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履行研究

2016-12-21 13:35陈朋伟
青春岁月 2016年20期
关键词:环境治理问责行政

【摘要】众所周知,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都离不开生态环境,但随着经济的腾飞,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也越发的明显。但当今,我国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由于环境法律抽象、监督不力、自身履责认识不足等问题突出,治理效果不明显。本文主要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解决措施。

【关键词】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问题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经济犹如蛟龙飞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资源的消耗和环境污染等代价也是不容小觑的。残酷的现实值得我们警醒,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新年贺词中强调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贯彻绿色理念的环节中,扮演着中央大政方针的贯彻者和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执行者。所以地方政府的履行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的情况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的治理效果。

一、地方政府生态环境的概念和理论基础

地方政府在我国主要指相对于中央政府——国务院,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均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承担的环境责任包括三个层次:角色责任、法律层次上的责任和由于政府不履行或违背自身职责和义务所必须承担的责任。简而言之,生态环境责任由一种来自内心自觉,正在逐渐的被提高到法律层面上来。最终达到的以高效有力的法律来保障实施。

近年来,政府逐渐由专制政府向民主政府发展,而民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然而政府也会出现失灵,所以必须给予约束,即在立法层面上做到政府官员的权责统一。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权力从本质来说更加来自于人民,目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所以要主动承担起环境治理的责任。

二、地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履行中的问题

1、环境法有效性不足

自从1979年通过的第一部环境法律后,后续陆续颁布了20多部有关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的单行环境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但是这些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效用的发挥都需要进一步颁布法律规定条文实施的具体细节。另一方面,地方环保法律体系的针对性不强,导致环保执法操作困难。对于地方环境立法进行专项研究的成果又少之又少,无法从给予地方环境立法可供借鉴参考的依靠。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不完善。环境立法中政府权力多、义务少,反而普通公民和企业义务过多。

2、履责的监督问责制不健全

第一、立法机关对自身的监督权没有足够重视,问责中缺乏相应组织机构进行问责和问责手段较简单等问题。第二、司法机关受案范围较小、环境起诉主体严格,对行政公益诉讼未得到肯定。第三、公众问责意识较弱,且与政府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第四、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权威性不够、双重领导顾虑过多。

3、地方政府自身履责的思想认识不足

我国基层地方政府,包括领导在内的工作人员的环境意识薄弱,导致政府工作人员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这是地方环保履职不足的根本原因。地方政府出于政绩考虑,过度追求GDP为核心的晋升制度,对污染型经济默许。另外现有环保人员综合素质较差,治理效果难达预期。

三、我国加强地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责任的对策措施

1、完善落实政府的环境责任

第一、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根本之举是落实环境民主。所以积极发挥学者专家和公众代表应当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第二、转变环境管理理念,强化绿色理念,适当引导社会和市场发挥作用。第三、为了健全环境立法,立法机关承担更加深入具体地草案设定责任。与行政机关协调协商,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际性环境法律、法规。

2、健全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责任的问责机制

第一、应强化作为我国权力机关对政府环境行为的监督、完善权力机关的问责机制。第二、环境行政诉讼的案件受理范围必须适当放宽和加强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议制度。第三、强化社会公众的问责,一方面,政府要设立有关环境的投诉中心,为广大群众监督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公众应当充分利用各大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第四,要做到改革行政机关内部原来环境管理体制、现行的行政双重监察机制等提高行政内部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监察效果。改用“绿色GDP”考核政绩和完善“绿色GDP”的考核指标。

3、加大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

建立健全宣传教育管理机制,实现政府内部之间通力合作和强化自身的生态治理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搭建宣传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发挥起维护多数人公共利益的优势,鼓励和极力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到监督政府履责并投入到生态环境治理的热潮中来。

四、总结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实现腾飞,但为了实现更好更快发展,贯彻绿色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必须将生态环境治理重视起来。针对我国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种种问题,必须及时加以解决,才能朝着责任性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转变,最终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参考文献】

[1] 李俊斌, 刘恒科.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J]. 社会科学研究, 2011.

[2] 叶雯雯. 公共健康保障视角下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责任研究[D]. 华中师范, 2015.

[3] 张建伟.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完善[J]. 环境法制与建设和谐社会, 2007.

[4] 张成福. 责任政府论[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0.

[5] 张  萍. 中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及路径选择分析[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7.

【作者简介】

陈朋伟(1989—),男,河北保定人,本科学历,单位:燕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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