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养老模式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2016-12-13 06:53冯红霞
生产力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空巢养老矩阵

冯红霞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20)

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养老模式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冯红霞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20)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的老人收入更低,生活条件更为恶劣,养老保障问题更为严重。文章从经济供养角度,利用层次分析法进行养老模式的综合评价,得出老年人子女供养是当前西部农村空巢家庭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养老模式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养老模式;养老服务体系;虚拟养老院

一、引言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底,我国总人口136 782万人,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1 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老年人口破2亿的国家。其中西部地区留守人口的老龄化现象更为突出,常住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是重庆、四川。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目前在城市有54%的老年家庭是空巢家庭,而随着农村进城务工人数的增加,近几年农村空巢老人比例也已接近半数①数据来源:《2015中国统计年鉴》。《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截至2012年底,空巢老年人口规模继续上升,为0.99亿人,农村空巢老年人口约为5 000万人,其中的高龄、失能和患病老年人的照料护理问题亟待关注②数据来源:《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由于西部地区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的比率更大,是劳务输出的主要区域,因此农村空巢家庭所占比重比中东部地区更大。而相对于城市和中东部地区的空巢家庭,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的老人收入更低,生活条件更为恶劣,可以利用的养老资源极少,养老保障问题更为严重。如何切实解决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对于促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东西部地区区域协调发展,确保十三五期间如期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我国农村空巢家庭的界定

美国学者P.C.格里克最早于1947年从人口学角度提出比较完整的家庭生命周期概念,他把家庭生命周期划分为形成、扩展、稳定、收缩、空巢与解体6个阶段。国内学术界对于农村空巢家庭的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研究报告(2009),关于农村空巢家庭的界定如下:一类是老年空巢家庭,包括独居户和夫妻户。另一类是老年类空巢家庭,包括隔代户(老年人与未成年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同住,多称“留守家庭”)、两代老人户(老年人与父母同住)以及与其他人同住户(老年人与其兄弟姐妹或照料者等同住)③全国老龄办:《农村空巢、类空巢家庭老人状况调查报告》,2009年。。本文所述空巢家庭,指上文提到的老年空巢家庭和老年类空巢家庭。

三、层次分析法下的养老模式综合评价

(一)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从经济供养角度对养老模式进行综合评价,需从三个方面考虑,也就是现在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三种主要的

养老模式,即:个人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其中个人养老分为自己养老和配偶相互扶持养老,家庭养老分为子女供养和其他亲属供养,社会养老分为社会保险和其他方面养老。依据以上的说明建立如下的层次结构示意图:

说明:C1表示独居老人自己养老,C2表示空巢家庭配偶之间相互扶持养老,C3表示老年人子女的供养,C4表示老年人其他亲属的供养,C5表示依靠社会保险养老,C6表示依靠其他途径养老,如五保制度等

(二)构造判断矩阵

笔者根据层次结构示意图构造判断矩阵,依据西部地区的具体情况,选择了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园子岔乡柏木村、金营村、大岘村、小岔村123位空巢老人进行了面对面访谈,其中70~80岁之间的34人,60~70岁之间的58人,80岁以上的32人。请访谈对象就以上六种养老模式进行两两比较,并就自身目前的养老模式以及期望的理想模式进行交流。根据访谈结果,笔者对两两因素相互比较之后的重要性进行赋值,所构造的判断矩阵如下所示:

1.判断矩阵A-B:

B2B3A B1 B2 B3 B1 1 1/5 1 1/3 3 3

2.判断矩阵B-C:

C1 1 B1 C1 C2 C2B2C3 C4 C4 5 1 C3 1 1/3 1 B3 C5 C6 C5 1 C6 3 1

(三)层次单排序与一致性检验

对于填写后的判断矩阵,利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进行层次单排序,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具体排序及检验结果如下所示:

1.判断矩阵A-B层次单排序及检验结果:

B1 1 5 3 B2 A B1 B2 B3 B3W 1/3 1/5 1 1/3 3 1 0.106 0.634 0.260

判断矩阵单排序的CR<0.1,认为此判断矩阵具有完全一致性。

2.判断矩阵B1-C层次单排序及检验结果:

C2B1 C1 C2 C1 1 3 W 1/3 1 0.250 0.750

由检验结果可知,判断矩阵具有完全一致性。

3.判断矩阵B2-C层次单排序及检验结果:

1/5B2 C3 C4 C3 1 0.833 0.167 C4 5 1 W

由检验结果可知,判断矩阵具有完全一致性。

4.判断矩阵B3-C层次单排序及检验结果:

W C5 1B3 C5 C6 1/3 C6 3 1 0.750 0.250

由检验结果可知,判断矩阵具有完全一致性。

(四)层次总排序与一致性检验

层次总排序指的是每个判断矩阵的各个影响因素针对目标层的相对权重。权重的计算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逐层合成。层次总排序及检验结果如下所示:

B B1B2B3C方案排序0.6340.260 C1 C2 C3 C4 C5 C6 0.106 0.250 0.750 0 0 0 0 0 0 0.833 0.167 0 0 0 0 0 0 0.750 0.250层次C总排序权值0.027 0.080 0.528 0.106 0.195 0.065 6 4 1 3 2 5

CI=0RI=0CR=0<0.10

可以看出,总排序的CR<0.1,认为判断矩阵的整体一致性可以接受。

(五)结果分析

以上计算结果表明,对于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来说,所提出的六大类养老模式的优先次序为:

C3-老年人子女供养,权重为0.528;

C5-依靠社会保险养老,权重为0.195;

C4-老年人其他亲属的供养,权重为0.106;

C2-配偶之间相互扶持养老,权重为0.080;

C6-依靠其他途径养老,权重为0.065;

C1-独居老人自己养老,权重为0.027。

农村空巢家庭在选择养老模式时可以参考以上计算结果进行权衡。另外,以上的分析结果也可作为政府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的参考意见,具体分析在下文中有详细叙述。

四、完善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养老模式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文中的模型分析,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主要依靠老年人子女供养,占52.8%;其次是依靠社会保险养老等,占19.5%;再次是老年人其他亲属的供养,占10.6%。西部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空巢家庭的养老不能由单一的模式来实现,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

况确定适宜的养老模式。

(一)以家庭养老为主,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

现阶段,解决我国西部地区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问题非常迫切,应当整合各种资源,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模式体系,以家庭养老为主,由家庭-个人-社会-政府等各方面主体共同努力来完善这一体系。

1.通过当地政府与社会共同努力,提升家庭养老质量水平。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养老模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我国西部农村仍占主要地位。由于西部地区尤其是农村大多交通不便,支柱产业较少,经济欠发达,有劳动能力的低龄老人(小于65岁)也很难找到就业机会,经济收入极低。因此,在经济方面,主要仍只能依靠家庭养老,依靠子女给予的赡养费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2.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基本保障。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10%的县(市、区、旗)实行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取得了明显效果。2014年,我国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以上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继续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不断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并对西部地区实行政策倾斜,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全面贯彻实施,将从经济方面最大程度地保障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空巢老人的基本生活。

3.以其他多元化养老模式为重要补充。除家庭养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要倡导空巢老人的其他亲属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赡养老人;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空巢老人相互扶持养老以及自己养老,减少子女负担;切实增加西部外出务工农民收入,提高供养老人的经济能力,奠定农村养老的经济基础;加强农村养老的相关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对老年人的服务水平;老年人子女加强日常生活照料和给予精神慰藉;引入商业保险,提高空巢家庭生活质量等。

(二)以行政村为单位,完善虚拟养老体系建设

借鉴我国部分城市以社区为单位构建虚拟养老院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由于西部农村地区人口居住较分散,而且能够参与养老服务的人员一般都需要照顾自己的家庭和子女,所以在较大区域内统一实行服务调配不现实。可考虑以村为单位,充分整合各种资源,逐步构建和完善虚拟养老体系。

1.整合虚拟养老服务人员。可在村委会设置专门机构与人员,负责虚拟养老工作。第一步,统计村里能提供养老服务的人员名单与服务类别、时间,重点吸纳农村闲散劳动力与留守妇女;第二步,可以县等较高行政级别为单位,根据其愿意提供的服务类别进行统一培训,持证上岗;第三,根据当地物价和生活水平,拟定服务人员能够接受的服务价格。服务费用由当地政府补贴一部分,空巢老人自己承担一部分。补贴比例可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水平来定,但也要充分考虑空巢老人及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2.以“邻里情”为纽带,服务人员与空巢老人双向选择。西部农村与城市相比,邻里关系更密切,互帮互助意识更强。因此,可鼓励服务人员与空巢老人自由选择,自愿确定服务对象与人员。这样有助于服务人员与空巢老人之间的配合,建立融洽的服务关系。提倡服务人员对选定老人实施全方位服务,这种服务模式在农村更容易实施。全方位服务更有利于服务人员与空巢老人建立深厚感情,在服务中融入亲情,从而更容易让老人从心理上接受。

3.在满足空巢老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医疗保健等相关项目。考虑到西部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服务人员素质无法与城市相比,因此不能急于求成。第一步,首先要保证空巢老人的吃、住等基本生活服务。在此基础上,再对服务人员进行素质提升培训和专项培训,稳步推行提高生活质量和养老质量的医疗保健、心理慰藉、娱乐等项目,从而真正提升西部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水平。

4.建立政府与老人双层面的监控体系,确保服务质量。虚拟养老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对于服务质量能否有效监控是决定虚拟养老体系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借鉴城市社区的相关经验,可建立各级政府与空巢老人养老自治组织双重监督机制。由于是以村为单位进行构建,所以政府监督应由村往上,设置村、乡(镇)、县、地(市)、省各级监督机构,可由相关部门兼管。空巢老人可由民主选举产生养老自治组织,由身体健康、有监管能力的老人组成。养老自治组织可充分代表空巢老人的意愿,维护老人在接受服务时的权益,并能最有效地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与村一级政府有关补贴资金的使用。

通过以上措施,可初步建立西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这些工作全部到位后,可继续完善相关服务。如推广应用养老电子信息系统、拓展养老服务项目、实时监控服务进程等。

(三)吸纳各方力量,为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模式提供保障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模式与养老服务体系。西部地区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调查分析当地农村养老问题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在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模式的构建中起主导作用。在经济能力许可的范围内,加大对农村虚拟养老院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把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绩效的核心指标之一。在原有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的基础上,扩大救助范围,完善救助机制,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空巢老人”,要及时将其纳入救助对象,给予定期救助或享受低保待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

2.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农民家庭收入水平,奠定农村养老的经济基础。通过前文研究得出的结论,农村空巢家庭老人的养老从经济角度分析,主要还是依靠子女供养。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和外贸持续低迷,导致发达地区就业岗位减少,外出务工农民收入并没有明显提高。许多农民因找不到理想工作而被迫返乡,整个家庭马上中断经济收入来源,空巢老人的养老就面临更大困难。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光靠农民自身是很难做到的。各级政府应当深入了解当地地域和经济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一方面通过科技兴农,与有关科技研发部门合作,扶持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帮助愿意留在家乡创业就业的农民创造就业和致富机会。另一方面,当地政府要走出去,充分发挥西部地区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与经济发达地区政府和企业对接,通过政府平台为返乡农民重新寻找就业单位。同时,政府要针对性地做好农民的培训与开发工作,提升西部地区农民的整体素质,拓宽其就业渠道,有效保障其经济收入水平,奠定空巢老人养老的经济基础。

3.采取灵活多样模式,吸引社会闲散资金进入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可通过广泛宣传,制定灵活有效政策,鼓励当地有成就和名望的人士以募捐的形式,成立基金会。该基金可用于救助低收入家庭的空巢老人,也可用于支付虚拟养老院服务人员的服务费用。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可由募捐人委托专人负责,政府部门不得干涉。同时,还可鼓励闲散资金直接参与农村养老体系建设,构建民营养老院,也可以参股、持股形式参与公立养老院的建设与经营。

(四)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明确处罚标准,认真贯彻落实

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农村家庭养老的法制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解决农村家庭养老随意性、差异性和管理难的必然出路。针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特征,建议增加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从严从重制定处罚标准。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要明确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可增设《农村老年人赡养法规》、《农村养老保障法》等,对农村家庭养老的责任、形式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对拒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要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以法律形式保障农村老人被赡养的权益。同时,县、乡、村三级政府共同主导在农村大力开展以养老法规为内容的普法宣传,让广大村民认识到养老不仅是“家务事”,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养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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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校对:R)

F323.89

A

1004-2768(2016)11-0056-03

2016-07-2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与虚拟养老院的创新和发展研究”(12BSH070);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甘肃省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与养老模式研究”(13YD049)

冯红霞(1974-),女,兰州财经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养老保障与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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