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研究

2016-12-20 19:45周杰
商业经济 2016年11期
关键词:问题对策

周杰

[摘 要]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是我国针对职业运动员颁布的专业保险,从颁布至今已实施多年,期间进行过细微调整以适应发展需求,但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伤残互助保险逐渐显现出不足,主要体现在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狭窄;保险赔付程序复杂,保费低;参保项目少,覆盖范围窄等方面。我国应改变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合理修改《暂行办法》,精简保险金申报程序,提高伤残互助保险金待遇,从而保障运动员利益,从最大限度上保证运动员治疗,体现基金会最初设立的目的及意义。

[关键词] 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740 [文献标识码] B

一、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背景下我国运动员保险由国家提供,运动员保险问题未受到重视。1992年进行市场化改革后,运动员保险引起市场重视,才有一些保险公司尝试为运动员提供保险项目。直到1995年,运动员伤残保险和养老制度建立才在政协全国八届五次会议中提出,这也是我国第一次正式提出建立运动员伤残保险。

1998年上半年,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在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授权后开始负责体育保险建立的具体事宜。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保险部借鉴保险市场经验制定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暂行办法》等涉及“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一系列专业文件。这是我国在运动员保险领域的初次探索,形成的我国运动员保障的雏形,为以后我国运动员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998年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中保人寿签订合同后,我国正式实施国家运动队运动员商业保险,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先后为1400名国家队运动员投保运动员伤残保险。普通运动员在死亡和伤残时最高可获30万元的赔偿,获得世界冠军的运动员最高可获赔偿60万元。同时,即使在非训练、比赛时发生意外伤害,每名运动员也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赔偿。保险期从运动员进入国家队开始直到其国家队生涯结束。

直至2002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参与互助保险运动员的覆盖范围,即《暂行办法》中所指优秀运动员为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该《暂行办法》为我国现行运动员互助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

2004年,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对《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进行调整更改。增加了扩大伤残互助保险人员范围、将伤残等级分为十一个标准等级,重新划分赔付标准并适当调高第九级和第十级伤残赔付标准。并在北京成立中体保险经纪公司,专门从事体育保险事业。至此,我国现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及相关制度形成,并实施至今。

为了备战2022年北京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进一步做好冬季运动项目的保障工作,自2016年起,基金会将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单板滑雪、雪车、钢架雪车、雪橇等6个运动项目纳入互保范围。其中,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单板滑雪收费标准为100元/年,雪车、钢架雪车、雪橇收费标准为80元/年。

二、现行制度缺点

(一)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筹资渠道狭窄

根据《暂行办法》中的详细规定,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筹集主要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来源。基金内部筹集方式分别为参保运动员个人缴纳保费和基金会通过活动来筹集资金。此外,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来完成外部筹集。自2001年第九届全运会试行优秀运动员互助保险以来,基金会投入的金额高2000万元。资金的筹集完全由基金会完成,这给基金会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伤残互助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发展直接影响到运动员保障工作能否有效进,关系到运动员能否得到应有的伤残保障。因此,解决伤残保障基金筹集渠道问题是目前工作重中之重。

(二)保险赔付程序复杂,保费低

现行《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是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制定,共制定十七个标准等级。其中,死亡或者成为植物人划为特级伤残。运动员在队期间发生事故的由运动队向体育基金会提交保险金申请书,并拿到伤残等级鉴定书后才进入赔偿程序。申请赔偿金程序复杂缓慢,效率低。

进入赔偿程序后,按照伤残等级不同运动员得到的赔偿金则不同。赔付标准共分为十一个等级,特级赔付30万元,第十一级只有1000元的赔付金额。此外,在若干保险年度内运动员身体同一部位多次发生习惯性、劳损性伤病的,只按首次的认定给付一次保险金。若同一部位发生比首次认定的伤残等级高时,则按高等级减去低等级的差给付保险金。一次性最高给付30万元的保险金,只能满足高等级伤残运动员治疗期间的费用,后续费用则无法满足,保费低的问题显露无疑。

(三)参保项目少,覆盖范围窄

目前,伤残互助保险只覆盖47项奥运和全运会项目,2016年将跳台滑雪、北欧两项、单板滑雪、雪车、钢架雪车、雪橇共6项冬奥会项目纳入伤残互助保险覆盖范围。至此,共有53项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能参与伤残互助保险,非奥运项目则不能参保。但从现实情况看,爬山、跳伞等其他竞技项目都属于高危项目,运动员受伤风险非常高,且都是较为严重的伤病。这些运动员很容易发生危险,所以保险对他们来说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互助保险仅覆盖三种类型运动员。分别是高水平运动队中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以及集训和试训运动员;各地市级运动队中承担省级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全运会项目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的运动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体育运动学校和各地体育院校附属竞技体育学校中作为国家队、省区市高水平运动队后备力量培养的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学生。以奥运项目运动员和运动队在编运动员为投保对象,而在队无编制运动员则没有购买互助保险的资格。无编制运动员发生伤病时无法得到基金会的保险赔偿,这对其运动生涯和退役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三、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发展对策

(一)改变保险基金筹集方式

现行互助保险基金筹集方式过于单一,全部依靠基金会筹集。带来的直接问题就是基金会工作压力极大以及筹集资金不足。基金会的发展还应得到政府支持,从政策上、资金上予以支持。

将基金会运营所需资金纳入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体系,有计划地给基金会划拨资金保证伤残互助保险金给付能力和水平;适当地将体育彩票受益注入基金会比例提高,政策性地支持体育基金会发展。除此之外,免除社会对基金会捐赠的税费、适当提高运动员缴费标准等方式能使基金趋于收支平衡。

(二)合理修改《暂行办法》,保障运动员利益

《暂行办法》实行至今已超过十五年之久,合理修改条款以符合当前发展情况势在必行。改变现行互助保险覆盖范围,在正式伤残互助保险中将职业运动员全部纳入参保对象范围,体现以人为本精神,以达到保障优秀运动员的目的。

适当调整互助保险保费标准。目前依旧实行的缴费标准是:一类100元/年/人,二类80元/年/人,三类40元/年/人。目前,运动员收入包括训练补贴、工资收入、奖金等,适当的将缴费标准提高,既能让运动员能够承受又能使基金会筹集更多资金。

(三)精简保险金申报程序

基金会成立至今已经形成系统性的运作流程,在政策法规和实施细则上都有明确规定。但程序过于繁重复杂,运动员需要向基金会提出赔付申请,并通过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基金会公布确立是否符合申请标准。运动员得到保险金需要漫长的等待,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运动员治疗带来潜在风险。精简申报程序提高是效率的有效方法,在省市单位设立基金会分支机构,运动员可直接向基金会分支机构申请保险金,既能提高审核效率也能减轻基金会总部在保险金审核工作上的投入。

此外,基金会可根据运动员伤残鉴定初步结果发放部分保险金,以保证运动员能够不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在最终保险赔偿金额确定后再将余下部分保险金发放给运动员。通过网上申请办理等方式都能有效提高基金会办公效率。

(四)提高伤残互助保险金待遇

现行政策中规定互助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为30万元,且在较长的时间范围内不会提高,最高30万元能否给运动员治疗带来帮助值得考究。如鉴定为第十五级的尿毒症,能获得最高赔偿,但众所周知尿毒症治疗需要巨额费用。将保险金最高额度限定在30万元存在一刀切现象,在保险金赔偿制度上,基金会应该根据运动员病情弹性计算保险金。伤残等级较低的赔偿金额度应适当提高,高伤残等级的赔偿金应在最高赔偿金30万元基础上根据运动员病情和治疗情况确立保险金给付金额,从最大限度上保证运动员治疗,体现基金会最初设立的目的及意义。

[责任编辑:潘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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