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自然辩证法》对恩格斯主体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2016-12-06 14:15
长江丛刊 2016年23期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恩格斯劳动

秦 朗

浅析《自然辩证法》对恩格斯主体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秦 朗

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一书尽管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但该书中的重要思想不但从自然领域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而且从思维形式、认识过程、劳动决定性和“自然的报复”等四个方面对恩格斯的主体思想做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自然辩证法》 恩格斯 主体思想

作为伟大的无产阶级思想家,恩格斯不但一生都在进行哲学研究,也十分关注自然科学的发展,他不仅运用唯物主义的观点去分析评论自然科学上的新成就,而且还注重通过对自然科学新成就的研究来助推哲学体系的建构和发展。为此,他花费大力气写作了《自然辩证法》一书。尽管这是一部未完成的著作,但自此书于1925年公开问世后,它就以严密的逻辑和丰富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与自然科学的发展起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该书中第一次全面论述的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标志着之前一切旧自然哲学的全面崩溃,这是近代哲学领域继确立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之后的又一个重大成就。而该书中的诸多深刻思想不仅在自然领域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进行了坚强的捍卫,并且从四个方面对恩格斯的主体思想做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

一、从思维形式的视角,强调了主体的思维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在《自然辩证法》一书问世前,当时欧洲思想界和科学界对于主体的思维形式的认识是相当局限的。比较流行的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错误观点,即将主体的思维形式简单化的理解为或是“归纳”或是“演绎”,对主体思维形式的探讨也主要集中于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对立关系上。而恩格斯通过对大量科学事实的研究和缜密的逻辑推理,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明确提出了主体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具有多样性的科学结论。

恩格斯指出,主体认识世界的过程,也是思维的辩证运动过程,这是由个别上升到特殊,再由特殊上升到一般的一整个思维辩证上升运动的复杂过程。这其中必须包含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等多重范畴,因而,绝不可能只在归纳或演绎某种主体思维形式中就能够完成。它需要在包括归纳、演绎、分析和综合等各种主体的思维形式的综合作用下方可完成。并且在这个复杂的思维辩证运动过程中,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始终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它们虽是主体辩证思维的不同侧面,但又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统一于主体的思维辩证运动过程之中,应当将之结合起来思考。在此基础上,恩格斯批判了当时思想界、科学界流行的将主体的思维形式简单固化或是将归纳与演绎完全对立的错误观点,指出这些观点既完全违背了主体思维形式的多样性,又完全违背了主体认识活动的辩证性,这是“把演绎和归纳这两种形式变为了纯粹的蠢话”[1]。

二、从认识过程的视角,探讨了主体的认识过程中的辩证思想

在《自然辩证法》一书问世之前,当时的旧唯物主义持有机械认识论的观点,这种观点尽管也承认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认识路线,认为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反映。但它把认识看作是主体对客体消极、被动的反映,是一次完成的,因而具有不可克服的机械性。这种错误的认识论思想在当时相当流行,严重影响了人们对于客观世界和整个社会历史的正确认识。为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对旧唯物主义的机械认识论进行了分析,并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这种观点的错误性就在于它不了解主体认识过程的辩证性。

恩格斯认为,主体在认识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具有辩证性,也即是包含有思维的辩证法。对于这种主体认识过程的辩证法,他从客观世界物质的质与量的角度作了分析。他指出,任何客观物质都具备质和量两种规定性,但质和量又是辩证统一的,它们相互包含,质中含量、量中蕴质,完全独立抽象的质或量都是不可能存在的。正是由于事物具有质和量辩证统一的特点,故主体认识事物时,就要符合事物的辩证特点,不能一蹴而就。主体认识的过程“总是同一个我去接受所有这些绝不相同的感性印象……并显现为该事物的一般属性,从而帮助我们认识该事物”[2]。而在将某个事物的“感性印象”上升为“一般属性”的认识过程中,恩格斯强调,主体除了运用各种感官外,还必须运用抽象思维,“我们在思想中将个别的东西从个别性提升到特殊性,再从特殊性提升到普遍性;我们从有限中找到无限,从暂时中找到永久,并且使之确定起来”[2]。所以,对于主体“无限的东西既能够被认识,又不能够被认识,而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一切”。[2]这就是主体认识过程中辩证思想的结论。

三、从劳动决定性的视角,提出了“劳动创造人”的科学论断

基于唯物主义的立场,恩格斯一直都非常重视劳动与人及人类社会的关系,早在曼彻斯特时,他就在相关论著中探讨过劳动对人类的重要性。而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继续对劳动的重要性进行研究,他将历史辩证法和自然辩证法相结合,专门撰写了《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一文,着重对作为主体的人是怎样产生以及自然界怎样过渡到人类社会的作了详尽而科学的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劳动创造人”的科学论断。

实际早在《自然辩证法》问世之前,著名的科学家达尔文、赫胥黎等人通过科学研究,已经得出了猿与人是同祖的观点。但从猿是怎样过渡为人的这一关键问题,他们却无法给出科学的答案。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立足于当时考古学与自然科学最新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唯物辩证的思维分析得出:猿的直立行走,使双手得以解放,实现了手脚分工,“这就使得人和猿之间的鸿沟从此成为不可逾越的了”[1]。因为,双手的解放,为尔后的人类能够运用双手制作工具进而改造自然创造了条件;而伴随着双手劳动化和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劳动范围得以扩大,使语言的产生成为了必须,语言一经形成,在其与劳动的互促发展中,又激发了猿脑逐渐向人脑的转变,并进而又形成了人类的意识。这样,人类作为独立的个体,完全脱离了猿而出现。至此,一个有意识、有思想,能够认识并改造自然为己服务的主体得以诞生了。而人类在对自然界进行改造的同时,也改变着自身,且“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也产生了新的因素——社会。”[2]这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劳动创造了人本身。”[2]当然,劳动也创造了人类社会。

四、从“自然的报复”①的视角,首次科学考察了主体的活动界限

对于人与外部自然界的关系是怎样的,这一直是哲学中的重要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一种认为自然界对于人类及其社会的发展无足轻重,作为主体的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毫无顾忌的改造自然的唯意志论观点在此问题上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不少思想家都曾抱持这种错误观点。在他们看来,人既作为主体,亦即是包括自然在内的世界的主宰,人的活动只以自身意志为界,除此,别无其他界限范围。在这种错误观点的指导下,当时欧洲已然出现了一些人与自然矛盾的现象,尽管大多尚属萌芽,但其长远的危害性却已被恩格斯深刻洞悉。这使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首次从“自然的报复”的视角,对主体人的活动界限问题进行了考察。

在《自然辩证法》中,恩格斯不仅严密论证了作为主体的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对自然进行改造,从而使自然为人类及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服务的思想,同时在此基础上,转变话锋,严肃告诫:“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会对我们进行报复”[2]。他分析道:作为主体的人,尽管可以统治自然,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不是存在于自然之外的抽象的人在统治自然,而恰恰是存在并属于自然界之中的具体的、物质的人在统治着自然。而人之所以能够超越其他一切生物成为主体,并具备对自身存在于其中的自然的统治力量,就在于人类能够认识并运用客观规律,这种客观规律就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自然规律。可见,在恩格斯看来,人类主体地位的获得,就在于能够认识并遵循自然客观规律。因此,作为主体的人,活动的范围并非随心所欲无所界限的,其活动有着明确的界限,这就是对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和运用,这不仅是作为主体的人活动的界限,当然,这也是“人们的主体性存在着的界限”[3]。否则,人必将遭受“自然的报复”,进而丧失主体性。

尽管《自然辩证法》是一部尚未完成的著作,但是无可否认,其中的科学论述和精妙思想不仅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和近代自然科学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对恩格斯主体思想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注释:

①事实上,恩格斯早在1872年讨论社会问题的《论权威》中,就开始使用”自然的报复”这一术语.具体表述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36.

[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69,373,374.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8,499,550,554,559.

[3]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16.

(作者单位:安顺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本文系安顺学院2014年度青年项目“恩格斯主体思想发展史研究”(项目批号:2014AS01)阶段性成果。

秦朗(1986-),男,汉族,贵州安顺人,哲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史、恩格斯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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