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暴力中“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学研究

2016-12-28 14:50王子莘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

摘 要:随着网络的兴起与信息的快速传播,近年来有关于家庭暴力的新闻报道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家庭暴力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对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刑罚处罚更是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文件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本文主要对于“以暴制暴”行为轻刑化的可行性及途径进行探究,并结合国际上对于类似案例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以暴制暴;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09-02

作者简介:王子莘(1993-),女,河北唐山人,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与法政学院,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与立法保护

(一)我国家庭暴力案件的统计

根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大多数受害方为妇女。2004年以来,妇联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案件每年都在4万至5万件左右。因家庭暴力而涉及的故意杀人案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10%左右。

一些地方的妇联组织和学者的调查研究发现,辽宁鞍山,60%的女性罪犯是因不堪家庭暴力而导致以暴制暴的恶性案件;福州的女性重刑犯大约80%是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的犯罪。四川某女子监狱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犯中杀夫、伤夫共233人,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共128人,占54.9%,而且这个数字只是保守计算。学者对121名服刑的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杀夫的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原判死缓、无期的占58.7%,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23.1%,五年至十年的占5.8%,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仅占0.8%。从量刑幅度来看80%以上都被判处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幅度。

(二)以暴制暴案件频发的原因

作为弱势一方的妇女往往会因为害怕更大的伤害而不敢离婚,或者是因为家中的孩子和老人的安全不能离开,所以只能日复一日的生活在丈夫的暴力阴影之下,在心理和生理都遭受巨大的创伤之后,在感觉自己的生命或是其他家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之时,杀夫这种行为的伤害对象是固定的,犯罪环境和犯罪原因具有特殊性,其犯罪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她们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而社会往往也会给予同情和宽容,对于这类案件的轻判更符合人们朴素的正义情感和道德观念,也没有违背法律所追求的价值。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受虐妇女被逼上绝路不仅仅是一个原因造成的,当她向公安司法部门求救无果的时候做出的悲剧性选择,社会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许多部门在接受求救信号之后一般都认为这类事件属于家庭纠纷,大多以调节的方式进行处理,导致施暴者的暴力行为变本加厉,而受虐妇女则面临着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都无果的境地,只能被迫铤而走险。所以对于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轻刑化趋势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三)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

“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实践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了,目前全球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于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的立法”。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这是我国首次使用家庭暴力一词。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法定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严重后果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于2015年3月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惩罚与防范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二、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正当防卫学说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

“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于正在侵害的不法侵害人,采取造成一定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侵害的行为。”传统暴力案件中正当防卫理论以正义和秩序为价值基础,以两方身体和心理素质相当的人发生争执为事实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当矛盾双方拥有相当的力量和相对公平的防卫环境时,传统的正当防卫理论才能够顺利实现其价值。认定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五个条件:①起因条件: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主观条件:必须具有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④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的人身或财产进行,不得对第三人实施;⑤限度条件: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正当防卫你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否定说

1.不符合防卫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实施防卫行为,大多数学者认为受虐的妻子无法在暴力侵害进行的过程中进行反抗,往往都是在丈夫处于两次侵害的间隙通过投毒或趁被害人熟睡将其杀死。在受虐妇女实施杀害行为时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所以坚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这不属于正当防卫。

2.不符合防卫限度

大多数的受虐妇女认为只有剥夺施虐方的生命才能真正让自己处于一个真正安全的状态,所以这种极端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制度规定的限度。在家庭暴力中,丈夫殴打妻子一般不存在故意杀人的意图,此时妻子的杀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由上可见,主张防卫缺失时间条件和防卫限度条件的观点都是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上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之定性进行评价的,持这两种观点的学者均是罪刑法定的严格遵守者,如果认为将此种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情形人牵强附会的解释为正当防卫,会对我国的目前的刑法之定罪标准的确切性造成冲击。”

(三)正当防卫的肯定说

持肯定说的学者从女性视角出发,认为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对于女性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是不公平的,因为女性从力量上根本无法与男性进行抗衡,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大多数女性无法保护自己,只能忍受暴力行为的侵害,正当防卫的制度并没有给受虐妇女带来实质意义上的庇护。“由于这类法律无视或没有充分考虑到社会造成的法律适用对象之间存在实际差距,忽视或排斥女性独特经历和不同境地,采取一刀切的立法模式将同等的权利分配给了不平等的男女两性。”

1.不法侵害持续存在

认为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的学者主张,由于家庭暴力的反复性和持续性,不法侵害应该被看作是一个整体的,时间上具有持续性的侵害行为,不能把每一次的家庭暴力孤立开来,将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存在解释成一个持续存在的过程,就可以解决构成要件的起因条件符合性问题。

2.时间条件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主要有四种观点,分别是“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直接面临危险说”、“综合说”不法侵害“结束”的认定,主要有“完毕说”、“离去现场说”、“危险状态结束说”、“排除危险说”。根据肯定论学者的主张,一旦将不法侵害看做是一个整体的、正在运行的过程,那么受虐妇女的行为就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并没有造成防卫不适时。

3.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要承当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对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有三种观点:“必需说”、“基本适应说”、“适当说”。持肯定论的学者一般从女性角度出发,认为受虐妇女由于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恐惧之中,对于限度的把握并不能从平常人的视角来看,她们对于危险的感知比一般人要敏感,所以对于危险作出反抗,受虐妇女并不认为超过必要的限度,法律不应该苛求受虐妇女能够准确的判断防卫的限度在哪里。

虽然正当防卫的肯定说有助于从制度上保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扩张性解释有可能从根本上违反刑法体系。

三、国际上的“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刑事诉讼中,“受虐妇女综合症”以专家证言的形式作为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有助于法官和陪审团理解受虐妇女的处境法与行为,利用正当防卫辩护理由将受虐妇女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英美法系受“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影响较大,该理论主要观点是,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有着异于常人的心理与行为模式,在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极限时,与受害人采取以暴制暴的行为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近年来有学者建议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引入中国,但是也有很多的学者认为这势必会造成“水土不服”。“受虐妇女综合症”是以专家证言的形式在法庭出示,而我国并没有这类证据制度,况且对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司法鉴定也没有确切的标准。

四、对于受虐妇女轻刑化的途径

对于反抗家庭暴力的受虐妇女处以轻刑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前面提到的无论是正当防卫的认定还是借鉴国外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在进行司法实践时都存在很多的问题。我认为可以以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为出发点,建立一个统一的轻刑化标准。对于家庭暴力引发的受虐妇女杀夫案进行灵活的量刑与刑罚执行,综合考虑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主观恶性,群众的情感各种因素,在合适的范围内对受虐妇女的再次伤害降到最低。

(一)司法机关应出台相关指导性案例或法律文件,对于全国各地此类案件的量刑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改变同案不同判的局面,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

(二)对于《反家暴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具体的解释,明确适用范围和法律含义。

(三)公安、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家庭暴力,改变过去对于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着重保证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刑法学界对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研究理论很多,但是未必都能使用到实践中来,在相关立法有待完善的现实下,司法更应该起到重要的作用。受虐妇女作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不应该再让她们在法律中成为受害者。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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