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时代下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

2016-12-28 12:47梁小婷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网络借贷规制法律

梁小婷

摘 要: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兴起与进步提供了技术支撑。本文在分析网络借贷含义和特征的基础之上,从法律的视角对网络借贷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作出分析,并且提出了规制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化;网络借贷;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58-03

一、网络借贷的基本涵义

(一)网络借贷的定义

笔者参考了国外的Zopa、Prosper,以及国内的拍拍贷等网站,对其特点、性质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得出了如下的定义。网络借贷是在互联网基础上建立的,在信息共享的环境当中,借贷双方通过竞标的方式取得相关的融资服务,以及议价的场所,在双方借贷行为完毕之后需要支付给融资平台一定的手续费用。由此可见,在网络借贷的平台当中,并不需要银行一类的金融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二)网络借贷的特征

第一,网络借贷需要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网络借贷发展的基础是互联网技术,其通过互联网技术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突破了传统的闭合式信息传递模式。借贷的双方可以依据互联网来进行信息的收集工作,弥补传统借贷方式中借贷双方信息掌握不均衡的缺陷。无论是借款者,还是投资者,都可以依据自己获得的信息进行交易活动,并且依据信息做好调查的工作。

第二,主体范围比较广。在网络借贷行为当中,借款人和放贷者遍布在全球各地,这突破了传统的熟人借贷的局面。而在网络借贷当中扮演借款者角色的,通常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个人等,他们往往会在短期内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采用传统银行借贷的方式,则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并且经历复杂的审查程序,这会为其借款造成重重阻碍。此时利用网络借贷平台借款,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自己所需要的资金。

第三,形式多样化,更加快捷方便。在网络借贷当中,借贷主体双方数量不一,可以是一对一,也可以是多对多。借贷的双方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以及能够供给的资金数量,判断此次借贷过程中风险的大小,通过自行协商或者在平台的协调下,成功完成一笔借贷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不需要经历复杂繁琐的审核程序,只需要在网络中输入信息,搜索信用符合标准的贷款者和借款者,则可以快速地完成借贷工作。

二、网络借贷风险的成因探析

(一)我国网络借贷的现状分析

美国的prosoer是国际上最早出现网络借贷的国家,2007年我国参照美国的借贷模式,开创了“拍拍贷”网络借贷平台。随着拍拍贷的逐渐流行与壮大,诸如人人贷、宜信等借贷公司纷纷涌现出来,并且正式投入了运营。一些在日常生活,或者经营活动当中遇到经济难题,急需要用钱的借款者可以通过浏览网站搜集相关的信息,只需要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并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担保,就可以获得了大额的借款。同时对于闲余资金比较多的人,可以通过平台将自己的钱借给需要的人,从中获得较高的利息。网络借贷平台直接越过了银行这一中介机构,连通了借款人和贷款者,是对传统融资模式的一种突破,有利于借贷双方的互利共赢。网络借贷平台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特点吸引了大批的用户,对传统的商业银行起到了强烈的冲击。我国的拍拍贷自从2007年开始创立,到目前为止注册的用户已经突破了50万人。随着网络借贷平台的逐渐兴起与发展,关于平台的负面新闻也在频繁出现。很多的新闻道出平台运营中的违法行为,用户对这些网站的信赖程度在逐渐降低,潜藏的金融风险在不断地加剧。正如上文所述,在网络借贷平台中隐藏着一系列的风险,这些风险会对借贷双方产生很大的威胁,影响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导致市场无法平稳的运行。近几年,银监会不断发布了通知,对小额的网络贷款进行了规制。笔者认为,随着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潜在的风险会越来越多,要想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认识到问题的所在,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管理模式,完善我国的网络借贷监管的法律体系。

(二)监管主体模糊

1.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首先,无论是通信管理部门,还是工商管理部门,都没有对平台经营的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申请营业执照的过程中,工商部门只需要对其注册的资本、平台的联系方式等等必要信息进行审查,对业务的范围没有过问的权利。而通信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其网络行为进行监督,同样也不涉及业务的经营,这就导致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信贷的风险;其次,网络借贷涉及金钱从借出方向借款方流转,投资方的权益保护问题,同时也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秩序起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职权。但是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通常将网络借贷平台视为中介机构,对于中介机构来说,银监会的这一类金融机构无法对其进行监管,这也造成了一些风险。

2.传统监管力度不足

平台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建立为其提供保障。但是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因此有关于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立法体系并不是很完善,没有单独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在实践当中,只能参考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以及对中介机构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监管。这一传统的监管方式,存在力度不足的缺陷,造成了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严重,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监管力度的不足,造成了信贷风险。

(三)缺乏对市场准入的法律规范

1.缺少对平台注册资本的规定

在网络借贷当中,平台的角色更多的倾向于中介机构,但是仍然不能忽略对其注册资本的要求与规范。因为网络借贷兴起的时间比较短,我国也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网络借贷行为,很多情况下都是依据《公司法》当中的规定,对平台的注册资本审查。未修改前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作出严格的要求,但在2013年《公司法》经历了修改之后,最低注册资本的制度被取消,这也就意味着更多的公司可以容易地进入到市场经济中。《公司法》放宽公司成立条件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平台的创立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同时也影响了平台整体质量,导致投资者很可能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从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我国的法律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设立,都对其注册资本的数量作出严格的规定,但是仍未关注到网络借贷平台这个领域。结合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发展迅速发展的趋势,以及在借贷当中潜藏的风险,法律都应当尽快对平台设立的注册资本作出严格要求。

2.缺少对人员从业资格的认定

除了法律对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对平台的从业人员资质也没有明确相应的标准。在我国金融领域当中,银行、保险和证券三个行业的工作人员,都需要具备严格的资质要求,才可以从事本行业的工作。在行业内部,定期需要开展培训工作,无论是公司的高管人员,还是普通的基层员工,都需要通过资格认证考试,才可以胜任岗位。但是在网络平台当中,并没有统一的资格认证标准,导致从业者的整体素质偏低,在工作中也常常出现不正当的操作行为,甚至会引发道德和法律风险。

(四)交易过程缺少法律规范

1.内部控制制度的缺失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在每个风险环节没有隔离制度,那么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很可能导致连环效应的发生,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与新兴的借贷平台相比较,我国的证券行业中有明确的防控隔离制度,一旦某个环节出现了风险,该环节会迅速被隔离,保证将客户利益降到最低。同时在《证券法》当中也重点要求了不同的业务项目,应当分开运行,不可混为一谈。网络借贷平台正式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才导致平台内部出现暗箱操作的问题。

2.缺少网络托管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的《证券法》当中,第139条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机构,主要保管客户的资金;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客户的资金属于其个人的财产,及时证券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倒闭的现象,也不能将客户的资金列入公司破产的财产范围之内。通过以上条文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国的证券行业对于市场交易的规定比较完善,监控力度也比较强。相比之下,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刚刚兴起,对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有所缺乏,对客户资金的安全无法提供有效的保障。同时,平台逐渐成为了资金池,也面临着非法集资的风险。

3.合同的标准不统一

在目前我国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借贷双方之间的合同,还是平台与出借者之间的财务管理合同,其合同的模板和格式都是由平台提供,并没有进过三方的协商程序,没有得到三方当事人的完全接受。并且很多的投资者有着强烈的投资意识,基于获得较高的利益,往往忽视了其中存在的风险。

三、完善网络借贷的法律规制途径

(一)监管主体的明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的对象涉及到全国各个角落,甚至部分平台已经扩展到了海外市场,如果仍然通过某一个地方的金融监督部门来对其进行监管,显然无法全面地覆盖所有的业务。每一个金融市场当中,有自己专门的监管机构。这一传统的监管模式,针对性比较强,也正是因为这一模式的沿用,导致了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处在监管的范围之外。对于银行这一种类的金融机构,从其设立开始,一直到最终的终止,始终由我国的银监会来行使监督的任务,对其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范围的确立等等,都进行严格的控制与管理。对于一些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其业务的开展也需要依靠银监会的管理。由此可以看出,银监会能够监督到业务的开展,掌握一定的功能监管的权利。综上,根据我国对金融行业监管的传统,以及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性质,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受到银监会的监管,且银监会应当作为统一的监管主体。

(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1.明确注册资本

因为网络平台发展时间比较短,对其注册资本的法律规制研究较少,笔者认为可以重点参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标准,来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进行法律规制。如果该平台所提供的服务比较单一,并且整体的运营规模偏小,则可以在正常标准基础之上适当降低准入标准。为了有效控制行业内部的风险,可以通过设立行业基金的方式,来应对突发风险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

2.对发起人资格明确限制

在注册资本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基础之上,对网络借贷平台发起人资格的审查也可以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比如我国的广东省,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格限制成,当地的骨干企业,因为其一般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为了推动网络借贷平台进一步发展,可以适当将发起人的范围由公司法人扩大到有能力的自然人。在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进行审查的时候,需要审查其资信等级、经济实力、是否有过犯罪等。

3.严格控制从业人员的资格

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借贷平台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到监管部门做好登记工作,将个人具体信息、是否有过犯罪等详细备案;第二,对禁止从业的要求作出明确的规定。即董监高的成员一旦出现了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则无法再进入到该行业领域从事相关的工作。主要包括:(1)在银行中留下不良记录,长期拖欠贷款没有偿还;(2)担任公职,被开除的经历;(3)以前是金融行业的从业者,但是因为违反了行业规定,被开除;(4)具有犯罪记录,或者因为失职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且自己为主要的负责人。

(三)规范交易的过程

1.合同标准的明确统一

合同模板的制定主体应当是监管部门,在结合交易特点、满足交易各方主体需求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标准。在合同内容设置方面,应当更多关注弱方的利益保护问题。在内容规范上,要明确不同的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可以享受的权利,避免后期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一系列矛盾。

2.完善资金托管的制度

对网络借贷平台资金托管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造成一定的风险。在网络借贷中,银行作为托管机构,应当与平台达成一致意见,由银行来保管托管的资金,建立相应的托管制度。

3.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网络借贷平台因为涉及到不同的业务活动,因此内部管理比较杂乱。在实践当中也多表现出了线上、线下区分不明显的情况。对于网络借贷的平台来说,对借款者的资格审查不完善,导致产生借贷风险。因此网络借贷的行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网络借贷每个环节的控制。

四、结语

笔者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很多的平台业务的开展,已经超出了必要的范围,由此产生了很多的安全隐患。基于这个问题,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网络借贷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并且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加以规制。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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