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价值概念的类型化策略评析
——以普特南客观性思想为视角

2016-12-17 13:53王成兵
关键词:客观性类型化道德

季 雨,王成兵

(1.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2.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伦理价值概念的类型化策略评析

——以普特南客观性思想为视角

季雨1,王成兵2

(1.北京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2.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摘要]为驳斥逻辑实证主义在价值问题上的非认知主义观点,新康德主义、德性伦理学、功利主义用不同的理论逻辑去证明道德客观性的立场,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普特南运用分析哲学的语言分析方法,将价值概念进行类型化分类,提供了一种论证道德客观性的备选思路。其晚期思想在说明含有“混杂的伦理概念”的价值判断具有描述功能因而具有客观性时,具有优势。但其思想对“空洞的伦理概念”论证相对薄弱。因而,以价值类型化策略考察道德客观性的路径,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价值;类型化;道德;客观性;普特南

2016年3月13日,一直活跃在美国哲学舞台上的当代知名实用主义哲学家希拉里·普特南逝世。他昔日的学生和朋友,著名哲学家玛莎·努斯鲍姆教授在发表于《赫芬顿邮报》(The Huffington Post)的悼念文章认为,普特南用一生为我们展示哲学的真谛以及哲学对人性的意义。在当今这个科学主义高度发达的时代,作为一位贯通文理的哲学家,普特南从未放弃哲学的伦理面向。可以说,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普特南逐渐将自己的学术兴趣从心灵哲学与实在论问题转向实用主义与伦理学研究。众所周知,普特南一直是一位以坚持不断修正、改变自己的观点为特色的哲学家。然而,在价值与事实的关系问题上,他一直持实用主义尤其是杜威的立场。在晚年,普特南尤其致力于证明哲学必须与真实的人类生活有着密切的相关性。而且,他特别强调对事实与价值两个领域保持一种整体性的观点,以此寻求一种在人类认知结构语境中的客观性。因而,普特南晚期的哲学思想以语言哲学为依托,以澄清价值问题的本质为手段,将大量的工作投注在了伦理学领域。他试图提供一种可以和实证主义的思路更好融合的价值立场,努力通过捍卫价值判断的客观性,为道德客观性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

从思想生成史的角度看,早年成名于科学哲学与心灵哲学领域的普特南将学术旨趣逐渐转向价值领域。随着上世纪逻辑实证主义的发展,道德客观性开始遭受史无前例的挑战。逻辑实证主义者们认为:道德研究所依赖的价值领域不过是人们主观倾向、态度、愿望的表达,道德判断不是以“符合”的方式对实在进行的描述,因而不可能客观地为真。这种情感主义立场,作为伦理学上非认知主义的最典型代表,强力地动摇了道德客观性的基底,并攻击了伦理学或言之道德思考的认知地位。在此背景下,20世纪后半叶的学者们力图从实在论或建构论等不同逻辑的角度为道德客观性正名。在此背景下,新康德主义、德性伦理学、功利主义都在寻求能够抵抗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的理论路径。而普特南晚年,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基于一种实用主义多元论的立场,以价值概念层次化为策略,试图为道德客观性提供辩护。本文旨在以普特南晚期的价值思想为视角,在简要回顾道德客观性问题的学术发展逻辑的基础上,介绍普特南为道德客观性辩护的策略,最终分析其提供的论证思路的限度,并展望未来研究的推进方向。

一、西方哲学中关于道德客观性的代表性观点

自伦理学诞生之初,“对于伦理学领域内的许多哲学家来说,客观性是非常重要的。”*〔美〕休·拉福莱特:《伦理学理论》,龚群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2页。根据对客观性来源的不同理解,可以划分用外在主义和内在主义来寻求道德客观性的两类哲学家。柏拉图和摩尔分别代表着外在主义的古典形态和当代形态。与此不同的内在主义思路,在义务论伦理学的集大成者康德那里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外在主义者柏拉图强调作为价值的善的客观性,他将理念王国的至善概念看作伦理学的根本依据,他需要预设一个脱离了经验世界的超感觉、非自然的道德实体来论证道德客观性。同柏拉图一样,需要从外在于经验世界的角度为道德客观性辩护的还有当代元伦理学的创始人摩尔。20世纪初,摩尔的研究让伦理学和逐渐兴起的语言哲学之间发生了紧密的关联。他认为将伦理学仅仅理解为规范意义上的实践哲学是不充分的,伦理学应该关心的是关于“什么是善”这样的问题,并通过对其抽象性质的语言分析来保障伦理学建筑在一个坚实、客观的基础之上。他所突出的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之间的区分,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保证高阶的伦理问题的客观性而展开的。他主张伦理学的根本研究对象是超感觉的、单一的性质(他认为根据理论传统可以将它称为是“善”),而这个不以物理方式存在却实存着的对象使伦理判断具有客观性。这两种方式,被普特南认为是通过膨胀的形而上学思路考察伦理学性质的典型方式。

与外在主义者相似,内在主义者康德也认为道德的客观性以先验的方式存在。他拒绝从经验层面依靠观察、总结的方式解释道德。但和传统的拒绝经验性解释、需要增设某种超验实体的思路不同,康德突出道德作为规范对人而言的客观性。他创造性地认为,道德客观性不依赖外在的实体,而是依靠理性自我的内省,通过响应道德律令进行自我立法,进而以内在的方式得到实现。柏拉图和摩尔的继承者们断定“道德独立于心灵”*Russ Shafer-Landau.Moral Realism:A Defense,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5.,而这个观点对康德却是不可容忍的。康德认为,基于理性的先验设定,人类具备依靠理性发现道德律令的能力。可以说,具有理性能力的道德自我和道德律法之间存在着互通性。道德原则(知识)是人依靠其自身的实践理性而获得的。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确发展并辩护了一个不将道德价值作为对象或实体的道德客观性。”*Jonathan Jacobs.Dimensions of Moral Theory,Malden:Blackwell,2002.p6.和摩尔将伦理学归结为对至高价值善的研究不同,康德将伦理学看成主体客观地为自身进行道德立法的学问。需要注意的是,对道德客观性的解释,无论是内在主义还是外在主义的,都分享了一个基本的立场:关于道德的思考是客观的学问,而且建议人们去寻求道德上正确的判断。普特南坚持道德的认知性,即存在客观为真的价值判断,在这一点上,他和柏拉图与康德有着明显的相似性。

与柏拉图等人不同,休谟(David Hume)提出了质疑道德客观性的著名古典经验主义的论证。他指出,在伦理学著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偷换概念的情况:“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休谟本人的道德学说建立在对情感、理性、道德行为这些概念之间的复杂关系的澄清上。和康德不同,休谟倾向于认为:道德判断可以是值得赞扬的,或有待批评的,但不能用合理和不合理这样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在认为道德与理性没有根本的内部关联的问题上,休谟和当代持有情感主义观点的哲学家们有着相似的立场。但是与20世纪的非认知主义者不同,休谟并不认为,伦理学因而就无法成为一门应该得到严肃对待的学科。休谟特别想要证明的,正是在这种缺乏形而上学保证的立场下,如何构想一个话语系统来思考道德问题、为道德实践提供理由。区别于柏拉图和摩尔,休谟作为经验主义者,关注的是如何在自然情感的基础上,使人习得一套道德观念并在实践中能实现它。普特南指出;休谟为从是过渡到应当的不可能性,提供了最有代表性的理由。而且在更深层的意义上,休谟实际上断定的是“并不存在关于对的‘事实内容’和关于美德的事实内容。”*〔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按照休谟的逻辑,“我们不应该谋杀”这个道德规范并不是从“谋杀是错的”这一判断推演而来的。更为重要的是:“谋杀是错的”,这个判断本身就不是一个在经验主义的框架内部,可以得到辩护的真陈述。这个结论对伦理学的客观性给予了的基础性的破坏。

在20世纪,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继承了休谟在事实与价值领域所做的二分。这一学派的大多数成员都质疑道德客观性,最为激进的观点出自英国哲学家艾耶尔,他对伦理学做出了著名的情感主义解读。他的论证通过两个步骤完成。首先,在最基础的概念的层面上,他认为伦理价值概念是没有真实对象的,没有任何实体可以为这些概念提供指称。因为伦理价值概念没有实际的意义,它在句子中出现对于句子所陈述的事实内容没有任何扩展。他论证的第二步是:道德争论(道德观点上的不一致)的实质就是不同的道德情感的持有人之间、无所谓对错的谈论。“我并不是做出任何事实的陈述,甚至不是做出关于我自己的心灵状态的陈述。”*〔英〕A.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第122页。交谈各方所能做的仅仅是表明自己偏好的道德情感。据此,艾耶尔得到了两个重要的结论:其一,含有价值概念的道德判断并不是对事实的描述。因而,它不可能得到经验的证实,因而不具有客观性。其二,哲学研究需要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做出充分的区分,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形而上学的陷阱。

伴随科学主义的兴起,逻辑实证主义关于事实/价值的二分法越来越影响当代的哲学思考。在这样的背景下,证明逻辑实证主义的偏颇,成为重新为道德客观性正名不可或缺的内容。

二、普特南论证道德客观性的策略:价值概念的类型化

普特南在晚年的一篇回忆录性文章中回忆求学生涯时写到:“我发现在自己的生活中面对一个严峻的道德问题:纠结于我是否在做或已经做了对的事情——真的对的事情。”*Hilary Putnam.Realism with a Human Fac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45.这种试图证明一个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实践可以是客观上为真的,成为他晚年转向伦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动因。为了提供一种基于客观主义视角去理解伦理学的解释,他最重要的工作是:运用语言分析的方法,将价值概念进行类型化处理来讨论价值领域为何可以提供具有客观性的判断。具体而言,普特南围绕不同类型的价值概念分析其语词性质,以此为道德的客观性提供辩护。

在普特南早期发表的《意义与道德科学》(Meaning and the Moral Science)中,他提出了“没有效仿物理学而得到的客观性标准,我们该怎么办?”*Hilary Putnam. Meaning and the Moral Sciences,MA:Routledge,1978,p.76.这一问题引发出关于价值词汇的许多疑问:好、坏这样的词汇,和善良、粗心这样的评价词汇是同一种类的价值概念吗?为什么有时我们说一个粗心(带有负面评价)的人也可以是一个好人?只有和人的行为、品格有关的形容词才是价值词吗?为了回答这些与价值概念密切相关的问题,晚年的普特南致力于分析价值领域内不同类型的价值概念。他指出:第一,价值领域包含认知价值(例如融贯的、简单的,它们是科学理论得以形成的规范性要素),科学研究事实并形成科学理论,但是事实的建构需要价值因素的介入,而且科学理论本身渗透着认知价值。“事实陈述本身,以及我们赖以决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个事实的科学探究惯例,就已经预设了种种价值。”*〔美〕希拉里·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页。第二,在与道德相关的问题上,伦理价值概念可以被分为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例如残忍、粗鲁、贞洁等)和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例如好、坏)*普特南将伦理概念分为两个层次: thick ethical concepts和thin ethical concepts。此组概念目前有三种不同的翻译方法:在普特南的《重建哲学》中被翻译为:“厚的伦理概念”和“薄的伦理概念”,在普特南的《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中被译为“混杂的伦理概念”和“空洞的伦理概念”,在威廉姆斯的《道德运气》中被翻译为“厚实的伦理概念”和“稀薄的伦理概念”。本文选择了第二种翻译。。这个区分是因为在抽象性程度上,不同类型的伦理价值概念存在差异。普特南通过证明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对事实的描述性功能,证明这类价值概念可以蕴含事实性因素,来驳斥逻辑实证主义基于事实/价值二分法对伦理学进行的错误解读。

普特南接受了英国的道德哲学家默多克(Iris Murdoch)在《善的至上性》(TheSovereigntyofGood)中的核心观点,即认为“粗心”这样的伦理概念“是说明实在的世界和实在的语言中极其模糊的事实/价值区分的一个极好例子。”*〔美〕普特南:《理性、真理与历史》,童世骏、李光程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157页。普特南指出,对这类伦理价值而言,它明显地与特定的事实相关。因为将这类价值概念准确地作为谓词使用,不但表明一种评价,同时也必须意味着对被断言的主词的状态的一种描述,即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能够作为描述词起作用”*〔美〕希拉里·普特南:《重建哲学》,杨玉成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版,第88页。。因而,对这类基于事实而得以理解和使用的价值概念而言,坚持价值完全独立于事实是困难的。而休谟和他的后继者们,正是在回避混杂的伦理概念作为语词本身所承载的不可分割的双重功能:对事实情况的陈述和对此被陈述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评价。

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中,普特南对混杂的伦理概念完成了到目前为止最全面、详细和富有启发性的论证。一方面,他从哲学史角度上指出了休谟就是与应该所划定的界限,令休谟本人对于慷慨这样的价值概念所具有的事实性因素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面,他仔细分析并反驳了当代的元伦理学讨论中,黑尔(R.M.Hare)和麦凯(John Mackie)为了保护事实/价值二分法而对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所做的回应。普特南指出无论是试图将此类概念简单地理解为是事实概念的尝试,或是声称它们可以清晰地被分离为描述成分和态度成分的理由,都是难以融贯的。

具体而言,第一种尝试忽略了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意义恰恰在于:对一系列具有相似性质的情况的概括性表达。在一些以前从未出现过的事态面前,我们基于对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准确把握,仍然可以将此价值概念作为谓词与新出现的主词联接在一起。这也就是说,我们无法穷尽一个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全部可能外延。用普特南的话说就是:“没有一个非伦理的语词能准确地表明‘残忍’一词的描述范围”*Hilary Putnam.Words and Lif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69.,在这个意义上,将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还原为一系列事实的努力就注定无法成功。而第二种试图将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区分为描述成分和态度成分的策略,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只有当一个语言的使用者能够理解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态度成分时,才能准确地使用这个语词以准确地实现其描述性功能。例如“刚毅”、“冷酷”这两个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都可以用来描述行为人S“在可观察到的时间内,从不流泪”这一事实。只有当一个语言使用的主体能够辨识这两个伦理价值概念在描述一个人时所体现的细微差别时,他才可能真正准确地在评价的意义上完成价值概念的选择与使用。而使不同伦理价值概念得以区分的模糊信息部分,恰恰是难以通过描述性部分加以言明与区分的。按普特南晚年所推崇的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观,只有当一个语言使用者,在语言游戏内部很好地习得如何准确使用这类价值词时,其对这类指向相似事实的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才能真正区分。由此,普特南证明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同时具有描述和评价的功能,而且此两项功能是不可分离亦不可还原地融合在此类语词之中的。因而,含有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判断具有客观性。

普特南通过带有明显语言哲学风格的分析,将价值领域进行了类型化处理。通过指出认知价值的存在,修正逻辑实证主义颇显贫乏的价值观念;通过分析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描述性功能和不可还原性,驳斥了事实/价值二分法的理论逻辑,为道德客观性提供了有效的支持,捍卫了一种认知主义的伦理学立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明确价值层次化的理论逻辑之后,普特南对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并未给出详细的、系统的论述。也正是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完善这种价值类型化论证策略的有效性。

三、价值类型化策略需应对的理论困难

普特南对价值概念进行类型化的思路,需要解决的理论难题是:如何解释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客观性。

纵观普特南晚期的哲学,他并未提供一个明确的思路对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进行充分考察。如果根据其现有的价值思想进行推断,其关于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客观性问题可有如下分析路径:要么证明空洞的伦理概念同样具有基于事实的描述性功能,要么证明其作为一种高阶的价值概念,可以从与其相关的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中获得客观性。事实上,因为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是高度抽象的,其与特定事实之间很难形成一种类似于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与事实之间的那种既有描述性又有评价性的关系。所以,可选的路径只有第二条,即证明混杂的伦理价值与空洞的伦理价值之间存在逻辑关联。那么,两个不同层次的价值概念之间是否具有某种确定的递推性就成为一个尤为重要的问题。

在《理性、真理与历史》中,普特南曾分析过一个含有典型的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判断。他认为,我们可能获得观察的事实:约翰粗心大意,约翰自私,约翰冷酷。然后合理地获得“约翰是坏人”这个陈述作为结论。显然,他认可坏是一个更为抽象、高阶的伦理价值概念,建立在一些混杂的伦理概念之上。但遗憾的是,普特南并没有继续深究在冷酷和坏之间是否可以有某种必然的逻辑关联。具体而言,当我们用诚实、粗鲁这样的伦理概念词时,是否就隐含着好、坏这样的价值判断。在后来的著作《重建哲学》中,他提到:日常语言中,我们常常在不贞洁与坏这两个概念之间建立起联系。但他之后开始论证贞洁这类混杂的伦理概念,对于一个成熟的语言系统的不可或缺,却并没有正面回答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

为了阐明其理论需解决的深层问题,笔者选择“诚实”与“好”这两个伦理价值,将普特南讨论贞洁问题时设置的三个命题进行了改造,进而讨论其在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上可能持有的立场。具体命题如下:

存在个体P,……[插入一个满足诚实定义的价值中立的描述性语句,例如:P一直将实情告知他人。](一个基于观察的事实判断)。

P是诚实的(含有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价值判断)。

P是好的(未被陈述出的含有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价值结论)。

我们是否可以从判断(2)必然地可以得到结论(3)?逻辑上无非有两种可能,先来看第一种。如果主张两个层次的伦理价值概念存在内在的必然关系,那么将引发新的理论问题。例如,一个人如果同时诚实且粗鲁,这意味着他同时既好又坏,会导致关于一个确定主体所做出价值判断存在矛盾。要化解这个可能的矛盾,有不同的应对思路:第一,将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对行为进行判断的层次。即作出P诚实的行为是好的行为,当他做了粗鲁这个坏的行为,我们只在行为的层次上对其进行了高阶的伦理价值判断。但同时,我们将只能保留主体的行动而非对主体本身进行价值判断的资格,即无法对一个确定的主体P做出有效的伦理价值判断。第二,根据P出现诚实和粗鲁的几率,对概率更大的一方做出判断。即我们根据对P的生活的详细信息的掌握,发现其诚实的频率更高,认定其为好人,这涉及到一个提供合理性的信息的程度问题。可是,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不具备上帝视角的优势,无法掌握关于某个主体的所有信息,因而也就很难基于这种概率思路去做出辩护。可见,认为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和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存在必然关联的思路并不可行。

在考察两个类型的价值概念之间关系的第二种逻辑可能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普特南想要让他的价值思想和他对道德实践性的强调及对实用主义可错论的观点得以融贯,那么他需要承认:从判断(2)到结论(3)的推理并没有绝对的必然性。即含有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和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判断之间不存在内在的逻辑递推关联。

我们不难设想这样的情况:陈述实情是诚实的行为,但一个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下,陈述了实情却导致了相关人员的伤痛甚至死亡。如果实践情境中的确存在着需要用欺骗,去避免一些更为严重的后果,那么不诚实可以得到某种合理的辩护。但是这并不是说普特南是个支持功利最大化的功利主义者,而是要表明达到一个含有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结论事实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且,如果认为任何情况下不诚实都必然是坏的,实际就是康德道德哲学的一个不成熟的粗糙版本。这意味着只看到了道德原则的内容,却忽视了原则与特定道德情境的适应性问题,而作为实践哲学大师杜威的支持者,这恰恰是普特南不愿见到的。即使经过审慎的反思,P认为这个诚实的行为即便引发他人的痛苦,也仍然是好的,那个判断也不是由诚实这个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与好这个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之间存在某种固定的关联所决定的。这意味着,两个层次的道德谓词之间没有确定的关系,起到真正作用的应该是对实际道德情境的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一个诚实的行为有时候可以是好的,有时候又是坏的,那么如何证明其具有客观性呢?在这个问题上,试图以价值类型化策略论证道德客观性的学者们,需要提供一个更为深入和全面的证明。

在普特南的后期思想中,他一直注重对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的研究。“我们创造事实,我们创造价值;但我们创造事实和价值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它们是任意的,或意味着它们不能更好或更坏。”*〔美〕希拉里·普特南:《实在论的多副面孔》,冯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普特南晚年对事实与价值的这一评价,可以很好地代表他晚期哲学的核心。价值领域的存在以主体存在为前提,但并不意味着它因此而不能具有客观性。普特南通过对伦理价值概念的类型化分析,成功证明了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描述性功能和因此而具有的客观性,有助于深刻把握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的深层关联。但其对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客观性问题的论证有待补充。具体而言,当分析进入到像好、坏这类较少依靠事实因素的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时,他强调价值概念的描述性功能的论证思路难以推进。而且,以混杂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客观性直接蕴含空洞的伦理价值概念的客观性的论证思路并不可行。因而,未来试图运用伦理价值概念类型化思路的研究,需要探索其他路径来提升对道德客观性问题的论证效度。

(责任编辑胡敏中责任校对胡敏中刘伟)

An Analysis of the Classification Strategy of Ethical Val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tnam’s theory of Objectivity

JI Yu1,WANG Cheng-bing2

(1.School of Marxism,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ing 100081;2.School of Philosophy,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stract:Aiming to refute the non-cognitivism concerning values insisted by logical positivism,American philosopher Hilary Putnam used the analytic method of philosophy of language,classified different types of values,and provided a possible way to demonstrate moral objectivity.The notion of “thick ethical concepts” in his latter thinking has obvious advantages in explaining moral objectivity.However,his theory about “thin ethical concepts” needs to be strengthen.Accordingly,we need to improve the argumentation,if we try to illustrate moral objectivity by using the classification strategy.

Keywords:values,classification,moral,objectivity,Putnam

[收稿日期]2016-03-25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学术语境中的实用主义哲学研究”(15ZXA006)。

[中图分类号]B7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6)03-01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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