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盲驾入刑”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016-12-08 18:45马雪立闫嘉柏�オ�
山东青年 2016年9期
关键词:父爱交通事故主义

马雪立++闫嘉柏�オ�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成为了必备品,低头族随处可见,开车玩手机行为成为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因素。因盲驾行为而发生的惨案屡有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制定过程中,不少的人大代表建议“盲驾行为”应入刑。一时,此话题成为社会热议焦点。目前各国立法反应方式发生趋向如下转变:由一味的消极事后追究以保障人权向适度的积极主动防御和事前控制,难以保障公众安全。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分析盲驾入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盲驾行为入刑必要性合理性

一、“盲驾入刑”问题的提出

所谓盲驾行为,是指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手持终端设备而不注意交通安全的行为,例如开车玩手机,打游戏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成为人们的必需品,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也使得人均车的拥有量不断增加,然而,现如今不幸的是玩手机驾驶行为成为了威胁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盲驾入刑”则是指将盲驾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由刑法进行规制。

近年来,由于玩手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引发多起恶性交通事故,造成巨大额人身及财产损害。该行为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目前的行政处罚并不能遏制此类事故的上升的态势。故“盲驾入刑“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周洪宇等3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递交议案,建议修订法律、升级管理手段,加大开车使用手机的处罚力度,并考虑将其与酒驾违法行为一样入刑,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罚。据新浪网与羊城晚报联合对”盲驾入刑“问题展开调查,结果显示,75.2%的网友认为此建议“合理”,但有19.6%的网友持反对态度①。

二、 “盲驾入刑”的必要性

(一)盲驾行为所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

盲驾行为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不足以约束驾驶人员,有必要以刑法的威严震慑盲驾者。

2014 年 11 月 3 日,上海市一名司机玩手机,酿成洋山“11·03”特大交通事故,造成 6 人死亡,43 人受伤的惨重后果。2015年11月4日,厦门一位“准爸爸”开车时低头看手机,撞到过马路的母子,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2016年2月1日清晨 6 时许,郑州市一名司机低头接电话,冲向对面车道,造成另外4 辆车相互撞击,车辆受损严重。2016年5月8日下午,浙江诸永高速括苍山隧道内,一名司机低头看了一下手机,驾驶员反应不及,抬头发现前方大货车已近在咫尺,轿车大半个车身直接钻进大货车车底,车顶大部分被掀掉,车辆几近报废。以上案例不在少数,由玩手机驾驶行为所引起的恶性交通事故,不仅造成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损失,同时给公众心理造成负担,开车玩手机的行为已足以给公众安全造成威胁,其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二)盲驾的危害甚于醉驾

盲驾行为所具社会危害性达到刑法科刑处罚的限度。人在开车时,注意力要十分集中,既要看路也要作出判断,同时还要操作车辆,大脑处于满负荷的工作状态,此时,司机玩手机,不仅使大脑超负荷工作,还容易分散注意力,在此情况下,最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针对盲驾展开的实验表明,一名司机在驾驶时低头看手机,再抬头看路面,最快也要2秒。如果这时车速为60km/h,那么这2秒,就相当于盲开了36米。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刹车至少需要20米。就算车速降低为20km/h,在有准备的情况下刹车,车辆也至少要开出5米以外。所以不管你开得有多慢,反应有多快,都是招架不住紧急情况的。美国研究人员对100名卡车司机进行长达18个月的跟踪调查发现,司机边开车边发短信时,发生车祸的概率是正常驾驶的23倍;英国一调查发现,开车发短信的司机反应时间比正常情况慢35%,而酒驾、毒驾后反应时间比正常情况慢21%,可见开车玩手机足以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非常严重的威胁,危及公共财产利益和人身安全。

(三)对此类事故处罚方法效果不佳

目前因“盲驾行为”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大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刑为七年,如洋山“11·03”特大交通事故,造成 6 人死亡,43 人受伤的惨重后果。该名“盲驾”司机被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该名司机的过失行为造成6人死亡,43人受伤,虽是过失行为,因影响到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刑法以剥夺其人身自由进行处罚,但仍难以抚平家属的情绪以及给社会上带来一种刑法罪刑不均衡的负面影响。行为人既因过失行为造成社会安全的不稳定因素,也因此造成丧失人身自由权的后果。由一味的消极事后追究以保障人权向适度的积极主动防御和事前控制,难以保障公众安全。那么法律如何规制这种行为,避免“两败俱伤”的结果?

将“盲驾行为”入刑,培养人们良好的习惯,自醉驾入刑之后,我国因酒驾而引起的交通事故迅速减少,借鉴醉驾入刑,同样将“盲驾行为”归入危险驾驶罪,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 “盲驾入刑”的合理性

(一)“盲驾入刑”符合法律父爱主义原则

父爱主义( Paternalism )源于自拉丁语 pater,意思是指像父亲那样行为,或对待他人像对待孩子一样。法律父爱主义,意指国家法律对待公民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给予充分的保护与照顾,可以为保护、促进其利益而为其“当家作主”,甚至于可以对他们的自由予以限制②。即禁止公民为一些有可能对自身或者社会公众造成危害的行为。其所体现的是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

关于盲驾行为,目前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从实践上看,交警部门对玩手机驾车行为即使用足用尽行政处罚措施予以“顶格处理”,盲驾行为也仍处于高位运行状态。至此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玩手机或其他移动终端设备驾车的法律父爱主义仍适用不够充分。

法律父爱主义在法律规制盲驾行为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其目的是为了增进或满足公民自身或其他不特定人的安全和利益,一方面阻止行为人自我伤害,另一方面则是增进其利益盲驾行为入刑对其起到震慑作用,促使公民尽可能养成开车不玩手机的良好习惯,进而减少恶性事故的发生。同时避免了事故发生自己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第二,其措施是不同程度地限制相对人的自由或权利。使用手机是公民的自由,通讯权是公民的权利,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行使这种权利的时候对社会公众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时候,这种权利不得不受到限制。故此,第三,这种措施在客观上亦产生有利于公共安全和利益的效果。通过刑法规制“盲驾行为”维持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秩序。

综上,法律父爱主义原则达到双重目的:既减轻对行为人自己的伤害,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持社会稳定。据此,盲驾入刑,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公共利益,从个人的角度来看,则是父爱主义的。目前部分学者以自由主义,保障人权等方面论证对法律父爱主义持有不同意见,但是在威胁到玩手机驾车者自身以及公共交通安全的问题上,笔者认为,仍然在刑事法领域内推行法律父爱主义,即通过对盲驾行为”的严格规制,以严格的处罚提升驾车者对自身及家庭利益的慎重态度,并强化其对交通安全的注意义务,当然,这在客观上也会产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结果。

(二)盲驾入刑并不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有观点主张,将盲驾行为入刑,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定的打击面过于宽泛。虽然刑法具有谦抑性,是防范违法犯罪的最后手段,但是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反对任何形式的犯罪化,它强调的是“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使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③刑法自身的谦抑本性决定了此“危险”尚处前置法评价阶段,尚未达至刑法评价的领地④。

目前我国对盲驾行为仅处于扣2分和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成本较低,造成人们放纵的和投机取巧的心态。由于较轻的行政处罚难以规制盲驾行为,且盲驾行为给社会造成危险,造成人内心的恐惧,足以达到抽象危险犯的构成要件,故此时需要刑法的介入,因此,“盲驾入刑”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

笔者认为,刑法的谦抑性并不只局限于将何行为作为刑法打击的对象,同时,也表现在刑罚方面,科处刑罚不易过重而与该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以该犯罪人更好的社会化为限度。在坚守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对风险进行审视和筛选,将严重侵害法益的危险予以犯罪化。故将盲驾行为入刑时在定罪量刑的时候要审慎用刑,比如处以拘役或者罚金,避免滥用刑法惩罚的威力,同时也不违反其谦抑性的原则。

(三) 其他国家对“盲驾行为”的法律规制

目前,世界上有50多个国家禁止开车打电话。有些国家对盲驾行为采取的的是“零容忍”的政策。英国将开车玩手机视为与酒后驾驶同样致命,如司机开车时因发信息等行为分心,造成致死车祸,司机将面临最高14年的监禁。在新加坡,对开车打手机者可罚款1000新元,监禁6个月;若是再犯,最高罚款2000新元,监禁1年等等。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则把开车玩手机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每次罚款120美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其他国家对盲驾行为进行的刑法规制,可资我国刑法立法借鉴。

四、 小结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对智能手机过分依赖性的提高,也许盲驾行为会超越醉驾行为,成为第一大危险驾驶行为,并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将盲驾行为入刑,对驾驶者实施“强制的爱”既保护社会公益又保护驾驶者自身。随着监控技术的提高,盲驾的入刑的可操作性也会提高。

[注释]

① http://news.sina.com.cn/c/2014-11-11/052231126188.shtml 2016年10月5日访问

②孙笑侠,郭春镇.法律父爱主义在中国的适用[J].中国社会科学, 2006, ( 1 ) .

③参见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 载《法商研究》1995 年第 4 期。

④崔志伟,风险刑法观视阙下抽象危险犯之检视与重释——从危险驾驶罪及其扩张化切入[J].载《福建法学》2015年第3期总第123期

(作者单位: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河北 邯郸 056000;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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