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的探讨

2016-12-23 13:36邵春玲
商情 2016年43期
关键词:民商法变化发展

【摘要】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社会也进行了大程度发展,再加上文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法律”和“权利”,这就需要国家对法律予以改进,使整个体系变得更加完备,而在整体法律之中,民商法是最重要的,本文将先对民商法进行基本叙述,根据民商法改变的具体情况,对其日后如何发展进行合理思考,为我国完备民商法予以有价值的资料。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变化;发展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等理念有了大程度的提升,那么这就需要国家对于各类别的法律予以提升,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内容删除,或者是将新情况加入进去,其中对于民商法两大类的法律来说,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发展,对民商法的要求都已经改进,使得民商法已经进行了改变,对具体改变予以良好研究,把握实际情况,对于日后如何完备法律具有重要正面作用,国家和相应人员一定要仔细思考。

一、民商法基本叙述

民商法并不是一个法律类别的名词,而是对于民法规定和商法规定的总体称呼,这所以将这两个类别法律整合出一个词语,是因为它们具有密切关系,当前我国的民法各类法律中,有商法的内容,而商法各类法律的内容之中,也有民法的一些内容,所以这个大类别的法律必然需要一同来思考,对其中一类予以改编,另一类必然需要相对应的改变。

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民商法改变的具体情况

在经济不断发展,社会、文化等也在进行相对应地发展,这个过程之中,人们的理念已经大程度改变,开始注重保护自己应该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个过程中,就会使用法律,民商法作为最常使用的法律,已经进行了改变,而全面把握这个方面,对于日后完备法律各环节工作具有重要的正面作用,改变的具体情况主要有:

(一)内容改变

一方面,从改变的基本情况来看,民商法整体的内容已经进行改变,主要就是因为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企业的数量也在增加,从而与钱款相关的工作内容越来越多,由此发生的纠纷数量也大程度增加,所以民商法具体内容方面的改变,就是在法律之中每一个条规定都更加注意钱款方面内容;另一方面,在原来的民商法之中,在钱款方面,经常只对进行交付和接收钱款两个环节予以规定,重点保障安全,但是这对于中间其它环节,但是近几年有很多因为中间其它环节导致的案件,从而国家开始对民商法予以改进,在内容之中,加入原来没有规定的情况,比如网络交付钱款,不仅对于规定的情况方面进行改变,在谁来被规定方面也有了新的内容,原来只是规定人,但是在网络相应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物”也可以损坏人们的利益,比如在网络之中受到欺骗,管理网络的工作人员必然需要受到惩处,因为没有及时发现不合法的情况,又如在网络中购买物品,交付钱款的时候系统出现了问题,系统管理相应人员必须负担起责任。

(二)准则改变

除了内容进行改变之外,民商法的遵循的准则也进行了改变,具体的表现在:一是对于安全的准则改变,在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在确定内容和文字表达方面,更加注重安全问题,而对于确定是否安全的准则也已经改变,这个准则就是以保证安全为法律的主要方向,以此使得法律层面效力大程度增加,所以对于当前网络之中与人们生活和生产有关的事项,有了明确的要求,二是对于公平的准则进行改变,因为民商法的主要准则就是公平,但是原来的法律只保护所谓的“强者”,比如地位比较高的一方,而当前的改变更加注意按照“理”和“事实”来判断,而且对于不符合市场规定的情况,也有了要求,三是对于效果的准则已经改变,我国的法律一直都在不断完备,但是在民商法方面,仍然以是否可以解决某一个案件为主,而这并不是确定法律是否有效果的关键,改变后的准则将是否遵循了公平来确定,使得效果和公平相对来说实现统一。

三、基于日后民商法发展的几点思考

明确当前民商法已经进行改变的具体情况之后,国家和相应人员一定要继续对法律予以改进,保证其不断完备,那么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民商法之中具体改变的规定条数仍然比较少,需要从下面几点进行思考:

一方面,国家相应负责人需要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予以研究,同时准确把握全球经济的真正情况,由此对民商法具体可以解决的事项予以拓展,完备民法和商法具体的内容,使当前新的情况包括在其中,比如微信、支付宝、微博等软件上进行钱款交付,所以必然需要保护这其中各方应该有的利益,同时详尽规定每一个方必须遵循的准则,同时对于网络的代码编号,也需要明确规定;另一方面,上文中一定提到,民商法可以解决的事件方已经改变,“物”也包括在其中,但是这还不能完全达到实际情况的需要,所以需要继续予以拓展,在具体拓展之前,先准确把握民商的各类负责人,然后逐一进行规定,保证民商法可以保护各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他们需要“怎样做”、“做什么”,这个过程中也可以考量国外对应法律的内容,使民商法也可以对国外人员在我国的生活、生产予以规定。

四、结论

总之,民商法必然会因为经济、社会等的发展而变化,国家和相应人员要准确把握这个方面,根据具体改变的情况来思考日后如何予以完备。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对民商法予以完备的同时,还要对其他类别的法律予以改进,使得我国的法律整体不断进行完备。

参考文献:

[1]王明锁.中国民商法典编纂的重大疑难问题——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晋阳学刊,2016,(03):118145

[2]赵艳杰.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24):1516

[3]葛晨毅.市场经济体系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4,(08):9495

作者简介:

邵春玲(1976.02-),女,汉族,安徽砀山人,本科,高级合规经理,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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