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克特权观点的解析

2016-12-07 10:56沙亚妮
党政干部学刊 2016年10期
关键词:特权洛克制约

沙亚妮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004)

关于洛克特权观点的解析

沙亚妮

(中共辽宁省委党校,辽宁沈阳110004)

本文主要通过解读洛克《政府论》一书中有关特权问题的基本观点进行阐述和解析,从特权的本质出发,探讨特权的积极意义和相应的弊端,从中找出其现实意义,为权力制约提供理论支持。

洛克;特权;权力制约

反对特权是人类文明和政治发展进入到现代的一个重要的议题,反对特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推进公民幸福和防止权力滥用,而事实真的如此吗?这需要从特权的本质出发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洛克对特权的定义

“特权”一词,出现在洛克《政府论》下篇的第十四章节。洛克将其定义为“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量权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之为特权。”[1]102在此之后,洛克对于特权又作了更为细致的论述,即“真正的特权”和“君主的特权”。关于“真正的特权”,洛克认为“这种权力当它为社会的福利并符合于政府所受的委托和它的目的而被运用时,便是真正的特权,绝不会受到质难。”[1]103而所谓“君主的特权”.洛克认为“对于某些情况,人们认为有明文限制特权的必要,这些特权是他们和他们的祖先曾广泛地留给君主,凭他的智慧专门用于正当的方面,即用于为人民谋福利的方面的。”[1]102

根据洛克对特权的定义,我们可以自然而然地将《政府论》中所阐述的特权和传统意义上的特权予以区分。洛克认为的特权是基于为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出发,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统治者可根据个人的能力和经验,采取某些特殊的手段来运用权力,在某些时候可能违反现行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规则与程序来运用权力。传统意义上的特权是统治者凭借手中的权力和资源,违背公平的原则,将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据为己有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侵犯人民的基本权益和基本利益。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尽管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的第十四章没有指出,但洛克在通篇著作中极力反对这种传统意义上的特权,洛克将其定义为“权力的滥用”或者用“暴政”一词来概述。从目的而言,洛克所说的特权是为公众谋福利,是一种“善”,是具有积极方面的权力行使。传统意义上的特权即所谓的“暴政”是为个人或某个阶层牟取利益,他侵害的是公众的利益和个人的基本权益,是一种“恶”的行为,在某种层面上,传统意义上的特权可以称之为“暴政”或者是“权力的滥用”。它与腐败、独裁、专治、寡头等息息相关。简而言之,洛克所谓的特权即为公众谋福利的一种特殊的权力。传统的特权理解为凭借权力和特殊政治地位以侵犯公众和人民权益所获得的某种特殊利益的权力。二者从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综上所述,纵观《政府论》一书,洛克对特权作了三个方面的定义与归纳。首先,正当的特权。“特”,即为特殊,“权”则为权力。特权指的是统治者或者官员在遇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出于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的基本权利以及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可越过法律程序和一些相关的制度规章,通过权力来干预社会事务。其次,特权指的是特别的权力和特殊的权利。由于职务的不同,为了履行政府的义务,一些部门和一些官员可具备一些本部门独有的权力。如政务公开这一问题,在民主政治体制下,政府的信息、财务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地向公众开放。但一些国家安全机构,保密机构则可以不必要履行这一义务,它们的财务使用状况则通过另一种特殊途径解决,这即为特殊的权力。特殊的权利,作为政府的官员或者国家的领导者,他们承担着比常人更大的责任,为国家和人民尽了更大的义务,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政府官员和国家领导人在成功履行基本职责的前提下有资格享受一些超于常人的待遇,比如,较高的津贴或者是较高的生活条件和物质水平。当然,出于职业的基本要求,官员在工作中也需要一些特殊的条件支持。如,政府官员满足工作需要的公车,国家安全部门的成员或者警察机构,为了完成特殊任务所需要伪装时使用的一些豪车或奢饰品等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最后,特权是权力的滥用。这就是“恶”的特权,所谓的传统意义上的特权,通过权力来为自身谋取私利,这一过程以损害公众利益甚至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关于“好的特权”,洛克认为,尽管特权以为公众谋取福利为最终的目的,但还需要加以限制与解释。洛克本人认为特权有积极方面的同时,其消极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洛克认为,特权的行使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

1.掌握权力的官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出众的能力。当社会精英特别是政治精英掌握权力的时候,出于公众利益和高尚的政治理想,运用权力得当才能使特权真正为民众带来福利,实现其最大的效用。其原因在于,真正的政治精英,有着高超的文化素质和政治能力,精通治理的基本方略和法律,与此同时,他们十分了解统治的地方的基本情况,有着丰富的执政经验,懂得何时何地恰当地运用权力。对于能力平庸者而言,即便是出于公众的利益和崇高的政治理想,但由于其执政能力的低下,不懂得权力的合理和科学地运用,盲目地使用特权往往会造成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公众的基本利益,出现了目的与结果相违背的现实情况,造成了事实上的暴政。对于没有卓越政治能力的官员,洛克认为这类官员应该遵循法律和传统的规定循规蹈矩的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2.特权的行使需要特殊的环境。何为特殊的环境,主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待。其一,国家遭遇突发情况,权力机关需要做出快速的反应来应对。当国家遭遇重大的突发情况,如战争、重大的自然灾害、突发的社会变故......使得人民的基本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甚至是生命和财产遭到了严重的威胁,这样的情况下,法律和程序已经满足不了应对现实情况的变化,政府机关需要快速作出反应和应对,需要极其高速的行政效率,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违背法律和基本程序,采取特权的方式来应对。其二,新情况的发生超越了法律和规则的限定范围。伴随着社会的变化与发展,一些新兴的社会事物或新的利益和资源的出现必然带来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具有一定的间隔和周期,在这样的特殊时期和特殊阶段,一些问题的处理就需要政府官员本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本着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原则通过权力的干预特别是行政权力的干预解决问题与矛盾。在非特殊情况下,洛克认为政府和官员应该遵循法律和传统,因为法律和传统经过多年来的经验与传承而形成的,具备稳定性和适用性,法律是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屏障,一般情况下,权力不要打破法律的界限。

3.特权不要轻易的使用。关于特权,尽管存在诸多的积极方面,但洛克认为,对于特权应持谨慎的态度。凡是权力,都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众的基本利益。政府的组成,权力的来源都是人们为了更好的享有自由,为了更好的行使权力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出让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和利益,而法律就是人们行为的底线,无论是政府还是人民,都应该遵守法律。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在权力面前是软弱无力的,它的权威需要政府权力的支持,而人民的福利就是最高的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是最为基本的,因此,洛克认为,权力应慎重的使用,避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洛克关于抑制权力滥用与特权合理使用的观点

长期以来,权力滥用是民众和政治学家所极力反对的,西方的启蒙运动就是以反对权力滥用和暴政,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为核心。经过了长期的探索与发展,西方国家摸索出了一套相对有效地方式,即所谓的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包括选举、公民政治参与、法治、权力制约或分权制衡......其中,制约权力,推行法治是防止权力滥用和暴政的有效途径。

法治,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不同于以往的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将官员甚至是最高统治者也纳入到其中。传统社会,法律是统治者用以管理民众和社会事务的工具,君主和官员可任意制定和修改法律,更为重要的是,君主置身于法律之外,法律是用来管理民众的,君主可任意行使权力不受约束。这样的基本前提下,君主可肆意违犯法律,根据个人意志随意使用法律,也可根据个人意志随意修改和制定法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源就在于英国国王随意修改法律,滥用权力,加重税收引起了中产阶级的强烈不满。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发展就在三个方面做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改革。一是法律将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其中,包括官员和最高统治者。国家的一切行为都要遵循法律,不得违背法律。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和官员,他们行使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律的规定。法律的权威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二是法律的制定具有严谨、科学和程序性。传统社会,国王的意志付诸于书面并传送至全国即为法律,这样的法律有时不具备公平公正的自然法的基本精神,缺乏最基本的公民生命权和财产权的基本保障。现代民主法治环境下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频繁的讨论,深入地思考,履行科学严谨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法律具有全面、权威、经久不衰的特征。三是立法有专门的立法机构。通过专门的立法机构立法,行政权力无法干预立法的过程,只是法律的执行者,当然,行政官员有立法的建议权。行政与司法的分离,使得法律不受权力的侵害和干预,极大地保障了法律的独立性和威严。这也是分权制衡权力思想在法治中的应用与体现。

权力制约也是洛克在反对“权力滥用”问题上的重要观点。洛克认为,防止权力滥用,法治是重要环节,另一重要环节就是对权力进行约束。洛克认为,统治者之所以能够滥用权力最为根本的问题,就在于统治者与人民处于不对等的局面。根据莱斯利的观点,统治者或者政府机关掌握着国家机器和暴力,这就使得政府同人民是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尽管存在法律法规的制约,但执政者极有可能抛弃法律,毕竟,法律是政治的产物,法律对政治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因此,为了进一步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尤为必要,其中,权力分化是最为有效地途径之一。关于权力的分化与制约,洛克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是政治权力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不同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洛克认为司法权是对法律执行,属于行政权范畴。不论划分依据如何,将权力分割,使其不得集中,各部分相互制约牵制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洛克认为,权力来源于人们个人利益的出让,权力和政府的作用是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权和财产权。而权力的运行与保障需要暴力的支持,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与人民是实力上的不均等,因此,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尽管有政治精英的存在,但也有权力滥用的可能,因此,在权力分配的这一问题上,人们必须对政府抱有着不信任的态度,将权力束缚起来。而制约权力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框架严格遵循着政治传统,使权力按照一定的规律和章程运作。法律则是按照人民的意愿,本着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制定,正所谓人民的福利就是最高的法律。

但值得注意的是,当权力受到了高度束缚的同时,官员和政府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制约,官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循规蹈矩的履行着所谓的职责,有着法律的规定和规范使得政府的运行存在着机械、呆板,官员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政治行为愈发保守,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运行。[2]256与此同时,权力的高度分化使得各个部门之间制约掣肘十分严重,若积极合作则能产生合力,而单纯地制约权力甚至是政治派系的斗争会使得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十分烦琐,行政效率十分低下,而相反,政府运行的成本则会大幅度上升。低效率、保守的政府工作会使得社会发展的速度滞后,浪费人们的公共资源,特别是重大事件突发之时,巨大的损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洛克认为,在制约权力的同时,一定要注意到特权的问题,即所谓的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

洛克认为,法律和制度总体上是好的,因为法律和制度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积淀和充分的讨论,往往是精益求精,但这不代表法律的百分之百的完美,而政府的存在以及权力的运行最终目的是为了公众的福利最大化,当法律和制度无法应对某些问题的时候,权力必须在这个空档期发挥积极的作用,保证社会的运转流畅,因此,洛克在权力制约的问题上保留了一定程度的特殊性。事实上,保守地按照法律规范,以低效率运行权力或者在重大问题上反应迟缓,都是一种变向地权力滥用,是政府职责缺位的表现,是对公众利益的侵害。因此,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特殊手段,保障大众利益在一定范围内是可行的。

三、洛克特权理论对我国目前特权行使的启示

当前,我国改革进入到了攻坚阶段,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是当前的重要历史任务。其中,政治发展和改革有三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其一,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完善。其二,整治贪污腐败之风。其三,化解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破解三个难题的重点就在于,对权力实行监督与制约,反对权力过分地集中,同时,权力的运行和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只有这样才能使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等得到有效的遏制。

但值得注意的是,分化权力,建立法治社会,不等同于政府工作变得保守呆板。约束权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政策的科学合理。其最为根本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福祉,因此,约束权力,构建法治社会,不等同于工作效率低下。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状况,洛克的特权理论可为此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与借鉴。

1.面对重大问题突发,可赋予一线干部某些方面的“特权”,便于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根据相关的制度和规范,政府权力运作需要严格地按照规章制度,逐级上报审批方可执行。当重大问题突发,如自然灾害、战争、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采取传统的方式,逐级上报审批必然滞后,因此,此类情况下当地的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可自行采取措施和手段处理问题,在处理问题的同时逐级向上级部门汇报。赋予一线干部“特权”的优势在于一线干部更了解实际情况,易于采取最为适合的解决方法,处理问题及时,可将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有效地减少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率。

2.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特殊手段,保障大众利益在一定范围内是可行的。对于新问题的产生可在初期通过政策的制定和行政权力的干预进行处理。此举适宜于新事物的出现与既定法律脱节的现实情况,但实行特权只能以解决“个性”为基准,当问题成为普遍的问题之时则需要通过法律的制定形成严格的规章制度。

3.赋予官员“特权”的同时,强化对“特权”的监督。“特权”是权力超越法律和制度的框架约束,尽管它的初衷是为人民和公众谋取更多的福利,但权力在不受制约的前提下运行极有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为了谨慎对待“特权”的赋予和使用,在赋予“特权”的同时,强化对“特权”的制约。一是保障权力不能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特权”的使用需要在领导集体的环境下方可得以使用,行政首长需承担一定的责任。二是法律法规要对“特权”的定义与使用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建立健全防止借公共福利为缘由滥用权力的制度和机制。三是对“特权”的行使需要进行事后严格地审查,以便“特权”的行使真正落到实处。

4.关于“特殊权利”的问题。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大力反腐,整顿党的作风,对于党政干部的滥用权力,滥用特权的问题,党中央高度重视,严厉打击小金库行为,严格管控公车,严禁大吃大喝等对于强化党纪国法,整顿党的作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需要我们党和政府长期所坚持。但值得注意的是,限制特权不等同于抹杀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基本福利。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方法来进行管控。反对公款吃喝不等同于全面禁止,合理范围内,合乎规定的公务员用餐或公务宴会应得到允许;关于公车改革问题,禁止公车私用应全力支持,但特殊情况要考虑到,如某领导干部在救灾一线指挥工作,不分昼夜在前线守候,利用某个时间段用公车回家拿换洗衣服在某种程度上应该得到理解,公众也会认可。如某警察队伍,连夜抓捕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早上集体返回的途中在路边停车吃早饭应该得到理解,公众也会同意;关于节假日福利问题,企业员工辛苦工作,节假日发放福利有助于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同样的道理,政府公职人员或党政领导干部辛苦工作,兢兢业业,节假日的福利一方面是对其工作的肯定,另一方面是对其鼓励,在反对铺张浪费和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合理的福利应被允许发放。综上所述,公职人员作为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职人员的福利是维护公职人员的基本权利,应得到理解和认可。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罗斯金.政治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责任编辑宋桂祝

D091.4

A

1672-2426(2016)10-0021-04

沙亚妮(1991-),女,山东乳山人,中共辽宁省委党校2015级政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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