘 要:食品与药品安全关乎中华民族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打击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只有检察机关行使好检察监督权,才能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关键词:食品;药品;检察监督

近年来,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呈易发、多发态势,食品与药品安全事关中华民族未来、人民群众福祉、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为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2015年3月到2016年12月,最高检将在全国范围部署开展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

一、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的检察监督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与药品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健康,而且关系到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问题愈加严重,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仍然面临严峻形势。从不合格狂犬疫苗到毒胶囊,再从三鹿奶粉到双汇瘦肉精,更不用说随处可见的“激素速生鸡”。这一系列问题,不禁让我们对食品药品安全感到担忧。而危害食品与药品安全案件往往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以及相关人员的行贿受贿交织在一起。一些负有监督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甚至徇私舞弊,官商勾结,涉刑案件移送情况以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充当“保护伞”等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专门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罪和食品安全监管玩忽职守罪。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以前我国刑法对食品监管的渎职行为没有规定,这次列入修正案中,提高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针对性,也显示了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和监管力度。

而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有:一是行政案件处罚多,主动移送少。公安机关侦办的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群众举报、公安机关摸排发现,经由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少之又少。二是移送案件证据转换难,食品与药品类行政案件量大面广,又具备专业知识,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普遍存在无现场检察材料、现场照片,证据收集、鉴定结论不规范等问题,且行政部门取得的证据在转为刑事案件后,因证据规格不一致而造成大部分无法使用,公安机关不得不重新调查取证,有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检察官受机关性质和知识面的影响,不可能对社会各界的知识面面俱到。在药品监管执法工作中,经常出现某个违法事实可以适用几种行政处罚规定,每种处罚都合法但结果却并不相同。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和相对人进行“私了”,既可以使执法人员得到好处,也可以使相对人得到从轻处罚,在案卷上还能不留痕迹,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三是伪劣食品药品的缓效性可以掩盖执法者的渎职行为,商业贿赂无处不在,伪劣食品药品对生命、健康的损害后果难以在短期内显现,因此追究执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难度更大。这就使一些玩忽职守或收受好处甘当违法经营保护伞的执法人员获得侥幸心理支撑。

二、针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犯罪,检察机关应采取的措施

(一)强化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能,严厉打击食品与药品安全背后的职务犯罪

严肃查处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经查证属实的,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要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摆在突出位置,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增强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多发态势。

(二)规范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等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查阅行政执法部门台账和案卷,以及走访相关部门等方式,促使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增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识,规范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同时,重点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多、移送立案侦查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多发,移送或立案侦查少”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情况。加强惩治与防范食品与药品犯罪,需要“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三)综合行使检察权,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除了侦监、反渎等部门之外,预防部门可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使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事前预防,预防和减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控申部门可以利用网站、举报接待室、电话举报等方式加强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宣传力度,使广大民众了解和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四)对案件追踪、积极参加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的综合治理工作

对疑难复杂、当事人有不满情绪的案件,在结案后仍要继续追踪,依法依理继续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当事人的困难要尽力帮助或联系相关部门解决。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要立足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做好案外延伸工作,认真剖析破坏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发案原因、规律和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走访交流、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出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建议,促进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

总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外部监督力量,理应承担起对食品与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李梦婕.药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查处困境及对策[J].中国检察官,2012,(7)

[2]覃俊翔.完善我国药品安全监管若干问题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1

[3]陈丽.我国药品监管研究[D].沈阳:沈阳医科大学,2007

[4]“两高司法解释”新闻发布稿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语

作者简介:

邓海滨(1987~),男,籍贯福建莆田,硕士研究生,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助检员,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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