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司法价值辨正

2016-12-08 18:43刘宗武�オ�
山东青年 2016年9期

刘宗武�オ�

摘要:对于我国能否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较大争议。之所以该制度引来较大争议,是因为学者们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各持己见,缺乏深层次对其司法价值进行全面探讨。以辩诉交易制度公正和效率两个基本司法价值为切入点,进行辩证分析,提出我国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的论点。

关键词:辩诉交易;正义价值;效率价值

辩诉交易制度是发端于美国并在美国盛行不衰的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在联邦法律中称为“答辩协议(plea agreements)”和“答辩有罪(guilty pleas)”。[1]辩诉交易是指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和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在法庭开庭审理前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检察官撤销控诉或降格控诉或要求法院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而换取被告人有罪答辩的一种司法制度。[2]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美国已确立了合法地位,但是这一制度自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热点话题。尤其是2002年我国将该制度移植于司法实践,更是引起了国内对其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大讨论。

一、效率价值

(一)节省办案时间

这里节省的办案时间包括控诉方的调查取证时间、审查起诉时间和开庭审理时间。通过辩诉交易处理案件往往存在取证难、侦查力度大、侦查耗时耗力、难以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等问题。同时,案件的普通审理一般要经过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开庭时间会持续很久。有的案件还可能要经过几次开庭,才能做出判决。因而节省时间成为控辩双方的一个呼求。例如:中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已羁押了15个月之久,历时15个月的侦查取证,最终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逃的其他犯罪嫌疑人也未归案。如果继续侦查下去,势必还会延长时间。但由于控诉双方达成“协议”,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仅用25分钟即审结此案。

(二)节约司法资源

司法资源是指用于司法的人力、物力、财力。各国司法界都不同程度地面临司法资源紧张的严峻现实。在美国,节约司法资源是辩诉交易制度产生和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19世纪末的美国,由于公司化进程加速,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也迅速增加。20世纪中后期,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迅速兴起。有一个统计数据可以说明辩诉交易在美国运用的广泛性。1990年刑事犯罪和使用辩诉交易制度的情况:在纽约市占83%,在芝加哥市占85%,在圣保罗市占95%,在洛杉矶市占81%。[3]

(三)可以有效地减少积案

这与前两方面是相互关联的,司法机关节省了办案时间,就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处理更多的案件。节约了司法资源,就有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办理久拖未决的案件。辩诉交易制度广泛采用,使大量的刑事案件无需正式审判就迅速获得处理,有效地解决了司法拖延和案件积压的问题。

二、公正价值

(一)易导致正义缺失

辩诉交易作为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褒贬不一的评价,被反对者们批评为损害司法公正的一项制度,甚至有反对者对辩诉交易发出“正义无价,如何‘上市”的责难。辩诉交易被有些人认为是控辩双方对于定罪和量刑的讨价还价。而任何一种司法制度的设立,其唯一的目的应当维护正义。如果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控辩双方都可以用于“交易”或是协议,那么这必然对正义造成损害。

(二)易加剧司法腐败

辩诉交易的施行,在缺乏相关完善的配套制度给予规制的情况下容易产生腐败问题。可能会给司法官员贪污受贿大开方便之门。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司法官员有可能用自己所掌管的公权力去换取个人的私权利,即以权谋私或权钱交易。为了避免遇到来自政府的和社会公民的监督和惩处,腐败的司法官员会尽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辩诉交易在他们看来是个非常不错的挡箭牌。

(三)易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

正义受到侵害,司法腐败的加剧的直接后果就是司法公信力的丧失。正因为如此,即使在美国,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早在1973年阿拉斯加州总检察长克鲁斯就命令其全州停止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全美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在同时期还在全国范围内呼吁废除辩诉交易制度。

三、公正与效率价值之衡平

辩诉交易制度可以节省办案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减少积案。总结为一点,就是提高了司法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有人质疑,易导致正义缺失,易加剧司法腐败,易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总结为一点,即损害了司法公正。二者之间如何衡平?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探讨这个问题:

其一,各国法律学者们都注意到了辩诉交易制度正义价值的问题,而且撰写了不少批评辩诉交易的文章和研究著作。这些人认为,实现正义与商业行为不同,正义的实现不能像在市场上做交易一样,讨价还价。笔者赞成这一结论,但是这些学者之所以有这样的批评可能很大程度上源于“辩诉交易”这一制度不贴切的名称所致。辩诉交易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一个口语化用词。辩诉交易在联邦法律中称为“答辩协议”和“答辩有罪”。但问题是,中国人对外国制度的理解往往从中文的表达概念出发来理解其具体内容和构成要素的。这就必能导致包括一部分学者在内,如果没有对英文背景下的“plea bargain”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往往从中文的角度出发望文生义,将该制度误解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交易”。这就不可避免让人与刑事司法领域的不正当的勾结、滥用职权、渎职等行为联系起来。

其二,有些反对者们的有些批评是针对辩诉交易在司法实践中暴露的弊端即被告人通过辩诉交易可能以一个非常轻微的罪名以认罪的方式而逃避了严重的指控和严厉的刑罚。被告人也有可能因担心受到较重的刑罚的危险,无奈接受了事实上仍重于自己所犯罪行的罪名和刑罚。如果对辩诉交易的处理结果不公开,不透明,那么,公众对这一制度产生质疑也不足为奇。实际上,在一个正常的辩诉交易制度下正义不是被讨价还价的对象。通过辩诉交易不经过全面的审判程序而允许被告人作出一个哪怕是较轻的指控的有罪答辩,仅仅是因为没有必要适用漫长的、昂贵的、复杂的程序去探寻未来没有争议的案件事实真相。

其三,反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人的落脚点是辩诉交易违背了司法公正价值。一方面,辩诉交易使得司法机关迅速、及时结案,其结果不是因此牺牲了司法正义,而是恰恰反映了一种动态的公正。因为真正的司法公正是应当具备效率的公正。[4]漫长、昂贵的刑事诉讼程序既使得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也拖累了被告人及其家属。这样的直接后果是社会公众对公正程序的失望。即便经过全面的审判程序最终判决被告人所谓的公正,但被告人及其家属所受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也难以弥补。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正如贝卡利亚所言:“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而辩诉交易正体现这样一种公正价值观:有效定罪,迅速结案。另一方面,这种司法公正是“理想中的公正”。因为人类不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知的,人类受到认识能力的限制,很多时候,法官难以客观真实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理想中的公正”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去追求更加现实的“相对公正”,是解决刑事司法中无法绝对查明的事实真相和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

四、结语

公正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而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目标。辩诉交易可以缓解大量的案件积压带给司法机关的沉重压力,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效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社会纠纷日益剧增,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公安司法机关负担明显加大,司法资源相对匮乏。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确立一种更为简便且又不至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辩诉交易程序,己经成为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①

[注释]

①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不少学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旦确立,就意味着中国版“辩诉交易”的正式落地。参见《“认罪认罚从宽”会是中国版“辩诉交易”吗》[EB/OL].(2016-08-30)[2016-09-29].http://opinion.caixin.com/2016-08-30/100983171.html。

[参考文献]

[1][美]伯恩敬(Ira Belkin):《“交易”还是“协议”——一个美国检察官眼中的辩诉交易》,载《法学》2008年第7期。

[2]刘晓梅:《辩诉交易和刑事和解制度的断裂与弥合》,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3]廖明:《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载《法治论坛》2009年第4期。

[4]冀祥德:《论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命基础》,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1期。

(作者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佛山528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