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恢因何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中受处分

2016-12-02 22:15曹春荣
党史博览 2016年11期
关键词:邓子恢机会主义突击

曹春荣

1934年3月1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做出关于邓子恢、刘炳奎两同志错误的决定,对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中表现机会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邓、刘二人,分别做出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3月26日,时任粮食人民委员部(中央粮食部)部长的陈潭秋,发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总结》,也点名批评了邓子恢。这是继头年8月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因邓子恢在领导财政工作上犯有原则性错误,而将他担任的中央财政部部长职务免去改任他为该部副部长之后,又一次处分他。前者姑且不论,这次受处分却是因为何种缘故呢?其间有无隐情或不得已的事呢?

收集粮食突击运动的发起

1934年1月23日,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后的第二天,二苏大主席团和中共中央联合做出《关于完成推销公债征收土地税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的突击运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首先指出:“收集粮食保障红军给养,同时调剂粮食市价,发展苏区经济,是彻底粉碎敌人五次‘围剿的主要条件之一。”就当时情势而言,这几句话绝非泛泛而谈。因为苏维埃政府掌握粮食,不是用手中大把国库的钱向群众购买,而是靠发行公债和征收土地税折谷,以及征收红军公谷。

然而其时“根据中央财政部报告,建设公债的发行,至今五个多月,交到金库的谷款还不及半数……土地税征收,虽已于(头年)12月在各县普遍开始,但至今征收总数还不及十分之一,而且各县多数将钱折谷,红军公谷也大部分未交到仓库,以至红军部队及政府机关食米不够供应”。

这里说到的“建设公债”,是指1933年7月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总额为国币300万元,“以三分之二作为发展对外贸易,调剂粮食,发展合作社及农业与工业的生产之用,以三分之一作为军事经费”。从当年8月中旬中央苏区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确定进度、开始推销算起,到上述《决定》做出之时,正好过了五个多月。本来按照《发行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购买该公债者交谷交银可自便,但政府为掌握更多粮源,通常会要求各地至少以百分之六十的债款折交谷子,谷价照当地县政府公布之价格计算。而眼下各县却多数以钱抵谷。本来按照中央苏区南部17县经济建设大会决议,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拟分三期来完成各县所分配的数目:第一期8月完成全县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二期9月完成全县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三期10月中旬将所余的数目推销清楚(完毕)。两个半月完成公债推销任务的计划,却拖到五个多月过去还不及半数。这么一对照,问题的严重性就显而易见。政府未能收集到足够的粮食,不仅直接影响红军及政府机关粮食的供应,而且还将给富农奸商操纵市场以便利,引起米价飞涨,影响到工人及一般贫苦群众的生活。加之头年青黄不接时,对一些地方出现粮食恐慌记忆犹新,所以中共中央、中央政府才将收集粮食问题提到如此高度,并决定从当年2月1日起至月底,以一个月时间进行收集粮食的突击运动。

二苏大主席团和中共中央的《决定》,对收集粮食突击运动的步骤、重点、政策、纪律、动员方式、镇压敌对势力破坏、反贪污、行动口号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提到粤赣省的于都县是这次突击运动的重点区域之一,因为这里承担推销的公债既多,工作又最落后。《决定》强调:土地税完全收谷子,不准折谷收钱,公债也须以收谷子为原则,使能充分掌握粮源。土地税收成,要照中央财政部核定成数征收,不得自由减少。公债谷子也按中央财政部规定价格扣算,全县一律,直至全数销完为止,不再变更价格,更不得跟着市面上特殊情形的谷价而自由增加。“这是保证红军给养,限制米价的最重要关键。一切认为群众无谷子不能交谷,认为市面谷子涨价,群众不愿意交谷子的机会主义观点,必须给以无情的打击。”《决定》要求各地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中,运用扩大红军突击月的经验,真正依靠于广泛的群众动员,典型引路,反对不做宣传解释而强迫命令的官僚主义做派,以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二苏大结束后(有些地方甚至在会议期间),收集粮食突击运动就迅速展开了。据时为中央组织部干事的毛泽覃在《为全部完成粮食突击计划而斗争》一文中披露:“一个月过去,瑞金全县最早完成了集中公债任务(29万余元),且收集的谷子占最大多数,尤其是他们还继续为超额推销1万元公债而斗争。汀东县长宁区在2月19日前,也完成了收集粮食的任务。可是,于都县预定计划收44000担谷子,到2月过去也只收到计划数的10%。当然,像于都县这样的事例并不在少数,这才有中央政府不得不将收集粮食突击运动延期半个月结束的决定。”

邓子恢在粮食突击运动中犯了错误

二苏大选举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时,邓子恢得以继续当选为中执委会委员,并继任中央财政部副部长。中央财政部负有指导、监督公债推销和存入国库的职责,更有督导各地各级财政机关征收土地税并缴存中央的职责。因而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中,中央财政部绝对是主要责任机关,邓子恢也理所当然要在其中担当重要角色。他被安排为中央派赴兴国县、杨殷县指导突击运动的特派员,就是例证。然而,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他,却在突击运动中(甚至之前)犯了错误。

公开刊登在由中共苏区中央局、少共苏区中央局、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全总苏区执行局合办的《红色中华》上的《人民委员会关于邓子恢、刘炳奎两同志错误的决定》中,列举邓子恢所犯的错误计有:(1)在这次粮食突击运动前不久,擅自写信给于都县苏说,如群众不愿意依照规定价格交纳谷子时,则以10元一担作价交钱。这实际上是以自动提高谷价的办法,来帮助奸商富农的投机。(2)在指导杨殷、兴国两县的粮食突击时,一方面同意那里规定谷价的错误办法,另一方面在规定市场谷价致使市面上粮食绝迹后,又异想天开决定动员粮食调剂局、粮食合作社、消费合作社、采买处,甚至强迫党团员代表等,用谷子倾销的政策,来调剂粮食。而对于如何开展同奸商富农的斗争,如何健全粮食机关,如何发展粮食合作社等调剂粮食的基本办法,则反而置之不理。(3)对于收集谷子问题,一到兴国即决定以分田多少来规定收谷收钱的百分数。(4)在杨殷县工作时,强迫命令的工作方式非常浓厚,常常以惩办主义代替真正的思想斗争。

从字面上看,邓子恢最明显的错误是触动并突破了中央的政策底线。中央明明规定公债谷子照中央财政部规定的价格扣算,全县一律,不得变更,更不得跟着市面上特殊情形的谷价而自由加价。邓子恢却在收集粮食突击运动前不久,擅自写信给于都县苏(按:这也许是邓子恢对具函中央财政部请示相关问题对策的复函),告诉他们,如群众不愿照政府规定价交纳谷子,则以10元一担作价交钱。

邓子恢为什么会这么做呢?难道他不知道这么做是违反了中央决定吗?要回答这个问题,最好先回顾一下当时的谷价情况。派驻瑞金直属县指导粮食突击运动的、时任中革军委总动员武装部副部长的金维映,在瑞金粮食突击运动总结会上演说时,提到中央规定的谷价是每担5元。于都与瑞金紧邻,又都是产粮县,中央对于都规定的谷价,应该也在每担5元左右。而于都当时的市价已涨到每担谷子七八元(瑞金亦如此),群众交谷子买公债,明显划不来,因而不愿照政府定价交纳谷子,宁愿交钱。问题在于交钱收不上谷子,怎么解决这个难题呢?邓子恢想到提高谷价,即高于市价的价格,让愿意交钱不交谷的人向政府交钱。这或许算是“以毒攻毒”,邓子恢的意图原本在于要群众知难而退,交谷子买公债。他这头是用心良苦,然而客观效果却并不如其所愿。殊不知,谷子市价之所以高涨,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粮食突击运动一开始,各地奸商和敌对势力就抬高谷价,囤积居奇。一般群众惧怕因此缺粮、断粮而惜粮。另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于都县委、县苏主要领导带头从事谷盐贩卖的投机生意以牟利,影响到各区、乡干部纷纷效仿,合作社假公济私变成他们的合股公司。境内谷子大量被贩卖到别处,于都粮食岂能不紧张,谷价岂能不高涨?这些怪事在项英所撰《于都检举的情形和经过》一文中,有详尽的披露。所以,邓子恢给于都县苏支的招,有点盲人骑瞎马的样子。于都的粮食突击运动也就只能如陈潭秋所说的那样:“惊人前后。”

邓子恢在指导杨殷县、兴国县的粮食突击运动时的做法,一方面希冀以行政手段控制谷价,另一方面企图用推销政策调剂粮市(当然这也是运用行政手段)。这样做的结果也失败了,诚如陈潭秋所说:“兴国限制谷价的结果,没有一粒谷子上市,城市工人与贫民发生粮食的恐慌;国家粮食平价出售的结果,只是减少了国家的粮食,增加红军给养的困难。这些离奇的办法实际上帮助了富农奸商,便利了富农奸商的操纵,更增加了我们收集粮食的困难。”这其实是违反了市场规律导致的结果。试想,国家既然没有充足的粮食可供应市场并维持相当长时间,则粮食价格就不可能由政府决定,市场余缺也就不可能由政府调剂得了。

邓子恢在兴国县决定以分田多少来规定收谷收钱的百分数,不失为一个标准、一种办法。但这种办法不免忽略了许多影响田里产出多寡的因素,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尤其是这样做,可能一开始就会压抑部分先进群众的积极性。至于在工作时有强迫命令、惩办主义毛病,那就不只是邓子恢的问题,而是不可得而强求下的常态。

当年对邓子恢所犯错误的解读

《人民委员会关于邓子恢、刘炳奎两同志错误的决定》,只是列举了邓子恢的几点错误,并没有对其错误做更多的分析。倒是陈潭秋在他的《收集粮食突击运动总结》一文中,对邓子恢所犯错误做过一些解读。在追究粮食突击运动经过延期半个月后,仍然不能如期全部完成任务的原因时,陈文指出主要是领导上和执行上存在许多弱点和错误。包括机械地采用了头年12月和当年1月扩大红军的突击方式,将最大多数的干部编入突击队中,结果大大削弱以至停顿了各工作部门自身的工作,以致没有取得各个组织系统动员的配合;没有充分注意到主要战线的后方与各边区,应当是收集粮食最重要的区域;突击队的工作方式大多是直接到群众中去进行突击,或去沿门劝销(公债),没有发挥当地党政和群众组织、广大干部的积极性;犯了机会主义;没有开展残酷的阶级斗争,严厉地镇压反革命的破坏等。

陈文称,在粮食突击运动中,机会主义的具体表现,主要在谷价与收集谷子问题上面。这就是二苏大主席团和中共中央的决定中强调指出的,一切认为群众无谷子不能交谷,认为市面谷子涨价,群众不愿交谷子的说法是机会主义。陈文举例,突击运动开始时在胜利、于都、长汀、宁化都发生过对于谷价的动摇;甚至中央派出的特派员,自己也发生这种动摇。“如邓子恢同志在兴国、杨殷(县)主张以分田多少作标准,来规定收谷的成数,并同意兴国用布告来限制谷价的办法。”“同时以惩办主义来代替反机会主义的思想斗争(如邓子恢同志在杨殷以执行纪律来代替思想斗争),也是这次突击运动中反机会主义斗争中一种严重错误。”很明显,陈潭秋(当然不止他一个人)把邓子恢所犯错误定性为机会主义。问题在于当时机会主义的帽子俯拾即是,只要跟中央在某个方面不一致,只要某项工作上不去,就有可能被戴上这顶帽子。邓子恢的做法,或许有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地方,有未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地方,却并非跟本来意义上的机会主义同路。况且当时有些区域难免有群众家无余粮可卖,或因市价高于政府定价而不愿交谷子买公债的情形,怎么能因为某人考虑到这些实际问题,提出个别解决思路,就认为是机会主义呢?

陈文指出,反革命在粮食突击运动中的破坏手法,是提高谷价垄断居奇,使我们增加收集粮食的困难。对付反革命的最好办法,就是开展残酷的阶级斗争,严厉镇压反革命的破坏。然而,邓子恢同志却用了限制谷价的办法来抑平市价,或者企图以国家的粮食平价出售来压低市价,这不过是他的“妙想”。无可否认,提高谷价以垄断市场,进而囤积居奇,的确是反革命破坏粮食突击运动乃至破坏苏区经济的一种手段,需要以无产阶级(工农民主)专政手段反击之,但市场的缺粮、粮价的高涨,单靠这一手也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这就需要辅以经济手段,如兴办粮食调剂局、粮食合作社,增加粮食供应等。邓子恢试着做了一些,但效果未能如愿,只能说远水解不了近渴,杯水灭不了车薪,无可奈何。

中央苏区的粮食突击运动,原计划以1934年2月一个月为期,然而实际进展并不理想。到是年2月20日,“时间已经过了三分之二,但是所得的成绩却还只(有)十分之四”,“不能完成(任务)的流产的危险,在我们面前威胁着”。这是《红色中华》第153期社论,对当时运动成效的评述。同期报纸在报道各地收集粮食初步结果时,详列了得到消息的瑞金、上杭、万太、宁化、杨殷、于都等16县完成粮食收集任务的数字。其中,除瑞金已达到任务的98%可以按时完成以外,其余各县均无法如期完成收集任务。尤其是于都,仅完成任务的20%。报道估计,那许多未提供明确消息的县,完成任务大概也都在50%以下。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原因是这一运动“已经过去了三分之二的时间,而这一运动还没有在各县普遍的开展”。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中央人民委员会不得不于是年2月26日决定:粮食突击运动延长半个月,责成各地“务必在3月15号以前求得全部完成”。经过一个半月的奋斗,运动取得很大成绩,“相当解决了粮食问题的困难,相当保证了红军及后方机关的给养”。“然而粮食突击的任务,至今还没有全部完成,收集谷子的数量也未能达到预定的计划。”据统计,到3月10日止,还有大约80万元的公债未推销出去和3万担的土地税未能收集。而此时距离3月15日只有5天时间。粮食突击运动的这种结局,表明凭主观意志、主观努力,可以办好一些事情,或者让某些事情发生转变,但无法超越客观局限。纵使邓子恢完全照中央的《决定》做,也不过如此。问题是既然这个运动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总得有个交代,而让责任部门负责人背个处分,在当时早已是不成文的通例。那么,邓子恢受处分也就在所难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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