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商业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研究

2016-12-05 15:38王雪茹
时代金融 2016年29期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商业银行

王雪茹

【摘要】本文笔者将基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定义及形成原因,探讨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及解决路径,首先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以及形成的原因,分析了金融不良资产的法律关系,总结了不良资产的处置手段和核心竞争,希望能够为提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的效率及质量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已经超出国际平均值,且已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带来了较大风险。在很长时间内,不良资产将是我国金融行业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近年来,各地大大小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成立,并且逐渐实现了商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商业化和专业化。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良资产回收率。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

所谓不良资产,即商业银行在不是良好的经营状态的,无法及时给商业银行创造利息收入甚至无法回收本金的金融资产,通常又被称为不良贷款,常常包含可疑、次级、损失贷款和利息。

(二)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从本质上看,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体现在以下几点:1.国有企业的特殊体制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最重要原因;2、政府行政干预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3、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是最主要的问题:4、其他原因:信用环境难以改善,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还不适应现代商业银行体制以及信息透明度不够,审慎的银行会计制度缺失。

二、金融不良资产投资的法律关系

(一)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1.债权转让受到法律限制以及对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拥有将合同权利部分甚至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但前提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担保法》中的六十条和六十一天指出:借款合同可以附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券不能被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最高额抵押货款形成不良贷款后,金融公司便无法进行收购。从现实情况来看,不良贷款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货款比例较高,这样便引起资产管理工作收购不良贷款是否合法遭到质疑。针对该问题解决措施为:首选确认最高额抵押贷款是否合法,并由相关部门适当修订《担保法》,取消对最高额抵押贷款的转让限制相关规定。

2.债权人通过公告的形式来履行通知义务无法律依据以及对策。《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债权人负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没有通知便转让的对债权人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法律关于债权人的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在收购不良贷款后,个别商业银行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假如法律否认该通知方式合法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便不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应该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规定中赋予不良贷款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

(二)不良资产出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就《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不良贷款出售的问题,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因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资产应该按照竞争、公开以及择优的原则操作。但是考虑到不良贷款的出售常常跟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保全资产有关,因此法律应该对其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以便提高不良贷款出售的效率,减少不良贷款出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为,可以尝试对不良贷款投资者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并明确指出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资格,并指出不良资产的出售形式、出售程序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来看,具有向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获得的债券变为对借款企业股权的能力,然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拥有债券股的决定权,该权利为政府部门所有。因此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要明确指出债券股转股的条件以及范围,并非通过重组具体的不良资产方案来直接参与,另外还应该在决策债转股时,重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筛选和决策,以防政府独断。

(四)在金融不良资产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之所以陆陆续续出现各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学习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案例,从而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提出了新途径,要想最大程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势必要构建一套完善且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在该法律中要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收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应该遵循的规定等,加强对政府对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详细规定监管内容,实施内部控制,处理好外部监管跟公司内部的控制关系,从而让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符合规范,将其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

(一)金融不良资产剥离的历史

自80年代以来,国家针对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四大商业银行所遗留下来的巨额不良资产,分别拨给专门为此成立的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追收,拍卖,,以尽可能的为国家挽回损失。这四家公司从成立至今共接受了三次不良资产。第一次是在1999年,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共计1.4亿元的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资产管理工作,第二次是在2004年的5月,方式将部分资产不根据账面价值转移,主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应比例;第三次为2005,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3季度,第一次剥离的不良资产累计7366.6亿元。

(二)现阶段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1.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第一,以物抵债。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定,把握抵债资产的实物情况、产权、维护成本、评估价值、变现能力以及升值、贬值趋势等,小心地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总数,针对剩下的债券依然保留追偿的权利。第二,修改债务条款。需要首先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而制定新债务条款,协同债务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执行相关担保规定和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规定。第三,资产置换方式。要围绕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保证资产来源合法、机制公允以及产权清晰。第四,债务人分立、合并以及破产重组,针对方式需要构建对应的操作和审批制度,按照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追偿债券类资产。第一,直接催收,需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监控,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以便尽快收回贷款本息。第二,诉讼追偿。该方式主要建立在诉讼可行性的前提下,需要按照债务人的财产现状,对诉讼的时机、方式以及目标进行确定,然后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严格履行规定或者申请执行,以便及时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针对违法、无法公平的判决结果、裁决时,应该及时上述。情况必要时,还需要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的记录。第三,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该追偿债券的方式需要建立对委托债券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然后再充分结合委托债券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效果、追偿能力等支出一定的委托资金,并需要对代理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资产出现损失。采取风险代理方式的,需要制定严格的委托标准,选择优良的代理方,明确规定代理的时间、授权范围、代理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第四,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竟争力

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竞争力不是牌照,而是团队,是团队的定价能力和处置能力,特别是定价能力,决定了资产处置的利润空间。

(一)团队定价能力分析

第一,某项投资资产的现时价值是由其未来所能带来的现金流决定的,但不良资产的形式不一,种类繁多,未来现金流不易预测,资产的价格确定有实际难度。

第二,准确合理定价是资产处置决策的基础,可以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可以防范处置工作中的道德风险;是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核心要素;

第三,通常不良资产定价采取的分析步骤有如下:①查阅不良资产档案,准确进行法律审查;②要确定定价分析基准日和获取企业报表数据;③然后着手查阅不良资产档案、进行实地调查、获取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提请中介机构审计;④具体主要采用帐实核对等方法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描述,并根据各种资产的类型,结合不同资产的特点,合理确定企业资产的市场变现价值,汇总得出企业有效资产价值。⑤确定负债性质,计算各类负债总额;⑥计算债权回收率;⑦计算债务人企业可以偿还的债务额,确定债务人企业及其担保人的偿债能力;⑧根据不良资产买方市场的情况,债务人还款的意愿、谈判的情况等因素,对偿债能力分析方法确定的参考价格进行修正,得到不良资产买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最终处置价格。

(二)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

提升不良处置能力,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基金化手段等常规手段进行,为不良资产化解、困难企业脱困、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应有的作用。

1.创新不良资产化解模式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不良资产证券化,充当收购人、发起人、发行人、管理人、投资人(次级)、增信人等六个角色,全程参与不良资产化解。选用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质管理人,以基金名义收购和持有不良资产等,运用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能力,对基金实施有效监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安全。

2.可通过基金化手段参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由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选择有实力的机构,合作设立重组并购基金,运用注资、增信等方式引导有限合伙人资金参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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