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自伤行为分析及心理干预

2016-12-05 07:35席跃斌河南省洛阳监狱副监狱长
现代世界警察 2016年1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心理咨询监狱

文/席跃斌(河南省洛阳监狱副监狱长)

罪犯自伤行为分析及心理干预

文/席跃斌(河南省洛阳监狱副监狱长)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全世界每年约有100多万人自杀死亡,10~20倍于此数的人自杀未遂;换言之,世界上每40秒钟即有一人自杀死亡,每三秒钟即有一人自杀未遂。自杀死亡者超过全球武装冲突或交通事故丧生者。在中国,自杀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现象和公共卫生问题。

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基于人的社会性,如果一个人较长时间脱离社会,会不自觉地产生一定的心理问题。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主要通过集中关押、封闭管理的模式对罪犯进行改造。服刑人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心理问题的高发人群,他们的自杀行为对社会有着极为深远的影响。近些年,监狱加强了心理咨询和危机干预工作在罪犯改造中的运用,在降低服刑人员的自杀率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在近几年的心理咨询实践中,笔者发现还有一种隐性的自我伤害模式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那就是——自伤。

一、什么是自伤

自伤,自杀的孪生,它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病理行为。不同国籍、民族、文化氛围的群体,对于自伤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即可界定为自伤:直接伤害身体;行为不被社会认可;故意性,强调个体实施行为时有清晰的意识;在个体意识层面没有明确的自杀意图;对身体的损害程度为轻度或中度。虽然自伤目的不在于自杀,但是它是自杀企图或自杀未遂的表现形式之一。自伤通常可分为蓄意性自伤和非蓄意性自伤两种,服刑人员中常见的自伤大多数是蓄意的。

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自伤不会直接导致自杀的行为结果,但作为一种不健康的行为方式,对于维护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改造秩序是极为不利的。

二、自伤的原因

自伤通常不是某一种单一的因素引起的,而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应激事件是自伤的诱发因素

对于一些服刑人员而言,身陷囹圄,自由被剥夺,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生活事件。其中的个别人员,由于自身认知和个性原因,不能很好地适应监狱改造生活,在消极的情绪支配下,遇到应激事件,在心里形成巨大压力,容易将愤怒转向自身。€

2.心理缺陷是自伤的素质因素

多数实施自伤、自杀行为的服刑人员心智不健全。他们当中普遍存在认知范围狭窄的现象,即习惯采取非此即彼和以偏概全的思维模式,分析事件倾向于被动。在他们看来问题带来的痛苦是不能忍受的,是无法解决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要么缺乏解决问题的技巧,要么对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缺乏正确估计,或者根本就不做任何估计。而同时他们也存在许多慢性的痛苦,如焦虑、抑郁、愤怒等,当情绪不稳定或波动时,倾向冲动性地排除情感,容易采取各种方法伤害自己。

3.社会支持系统是自伤的条件因素

社会支持是个体应对外界刺激的重要缓冲系统。大量研究证实,良好的社会支持有利于个体的心理健康。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如果原有的人际关系发生改变,而新的人际关系又不能及时建立,将会使其感到被抛弃,产生绝望感。

4.生物学因素

研究证实,精神疾病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一大恶疾,它给人们正常的社会功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服刑人员中,一些个体由于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等的影响,人格发育不完善,形成各种类型的人格障碍,如边缘性人格障碍、冲动性人格障碍、表演性人格障碍等。这些群体中的个体大都存在敏感多疑、自卑抑郁、自我中心、期望过高、缺乏情绪控制等近似的人格特质,因而也是自伤、自杀行为的高危人群。

三、自伤的心理干预

自伤行为的存在和发生,不仅仅影响服刑人员个体的身心健康,而且容易在犯罪群体中引发感染效应,对监狱监管安全和改造秩序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在监狱中大力开展自伤的心理干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自伤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健康宣传

在服刑人员中加强心理卫生常识的普及。监狱心理咨询中心应通过多种形式、渠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服刑人员正确认识个人心理健康状况,学习全面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和心理调节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学会适度、合理的宣泄方式,逐步掌握运用正确的心理防御机制应付服刑期间监所内外各种压力。

此外,要积极开展生命健康教育,倡导文明生存方式,帮助服刑人员澄清自我价值,引导他们正确看待危害生命的各种行为,珍惜、善待生命;转变对自伤、自杀行为的错误认知,从思想根源上消除服刑人员自伤、自杀的念头,防患于未然。

2.技能训练

多数心理学学派认为,自伤行为主要是一种适应不良的应对方式,是个体应对技能缺乏的表现。所谓应对技能是指在面临刺激时,个体主动采取各种方法应对刺激,恢复和保持内心平衡的能力。应对技能分为积极应对和消极应对两种。通常自伤个体倾向采用消极和回避的应对方式。因此,在转变认知的情况下,有必要在服刑人员中开展包括情绪管理、肌肉放松、人际技能训练、冲动行为控制等个体或团体行为训练。

3.预测预防

观察预防:虽然多数自伤行为具有隐蔽性,但是从意向到行为实施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只要注重观察,还是能够积极防范的。应激事件是自伤行为的诱发因素,个体在承受事件带来的压力时必然会出现各种行为、情绪上的反应,如忽然变得沉默,与人交流减少,独处时间增多;情绪表现异常,可能存在短暂的过激反应,大哭大叫等;出现回避行为;生活习惯改变,出现饮食和睡眠障碍;个别服刑人员会向他人抱怨,表示不满等。短时期的这些变化都有可能是自伤、自杀行为表现的征兆。

心理预测:在广大服刑人员中,尤其是在新入监罪犯、重点罪犯中进行心理测试,建立心理档案,已经成为监狱改造的一项日常工作。通过心理测试了解、掌握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只是工作的开始,如何把测试结果和改造实践联系起来,充分发挥心理测试的前瞻性功能,最终达到提高改造质量的目标才是工作的重点。现在我省监狱系统广泛使用COPA—PI心理测验,是由中国心理研究协会专门为服刑人员研究编制的心理测验方案,对评析服刑人员个体心理倾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咨询工作中,通过对部分自伤服刑人员心理测试结果进行分析,发现COPA—PI测试中内外倾向、情绪稳定性、冲动性、自信心和焦虑感等因子都与自伤、自伤行为存在相关,尤其是焦虑感因子一项能够较准确地反映个体在一定时期内出现自伤、自杀行为的危险程度。因此对于COPA—PI心理测试结果中多项相关因子趋高的服刑人员,可以进一步进行16PF或MMPI等针对性测试,通过综合分析准确把握服刑人员的心理状态。对存在潜在自伤危险性的服刑人员及早进行心理学干预,如加强早期的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顺利实现心理角色转化;在改造中加强监管控制力度,及时把握心理动态;结合其性格特点、情绪反应管提出合理的改造建议等,总之要充分发挥心理测试的预测、指导作用。

4.危机干预

自伤行为,虽然后果远远没有自杀严重,但是极易在犯群中造成恶劣影响,而且这类行为实施者的改造难度更大。对于发现的自伤服刑人员,要组织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进行及时的危机干预。

危机干预介入初期以支持疗法和倾听技术为主,注重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建立良好的心理咨询关系后,接下来还要及时对自伤行为进行功能分析与风险评估。

服刑人员自伤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访谈、行为观察及心理测量来进行。对于个体的自伤行为和自杀意念,可采用开放式的临床晤谈搜集资料,如询问个体身体状况、情感经历、应对机制、情绪反应以及是否有过物质滥用,既往是否有过自伤、准自杀行为等,但一般不应涉及自伤形式的讨论。

通过功能分析和风险评估信息,咨询师可以有效地判断出自伤行为发生的情境、动机等,继而采取系统的、针对性的心理治疗。

总而言之,服刑人员自伤行为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纯地依靠心理咨询的作用是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消除的。因此在强调发挥充分心理干预的作用的同时,监狱要注重监管安全,加强对监狱的重点生活、劳动现场的定期检查,严格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认真做好排查摸底工作;严格刑罚执行,公开执法程序,稳定改造秩序;提高管理水平,倡导科学、文明、人性化管理模式,培养高素质管理队伍等。只有多项措施齐头并举,共抓落实,才能有效地降低犯群的自伤行为,确保监管安全和稳定,实现教育改造首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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