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交叠与博弈

2016-12-21 17:04王璇冯一鸣
世界文化 2016年12期
关键词:遗产财产用户

王璇+冯一鸣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中国网民总数截至2016年6月已达7.1亿,互联网普及率上升至51.7%。“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生活正接受着全面的更新与塑造,现代人的生活观念、生活方式乃至生活资料均向虚拟世界迁徙。在以互联网为脉络、新媒体为肢体、智能硬件为终端的整套信息流通体系中,人类工作学习、情感交流、休闲娱乐、生产消费、资料存储等现实活动均难以脱离互联网环境。不过,当一个生命个体在世界上消失时,负载其上的一系列网络信息、资料、版权等便成为网络遗产,比如电子邮箱、QQ空间、个人微信中的文件、相册、原创作品,以及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其归属、分配和继承等问题涉及众多网民的切身利益,但目前在法律、伦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空白与争论。可以想见,未来若干年后,80后、90后等“网生代”的网络遗产继承必将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因此,以未雨绸缪的眼光探寻网络遗产问题的处理原则及妥善解决方案,是一个具有前瞻性、建设性、现实性的话题。

何谓“网络遗产”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网络遗产”并未实现边界的清晰划分与概念的明确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以下简称《继承法》)规定的七大类遗产大多属于物质财富,而并未明确涉及虚拟状态下的遗产。然而,与网络遗产交集颇多的“数字遗产”早已有了国际公认的统一定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数字遗产保护草案》(2002)将数字遗产定义为“特有的人类知识和表达方式,这种独特资源包括数字形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制为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管理信息以及技术、法律、医学等其他领域的信息”。由于互联网环境变化莫测,当下学界对网络遗产的具体定义不尽相同且有着时间局限性。笔者认为,基于数字遗产与网络遗产之间的包含关系,网络遗产的普适性定义应简要概括为“网络化的数字遗产”或“网络环境中的数字遗产”。

目前根据现有的网络资源和信息,可将网络遗产划归为如下六类:一是网络信息与文件,如电子邮件、微信小视频、QQ和微博等社交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及生成的日志等。二是用户的虚拟账户及密码,如社交媒体账户、网上银行、网购平台的登录及支付密码等。三是网络游戏遗产,如种类繁多的游戏装备及角色等级、公会地位等。四是网络版权,如电子相册的网络肖像权、网络文学中的网络著作权、数字软件中的网络知识产权等。五是网络增值服务遗产,如用户的会员待遇、电商售后的保证和契约、网络演艺的虚拟门票、网购的短信验证码等。六是虚拟货币,以各种游戏币和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货币为主。

网络遗产的特征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日新月异,伴生的网络遗产在种类、边界等方面也将不断涌现新变化。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遗产,网络遗产具有以下特征:

1.互有交叠与边界模糊性

从整体上看,网络遗产的外延没有明确界线,几乎一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在网络上的财产和权益都可被纳入其中。从微观而言,网络遗产类别之间互有交叠,比如客服向游戏玩家发送的邮件既可归为游戏遗产,又可归为信息与文件遗产。由于现代法律强调准确性和严密性,网络遗产内部边界与外部边界的双重模糊特质也为针对网络遗产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造成了重重障碍。

2.发端于虚拟,落脚于现实

网络遗产并非金钱、珠宝、房屋等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本质上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的数据集合,具有高度虚拟性。然而,无论是网络遗产的表现形态还是处理过程中所渗透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带有浓厚的现实生活韵味,并与现实世界相贯通。例如,网民通过电子邮件的往来,实现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方面的联络与交流,解决诸多现实问题;网络游戏中对虚拟装备、虚拟财产的处理方式往往渗透着现实观念的影响;部分网络财产可用现实货币进行交易,比如瑞典网络游戏《安特罗皮亚世界》中的一个虚拟小星球曾以63.5万美元的身价售出,助推了虚拟物品高价交易的波澜。以上种种说明网络遗产将虚拟与现实高度联结起来。

3.隐匿性

传统意义上的遗产往往是易于观察的,小到古玩字画,大到楼房汽车,逝者生前的个人遗产几乎都可以查询,当然其弊病是不便于遗产隐私的保护。而网络财产是无形的、非物态的、隐匿的,只有通过互联网渠道才有可能被了解、掌握,且在密码的壁垒作用下更难以被发现、曝光。网络遗产凭借这一特征受到越来越多的现代人的青睐,用户为保护财产隐私和遗产隐私,逐渐认可将现实财产迁移到相对隐蔽的网络空间。以P2P形式的数字货币——比特币为例,用户交易必须经过登记密码和交易密码的双重检验,且交易必须建立在实名登记的基础上,这就极大地增强了用户遗产的隐蔽性与安全性。

4.互联网属性鲜明

网络遗产区别于学术意义上的数字遗产,最显著之处在于其依托互联网环境生存,并显示出互联网所具备的典型特质。首先,在信息网络向应用网络转变的趋势下,网络遗产的表现形态也发生变化,在各种涉及个人信息的网页、PC软件、App等电脑端、平板端、手机端均有分布。其次,当下中国互联网产业体现出明显的社区化特征,即在用户产生的流量中,内容流量比重逐步增大,而电商平台、新闻资讯、搜索引擎等其他流量占比变化不大。因此,在社会化网络大趋势下,网络遗产将会在人们愈加紧密的网络通联、在网络信息技术愈加频繁的碰撞之中迅速壮大体量。再次,绝大多数网络遗产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搭建的平台上,由使用者个人和中间商在一定的服务协议下共同控制和管理,进而增加了网络遗产归属权、使用权、管理权的潜在性争端。

5.时效性与不稳定性

网络遗产依附于运营商设置的各种服务平台,也易于受到运营商种种条件的控制,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服务协议硬性规定的网络遗产时效。例如,为满足用户大文件网络存储的需求,网易邮箱开发了“云附件”专属服务,并规定暂存在“云端服务器”的大文件只能在15日内被收件方下载。如果用户不进行续期服务,则文件到期后将被系统自动清理。在类似情况中,用户的生活照片、工作文件等重要资料极有可能过期被销毁,且缺少备份,无法寻回。

此外,平台退出市场、平台系统崩溃等特殊情况也增加了网络财产的不稳定性,由此导致的网络遗产遗失的赔偿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妥善解决方案。例如,360云盘于2016年10月20日发布云盘转型服务公告,决定“停止个人云盘服务”,并宣布从当日起进行会员退款,11月1日停止云盘上传,2017年2月1日起“关闭所有的云盘账号并清空数据”。早在2014年,360云盘官方就曾宣布云盘注册用户数已超过1.6亿。如此大基数的用户群体在360云端积累了超体量的网络数字信息,必然有一部分用户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其规定时限转移云盘上的网络财产。因此类似事件极有可能导致大量的网络遗产纠纷案件伴生,对此多数网络运营商颇感无奈。

妥善处理网络遗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首先,网络遗产是生者缅怀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凭借,是“互联网+”社会伦理关怀的重要体现。英国著名迷你电视剧《黑镜》第二季(2013)向观众描绘了一个神奇而温情的画面:当女主角玛莎的男友艾什被车祸夺去生命后,她在朋友的指引下借助艾什在社交网络上留下的一系列信息重塑了一个人工智能的真实男友,逆转了阴阳相隔的悲痛结局。虽然属于电影艺术创作的虚构手法,但足以显示网络遗产对于联结生者与逝者而起到的重要作用。引发热烈关注的网络遗产纠纷第一案发生在美国,案件冲突的核心就在于生者对死者的缅怀与账户资料归属权之间的矛盾:在伊拉克战争时期,美国海军陆战队队员贾斯汀为执行任务不幸身亡,其父约翰·埃尔斯沃斯迫切希望得到儿子的电子邮箱作为纪念,想借助邮件信息来寻回父子之间的美好记忆,但这一请求遭到了雅虎公司的拒绝。雅虎这一看似不近人情的举措亦存在较为充分的理由,即保护用户信息的绝对私密性,即使用户已离世。最终在法院斡旋之下,雅虎将其文件刻盘交付约翰·埃尔斯沃斯,但账户密码仍未透露,借此达到双方妥协。

网络遗产问题的妥善解决将有利于化解更多类似的情理冲突,留给生者“睹物思人”的空间,在归属明确的前提下满足生者精神和财产的双重需求,彰显人文关怀。比如Facebook曾推出一项名为“Legacy Contact”的服务板块,即允许用户在世时认定其网络遗产的代理人,代理人可在用户离世后代其管理主页,如回复评论和发布内容等。上百万用户对此服务项目予以肯定。与之类似,Google开发的一项名为“Inactive Account Manager”的服务允许用户在生前指定10位好友,当系统感知用户账户已经很久没人使用(大部分情况是用户已经死亡)时,账户所有的数据资料将被打包发给这10位被预先选定的好友。

其次,公民财产权神圣不容侵犯。网络遗产虽然具有高度虚拟性,但其同样拥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可以流通,具备财产的本质属性。若网络遗产得不到妥善继承,则意味着逝者和生者的劳动与权利未受到充分尊重。例如,2012年某皇冠淘宝店主猝死后,其男友向淘宝申请继承网店受阻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某网民也曾发帖抱怨,归于其母名下的淘宝网店在母亲去世后不可过户继承,使得交易结算产生大量不必要的手续费。在类似事件的推动下,淘宝网已推出店铺过户政策,支持离婚和死亡继承的过户,这彰显了对公民物权的尊重。然而,当下大部分网络平台未能正面肯定网络遗产的财产属性,要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依然任重道远。

再次,网络遗产的妥善继承符合大众产权伦理。西方先哲柏拉图曾说:“如果我照看得过来,我不会让任何人触动我的财产,或者不经我的同意让我的财产受到最轻微的干扰;如果我是一个理智的人,我必定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的财产。”以“尊重和维护正当财产权利”为核心的产权伦理自古便已得到世界民众的普遍认可和重视,在数千年的社会运转中调节着人们处理财产问题时的道德观念和方式方法。网络遗产作为互联网时代公民的正当财产,应当被纳入可继承财产之列,这对于维系当代伦理社会秩序尤为重要。

第四,保护、利用网络遗产是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人的需求无止境,而资源却具有稀缺性,因此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推动社会永续发展的一个恒久命题。网络遗产的有效继承、管理与再利用能够避免资源的闲置与浪费,更充分有效地发挥其物质和精神双重价值。如果个人网络遗产能在全社会各个领域共享,那么不仅使遗产本身得到永续传递与更新,同时也是为社会经济多元化发展助力。

此外,网络遗产必然成为未来巨大的市场空间,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迫在眉睫。当下已经有美国的Legacy Locker、Entrustet、If I Die、Tweet Hearafter以及中国的微博号“逝者如斯夫”等中间商专门从事网络遗产代理服务工作。以Tweet Hearafter为例,这个专门记录死者生前信息的博客开发了独特的内容模式——整合性地记录最后一条Twitter 的内容、发布时间、死者离世时间和在维基百科上的链接。又如美国的QR Memories公司为逝者提供 “墓碑扫一扫”服务,即将一个二维码镶嵌在亡者墓碑上,前来吊唁者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即可链接到载有亡者生前提供的内容的网页。这种适应智能手机端的服务模式紧跟时代潮流,独具特色。因此,在相对成熟的网络遗产服务产业链条形成之前,预先架构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与市场监管体系尤为重要。

网络遗产继承的现实问题

1.解决网络遗产问题的法律支撑不足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对“物”的界定基本上属于实体物,包括网络财产在内的数字财产基本上不在“物”的范围内。然而随着人们对财产观念的日益更新,以及对“物”的认定范围趋于宏观,为网络遗产“正名”已成为时代所需。但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网络财产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的“其他合法财产”给出明确说法,而《继承法》中的“其他合法财产”曾被框定为“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这反而增加了网络遗产纳入其中的难度。

放眼世界,法国于2016年10月颁布的数字信息管理法明确了公民“数字死亡”的权利,即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网络遗产的去向。按照法律规定,公民在生前可以向数据控制器发送指令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电子邮件运营商必须允许用户向其他运营商转移邮件、联系人等信息,这就为公民在生前转移网络财产、规避网络遗产纠纷提供了方便。新颁布的数字信息管理法被法国总理曼努埃尔·瓦尔斯赞誉为“民主历史上崭新的一页”。此外,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早在2010年便已通过立法,将电子邮件等网络遗产纳入遗嘱执行范围;德国普通遗产的统一管理方式已经适用于网络遗产,被认定为有经济价值的网络遗产在逝者死后10年内可受法律保护;韩国业已将虚拟财产纳入一般财产范围,赋予其物的属性。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目前我国网络遗产的继承往往通过当事人和运营商之间的协商来完成,相关法律流程亟待完善。

2.运营商服务协议相关内容缺失

在当代契约精神的约束下,出于规避不确定问题、保护用户隐私、减少公司管理成本等目的,运营商在撰写网络服务协议时常常对网络遗产问题避而不谈。例如,由腾讯QQ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规定可知,QQ账号的归属权属于运营商,使用权属于申请注册人,账号上的个人信息可在特殊情况下转移,而以网络遗产身份存在的账号、密码、信息的继承和转交等问题并未显著提及。此类缺失会导致负载于一个QQ账号之上的整套遗产在继承时面临重重阻碍。

3.多重相关方牵涉其中,利益博弈激烈

互联网是信息流通速度快、交流互动性强的虚拟环境,网络遗产也常因此牵涉多重相关方的利益,导致权利、义务难以在各方之间划清。首先,用户和运营商通过服务协议缔结交易关系,共同控制网络遗产;其次,良莠不一的网络环境滋生大量不法黑客,其常为牟利而对网络财产进行攻击并转手,造成财产泄露,进而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数量倍增;第三,网络遗产的本质是数据信息,而信息在“互联网+”时代基本上已经不存在获得壁垒,继承主体除了个人,还可能包括学校、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团体甚至国家,因此无形中增加了遗产分割的复杂度。此外,大量网络遗产不可硬性分割(如账号、独创性发明的知识产权信息、体系圆合的程序软件等),而由此导致的纠纷更难以协调。比如,美国Facebook公司推出的Legacy Contact规定,用户生前指定的遗产代理人只能协助管理或下载Facebook页面,但并不拥有阅读账户主人私人信息和登录账号的权利。这就揭示出网络遗产多重相关方牵涉其中,而任何一方均难以全权掌控的事实。

网络遗产继承机制优化策略

1.在时间次序和决定性上,以逝者生前意愿为首要参考系

相较于普遍意义上可继承遗产的物质性、可量化性,网络遗产负载着难以用数字衡量的超大体量信息,甚至涉及逝者的绝对隐私。有相当数量的网民认为网络空间的信息痕迹是个人不可泄露的隐私,应当随逝者的离去而成为永远的秘密。因此,合法的个体网络遗产继承方案应以逝者生前意愿作为时间次序和决定性的首要参考系,即继承内容、继承范围、具体分配方法等要素的制定都应首先考虑并取决于此。只有在“逝者未订立遗嘱”“遗嘱无效”“继承人无法继承”三种情况下,网络遗产继承才可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2.为网络遗产“正名”

为适应网络时代所需,使产权体系更加完善,国家立法机关应将《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定义扩大,纳入网络遗产,并在《民法通则》《物权法》中相应跟进。此外,还应以“结构化”思维对网络遗产的下属不同分类区别对待:如对于商品属性较强的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可允许继承者与其他网民之间缔结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供需关系,允许多种形式的交易;对于排他性、隐秘性较强的用户密码等,则只允许指定一方继承或一方购买,不可分割;对于获利能力较强的网店等,则只能由配偶、子女等被继承人的一方优先继承;对于拍摄的照片、视频及文字作品等精神财产,可复制拷贝后分配给亲属,倍增效用。然而,虚拟网络与现实生活并非严格割裂,许多事物是否属于网络遗产仍有争议,对其范围进行准确界定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前提。

3.鼓励或强制网络平台运营商参与协调网络遗产继承问题

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成熟完善的情况下,网络平台运营商作为用户的服务者,有义务协助用户顺利完成网络遗产继承行为。然而,由于服务用户的具体方法取决于运营商预先撰写的服务协议,运营商往往出于节省斡旋成本等利益考量而利用服务协议制定权之便为自己“脱身”,此类“霸王条款”使其在面临用户的协助请求时高枕无忧。然而,缺乏作为平台管理者的网络运营商的支持,被继承人将遭遇诸多不便。因此,国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有必要敦促各大网络平台运营商修改或重新撰写服务协议,明文规定自身协助客户完成继承网络遗产行为的义务。具体义务应至少包含四个层次:第一,完好无损地搜集、整合用户网络遗产并妥善保存。第二,不得私自使用、泄露、出售用户网络遗产。第三,当多个利益相关方出现冲突并请求运营商从中协调时,务必采取积极态度参与其中。第四,当自身突发意外情况而导致用户网络遗产受损时,应给予适当补偿。

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与现实世界互为补充的生存空间。当网络遗产问题愈加突显,人们应理性看待种种社会因素交叠而导致的此种困境,考量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也不应仅局限于法律、制度等硬性层面。提升个人法律观念,深化社会维权意识,在思想观念上不断跟进虚拟时代的前进步伐,方可为网络遗产问题的妥善解决营造良好的柔性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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