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监管理论研究

2016-12-23 13:25冯序
商情 2016年43期
关键词:会计信息监管信息

冯序

一、监管的界定

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研究的盛况,并没有自动带来监管理论研究的突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因缺乏对西方监管理论的系统清理而缺少参照体系。由于受到外来著作翻译的影响,加之不同研究者的研究重点差异,对监管有着不同的见解。早期的监管研究主要限于经济性监管(economic regulation)范畴,即主要指政府运用一系列惩治性手段,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期达到修正个人与企业经济行为的目标。有些学者看来,早期监管型国家的雏形可以一直追溯到19世纪甚至更早的时期,例如学者安东尼,奥格斯就发现早在英国的都铎王朝时期,当时的王室就曾颁布了超过300部法令法规,对贸易、雇佣、农业发展以及土地使用等经济事务进行规范管理。这种有别于古典自由放任的经济治理模式已经可以被视为现代监管型国家的滥觞。尼德尔认为,“监管是一个经济个体通过各种手段试图有意识地影响另一个经济个体或者其他多个经济个体的活动”。斯通(stone,1982)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徐经长认为:一般来说,在现代社会中,监管主要是指政府及非政府机构通过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方法等手段,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所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其目标是最终实现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二、监管主体

证券信息监督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两大类。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自律性监管传统比较浓厚的国家,自律组织的监督职责较政府监管部门更大一些,而在美国、加拿大、韩国、德国、日本等实行政府监管体制的国家,政府部门则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责。

我国与美国都是实行的集中性监管体制,都设置了专门从事专业的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美国的证券监管主体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the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是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理和控制着联邦级证券交易所(即经申请在SEC注册,可以进行全国性以及世界性证券交易的证券市场),这些交易所在管理和组织证券交易、制定各自的规章制度等方面,必须无条件地服从SEC的管理。SEC还通过对全国证券商协会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场外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的证监会是中国证券信息监管的主体,对证券信息披露、传递、运用的全过程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此同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署等国家机关对证券信息监管也有一定的监督职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监管对象及方式

政府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管,其内容既包括会计行为,也包括会计信息,还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比如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会计凭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任用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等,都是政府部门的监管对象。监管中介机构监管的对象是证券信息披露,传递与运用过程中的所有参与者,他们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新闻媒体,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幕人员,投资者等信息需求者。

四、监管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包括政府对信息的监管与市场对信息的监管,政府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会计信息的供应量。因为会计信息的公共性,使许多企业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不愿提供详细的会计资料。目前,政府对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比较重视,制定了许多有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和规章,对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对于其他企业,监管的力度要小得多。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企业会计基础薄弱,账薄管理不严,会计人员本身素质较低,很难提供客观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基本会计信息,使外部相关单位无法通过会计资料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给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也使税务部门无法根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进行查账征收,只能采用核定征收的简易征税办法;使金融等部门很难正确判断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不仅影响金融部门的正常运行,也阻碍了企业融资的顺利开展。政府介入了信息披露市场,通过强制性措施,提高这些企业提供会计资料的积极性,从宏观角度对整个经济的发展起到调控作用。针对会计信息的外在性和会计市场信息不对称,政府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控,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并使每一个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能平等地获得所需的会计信息。

五、信息不对称性下的监管

在资本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股东)之间、投资者(股东)之间、监管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等在信息来源、获取信息的时间、获得的信息数量以及质量等方面均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例如,作为筹资者的上市公司总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更加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信息来源不对称),大股东总比小股东能够较早地获得上市公司的信息(获取信息的时间不对称),机构投资者往往能够比较个人中小投资者获得更多数量的上市公司信息(获得的信息数量不对称),大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经常能比个人中小投资者获得更真实、更准确的信息(获得的信息质量不对称)。

参考文献:

[1]吴文峰,吴冲锋,芮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的能够降低股权融资成本吗?[J].经济学(季刊),2007,(6):4

[2]向凯.董事会效率对自愿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5):12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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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经长: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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