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辨析

2016-12-16 01:22张同秀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2期
关键词: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特性

■文/张同秀

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辨析

■文/张同秀

产品质量是生产企业的信誉和生命,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品安全是产品质量的基础性内容,也是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所在,是政府产品质量监管的重点。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之间存在自身内在的联系,本文拟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一个初步辨析。

产品质量的概念

GB/T19000-2008/ISO9000:2005《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规定: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特性是指“可区分的特征”,特性可以是定性的或定量的,可以是固有的或赋予的,固有的特性是指本来就有的,尤其是那种永久的特性。要求是“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其中:通常隐含是指“组织、顾客和其他相关方的惯例或一般做法,所考虑的要求或需求是不言而喻的”。我国1986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条规定:“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中国质检工作手册 产品质量监督》中产品质量的概念是:“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人们有权期待的产品明显或者潜在需要的各种特征、特性的综合,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等”。综合以上规定和概念,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其中,固有特性是产品本来就有的各种特征、特性的综合,可以是产品的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要求是人们期待的产品明显或者潜在的需要,可以是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

从以上产品质量的概念可以看出,产品质量优劣的体现是产品固有的质量特性,产品质量特性是产品所特有的性质,反映产品满足要求的能力。GB/T19000-2008规定,质量特性是“与要求有关的,产品、过程或体系的固有特性”。产品质量特性的总和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内涵,通常包括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兼容性、维修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

产品安全的概念

一、安全的概念

在传统的概念里,安全的定义非常质朴、直观,就是没有危险、不出事故。危险是指有遭到损害或失败的可能(现代汉语词典)。GB/ T20002.4-2015《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 第4部分:标准中涉及安全的内容》规定,危险是指“可能导致伤害的潜在根源”,伤害是“对人体健康的损害或损伤,对财产或环境的损害”。伤害是以危险的存在为潜在根源,危险是一种潜在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存在可能发生诸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等损害。GB/T20000.1-2014规定,安全是指“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的状态”。GB/T20002.4-2015规定,风险是“伤害发生概率和伤害严重程度的组合”,其中,“发生概率包括出现危险情况、发生危险事件,以及避免或限制伤害的可能性”。安全也是一种状态,是控制了伤害发生风险的状态。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安全是对伤害风险的系统全面控制,GB/ T20000.1-2014在“安全”定义的注中说明:“考虑产品、过程或服务的安全问题时,通常是为了获得包括诸如人类行为等非技术因素在内的若干因素的最佳平衡,把伤害到人员和物品的可避免风险消除到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安全是考虑诸多因素后对伤害风险的控制,安全的结果是免除了伤害发生的不可接受的风险。

从以上危险和安全的概念可以看出,危险和安全均为一种状态。危险是伤害风险可能发生的状态,安全是控制了伤害风险发生概率和伤害严重程度的状态。要实现产品的安全目标,就应当遵循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和管理程序,GB/T20002.4-2015规定了在标准起草中涉及安全内容的原则和降低安全风险的步骤,因标准是产品生产和在市场中流通的合格判定依据,故标准中的安全原则也应当适用于企业的产品生产和流通。这些原则和步骤包括:识别、确定每个危险情况的风险因素;“可容许风险”及实现;降低风险到可容许的程度。

二、产品安全

将安全概念引入产品中,可以得出产品安全的概念,即产品在人们的运输、仓储、销售、使用过程中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全的风险控制理念在产品中应当是,产品在上述过程中“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因此,产品安全的概念应当是产品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为产品在运输、仓储、销售、使用过程中“免除了不可接受的风险”,具体体现是产品的固有特性应包含产品的安全性特性,满足安全对产品的要求,这些要求保证产品在运输、仓储、销售、使用过程中没有不可接受的风险。

国际上,许多国家颁布产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法案,对产品安全进行监管和规范,如美国、日本的《消费品安全法》,欧盟的《消费品安全指令》、《新玩具指令》,加拿大的《消费品安全法案》等。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产品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管和规范。如: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的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做出了规定,农产品生产各领域通过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控制肥料、农药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的安全要求,食品生产者通过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控制生产过程,严禁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保证食品安全;《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强化产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从强化生产经营者产品缺陷跟踪注意义务和责任的角度,促使在市场、流通过程中发现的产品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以上国际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表明,产品安全是要达到一种要求,这种要求是产品要保障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不对人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如果对人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了危害,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产品安全的特征

1、产品安全是对产品质量的最低也是最基本的要求。

产品安全是对产品质量特性的最基本要求,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连安全性能都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这种带有不安全隐患的产品进入市场,到达消费者手中就可能出现质量事故,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害,这种产品不应该走出生产企业的大门。因此,保证产品安全是对产品的最低要求,也是因为不安全产品流入市场的社会危害性,对产品安全的要求也是最严格的。在保证产品安全方面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采取各种措施设置安全门槛,监督产品安全是各国普遍施行的做法。产品安全是政府监管产品的主要目的和依据,也是产品监管的最重要的内容。产品安全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生产企业必须无条件保证产品的安全,并对因产品不安全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产品安全需要证明和承诺。

安全状态的实现本质上是控制危害风险并将其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这种可接受的程度需要证明,“在尚未证明安全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这是欧盟2007年6月1日实施的《07/548/EEC(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REACH”制度的重要理论依据。因此,产品安全需要从技术上、管理上证明,在设计、生产、检验诸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手段予以证实和验证。首先,在产品设计环节应当从设计理念、设计原理上保证产品安全,对产品可能存在的对人员和物品的损害风险进行评估,抽出可能致以损害的因素,并将这些因素转化为技术上可以控制的要求,加以控制。其次,在产品制造环节,应当严格产品生产诸工序的管理,消除制造环节可能产生的不安全隐患。第三,应对产品在运输、储存、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明确的标识和说明,尤其是储存、运输、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情况必须做出警示说明。同时,产品生产者应当对产品安全作出明确的承诺,将设计、制造、运输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以适当的方式证明,如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商业方式,并对自己的承诺负责。

3、产品安全是一个结果。

理论上,安全是控制了损害风险的状态,是一种相对安全。但在现实生活中,产品安全是一个结果,在没有出现安全事故之前,产品是安全的。但一旦事故出现将会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危害,有些危害将会产生很坏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对产品、生产企业乃至产业的打击也是致命的。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其产生的结果有几个方面:一是对众多儿童生命健康造成了伤害;二是“三鹿”集团作为一个经营多年的大型企业集团因此倒闭,“三鹿”品牌消失;三是事件影响国内乳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产品安全是一个结果,不出现问题产品是安全的;问题一出现,不安全的产品造成的损害也是一个结果。为了防止不安全结果的发生,必须采取严密、系统的预防措施,控制产品安全风险,保证实现安全的结果。

4、产品安全可控。

产品安全是一种将安全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的状态,有风险存在即有监控、防范、化解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产品安全是产品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结果,在产品设计、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各阶段控制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产品安全是可控的。控制的环节包括:产品的生产环节,企业要有负责任的生产经营理念,施行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产品的市场流通环节,遵循市场流通规律,按要求进行销售过程的产品质量管理、按规定撤回失效变质产品;产品的消费环节,安全使用产品,按照规定的安全使用期适时报废旧产品,废旧产品循环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目前,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产品是安全的,并被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使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已经用事实证明了产品安全是可控的。即使偶尔出现产品安全事故,也大多与人为因素有关,由人为的趋利动机、人为的恶意添加或人为的不重视产品质量造成。

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质量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不可能做到全知全能,人们对质量现象的认识和质量规律的把握也是一样的,是渐进并逐步认知的。这种对客观质量现象认知的局限和渐进性可能导致某些质量安全风险不可能被完全认识,即使今天被经过严格审核,证明是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随着时间的演进,也可能出现某些当初没有认识到的安全风险,有些不安全因素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不可能被发现,这也是世界各国都要对缺陷产品进行跟踪注意和召回的原因和理论依据所在。即使产品生产时的技术条件对有些安全风险不能发现和防控,也可以在以后的产品销售、使用过程中通过加强跟踪观察,履行质量跟踪义务,及时发现产品安全隐患,通过召回等补救措施防范安全风险,化解、消除产品安全隐患。

产品质量与产品安全的关系

产品质量是产品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体现是产品的固有特性符合“规定的要求”;产品安全是产品的固有特性满足安全的要求,体现是产品在人们的运输、仓储、销售、使用过程中“免除了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关系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从对产品要求的角度。产品质量的概念大于产品安全,安全是产品质量要求的一部分,产品质量的内容中包含产品的安全性要求。产品质量概念中“规定的要求”除对产品安全性要求外,还有适用性、可靠性、相容性、维修性、经济性等方面。这些要求中,安全要求保障产品不发生损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其它要求促使产品赢得消费者,为企业带来利润。

二是从产品质量责任的角度。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责任和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产品责任是由产品安全问题(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侵害引发的侵权责任,是一个专用法律责任概念,是一种无过错的严格责任。无论产品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由产品缺陷造成,产品生产者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等进行规范。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质量责任,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违反相关质量(如“三包”)规定而引发了责任纠纷,则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瑕疵担保责任由《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进行规范。

三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产品安全管理和控制是产品质量管理的一部分,产品质量管理是对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的管理,也是对影响产品质量诸要素的管理和控制。在产品质量的构成要素中,安全要素是其中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因此,产品安全管理是产品质量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四是从监管的角度。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安全监管,预防、化解不安全产品给消费者、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二是质量欺诈性产品监管,预防、化解假冒产品对市场秩序的冲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对可能危害环境、生态的产品的监管,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可持续发展条件。在政府监管的三个方面中,产品安全是监管内容的一部分,也是最重要的监管内容。

五是从产品生存、发展的角度。产品质量是产品安全的基础,没有严格的产品质量要求和控制,产品安全也无从保障,符合“规定的要求”也是产品安全的基础和充分条件。反之,产品安全是产品质量的证明和产品生存的必要条件,安全的产品是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必备要素,安全的产品也是产品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的最基本证明。因此,安全的产品是产品生存的必要条件,高质量的产品是产品发展的充分条件,两者缺一不可,安全是基础,高质量是发展。

产品质量安全

国际上,一些国家单独使用产品或消费品“安全”概念,基本的理念是产品“安全”由产品安全法规范,产品质量由质量促进法规范。在我国,因历史的原因,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的概念和关系一直没有厘清。最早只是提“质量”,没有产品安全的概念,如1993年颁布、2000年修订的《产品质量法》,虽然提出了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但没有明确使用“产品安全”概念。后来有一段时间把质量和安全同时使用,如:2006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以质量安全的概念提出,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2009年我国颁布《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单独提出,规定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定义的“质量安全”实际上也是农产品“安全”的概念,其“质量安全”的要求是质量要求的一部分,是“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因此,我国对产品安全的认识是在不断发展中,近几年的理念也是把产品安全单独提出,在具体的产品领域,如农产品、食品等,制定安全法规,规范产品的安全。

从上文的分析和阐述可以得出:产品的安全性要求是产品质量内容的一部分,产品安全在技术上体现的产品特性是产品质量特性的一部分,是产品质量的最低也是最严格的特性要求。从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控制角度,离开产品质量,单独控制产品安全,产品安全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没有产品质量做基础,产品安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本;同样,离开产品安全特性,产品质量特性就不全面,达不到产品安全要求,产品质量就是明显的劣质产品。另一方面,产品“质量安全”的概念,是表明产品自身的性能达到安全要求。

在产品自身性能范畴,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质量”包含“安全”,产品质量的内容包含产品安全的内容,产品安全是产品质量的安全性能达到了对可能发生的伤害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的要求。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因为产品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单独规范产品安全是必要的,也是国际上同行的做法。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都是产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对象,也都是政府监管和法律法规规范的标的。监管产品质量包含监管产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管的重点是产品安全。

(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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