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来甄别自杀现场

2016-12-28 18:56周鹏刘毅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现场勘查

周鹏 刘毅

摘 要:现场勘查是侦查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现场中查获取得的痕迹物证是侦破案件的关键线索。在一些多人死亡的凶杀现场,有时案犯就在其中(自杀),如果仅是依靠法医尸检来侦查有时候并一定完全可靠,所以还得需要对案发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勘查,佐证来判断死者是属于自杀还是他杀。本文结合实际案例来探讨研究如何通过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来甄别自杀现场。

关键词:现场勘查;痕迹检查;甄别现场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81-01

作者简介:周鹏(1987-),男,汉族,重庆云阳人,本科,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研究方向:刑事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方面;刘毅(1986-),男,汉族,重庆云阳人,本科,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研究方向:刑事现场勘查、痕迹检验方面。

案例一:在2014年5月3日的凌晨5点多,湖南省某市的一宾馆内发生了一起凶杀命案。该饭店的一名三陪女死在了三楼的306房,在303房则死者一名306房的住客李某和该饭店的一名女服务员。通过对案发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提取检验后,警方得出结论三陪女郎系306房的住客李某所杀,后因被女服务员发现,遂将女服务员一并杀死,后因畏罪而自杀。

案例二:2014年10月22日晚,某乡村的一民房内,惨死着一男一女,两者系夫妻关系,为该民房屋主。警方通过周边走访和对现场痕迹物证进行勘查后排除了第三方作案的可能性,并认定该案死者系户主关某杀妻后再自杀。

通过对上述案发现场的勘查、物证检验、分析,凶手是否自杀于现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甄别认定:

一、勘查现场是否有外人进出的可能性

根据逆向推理思维,如果案发现场有死者以外的人进入,就必须会通过进出口出入,所以确定进出口是此类案件现场勘查的首要环节,只有将外人作案逃离的可能性排除掉才能往凶手可能就在死者当中的方向勘查。在上述案例二中,民房内的两间平房只有一进出的门,经过专业人员勘查,门窗完好无损,没有遭到破坏的痕迹,屋顶、天窗、屋后围墙等也没有出现攀爬的痕迹,连陈旧的蜘蛛网也完好无损,因此基本可以排除有外人进入房内作案后逃离现场的可能性。而且该案现场的门是从内部反锁的,这只有室内的人才可以做到,因此可以排除案犯入室作案后从此门逃离的可能性。

二、现场是否有死者以外的人留下的与作案相关的痕迹证物

案发现场只要有除死者外的人进出,就会留有一定的线索,这是触物留痕的自然规律,所以在勘查案发现场时要留心现场的痕迹物证,哪怕是很细小的物证都不可错过,比如手脚印、毛发或遗留物等,要对这些痕迹物证逐一进行甄别以确定是否为死者以外的人所留下的。如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在现场提取到了大量手脚印和血迹,经化验比对均为现场死者所留。所以说,只有对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全面采集、分析和甄别,并彻底排除他杀的基础上,才能作出自杀的判断。

三、现场是否遗留有杀人凶器

凶手有使用过何种凶器,这可以通过检验死者身体上的伤痕来进行鉴别。首先,辨认死者身上有多少道致死的伤口,分别为何种凶器所致,这些凶器是否就在现场,如果尸体身体的伤痕在现场找不到对应的凶器,那么则有可能为死者之外的人作案。其次,要判断尸体与凶器的位置关系是否正常,杀人后凶器的位置有所移动,凶器上的痕迹物证是否为死者所留下的。如果凶手就在死者当中,那么死者的伤痕就应该与现场的凶器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不可能在死者身上会出现现场凶器以外的伤痕,而且凶器在现场的位置是属于自然掉落而不是经过可以藏匿或摆放。最后,最关键的一点是凶器与凶手尸体的位置要视凶手受伤的位置、受伤的轻重程度及受伤后的活动能力、受伤至死亡的时间来判断,正常情况下,凶器不一定是掉落在凶手尸体身旁,但也一定不可能凶手受伤后可能活动的范围内。

四、结合尸检分析死者致命伤是否符合自己造成的常理

辨别死者是否死于现场,除了对上述的相关痕迹物证进行勘查之外,还需要结合尸检,来确定死者致死的伤痕位置、致死方式。正常情况下,如果凶手是自杀死亡的话,那么其致死位置应该是在自己手所能及的位置,且形成的损伤方向与自己手的运动方向是一致的,由于受运动所限,损伤部位集中且多为浅表伤,致命伤只有那么一两处。

五、结语

凶手行凶后在案发现场自杀身亡是现场勘查工作的一类特殊现象,具有一定的侦破难度,其定性会对案件的侦破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如果将凶手自杀定性为外人作案,则案件将难以侦破,浪费大量人力、警力,最终还可能成为悬案,所以,对这类案件的侦破必须要通过详细周全的现场勘查和痕迹检验来对现场做认真的甄别。

[ 参 考 文 献 ]

[1]张冠营.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1):26.

[2]冯振章.命案现场勘查中痕迹检验与法医的配合[J].决策与信息,2015(10):18.

[3]姚数坤.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技术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研究[J].法制博览,2015(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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