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

2016-12-09 11:33蒙慧李伟
桂海论丛 2016年4期
关键词:治理对策全面从严治党

蒙慧+李伟

摘要:从严治党,关键在于从严治吏;从严治吏,铲除“潜规则式腐败”势在必行。“潜规则式腐败”因同官场“潜规则”相结合而具有较之一般腐败行为更广阔的传播空间和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治理“潜规则式腐败”,必须要从软、硬两个方面齐头并举。文章着重从“潜规则式腐败”的内涵和主要表现、“潜规则式腐败”的形成原因及治理对策等方面入手,对“潜规则式腐败”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潜规则式腐败”治理的对策。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潜规则式腐败”;治理对策

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壮士断腕”“刮骨疗伤”的巨大勇气和坚定决心,强力推进党员干部问题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党内两大法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它们的审议通过又为全面从严治党增添了新的“组合抓手”。而要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解决好存在于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中间的“潜规则式腐败问题”是一块必须要啃下的“硬骨头”。“潜规则式腐败”严重影响社会公平公正,损害公共利益,冲击法治规则,削弱核心价值功能,抵消当前反腐行动,社会危害极大。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下决心解决我国公共领域内“潜规则式腐败”问题,对于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国梦、深化反腐败斗争、坚持群众路线以及践行“依法治国”执政理念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潜规则式腐败”的内涵和主要表现

(一)“潜规则式腐败”的内涵及外延

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吴思先生首次提出“潜规则”的概念。但他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认为给出定义“反倒有僵化之虞”。此后,在其另一著作《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中,吴思先生将“潜规则”定义为“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受此启发,笔者提出“潜规则式腐败”这一概念,来描述腐败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状态。为了厘清“潜规则式腐败”这一概念,现对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

1.“规则”与“潜规则”。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在他所提出的“二元规则”论中认为,社会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秩序和规则系统秩序,而与这两种秩序分别对应的是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其中,内部规则是人们在自然交往中自发产生的秩序,而外部规则是指某一特定组织为了使人们利益最大化而通过强制性的命令而建立的规则。在这个意义上,“规则”即为涵盖内部自生自发而产生的规则和外部强制确立的规则的总和,它所揭示的是事物运行、运作所遵循的规律。而“潜规则”则是“规则”中因内部自发形成而出现的规则。所以,“规则”和“潜规则”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于用“外部强制订立的规则”称作“规则”,而将“潜规则”放置于“规则”之外,并同“规则”对立起来,多含贬义。本文也将采用人们惯用的“潜规则”语境行文。

2.“腐败”与“潜规则”。腐败有很多种定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学者们普遍认为,腐败的本质就是权力异位,且腐败行为一般具有利己性、反社会性、故意性、腐蚀性、隐蔽性等特点。在有关腐败的定义中,最关键的要素是因公共权力的不正当使用而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潜规则”是在某个小范围的社会环境中自然形成的,不被公开或不完全公开的、具有内在约束力的处事规范或准则。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潜”字,即存在方式的潜在性、运作过程中的隐蔽性以及操作方式的灵活性,并且它同“人情”密切相关。“潜规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相处更为融洽、让办事过程更为顺畅,甚至能够填补明确制定出来的“显规则”(即人们平常所说的“规则”)的空隙。

在这里,我们应该明确以下两点:一方面,“潜规则”本身并不一定会造成腐败,但“潜规则”一旦同公共权力相联系、同个人私利相衔接、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便有可能演化成为“潜规则式腐败”;另一方面,腐败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这并不代表腐败行为都源自于“潜规则”、都能称为“潜规则式腐败”。事实上,只有那些因“潜规则”而得以实现的腐败行为才算“潜规则式腐败”行为。

综合以上所讲内容,“潜规则式腐败”指的是那些将“潜规则”与公共权力相嫁接,通过利用“潜规则”隐蔽性、变通性、人情化的特点,在谋取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正的腐败行为。本文所讲的“潜规则式腐败”,既包含权力滥用的情况,也包含为官不为的情形;既包括某些被看作是领导作风问题的行为,也包括一些已经形成“潜规则”的普通员工的失职行为。总之,所有对公共权力的不正当行使都有可能被圈定在此范围内。而在此过程中,“人情”是最大的载体,公权私用、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平正义是“潜规则式腐败”行为的本质。

特别要注意的是,人们根据对腐败行为的容忍程度将腐败分为白色腐败(即人们宽容度较高的轻微腐败和互惠型腐败)、灰色腐败(即人们宽容度适中的因公腐败、单位腐败,包含各种不正之风)和黑色腐败(即人们宽容度较低的贪污受贿、敲诈勒索等严重腐败犯罪行为)。其中,“潜规则式腐败”同“白色腐败”表现形式最为相似,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各种表现都是基于一个圈子内部成员主观认同和心照不宣,后者的各种表现更多的是一种偶然的结果,因此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二)“潜规则式腐败”在权力运行中的主要表现

“潜规则式腐败”常常是在情感招牌的掩盖之下,在规则制定的缝隙之中,以自由裁量权为借口、以熟人社会土壤为依托,渗透在公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中,侵害公共利益,败坏社会风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就领导干部方面而言,主要表现为:

1.“我的地盘我做主”,主要领导操控重大事项决策结果。这里主要指的是某些领导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对某个事项直接作出决断,或有意促成某种结果的出现,从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决策行为。大家所熟知的一些领导因某些商人的“跑项目”行为而予以“关照”的事件,便是“潜规则式腐败”行为的典型。这种行为看似平常,实际上违背决策的初衷,严重影响社会公正。

2.“肥水不流外人田”,选人用人“不唯贤,只唯亲”。这里的“亲”不仅包括亲戚、朋友、情人,还包括“亲信”。之所以加引号,是因为这种所谓的“亲信”,并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真心为领导出谋划策,而是出于个人私利纯粹讨好领导,并成功地骗取领导的信任,最终达成个人的目的。前者在各种腐败案件中颇为常见,但后者隐藏却比较深。有些人本身并没有什么才能,但却深谙巴结、奉承领导之道,总能哄领导开心,并取得领导信任。领导也因此将这种人视为“自己人”。在政治生活中,秘书因“跟对人”而被提拔重用,仕途平步青云的例子不胜枚举。如果此人确实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则另当别论,反之,则属于“潜规则式腐败”。这种情况违背了“唯贤”的用人准则,对公共利益造成了间接但却较为严重的破坏。

3.“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工作检查失去本身的意义。此种情况集中表现为“先接待后监督检查”,涉及到工作检查双方的“良性互动”,确保检查过程“顺畅”。首先,上级视察、调研、督查之前,往往都会事前通知,给下级流出时间和空间来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以“迎接”检查。如此一来,检查几乎失去意义。其次,在上级领导检查工作之时,接待工作变成了主要内容,而检查却成为次要内容。如此一来,检查变成了“走秀”,甚至成为下级接近上级领导的机会。此种情况在生活中颇为常见,某某官员累死在接待席上的“黑色幽默”也屡见不鲜。在毫无意义的事情上浪费大把的时间和精力,此种行为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在当前的政治生活中,它们看似已经形成了某种“政治规矩”,实际上属于“潜规则式腐败”行为。我们在深入反腐过程中应提高警惕,并下狠劲治理。

4.“你好我好大家好”,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包庇纵容。某些单位的领导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抓工作的时候对其成员的责任追究不认真、不彻底,“法外留情”的事情时有发生。在处理“小事”的时候,主管领导们习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得纪律丧失本该有的威信,成为会议中、纸张上的条条框框,很难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在遇到“大事”的时候,“干部保护”的潜规则就会浮出水面。相关领导会“劲往一处使”,力求做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江西省委第四巡视组在调查德兴市委书记何金铭违纪违法问题时,承受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巡视组不断接到何金铭亲朋好友的说情电话,甚至巡视组负责同志的老上级、老领导来电话要求给予“关照”,也有同志建议缓一缓。此种行为打出“人情”招牌,违背工作原则,冲击“显规则”,影响社会风气,属于典型的“潜规则式腐败”行为。在其背后发生作用的恰恰是“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官场心理和“明哲保身”的官场潜规则。

就一般干部职工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百鸟朝凤”,只对上级领导负责。有些人在工作过程中,从来不考虑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只考虑领导高兴不高兴。他们为了博取上级领导的满意,只把心思花在“面子活”上面,只愿意把工作做在领导看得见的地方,出现了“百鸟朝凤”的奇怪现象。据笔者调查,个别单位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单位的清洁工只负责打扫干净领导所在楼层的卫生,对别的地方一带而过,甚至长期不打扫。见微知著,与此类似的其他“作秀式”工作表现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工作环境。

2.“近朱者赤”,跟主管领导“拉关系”。前面已经提到,有些人从不关心具体工作做得好不好、实不实(或者说他们也没有能力来关心这些)。他们只关心和领导的关系搞得好不好、近不近。一些平庸的人为了引起领导的注意,把心思都花在送礼、走访等工作之外的事情上,试图在私下里和领导搞好关系,以谋求领导在工作中的“宽容”或“照顾”。而讽刺的是,由于个别领导自身纪律性不强等原因,这种人却常常能够“小人得志”。此种情形给别有用心之人做了很不好的样板,严重败坏了单位风气,同时也影响了行政效率。

3.“屁股决定脑袋”,有力不敢使。有些干部深受“屁股决定脑袋”之说的毒害,认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有些事情明明自己可以办到,有些办法明明自己想出来的更好,但碍于敏感的上下级关系,一定要等领导先说才行;领导若没说,自己就装糊涂。此种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对办事效率和质量造成了影响,对公共利益造成了间接损害。它既属于消极行政行为,同时也属于“潜规则式腐败”行为。在治理“潜规则式腐败”时,应将此种行为作为治理的重点和基本内容,而不能让此种“隐性腐败”逍遥法外。

4.“一个好汉三个帮”,同事间“拉帮结派”。同事间本应是相互配合、相互帮助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同事关系发生了异化。大家因为一些私人的原因拉帮结派,在一些关键的时间、场合如评选活动中拉选票。他们不能从实际出发,对工作不能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待。这种情形同样对工作造成消极影响,间接损害集体利益,属于“潜规则式腐败”行为。

以上所罗列的情形已在一定范围内“小成气候”(即由个别现象演变成为某种“潜规则”),由于同权力有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这些现象被归为“潜规则式腐败”。在反腐行动逐渐深入的今天,不能仅仅将它们视为普通的作风问题轻描淡写地提出来,也不能仅仅靠一些学者站在官场潜规则的研究视野下予以揭示,而应明确定位为“潜规则式腐败”,把它们当成腐败问题来严肃处理。

二、“潜规则式腐败”的危害及原因分析

(一)“潜规则式腐败”的危害

损公肥私是所有腐败行为共同的危害后果。“潜规则式腐败”由于其非公开性和传染性等特点,其消极影响更广泛,渗透力更强且不易察觉。总结归纳“潜规则式腐败”的社会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冲击法制规则。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要求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任务,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各种腐败行为的存在,也必然会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受到严重冲击,法治权威受到严重挑战,法治国家建设受到严重制约,而“潜规则式腐败”,因其自身隐蔽性等特点,也会使得这种腐蚀和破坏作用更深入。因此,“潜规则式腐败”的治理工作刻不容缓。

2.冲击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二十四个字分别从国家、社会、个人层面概括了我们国家和人民的核心价值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但随着官场腐败演化而来的各种“潜规则”却在悄悄地削弱着核心价值观的导向作用,并产生一系列消极影响。单就职场新人而言,他们的价值观容易因这些“潜规则”而发生混乱:在校读书时代所学的要积极进言献策同职场中“沉默是金”的潜规则发生明显冲突;曾经接受过有关遇到坏人坏事要见义勇为的价值教育同职场中“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圆滑、不得罪人”的潜规则格格不入。很多人为了“融入”工作圈子都无奈跳入“潜规则”的大染缸。

3.抵消反腐行动。消除腐败,一切举措要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潜规则式腐败”因其明显的“人情化”特点游离于法律制度之外,令人难以察觉。近年来,随着反腐行动的深入,“潜规则式腐败”行为从幕后被揪到台前。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备,“潜规则式腐败”行为更多的是被当作纪律问题、作风问题来处理,并没有严格地界定为腐败行为来对待。正是因为反对“潜规则式腐败”缺少法律制度支撑,所以在反腐过程中,“潜规则式腐败”总是能够“逍遥法外”,并继续蔓延。

4.降低行政效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潜规则式腐败”正是通过各种官场“潜规则”达到曲解政策意图、破坏政策效果的结果。从理论上讲,“潜规则”本身就和“显规则”存在冲突,按照“潜规则”办事和按照“显规则”办事必然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就实践经验来看,按“潜规则”办事总是会在悄无声息中降低行政效率,使政策预期大打折扣。可见,要保证政策之“经”不被“念歪”,铲除“潜规则式腐败”是绕不开的一道坎。

5.导致官场“逆淘汰”现象出现。“潜规则式腐败”的又一个重要危害便是导致官场“逆淘汰”现象出现。当一个单位或部门的领导和下属脑海中填满前面所提及的各种潜规则,并在实际工作中表现为“潜规则式腐败”的时候,领导心目中的用人标准和下级心目中的努力方向早已严重偏离正轨。在这种官场运行机制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时有发生,官场“逆淘汰”不可避免。

(二)“潜规则式腐败”的原因分析

对此问题,应从共性和个性两个层面来分析:

1.共性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作为腐败行为中的一种,“潜规则式腐败”同其他腐败问题一样,有着思想认识、思维模式、法律制度、利益诉求等方面深层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出现偏差,服务意识薄弱。这是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许多人的贪腐行为都是从思想认识出现偏差开始的。一旦认为权力属于自己而非人民群众,一旦把注意力放在追逐私人利益而非为人民服务上面,腐败行为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在各种腐败问题面前,虽然更多的人在找制度层面的原因,而且对此我们也不否认。但笔者认为,如果将制度不严谨等客观原因作为主要原因,未免有些本末倒置¨]。因此,思想认识出现偏差是导致问题出现的罪魁祸首。

(2)“人治”思维固化,“法治”观念淡薄。这是思维方式方面的原因。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仪之邦”“人情大国”。这种历史和传统使得中国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更注重“人情”而非“法治”。但从在国家治理的层面讲,法治是必然选择。而法律的权威来自于遵守。如果大家都按照以前“人治”的思维惯性行事,那么即使制定再多再好的法律制度来遏制腐败也无济于事。因此,要铲除包括“潜规则式腐败”在内的各种腐败行为,培养和建立“法治”观念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3)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哺]。这是制度层面的原因。一方面,拥有权力本身就为腐败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能。而权力越集中,监督工作的难度越大;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权力的监督存在不少问题,尤其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监督有许多尴尬之处。比如,监督权失衡,自上而下的监督代替了平衡制约的监督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又如,监督机构相互配合不够、监督权缺乏足够的保障、专门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再如,监督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等等。

(4)市场利益驱动,权力物化寻租。这是利益层面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人产生了“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等极端思想。在利益的驱动下,权力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通过利用“潜规则”,一则不易被查处,二则可以缩小办事成本,“潜规则式腐败”一时盛行。例如通过拜年、给领导的子女“压岁钱”等打“感情牌”的方式谋求职位升迁,既不触犯法律,又能缩减提拔周期。

2.特殊原因。与其他形式的腐败问题不同,“潜规则式腐败”之所以为“潜规则式腐败”,又有其特殊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传统文化异化,为“潜规则式腐败”提供了平台。“潜规则式腐败”的形成同文化异化密切相关。首先,人情文化的异化使得“潜规则式腐败”得以平稳运作。在此过程中,人情文化从人与人相处过程中的润滑剂异化为以人情之名谋求私利的工具,这为“潜规则式腐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样,酒文化的异化也使得“潜规则式腐败”能够顺利进行。三杯酒下肚,哥们意气上来,能办的、不能办的全都答应。若再及时跟进一些“措施”,法律制度、政策规定势必遭到践踏。可见,文化的异化现象值得我们提高警惕。

(2)规则意识薄弱,为“潜规则式腐败”埋下了隐患。“潜规则”的对立面就是人们常说的规则或“显规则”。“潜规则”之风盛行,自然是由于规则意识的普遍缺失。规则意识一旦缺失,自然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变通和扭曲的行动,“潜规则”自然就会形成,公共领域内“潜规则式腐败”自然出现。

(3)个人能力不足,只好求助于“潜规则”。不按规则办事,非要通过“潜规则”来为自己“开天窗”,主要是因为个人自身能力不足。上面已经提到,按“潜规则”办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缩小办事成本,缩短办事周期。有些人自身能力不足,在“显规则”面前很难做出成绩。于是他们不想着如何提高工作能力,却把眼光投向了“潜规则”,既可以“另辟蹊径”,又能缩小成本。一时间,“潜规则”的市场变得宽阔起来。

(4)“逆淘汰”现象严重,迫使部分人无奈选择“潜规则”。其实下属出“感情招”并不是那么可怕,真正可怕的是领导还欣然“接招”,将私人感情带到工作中来,将非正当的利益诉求嫁接到权力中来,最终导致人员“逆淘汰”现象出现。一个单位或部门一旦出现了“逆淘汰”现象,无疑是给其他人一个很大的消极暗示,并在成员中间迅速蔓延。如此一来,“潜规则式腐败”问题的出现不可避免。

三、“潜规则式腐败”治理的对策

反腐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铲除“潜规则式腐败”则是一个全新的挑战。治理“潜规则式腐败”问题既要治标更要治本。为此,应该“硬性治理”和“软性治理”两手抓,并且两手都要硬。标本兼治、内外兼修,“潜规则式腐败”才能彻底铲除。

(一)抓好“硬性治理”

就“硬性治理”而言,既要筑好制度之笼,又要用好法律之剑。具体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完备的《反腐败法》并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因其自身的性质,不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当党内不良作风固化为某种潜规则,并转变成为“潜规则式腐败”时,仅仅靠党内法规的规范作用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要强力反“潜规则式腐败”,必须依靠法律这种具有更强约束力的武器才行。为此,构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迫在眉睫。在这部法律中,要对包括潜规则式腐败在内的各种腐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惩戒措施作出详细的规定。做到用法律的标尺,丈量每一寸权力。

第二,发挥党内法规的积极作用。公共领域内“潜规则式腐败”问题治理,理应从党员和领导干部开始抓起。我们党自成立以来一直都很注重自身建设,对党内法规也一直在进行细致的完善工作。前不久《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审议通过无疑为新时期全面从严治党注入了新的活力。特别是《处分条例》中将“无原则搞一团和气”的“潜规则式腐败”行为也纳入处分范围内,为“潜规则式腐败”的治理提供了法规依据。《自律准则》和《处分条例》均在保留各自“前身”的精神、原则的基础上,及时吸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新经验,对原有内容作出了巨大突破,表现出更大的适应性和合理性。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当务之急是发挥好两大法规的积极作用,激发党员队伍的新活力。

第三,制定出有力的监督机制。人非圣贤,每个人的理I生都十分有限。加上权力的诱惑太大,很难保证每个行政人员都能成为政策的忠实执行者。为此,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制定出完备且有力的监督机制,并将“潜规则式腐败”的内容添加进去。新阶段反腐举措,不仅要力度大,更要从细微处抓起,从“潜规则式腐败”人手治理才能抓住腐败的源头。要善于运用群众的智慧和眼睛将“潜规则式腐败”行为揪出来并予以严惩。

第四,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消除“潜规则式腐败”,在用人方面需要抓好以下几点:首先,要严格把好人员任用的“关卡”,对选拔任用的人员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对“走秀式”考核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保证用人通道“人口”的纯洁;其次,要实行“能上能下”的岗位轮换制度,防止固化关系、固化利益的形成;再次,对出现“潜规则式腐败”的领导和普通职工要做定期的清理整顿,保证用人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五,完善检举人保护机制及奖励办法。从古至今,因揭发官场的黑暗面而使自身身陷囹圄之事时有耳闻。要解除举报人的后顾之忧,完善检举人保护机制十分必要。打击报复检举人本身就是一种腐败行为,检举人在举报完某些“潜规则式腐败”行为后,自己又“被潜出局”。有关部门应在查明情况属实后,对打击报复者予以较之于其他形式的腐败行为更为严重的惩处力度。不但如此,对检举有效的干部、群众要采取一定形式的奖励措施。如此一来,监督部门才不会形同虚设,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才能被调动起来。

(二)抓好“软性治理”

就“软性治理”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治理“潜规则式腐败”,要从消除供其生长的文化土壤做起。首先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廉政教育,通过多种方式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自我提醒、自我监督,把反对“潜规则式腐败”作为教育重点。其次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再教育,让大家明白真正的传统文化是什么样的?文化异化又是怎么回事?文化异化又是如何滋生“潜规则式腐败”的?要还原传统文化本来面目,防止优秀传统文化再度异化,从源头上遏制“潜规则式腐败”。

第二,要注重培养“规矩意识”,坚持做到“按规矩办事”。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关系到公共利益的公共领域,每个人更应该具备强烈的规矩意识。有规矩意识,才有可能“按规矩办事”,“潜规则式腐败”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加强教育和监督,加大对“潜规则式腐败”的惩办力度,真正做到“按规矩办事”。

第三,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取代权力物化思维,着力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一方面,要积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作用,破除“金钱至上”的狭隘价值观,鼓励通过诚实劳动的方式获取财富;另一方面,要坚决反对用市场经济原则物化权力,杜绝权力商品化,严厉惩治公权私用等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利益的“潜规则式腐败”行为。

第四,要重塑政治生态,积极创造“阳光竞争”环境。一个领域内的“潜规则式腐败”和它的政治生态是相互作用的。前者对后者产生破坏作用,导致政治生态亚健康;后者对前者产生促进作用,加剧了“潜规则式腐败”的扩散和蔓延。因此,要积极创造“阳光竞争”的健康环境。只有这样,

“潜规则式腐败”才能为公平竞争让行。当前在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中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是重塑政治生态的重要举措。治理“潜规则式腐败”要以此为契机,坚决贯彻要求要“严”、措施要“实”的精神,确保“潜规则式腐败”问题得到解决。

总之,反腐斗争没有完成时,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从严治党,意味着重塑政治规矩、严明政治纪律;从严治党,必须得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治理“潜规则式腐败”问题。治理“潜规则式腐败”,要体现“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精神实质,一步一步“严”起来,一点一点“实”起来。“潜规则式腐败”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社会各方面必须全力配合,打好“组合拳”。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潜规则式腐败”就一定会得到有效治理,从严治党新篇章也必然得以谱写,政治生态必会清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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