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认证视阈下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问题研究

2016-12-28 12:40朱晓邈葛鉴威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执业法学

朱晓邈葛鉴威

摘 要:目前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面临教学质量与毕业生素质认同危机,法学专业ACBSP与ABA认证机制分别通过职业能力认证与教育量化指标认证的方式对此进行回应。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应进行教学方法认证、资源平台建设认证、法律行业组织自治认证与师资构成认证。

关键词:地方院校;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专业认证

中图分类号:D90-4;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44-02

作者简介:朱晓邈(1975-),女,汉族,辽宁阜新人,法学硕士,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应用技术与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理论法学。

一、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情况概况

据2015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统计,目前开设本科法学专业的地方院校达到600所,其中符合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审核与麦可思研究法学毕业生培养良好标准的不足100所,其余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开展情况并不乐观。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实行通识教育,少部分院校借助其他学科优势资源尝试性的开设交叉性部门法学专业。但是囿于教学质量与教学资源的限制,地方院校法学专业通识教育毕业生的就业面临诸多限制,与此同时社会对于地方院校交叉性部门法学专业的开展也持观望态度,因而造成了法学特色学科的开展日渐式微。

通过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教师、毕业生以及地方院校所在地法律职业者的专项问卷调查和标准性访谈,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课程设置偏重通识教育,不能与就业实际需要有效接轨。法学本科通识教育旨在培养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完备的法学知识及素养,通过以核心部门法学为知识单元进行体系教学,构建法学本科生相对完备的实体法学与程序法学理论体系。[1]但是随着当前法律职业服务专业化程度的加深,通识教育难以满足更为复杂的执业需要,这就造成了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和工作过程中面临着更为沉重的专业知识更新与对口从业压力。

(二)地方院校法学教学资源相对匮乏,信息沟通与知识更新缓慢,不能进行差异化优势法学专业培育。法学教学资源主要包括法学教师队伍建设、图书馆资料与案例等学术资源供给和社会法务部门合作三个方面[2]。目前重点法学院校教师构成主要以“双师制”为主,法学教师一方面是课堂知识的教学工作者,一方面是社会法律服务执业者,而在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双师制”教师比例较低。地方院校法学限于资金、人力与设备等方面的限制,学术资源一直处于低限配置状态,对于法学图书、资料及案例数据平台的购买与搭建不够重视,加之缺乏对于社会法务部门资源的引入,知识获取与更新效率低下。

(三)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困境主观上表现为个人执业能力与知识应用能力的薄弱。衡量法学毕业生能力的指标是多重的,且并不只限于其对法条的熟识与法理的掌握,司法机关与社会法务部门更为重视的是毕业生以具体问题分析与学习能力、法务部门协调能力、文书写作能力与工作逻辑思维能力为代表的知识应用能力,应用能力的培养效果亦难从单纯课堂文本教学与测试中得到衡量。

(四)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困境客观上表现为社会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缺乏认同。法学专业本身具有毕业生总量大、专业通用性强的特点,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教学质量不突出与专业特色不显著的双重消极影响下,人才培养难以获得社会总体的关注与认同。

二、地方院校法学专业ACBSP与ABA认证机制的适用分析

教育部每年会对下辖各高等院校及学科发展进行考核评估,这是保障高等院校各学科及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的有效方式。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可以借助原有部委考核的方式,更新与发展基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业)与培养机构(院校)合作,面向社会整体需要与自身特点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化与应用化的认证机制。换言之,通过行业组织参与专业认证,提高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社会认同,提升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毕业生职业素养,为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建设提供新的参考依据与发展动力。专业认证机制是高等院校和学术科研机构基于自身意愿联合行业及社会第三方进行自我评定和改良的方式,通过社会对于自身资源、教学质量和毕业生素质的认定,保证自身学科发展具有社会信任的资质,这种社会认可的自发认证机制与教育主管行政机构的评估机制相互协作,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

目前,我国医学教育领域与工程教育领域的专业认证正在逐步开展,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教育质量认证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认证可以吸收借鉴美国法学专业认证的相关经验并结合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法学学科具有突出的应用性特点,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开展工作的认证要着重考量毕业生在执业过程所能实现的社会普遍价值和职业行为素养。20世纪80年代美国开始构建ACBSP专业认证机制,其创设的目的在于在肯定学术研究的重要性和保证研究与教学平衡的基础上,认证过程更加侧重于人才培养上的有效性和学生学习的真正效果。[3]具体而言ACBSP专业认证机制重视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战略规划,其要求法学专业教学工作者在课程开设上适应法律职业化所带来的应用性要求,要求在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改良教学方法并使用更为先进科学的教学技术,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与知识考查过程中侧重学习效果指标转化,使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既能全面的掌握法学知识,又能有效的将理论转化为综合职业素养与实际操作能力。

20世纪初期,美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数量与法学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多等客观因素干扰了教育部门对于法学毕业生素质的有效把控,造成了社会对于法律职业的认同危机。[4]为了应对这种局面,美国律师行业协会开始设立ABA法学专业认证机制,其目的在于强化行业组织对于法律共同体新单元的质量把控,回应社会信任危机。通过近百年的制度发展和完善,目前ABA法学专业认证机制实现了社会行业组织与教育教学机构的联合人才培养与认证合作,形成了基于教师考核、教学资源分配与教学任务设定为量化指标的法学专业建设认证标准与以毕业生执业过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掌握程度、法律分析与业务能力、人际沟通交流能力及职业素养与操守为量化指标的学生综合能力认证机制。

ACBSP专业认证机制侧重于通过法学专业课程与教学的考查与改革,提升教学效果。ABA法学专业认证机制则侧重于法学专业设置与毕业生执业资质进行量化,提高法律人才执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两种认证机制均对我国地方院校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三、专业认证视阈下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建议

当前地方院校法学学科的发展应通过法学专业认证机制实现社会对于法学教育教学质量和毕业生素质的认同强化。法学专业认证机制可以为法律行业组织提供参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评审的通道,加强社会对于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流程管理和认知,促进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自身建设,形成“有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依托于教学质量的提升,教学质量的改良通过法律人才素质提升得以验证”的良性发展模式。具体而言,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认证应从教学方法与教学效果考核、教学资源的分配与共享、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引入和法学教师队伍完善四个方面进行。

(一)以提升卓越法律人才知识应用能力与综合职业素质为指标的教学方法认证。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在于实现毕业生学习能力向执业能力的转化,通过问题探讨教学(PBL)、典型案例教学(CBL)与分组模拟教学(TBL)的课堂组织方式与教学方法改革与认证,降低传统宣讲式教学的比重,提升法学专业毕业生人际沟通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分析能力、组织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其中研讨所需问题、典型案例的选编与分组模拟的情景应通过地方院校法学专业校际间合作进行征集和遴选,保证教学方法的有效性和可评价性。

(二)以地方院校法学教学资源优化为指标的资源平台建设认证。地方院校法学专业认证的教学资源指标主要包括:能否随时为学生情景模拟提供场地条件与能否实现课堂教学的数字化,对于以上教学硬件设施配置无法保证的院校不予认证,同时主要考查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图书馆资源是否能够实现判决文书、法律条文与专著研究的检索与更新,并且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应将各单位教学资源整合实现数据库共享。

(三)以毕业生执业能力结业考核为指标的法律行业组织自治认证。地方院校法学毕业生目前主要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的形式完成结业考核,这种传统的结业考核方式不能有效适应就业的需要,因而专业认证机制引入法律行业组织执业能力测试并使测试结果成为毕业生职业素质评定的一部分,执业能力测试题目由司法机关、律师协会与法学学者联合制定,设立专门委员会对成绩加以复核,将统计结果反馈给校方、学生个人和用人单位,强化校方教学质量与毕业生执业能力自检,提升社会认同。

(四)以非教职人员引入地方院校法学教师队伍为指标的师资构成认证。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师资构成认证应包括非教职与专职教师比及教师与学生比两个指标:将客座法学学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资深律师等非教职人员引入地方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活动,可以保证在法学专业认证过程中,专职教师承担合理的教学负担,维持高水平的师生比例,同时提高学生知识转化效率。

[ 参 考 文 献 ]

[1]王继远.地方院校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02).

[2]胡晓进.法学教育如何向医学教育学习——美国经验与中国路径[J].法学教育研究,2011(01).

[3]刘莉莉,段池沙.职业类与学科类专业认证标准的比较——基于美国ACBSP和AACSB专业认证的案例分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5(10).

[4]胡晓进.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学院设置标准[J].高教发展与评估,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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