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存废理论的总结和思考

2016-12-28 14:40南贤美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摘 要:死刑存废这一问题自提出之日,备受争论,如今已经走了两个多世纪的历程,历时长,争论多。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然是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笔者从目前主流的观点,即死刑存置论和死刑废除论入手,阐述这两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与此同时,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实践,对死刑存废理论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做出切实可行的指导建议,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死刑存置论;死刑废除论;刑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87-02

作者简介:南贤美(1994-),女,朝鲜族,辽宁大连人,大连民族大学文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法学。

死刑作为一种最严重的刑罚,对于惩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这一刑罚的威慑的作用,是其他刑罚所具有的。基于死刑这一重要特点,这一刑罚也一直被人们理所当然的利用。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事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自己的代表作《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阐述了刑罚原则。这一法学论著中,贝卡里亚对死刑这一在法学发展历史中毫无争议的判罚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这一刑罚的存在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此以后,死刑是存还是废,在法学领域乃至社会各界都有着不同的主张,莫衷一是。笔者从相关著作入手,梳理线索,总结归纳。下面,笔者将分别从死刑存置论和死刑废除论的两种立场出发,表述双方理由,以供大家参考。

一、死刑存置论者理由

部分学者认为,死刑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惩罚手段,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此种观点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七个方面的考量,现在简单论述如下。

第一,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相当原则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刑事法律的各个过程之中。这一原则要求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结合而成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法的标准。在量刑方面,这一原则要求量刑与定罪是相当的,“相当”不仅是为了实现刑与罪的协调,更是为了价值上的平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一个人损害了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样的伤害。由此可推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第二,死刑制度是一项基于维护人权和法律权威双重考虑而进行的顶层设计。在法律价值理念中,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从业者所坚守的职业信条,也是每一个法学专业学生所认同的法律价值。对于那些以残忍手段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人,那些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人,以恐怖行为威胁国家安全的人,以死刑惩罚他们,就是维护了人权,维护的法律的尊严,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如果对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不以死刑进行惩罚,这件事情本身便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对被害者的不尊重。

第三,死刑的威慑力强,可以有效震慑暴力犯罪。对于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来说,实行暴力犯罪是内心都会产生一种恐惧,这种恐惧来自对死刑的畏惧。

第四,死刑是对重大犯罪、屡教不改罪犯的必要惩戒。对于个别犯罪分子而言,对社会仇视,对所犯罪不知悔改,对他人和国家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甚至会危害到整个社会的安定。

第五,死刑符合宪法要求,体现了宪政精神。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核心和根本。宪法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基本的人身权利。但需要指出的是,要想享受权利必须要履行义务,不能以侵犯他人权益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也是背离宪法精神的。

第六,不能利用简单的人道主义标准来定义死刑的价值。人众所周知,人道主义已经成为维系社会稳定和人类发展的基石。但是,我们不能把人道主义作为万能的价值理念应用到法律的每一个领域,最起码,死刑制度就不能简单来用人道主义标准来衡量。而且,死刑的适用是非常严格,审批的程序是非常严谨的。在司法实践中,只有那些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杀人犯才会被判以极刑。

第七,死刑可以节省国家财政支出,减少监狱的费用支出。如果一些应该判死刑而没有判的人待在监狱,这些人一般会被判无期徒刑,一直关在监狱内,势必加重了国家的负担。

二、死刑废除论者理由

对于废除死刑的理由,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的论述。死刑作为一种极刑,是严刑酷法思想的延续。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死刑所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死刑废除论者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提出了自己的理由,论述如下。

第一,死刑是对生命权的蔑视,是对人道主义的践踏。正如贝卡里亚所说:“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我己经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人之为人,是因为天赋人权,神圣而不可剥夺。一个国家,在量刑方面,要将量刑的价值理念和定罪的标准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强化社会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实现社会价值和法律精神的均衡协调。

第二,死刑制度使公民对国家机器产生了畏惧感,强化了国家机器的强制力。刑法作为公权力的有力武器,在维护国家权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死刑的存在也是对个人生命价值的否定。

第三,死刑是一个不可逆的过程,每一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目前各国的刑法理论来看,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的消长变化的情况,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的生命一旦被消灭,那么他就再也没有改正的机会了。

第四,死刑对于一些犯罪而言,会起到反面引导的作用,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于一些累犯而言,自知已无生路,失去了求生了意念,在绝望的心理下容易产生极端的行为。

第五,死刑制度关乎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一旦出现死刑错判的情况,司法机关就失去了改正的机会,法律的社会作用就会削弱。

第六,死刑制度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首先,从社会发展来看,一个国家对人生命权的重视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文明的发展程度。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死刑作为一种野蛮的刑罚方式,理应被更加文明的方式所取代。其次,从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方面来看,有很多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和生活环境令人同情,一个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社会救济不利,家庭教育缺失等多方面综合因素造成的。如果忽视了国家和社会的责任,这对犯罪分子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我国死刑的存废

综合以上观点,结合个人思考,笔者认为,我们应当用发展和联系的眼光看待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要考虑到死刑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特点。从社会发展的长远来看,废除死刑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人类历史进步的方向;但从我们目前的法治环境和国家实际来看,简单的废除死刑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简单而言,目前的中国社会还没有做好废除死刑的准备。

(一)我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杀人偿命的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的历史,成为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长期的历史积淀对一个民族集体观念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历史上,对杀人者处以死刑是人们普遍认为慰藉死者的最好方式,而中国古代又有死者为大的传统观念。所以,如果对非法杀人者不处以死刑,容易引起受害者家属愤怒和社会的动荡。第二,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环境较为复杂。在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下,死刑制度的存在,对于威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第三,中国现在的人权意识还比较淡薄,个人权利意识相对模糊,集体观念强烈。从这个角度而言,死刑较易为一般群众所接受。在中国的传统教化中,强调集体责任感,忽视个体存在的价值,个人利益要服从于集体利益。长期以来,在这一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对于维护集体利益,严惩危害社会的犯罪,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二)对目前法律规定的改革建议

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条件还没有成熟,单纯讲立即废除死刑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综合考量利弊后,我们可以在社会承受的范围内做出相应的立法调整,对死刑的范围做出明确的限制,最大程度的实现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

以下三点,是笔者对死刑的立法调整和司法实践中几点建议,在维护刑法权威的同时,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

第一,进一步减少刑法中判处死刑的罪名。死刑是用来惩治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还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在综合考量犯罪主观动机和犯罪客观后果后,可以不用实施死刑。从目前世界各国立法指导思想来看,减少判处死刑的罪名已经成为立法者的共识。

第二,削减经济犯罪中死刑罪名的数量。从理论上说,经济类犯罪是以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为目的,一般情况下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破坏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相对而言,经济类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适用死刑不具有社会普遍震慑力。对于经济类犯罪而言,通过完善制度,预防犯罪,才是中国特色法治精神的体现。因此,今后立法者应注意消减经济犯罪中的死刑数量。第三,在人性化的手段来减少死刑犯的痛苦。对于判处死刑的人来言,等待死亡的过程是煎熬的。死刑犯已经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在生命临终时,对他们有更人性的关怀,让他们少受一些痛苦的离开,这也是维护人权,体现我国法制精神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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