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苏州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对策分析

2016-12-07 05:39李曼晖刘淑萍
北方经贸 2016年9期
关键词:科技金融创新发展苏州

李曼晖 刘淑萍

摘要:推动苏州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对策是:继续发挥商业银行在科技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中介机构应优化风险评估、信用担保等科技金融服务职能;注重科技金融产品适配性与认知度的提高;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关键词:苏州;科技金融;创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9-0094-02

2015年2月,苏州正式提出打造“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的战略目标。重点强调实现科技金融创新新突破,健全省、市、县(区)三级联动运行机制,形成政府、创投、银行、担保、保险、证券、租赁等“七合一”协同支持创新发展的科技金融苏州模式。

一、苏州科技金融发展已取得的成效

(一)构建科技金融政策体系

自2009年下发《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开始,苏州市相继出台《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形成了涉及信贷风险补偿、知识产权质押、科技支行风险池操作、统贷平台使用等具体内容的科技金融政策体系,为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注重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设

近年来,苏州市大力发展科技金融创投平台、统贷平台及服务平台的建设,在政府及投融资主体之间建立起信息沟通的桥梁。东沙湖创投中心、财富广场投资中心等创投服务平台的建立,聚集基金服务、投融资服务及企业发展服务于一体,搭建股权投资产业集聚平台,促进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的有效对接,拉动科技企业快速成长。

(三)搭建网上科技金融超市

为加快推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优化科技金融环境,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问题,苏州开通了全省首家“网上科技金融超市”。超市以科技金融扶持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财政资金为支持,以实体平台服务和虚拟网上平台相结合的形式,形成科技型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常态化的信息互通、业务互联的“沟通渠道”。同时,在苏州自主创新广场设置实体超市,引入银行、财险、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人驻,推出“科贷融”“科贷通”“基金宝”“企贷宝”等产品。截至2016年5月,超市已为超过100012家平台企业,融资超300亿元。

(四)科技金融产品创新

苏州市政府近年来出台多项政策、通过设立引导基金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创新。随着科技金融环境的变化,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也相应地发生变化,金融机构不断优化科技金融产品,针对科技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科技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商业银行受经营体制的限制,欠缺积极性

首先,尚未完善的金融政策体系,以及银行贷款“求稳不求险”“贷大不贷小”的思想,导致商业银行留给风险相对较高的科技企业的贷款余额不多。部分中小科技企业即使经营业绩、市场预期均较为理想,但同样会因为由于抵押物与担保人的缺失而无法取得贷款。其次,由于科技企业自身风险性较高、担保机制薄弱,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时会十分谨慎,在贷款考核责任方面主张“重罚轻赏”,部分科技企业被筛选淘汰。再次,由于科技企业研发成本偏大,回收周期较长,再加科技企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银行面临的坏账风险很高,众多商业银行有意回避为科技企业融资。最后,从商业银行内部层面上看,对新技术新产业的特点认识不足,对科技企业及其创新活动不够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放贷的风险控制模式创新。

(二)中介机构职能错位与缺乏

目前苏州市的中介机构更看重自身的盈利情况。普遍存在随意收费、重复评估、重复论证等问题,给科技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比较大,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物申请贷款无疑是科技企业最为便利的融资方式。但无形资产涉及领域多、专业性强,目前的评估机构或担保公司因为缺乏专业的人才而无法对股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不利于科技企业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项目组调研发现,有超过三成的科技企业在“最希望得到的政策帮助”时选择了“服务指导”,其中半数以上的企业都提及到了“优化中介结构服务”的愿景。

(三)科技金融产品在科技企业中推广力度不够

近年来,多地政府积极响应国家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政策,大力开展科技金融实践,开发出多样化的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但是部分科技金融产品的开发深度、适配对象及被认同程度却不尽人意。本项目组调研发现,超四成的科技企业首选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超半数的企业从未了解过科技创新资金扶持的政策,甚至部分中小型科技企业根本就没听说过科技金融产品,这说明现有科技金融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不够。同时,苏州现有的部分科技金融产品对科技企业的资产规模、负债结构、技术领域、员工构成和盈利潜力等指标有着较为严苛的限制。过多的约束与要求限制了科技金融产品的社会认可度,给社会推广带来了一定难度,造成了在科技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大背景下,仍有部分科技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渠道单一的尴尬局面。

(四)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较为松散,体系内的不同部门及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主要依靠商业利益来维系。一方面,现有服务体系缺乏系统性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各个机构存在操作随意性、互相推诿的等情况;另一方面,科技企业创新促进体系的缺失也削弱了现有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效应。目前除科研机构及部分高校能为企业提供理论创新成果外,其他机构并不能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不利于科技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三、推动苏州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可行措施

(一)继续发挥商业银行在科技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

拥有绝对的资金支配权和使用权,使商业银行在科技金融发展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政府应考虑转变银行经营体制,改变其经营方式,努力为提高商业银行的支持力度而扫除障碍。首先,积极推进银企对接。在科技企业和商业银行之间架构信息沟通桥梁,有利于处于成长期的科技企业能迅速获得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其次,商业银行应注重于风投机构之间的合作。商业银行的资金支持与风投机构的风险评估结合,取长补短,对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有所裨益。最后,政府应鼓励成立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在实务中,非营利性金融机构规避商业化运作模式,为特殊领域或处在特殊成长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技术、融资、创新等各项服务。

(二)中介机构应优化风险评估、信用担保等科技金融服务职能

作为为银行提供信贷决策外部依据和参考的中介机构,应提升自身的科技金融服务水平,重点建设和优化风险评估、信用担保等职能。中介机构应引进高素质研究人员,建立专业化人才数据库,科学运用各种风险评估方法,在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中发挥着绝对性的作用。另外,应建立良好的信用担保机制,实行市场化运作,提升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职能,以更好地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风险评估和信用担保职能的优化与提高,将为解决科技企业融资难问题及科技金融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注重科技金融产品适配性与认知度的提高

科技企业的成长一般需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及成熟期等不同阶段,不同阶段所需资金的性质与规模均不尽相同。因此,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不同阶段科技企业的特征,开发适配程度较高的科技金融产品。为了扶持科技企业迅速成长,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的适配产品的开发。同时,应逐步引入低效产品退出机制。科技金融产品在推广同时应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对产品的运作全程进行有效监控,并对其效果实施跟踪与评价。对效率低下或与企业适配程度较低的产品应及时退市处理,以利于维持科技金融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水平。

(四)优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由政府牵头设立监督机构,保障其独立性,监督科技企业内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同时监督金融机构落实科技金融政策的情况,并且受理科技企业对科技金融过程中不规范行为的投诉与举报。除了引入监督机制此类外源性的措施之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更应该依靠体系自身的变革。政府可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金融市场竞争,例如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加入科技金融产品开发及相关服务,促进竞争性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与优化。

[责任编辑:文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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