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为房产争执不下父亲立遗嘱捐希望工程

2016-12-21 17:48吴凡云张涛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8期
关键词:西湖区胡某继承人

吴凡云 张涛

2016年6月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继承、遗赠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胡二、胡三、胡四、胡五、胡六及已故胡大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取得南昌市西湖区某房屋1/14的份额,因房屋继承发生的费用由以上继承人按各自继承取得份额分摊;第三人江西省某基金会受遗赠取得南昌市西湖区某房屋4/7的份额,因受遗赠发生的费用由江西省某基金会承担。

被继承人胡某、段某夫妇生前先后于1994年及2001年分两次交纳房改款参加房改,取得本市某房屋一套。胡某夫妇育有子女六人,即胡大及胡二、胡三、胡四、胡五、胡六。段某于1999年3月14日去世,胡某于2005年11月28日去世。胡某生前立有遗嘱两份。其中,1999年遗嘱内容为将房屋财产交给孙子小胡所有。对于该遗嘱中的字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是胡某所写”。2004年遗嘱内容为“我在南昌市西湖区某房屋两室一厅一厨,另搭一小问共计60平方米,我生有三男三女共六人,由于子女争执不下,现在我愿意将此房屋交给国家希望工程,请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继承人之一胡大于2014年5月5日去世,原告称胡大生前立有代书遗嘱一份,但其提交的书面遗嘱不满足见证人的法定形式。

另查明,第三人江西省某基金会为被许可使用希望工程、希望工程图形标识等希望工程系列子产品的服务商标(统称为“希望工程品牌”)开展筹款动员、基金管理和资助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市西湖区某房屋的房改款有部分是在胡某、段某夫妇均在世时以夫妻共有财产交纳,部分是在段某去世后较短时间内、其积蓄未作分割的情况下交纳,且房改同时使用了夫妇二人的工龄,该房屋应视为该夫妇的二人的共有财产。其中段某去世后,房屋的一半作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取得,胡某及子女六人分别取得该一半中的1/7。遗产分割前胡大已去世,其继承人有权转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但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胡大的继承人范围,故法院对此不再进一步分割,当事人可另行主张。胡某去世后,因其立有遗嘱,应遵照其遗嘱执行。该案涉及的两份遗嘱均为自书遗嘱。2004年遗嘱虽未实际提交公证,但胡某仍将该遗嘱交给子女保存,而不是自行作废,可见其维持该遗嘱的意愿,该遗嘱作为自书遗嘱仍有法律效力。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后者为准。第三人江西省某基金会作为胡某在立遗嘱时及去世前长期居住地的希望工程品牌使用人,接受遗赠主体适格。且其在得知受遗赠后及时表示了接受,故胡某遗嘱中有效处分的房产部分由其取得。因1999年遗嘱中的字迹被鉴定为真,故鉴定费由申请方原告承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本案属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应遵照其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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