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与公证审查

2016-12-28 18:57臧佳鹏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公信力公证

摘 要: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增强,而作为一种影响力较大的法律制度—公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影响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但是事实上,在社会正常生活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不良的社会现象,对公证公信力的提高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对公证公信力维护的过程中,公证审查是其中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尤其在预防违法以及纠正公证等方面具有积极的影响意义,因此在今后社会发展过程中,如何提高公证公信力为维护力度必将成为研究的重点和趋势。而本文将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经验,对公证公信力的维护以及公证审查的详细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供今后参考使用。

关键词:公证;公信力;公证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184-02

作者简介:臧佳鹏(1977-),男,山东青岛人,法律本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公证处,四级公证员(初级),欲晋升三级公证员(中级),研究方向:公证。

对于我国来说,公证制度主要是以公证公信力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而这种独特的表现形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公证公信力维护的主要手段就是公证审查,这就要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当时刻坚守真实、合法等基本原则,切实发挥公证审查的积极作用,提高本质与形式的融合深度,为公证审查工作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保障。

一、简述公证公信力

对于我国公证来说,它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广义和狭义。从广义方面分析,它的实施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避免不必要民事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保障社会稳定发展也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年,学术界对公证公信力的研究比较多,但是有关其概念和定义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通过对研究文献内容等进行分析发现,这些有关公证公信力的概念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的主观性特征,没有从法律角度出发使得概念内容脱离了公证公信力的本质。作为一种法律推定力—公证公信力主要是由公证机构行使证明权,为社会生活中构建信用环境,以切实保证和提高公证目标的合法性、客观性和有效性等,对社会稳定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阶段,我国公证制度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最为有效。首先,公证文书,它主要是由事业单位出具,且其出具的文书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质证明特点,符合证明文书的真实、有效、客观等权力要求;其次,公证人员具备专业的资格认证水平;再次,整个公证过程具有规范化、具体化等基本特征,而这也是保障公证证明具备法律效力的基础;最后错误公证撤销机制正在不断完善之中。

事实上,在社会生活中,公证公信力只有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呈现在当事人面前,才能够被当事人所认可,因此公证公信力得以维护主要因素就是公证行为和公正书。首先,作为一种可靠性较高的证据公证书,在整个事件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对公证文书或者是文件的法律效力、法律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直接性的证明。而公证作为社会生活中一种十分重要的信用制度,其职能的发挥主要依靠的就是其公信力。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公证书审查失误而导致的公证处坐上被告席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一现象的发生一方面与公证处身份特点和定位不准等有关,另一方面就是公证审查问题的存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公证处的调查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对事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难度比较大,例如相关部门在配合公证处调查过程中配合积极性较差,导致一些“假证明”、“假陈述”等可以顺利通过公证。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得我国公证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地位,公证的信用也在不断的降低。

二、浅析公证审查

在对公证公信力进行维护的过程中,公证审查是常用的手段之一,同时这也是最为有效的手段。而公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自然人等申请公证事实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以及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其中真实性的审查是指对申请事实和行为等的客观性进行审核,并通过对事实的调查分析来探知整个申请行为的有效性,只有符合上述要求后公证机关才能够出具相应的证明;而合法性的审查主要是以工作人员为主,审查其公证过程是否合乎法律规范、社会公德以及公共秩序等基本要求。综合以上分析可知,公证审核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合法和真实等原则为行为指导,两者缺一不可,合法原则的基础是真实,而只有确保申请事件的真实性,才能够保障其合法性,但是申请的真实性并不意味着其具有合法性。例如,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都是真实的,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合法的,而这就要求必须对申请时间进行必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从而有效地提高公证水平。另外对于同一申请事件,不同的审查方式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同时其公证效力也是存在一定差异的。现阶段,我国公证审查的主要方式有两种,它们分别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其中实质审查是以对公证事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为主,同时也会涉及到对其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查,从这方面分析可以看出,实质审查的全面性和权威性比较高,是一种直接性证明的方式,因此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求比较高。而形式审查属于一种间接性的审核方法,其主要是以文件、文书等为主要审核目标,查看其与原始文件的一致性,但是对文件、文书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做要求,因此这种审查方式的应用其相关工作人员所承担的责任比较小。目前对于我国而言,主要是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这是因为实质审查形式在应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符合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而这一时期内市场秩序较为混乱,且信用环境也比较差,如果不对相关内容实施实质审查,那么欺诈行为现象将会愈发严重。第二,实质审查的开展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行为中,实质审查实行的范围和频率都比较小,这样一来造成公证错误事件发生概率比较高,进而导致交易当事人蒙受一定的损害,因此实质审查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降低对交易当事人的损害程度,另一方面对稳定市场秩序,创建信用氛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增强公证机构的责任意识。实质审查对公证机构的责任意识要求比较强,而单纯形式审查形式的应用,即使出现一定的错误,公证机构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是比较模糊的,而在实质审查制度执行后,一旦公证机构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后,公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通过这种强制性措施的实施,一方面对增强公证机构的责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有效的降低了公证错误的发生概率,对提升公证信用具有一定的作用。第四,实质审查可以进一步强化公证的公示和公信职能。在公证过程中,错误公证的发生会造成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出现问题,进而使得公证错误的发生,随着时间的积累,公证错误次数的增多会让公众对公证机构丧失信心,这样一来回事公证的公示和公信功能失去意义,对交易的进行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严重的还会使权利人蒙受一定的损失,基于以上这些原因,实质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尤为重要的和必要的。

三、探究公证审查制度建立对公证公信力维护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对需要办理公证业务的当事人要求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内容中的相关规定而要求的,但是通过对这些条例和规则等进行分析发现,一些涉及到公证审查原则的规定内容还不完善,实际执行过程中标准无法统一,这就造成公证工作人员在对当事人提供材料进行审查过程中主观性比较突出,从而对公证书的质量造成的一定的影响。

我国《公证法》中明确规定公证员的审查义务,但是对具体审查内容分和形式方式等未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不同地区公证处人力资源、监管水平以及经营成本不同,最终导致不同公证机构对同一公证事项的审查内容和方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另外即使是同一公证机构在对同一公证事项进行公证审查的过程中,受到工作人员认识水平、工作经验等不同的影响,其审查内容和方式也是不同的,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在工程实践中审查的标准不统一,严重的还会出现一定的矛盾冲突,最终对公证审查的稳定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坏,进而影响了公信力的维护质量。因此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在公证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来完成审查工作。不同的公证事项具有不同的特征,同时其对公证文书的要求也是不同的,这就需要公证机构结合公证事项的具体要求,采用不同形式的审查模式。而通过实际调查分析发现,我国公证领域一般都是将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再加以应用的,因此从时间方面分析,对所有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不科学的,同时也是不合乎实际要求的。

其次,实质审查模式在应用过程中,对人力、物力等的投入要求比较高,同时还必须要求公证机构具备一定的责任意识,这不仅是我国现阶段国情的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公证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与西方国家公证审查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如果照搬西方国家的审查模式必然会造成公证领域的混乱,一旦公证审查内容的真实性出现问题,那么当事人必须自己去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其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也比较低,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公证任务的基本要求。

最后,对于我国而言,公证的基本任务是以纠纷预防、减少诉讼、降低违法与犯罪率等为主,而正是实质审查模式的应用为这些任务的完成提供了坚实的保障,进而也有效的提高了公证的公信力。但是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是两种形式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优点和缺点,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必须结合事项的具体情况选择审查形式,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的提高公证效率,另一方面对提升公证信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结论

综上所述,在我国公证领域中,其对审查内容和方式等的规定比较模糊,同时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的界线也并不清晰,对保障公证公信力的意义不大,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应当将有关公证审查的内容和方式等进行细致化的规定,降低公证行为的主观臆断行,避免公证员出现违法行为,提高公证机构在公证领域的公信力。

[ 参 考 文 献 ]

[1]龙宗智.影响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因素及其对策[J].当代法学,2015(03).

[2]杨硕.试论公证的公信力[J].赤字,2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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