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问题思考

2016-12-08 17:44王鹰�オ�
山东青年 2016年9期
关键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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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存在于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问题中。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模式渐渐露出弊端,而现行的产权法律制度虽然有许多成功之处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适当的调整,选择更综合成熟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法;法律基础;成功及不足;完善

作为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大国,农业,农村,农民这“三农”之间的平衡一直很难掌握,农村土地政策几经变换到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体现了土地对一个国家稳定的重要性。而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与社会关系转变速度的不匹配导致了在现性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1、村土地法律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基础

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涵盖了综合法律的许多方面,以所有权法律为平台,支撑起其他农地法律的发展与建立。农村土地法律通过将各个生产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来实现。以下将对这一问题中的法律基础进行分析。

1.1法律基础中存在矛盾

他物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独立权力,农民对土地享有所有权,可以行使这个权力来获得经济效益,这就和创设他物权产生了冲突。既然可以直接通过所有权土地来获取利益就不必要再设立间接的方式。其次,土地虽然归集体所有但如果不将其继续进行划分,使个体享有具体的所有权,那这种所有权就没有任何实际上的意义。这种所有权不是将土地赋予给某个个体,只是一种支配权,构成某个集体的农民本身谁也不是任何一块土地的所有人。“总有”属性是现行土地所有权的主要表现,但这种制度却并不适合我国这样的农业大国,土地是重中之重,可是存在的诸多问题却表明这种所有制的实施并不容易,也并不合理。

1.2现行的法律模式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所有的农地法律必须是在宪法框架下存在的,否则将毫无意义。在此基础上,可以将现行的农地法律模式进行一些改变,即政府享有土地所有权,而将土地长期甚至永远的使用权分配到某个具体的个体。这种方式将所有权转置到各级政府手上,而不是“总有”,农民的永久使用权也不是集体的永佃权。这种制度能更好的适应经济和市场的发展。

1.3法律模式的进一步升级

当经济的发展日渐成熟后,可以将上述形容的所有权属政府所有,农民享有永久使用权变换为土地所有权仍归政府所有,而农民也拥有所有权这种模式。这种农民所拥有的所有权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永久使用权,它是具体的实际的使用权。这一点将打破了以家庭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传统土地法律体制,所以需要极其平稳的社会经济和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基础。

2、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成功之处

虽然在经济的影响下我国的农地法律制度显现出许多的弊端,但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是有很多的成功之处的。

2.1明确了公有和私有的划分

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明确了每一块土地的属性,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这就要求农民必须遵守相关法律,保护好分配给自己的土地,实现可持续发展,不可破坏土地给土地造成不可逆性损坏。这也符合当下的农业发展状况。

2.2对农用地的保护

我国属于农业大国这一基本性质使得我们将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农业是国之根本,所以必须重点保护农业用地,严禁随意占中农业用地使其变为商业用地,控制商业建筑用地范围,对占用的农业用地要进行补偿。还要尽力的实现土地节约,杜绝不受控制的将耕地用作非农业用地。这些要求与政策的实施使得土地的使用更加的规范,也是符合当下社会,经济,国力发展的。

2.3土地公用后的补偿制度

当农村土地因为国家行为变成公用土地时,国家需要对土地所有人施行相应的补偿。在我国的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均有相应的条例。而且在特殊的情况下还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更多的补偿,提高法律中所规定的标准。现今我国的土地补偿相关条例比较全面,但要保证补偿款能正常的到达相应人员的手中。

3、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宏观情况上来看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比较符合国情,适应当下社会发展,但追其枝叶仍会发现许多问题。

3.1土地承包期限过长

根据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的一次性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而在承包期内只有遇到特殊的情况才能做出调整,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承包权的程序手段也相当麻烦,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土地的管理带来了便利,但对于农民来说却变得比较麻烦。法律的作用不止是约束,更重要的是给人民带来便利,只有合理才能适用。硬性的法律起到了规范的作用,但需要把土地调整变得更实用才能更好的服务于民。

3.2农村土地相关合同存在漏洞

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中,很多农民并没有严格按照农地法的要求与相应部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或者合同漏洞非常明显。所谓的书面合同根本没有实际的作用,反而是口头协议作用更大,这使得在意外发生时根本不能将相应的责任或者救济措施落到实处。

3.3土地征收的不合理行为

在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滥用,错用,补偿不公等问题。这些现象主要源于对所有权的认识不清,没有分清公有私有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大量用地导致土地滥用的情况加剧,而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巨大利益也使得许多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忽视了农民的权益,在征用了农业用地之后对补偿款的偿还不清甚至是过低补偿使这一问题使得农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害,也让农村土地法律的存在形同虚设。

3.4土地承包权的变更

在农用地承包过程中常常会出现承包权变更的问题,而在现今的实际情况下,承包权的变更并没有遵循相应的法律。在变更承包权后,土地的农业用途并不允许被改变,但实际上却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其次,土地承包权的变更应是有偿行为,但由于现在有偿则弃田的现象越来越多,我们并不能硬性的要求变更有偿。

4、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随着土地法中问题的逐步浮现,相关人士也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办法。从不同的角度都有应对方案,总体来说有一下几种模式:

4.1变集体为私有

从土地的经济属性上出发,许多经济学家提倡将土地的集体制变为私有制,实行土地的私有私营,将土地分配给确定的某个人,使其真真正正的拥有属于他的土地,有关于土地的使用,分配,收益完全私人管理。

4.2农村土地统一所有

将土地的所有权高度所有化,即所有的土地都归国家所有,统一管理。承包过程在农户和国家之间进行,将原本的集体变为国家,不再允许土地作为商品随意的在市场上流通。这样使得土地的管理更加的规范,可以严格保证土地用到其该用的地方,避免了滥用,错用,私用的现象发生。

4.3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改革

许多学者主张不打破家庭承包责任制这一基础,而是在现有的农业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将细节进行完善。比如,明确集体与私有的关系;对农村的土地政策进行改革;明确每一个部门的权利等级。利用这些措施使得土地的管理正规化。

5、总结

作为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对农业的依赖使得农业法律制度日益重要,而对它的改革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所以要让相关行业参与进来,保护农民的利益,切实深入,考虑全面,顾全大局。农村法律制度的改革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配合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

[1]吴玉娟.制度变迁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完善[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22(4):36-41.

[2]杨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3,(5):92-95,6.

[3]宋才发,向叶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探讨[J].广西社会科学,2015,(1):98-102.

(作者单位: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信阳 4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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