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2016-12-22 18:53王建成
科学与财富 2016年18期
关键词:基数失业社会保险

据官方媒体报道:2015年全年城镇新增就业1312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567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73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4.05%,全面完成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尽管如此,若加上历年来未及时就业的约700多万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其他未进入登记失业程序的群体,保守估计,我国目前失业人员可能超过了城镇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劳动年龄内总人数的6%。这一庞大群体在失业期间如何缴纳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费,在“民生优先发展”的今天,应该是各级政府需要考虑的大问题。

一、失业人员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基本情况

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失业人员主要包括新生劳动力中未实现就业和由就业转失业的人员。

在新生劳动力的失业人员中,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25岁以下的人员。这一群体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人少之又少。一是他们缺乏社会保险意识;二是都觉得自己还年轻,养老和医疗距离自己很遥远。三是把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寄托于不远将来的工作以后。另外一种是25-30岁的人员。这部分人中的3-4%的群体,可能是因日常身体素质较差,家长的保险意识较强,由其家长出资代为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是其他商业方面的重大疾病等医疗单险种保险。另一部份人,虽然多年未找到稳定性工作,但临时性的工作收入尚可,且有一定的保险意识,并办理了灵活就业手续而参加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在就业转失业的人员即失业职工中,大体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失业前所在单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规模较大的外资等管理较正规的企业失业职工,由于失业前单位为其缴纳了“五险一金”,失业后,在享受长短不一的失业保险待遇的同时,为不中断个人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的连续性,有70%以上的人办理了档案委托管理手续,与灵活就业人员一样,自行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但另外不到30%的人,由于受经济条件限制,不得不暂时中断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二是失业前受雇于个体私营企业或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员工。由于社会保险缴纳监管制度不严,有的地区尚未实行社保费的“一票捆绑”机制,导致这一群体的60-70%的人从未建立个人养老和医疗保险帐户;20%左右的人只建立了单险种帐户。这部分人失业后,少有进一步完善个人社会保险帐户的,失业后断保现象较为普遍。三是长期在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各类企业的“临时工”。一方面,虽然一些农村劳动力的户籍在农村,但许多人因长期在外打工非但在情感上疏离了农村,甚至还丧失了种田能力。不否认,其中的一部分人由于失业前所在企业管理正规,为其建立了完善的个人社会保险帐户,连续缴纳了一定年限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但由于这部分人本身缺乏稳定性,加之保险意识较弱,调转保险手续麻烦等因素,这一群体中的80%左右的人中断了养老和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连续缴纳,失业保险待遇一般也是一次性领取完毕;另一方面,各类企业还存在相当数量的“临时工”,这部分人虽然是城镇户籍,但由于企业用工管理等因素,其与所谓的“正式工”不仅在工资福待遇上有差别,保险费的缴纳也不同。

二、失业人员养老和医疗保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将自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失业人员与个体私营从业人员、企业的“临时工”和部分知识阶层的自由职业等人员统一归纳到灵活就业队伍中来,其养老、医疗等缴费基数也都按当地统一标准进行征收。基数高、费用大、连续缴费难已成为失业人员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中的普遍问题。

(一)基数连年上长,失业人员叫苦不迭。仅以山东省某一250万左右的城市为例,2015年该市将灵活就业的档案托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设定了从最低基数2623元,到最高基数4372元,平均基数为13115元的7个不同档次。原本的缴费比例是:养老保险比例为26%,医疗保险为10%,生育保险为1%。为鼓励失业人员选择较高缴费基数,保证将来退休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质量,该市出台了鼓励政策,2012年规定按平均基数缴费的养老保险比例可按20%缴纳。尽管是这样,按平均基数缴费的人也不足灵活就业投保人数的7%。其中,90%左右的人都是按最低基数缴费,仅仅满足不中断保费而已。即使按照最低基数缴费,养老、医疗和生育(20%、6.5%、0.5%)保险费一年也要缴纳8498.52元,虽然女满35岁,男满45岁可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费也在8341.2元。

今年,该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又有所提高,设定了最低基数2910,平均基数4850,最高基数14550元。哪怕养老保险比例统一为20%,即使按最低基数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一年也要缴纳9253.8元,如果加上生育保险的0.5%,年缴费就是9428.4元。如此高昂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入较低、负担较重、就业形式不稳定的“隐性失业”者来说,太多的人陷入了交与不交的纠结之中:交了,现在“吃不好饭”;不交,将来“吃不饱饭”。

(二)保险补贴范围有限,受惠群体有失偏颇。为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使其能够及时足额不中断地缴纳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并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2005年11月国务院出台了有关规定“对持‘4050人员在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由于这部分补贴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所以,各地市在先后开展社会保险补贴活动时,补贴的金额多少不等。但总体来说,凡享受到社保补贴的人,确实缓解了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部分压力。

(三)失业人员再就业总体收入不稳定,断保现象时有发生。目前能交上养老医疗社会保险的失业人员,多数是有一定收入的“隐性失业”者(或称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其就业的稳定性较差,许多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是以计时工资(如按天或小时等)为主;也有一些失业人员从事临时用工或季节工,很少一部分能力稍好的失业人员采取计件工资或者是零星劳务承包、产品推销等为主,总体来说,平均勉强能达到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而随着社保基数的大幅度提高,社保补贴却涨幅不大。

三、解决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要扎实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法》。并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并简化保险的缴纳、转移手续。现代电子网络技术如此发达,实现异地转移应该不是梦想了。目前,在失业职工中,农民工所占比例达40%左右,其参保率在低位徘徊与农民工流动频繁,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复杂和接续难有直接关系。

二要及时出台省、及以上的适合失业人员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保证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探索各类群体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服务办法,在众多的社会保障项目中,先抓带有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实行一险多制,降低“门槛”,实行“低准入、低享受”。

三是依据《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长期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缴费方式、待遇及对弱势群体相应的补助等法律规定;要因人制宜,设计可选择性制度,尊重失业者参保的个人意愿和选择,使不同收入水平、不同年龄、不同职业状态的失业者都能接受。

与此同时,要区分完全失业、间断性失业和隐性失业的不同情况,特别保护完全失业困难群体的保障权益,使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各类群体与有固定单位的职工享有同等或类似的保险权益。

作者简介:

王建成(1974—),男,山东省威海市人,学历:本科,专业或职业: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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