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监管模式比较与选择

2016-12-16 22:08沈睦和
现代经济信息 2016年2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比较

沈睦和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是小微企业资金的重要提供者,在服务农村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机构数量的快速增加及规模的不断扩大,理论及实务界纷纷要求将其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本文拟在如何建立小贷公司反洗钱监管模式进行探讨,以期对管理层决策有所裨益。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模式;比较;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小贷公司的洗钱风险

判断一类机构是否应纳入反洗钱监管体系,关键是看其是否存在洗钱风险。由于小贷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且业务单一,其所隐含的洗钱风险并未引起太多人重视。具体来说,小贷公司的洗钱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出资环节的洗钱风险。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不法分子可以通过隐瞒其真实身份,用贩毒、走私、欺诈等非法所得缴纳资本金,并通过股权转让以及小贷公司分红等形式使其合法化。

二是贷款业务的洗钱风险。不法分子通过贷款业务洗钱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用非法所得财产抵押或质押,取得贷款,然后放弃相关权益,将其交由小贷公司处置,洗钱者藉此“漂白”非法所得。另外一种方式是洗钱者利用虚假项目或合法项目申请贷款,然后用非法所得偿还。非法所得可能是贷款前已积累的非法所得或用贷款资金从事非法活动获得的收入。

三是非贷款业务的洗钱风险。主要是小贷公司作为中间人或受托方对购买委托方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疏于审查,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委托方提供的金融产品进行洗钱。

二、采取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型监管模式经济可行

根据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状况、业务特点、洗钱风险、发展趋势以及现行的反洗钱监管格局,笔者认为采取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型监管模式是比较可行的选择。

(一)小贷公司的洗钱风险尚未达到需要人民银行实施全面监管的程度

小贷公司的部分业务与商业银行有很大的相似度。犯罪分子通过商业银行洗钱往往要借助结算工具和结算渠道如支付系统、银行卡、网上银行、ATM机等来完成。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没有结算渠道与结算工具,不能开展结算业务,因此,客观上讲,其洗钱风险相对商业银行要小得多。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的重任,需要监管的机构、领域及风险源有很多。在遵循“重要性”监管原则的前提下,一些不影响反洗钱工作大局的监管任务完全可以交由其他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来分担。

(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量有限不支持对小贷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反洗钱法》颁布后,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机构扩大到证券、保险机构,监管压力陡然增大。目前,各地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钱监管对象一般都达到数十家,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上百家,而反洗钱部门专职监管人员却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人,未单设反洗钱部门的地区甚至只有1-2人,如再将呈遍地开花态势的小贷公司纳入全面监管范围,监管人员将不堪重负。

(三)行业主管部门基本具备对小贷公司实施反洗钱日常监管的条件

目前,各地地方政府包括省、市、县基本都成立了金融管理办公室对小贷公司进行行业管理。金融办有专门的编制,有专职的工作人员,且都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有的金融办对小贷公司的行业管理严格规范且井然有序。同时,大多数金融办与当地人民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前期已在相关领域开展了合作。应该说,由金融办来对小贷公司实施反洗钱日常监管条件基本具备且时机也基本成熟。

三、对策建议

(一)构建小贷公司反洗钱监管制度体系

建议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等相关部门通过制定颁布《小额贷款公司反洗钱规定》(小贷公司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或联合发文(小贷公司被界定为金融机构,发文对《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进行补充规定)等形式,正式明确小贷公司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地位,划定人民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小贷公司反洗钱监管中的工作分工,制定小贷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的途径与方式。人民银行还可授权省一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小贷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小贷公司反洗钱义务

小贷公司的反洗钱义务与商业银行类似,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以及保密义务等。由于没有存、取款业务,小贷公司客户身份识别相较商业银行要简单得多,其重点主要是贷前对申贷者的身份核实及对购买代售金融产品个人的身份核查。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应逐步向小贷公司开放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以及征信系统,以提高身份核查的效率与准确性。小贷公司可疑交易报告主要报告信贷客户异常交易以及金融产品购买者的异常行为。人民银行应通过制定可疑交易识别报告指引的形式,引导鼓励小贷公司遵循“合理怀疑”原则,筛选、甄别可疑交易。鉴于小贷公司缺乏自上而下直达反洗钱监测中心的可疑交易报告渠道,可疑交易报告可采取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的形式,由小贷公司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搜集、汇总并转交当地人民银行逐级上报。

(三)确定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

人民银行应在相关制度或文件中对行业主管部门反洗钱日常监管的内容及方式进行明确,如要求小贷公司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贷公司发起人或出资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资质的审核,包括其资金来源、实际控制人等。省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还可制定全省统一的小贷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定期对小贷公司的反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小贷公司业务人员的反洗钱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其反洗钱意识及工作水平。

(四)建立小贷公司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

人民银行应建立健全与行业主管部门反洗钱监管工作的协调机制,包括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分享监管信息、联合对小贷公司反洗钱人员开展培训、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同时,两部门还应建立重点可疑交易会商移送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对小贷公司报送的可疑交易经分析认为很可能涉及案件的,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移送,由人民银行及时启动行政调查程序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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