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思路

2016-12-19 01:31冯忠武农业部兽医局
北方牧业 2016年20期
关键词:兽药屠宰十三五

□冯忠武(农业部兽医局)

“十三五”时期兽医事业发展思路

□冯忠武(农业部兽医局)

有成就

一、 十八大以来兽医工作成效明显——动物疫病防控成效显著

(一)推动落实国家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2~2020)

抓好免疫、监测、应急处置,妥善处置新发H7N9流感和新传入PPR疫情,严防外来动物疫病传入。

全面推进布病、结核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控,陆续建成海南、广东从化、吉林永吉等无疫区并维持无疫状态,HPAI、FMD、PRRS、CSF、平均免疫密度>90%,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70%。

(二)重大动物疫病流行强度逐年减弱,发病频次逐年降低,发病范围逐年缩小

二、十八大以来兽医工作成效明显——兽医卫生监管稳步推进

全国产地检疫畜禽356.87亿头(只),屠宰检疫畜禽 198.71亿头 (只)(2013~ 2015年数据);每年组织开展包括抗生素在内的兽药残留监测,年监测量1万余批,近几年合格率保持在99.8%以上;每年组织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年均检测量3000余批;全国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共处理6762万头(只),补助金额54.09亿元(2012~2015);自 2014年起,屠宰环节中央财政补助金额每年6.65亿元,地方财政按比例配套。

三、十八大以来兽医工作成效明显——兽药、屠宰产业支撑有力

(一)兽药产业概况

截止到2016年6月,兽药生产企业共1825家,山东、河南、江苏广东和四川5省兽药生产企业约占总量的50%。

2015年产值约462亿元,年销售额约413亿元。其中生物制品年产值约118亿元,年销售额约107亿元。

中小企业为主,大型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仅占企业总数的3.05%。

(二)屠宰行业概况

截止2015年底,全国屠宰企业27531家,其中生猪屠宰企业12175家,屠宰场2937家,小型屠宰场点9238家,牛羊屠宰企业6286家,家禽屠宰企业8659家,其他411家。

(三)2015年主要统计数据

2015年规模以上生猪屠宰企业屠宰量2.14亿头、病害猪无害化处理量61.94万头。

2015年全国规模以上是生猪屠宰企业毛猪收购均价15.61元/千克,比2014年上升11.36%;白条肉出厂均价20.54元/千克,比2014年上升10.25%;毛白差4.93元。

有基础

一、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一)法律

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三)部门规章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27件部门规章。

(四)规范性文件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等30件规范性文件。

(五)标准技术规范

有关动物防疫国家标准 122项,行业标准98项。禽流感、口蹄疫等若干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

(六)地方性法规

2008年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实施以来,有15个省修订了地方动物防疫条例。

(七)政府规章

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等。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兽医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二、机构队伍相对完善

兽医队伍情况

经确认的官方兽医约 10万人,全国获得执业兽医资格人员共7.2万人,经登记的乡村兽医27.7万人,村级防疫员64.5万人。

三、基础设施保障有力

截止到2015年年底,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2个国家级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项目;28个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685个县级动物防疫站;34172个乡镇兽医站。

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系统:5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8个国家级兽药安全评价实验室,28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扶持了19个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

四、兽药产业健康发展

兽药管理法规体系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注册办法》、《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

五、屠宰行业管理稳步推进

(一)屠宰职能移交基本完成

国家层面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

《中央编办关于农业部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法【2013】132号):明确农业部畜禽屠宰监管职责,兽医局加挂“农业部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牌子,疫控中心加挂 “农业部屠宰技术中心”牌子。

地方层面

省级层面:31个省份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全部完成。

地市层面:93%的地市已完成。

县级层面:80%以上的县市已完成。

(二)屠宰行业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例审查办法》。

有困难

一、动物疫病防控形势并不乐观

(一)国内疫情依然复杂严峻,防控难度大

国内疫情

病种多、病原复杂、污染面大、流行范围广;重大动物疫病在部分区域仍呈流行态势;人畜共患病呈上升趋势,局部地区呈暴发流行;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加大。

重大动物疫病总体下降,但病原依然存在,人畜共患病局部反弹,个别地区呈流行状态。

(二)全球疫情风险威胁持续加大

全球经济一体化,人员交流和动物产品流动频繁,疫病跨境传播风险加大。

气候变暖,虫媒病病原分布变化,我国陆地边境线22000多公里,跨境放牧和边民互市;周边国家防控能力较差;大批动物、动物产品走私入境;每年经西南边境非法入境火牛50万头以上。

国际情况

禽流感——全球疫情形势异常严峻

2015年全球共有32个国家和地区报告发生H5、H7禽流感,其中我周边国家和地区占 12个。主要 3种血清型(H5N1、H5N2和H5N8)。如美国,2014年12月以来,50个州中有20个州共发生266起H5亚型疫情。2015年5月OIE第83届大会发布预警。

口蹄疫——亚非地区依然严重

2015年亚非地区共有近10个国家或地区报告发生口蹄疫疫情或分离到病毒,其中,亚洲地区主要流行O型、A型,非洲地区主要流行南非I型、南非2型和O型。

小反刍兽疫——亚非地区呈地方流行

小反刍兽疫主要集中于南亚、中亚和西亚地区等国家PPR疫情常年呈地方性暴发流行。

非洲猪瘟——东欧地区快速扩散

2015年以来,俄罗斯、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东欧地区国家继续发生疫情。据OIE通报,俄罗斯2014年以来在15个地区累计发生99起家猪和野猪疫情,目前疫情仍在扩散蔓延,对我国威胁持续加大。

外来动物疫病威胁持续存在

近年来小反刍兽疫和口蹄疫的多个血清学型传入我国。周边国家多种动物疫病频发,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

疫情风险特征

病种多,新增快

截止2015年,纳入一二三类疫病管理的病种共157种,其中流行广泛,危害严重的超过40种。新传入动物疫病20多种。

1949年~1979年,共有8种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国内,占传入疫病总数的25.8%。

1980年~1989年,由于国际交流、动物及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不断加快等,传入了13种,占传入疫病总数近42%。

2000年以后,传入速度逐步减缓,仅传入4种,占传入总数的12.9%。

病原复杂,变异快

同一个区域病毒病、细菌病、寄生虫病并存,同一动物种类一、二、三类疫病并存,同一种疫病不同亚型并存,病原不断发生变异、背景日趋复杂。

传统养殖和流通方式依然是重要的制约因素

养殖的规模化程度不高,活畜禽长途调运带来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压力大

化学性风险(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环境污染物、非法添加物等)和生物性风险(细菌、病毒、寄生虫等)严重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从养殖到屠宰链条长、环节多。人畜共患病、药物残留等风险因素多,难防范、难管理。

三、兽药产业小散乱差情况依然存在

(一)产业结构不合理

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重复建设,产能利用率低。

(二)产品结构不合理

同质化严重;中小型企业的市场定位不明确,产品多为跟风仿制,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强,缺乏核心竞争力。

(三)创新能力不强

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作用不明显;产学研对接不紧密,科学研究与市场需求脱节。

(四)源头质量控制存在瓶颈

生物制品原材料质量不高;免疫佐剂质量总体较差。

(五)生产工艺相对落后

乳化技术;浓缩纯化技术;抗原生产技术。

(六)市场秩序需进一步规范

假冒伪劣现象;生产经营使用不规范现象;兽药管理机构不全、力量不足,执法手段欠缺问题。

四、屠宰行业监管形势极其复杂

(一)行业转型升级难度大

“多、乱、小、散、差”并存,规模以上屠宰企业仅占20%;产能严重过剩,多数屠宰企业实际屠宰量不到设计能力的1/ 3。

(二)企业主体责任难落实

收费代宰现象普通,全国屠宰企业代宰比例高达75%;私屠滥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注入瘦肉精等违法行为。

五、组织严密的兽医管理体制尚未完全形成

(一)兽医管理体制仍需完善

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持不同类型机构之间协调配合问题;内外检的职责边界与协调配合问题;工作条件能力与职责定位不匹配问题;基层监管和服务能力不足问题;兽医工作责任体系不完善问题。比如动物防疫工作责任错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缺位等。

(二)法律体系仍需健全

兽医人员管理方面存在法律空白;法律法规衔接或存在空白,或要求不一致,甚至存在冲突。

《动物防疫法》等主要法律配套规章仍然存在空间;《兽药管理条例》部分监管措施需要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法机构需要调整,属地管理责任、监管责任、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屠宰管理制度需要完善。

六、兽医部门与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协同关系仍需加强

需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以形成“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协同效应;需建立养殖、屠宰链条中市场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以有效对冲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本文根据作者在2016第六届中国兽药大会主题报告会上的讲课内容整理,未经本人审阅,全文刊登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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