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与挑战

2016-12-28 23:45杨习丽李佳佳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重建机遇挑战

杨习丽 李佳佳

摘 要: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在“一带一路”框架下将迎来众多机遇,如仲裁管辖的扩张、产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前景、国际商事仲裁格局的改变等。同时也面临着立法缺陷、地缘政治不稳定、竞争与淘汰的国际环境、ODR发展不足等因素的困扰。因此,需要我国针对客观现实,通过各种举措以期重新构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新机制。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机遇;挑战;重建

中图分类号:F125;F42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19-02

作者简介:杨习丽(1991-),女,汉族,河南三门峡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李佳佳(1986-),男,汉族,河南信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改革开放使我国由世界进步与发展的“旁观者”一跃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引领者”,对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仲裁而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既充满未知的挑战,也孕育着无限的机遇。

一、“一带一路”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机遇

(一)扩张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相关因素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扩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和特殊管辖来确定管辖权。这一规定限制了我国涉外案件受案范围。而我国《仲裁法》中却无此种要求。只要双方合意,可自由选择哪怕市县级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因此,地处“一带一路”前沿的中西部地区的仲裁机构所享有的仲裁管辖权及仲裁事项将得到极大的扩张。其次,促进中国常设仲裁机构的发展。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人文地理、法系分属、司法制度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合作中所产生的纠纷,很难甚至有些不可能通过司法审判程序予以解决,仲裁的价值与必要性赫然显现。再次,仲裁员权利的扩张。虽然我国对于仲裁员的选任及职权有着严格的立法限定,但当事人的合意选择可扩展仲裁员的权利范围。如他国国民可赋予中国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对于双方没有约定的仲裁事项,对仲裁协议的漏洞进行填补的权利。

(二)推动仲裁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化和产业化的趋势,将仲裁的司法性、审判性最大限度地与当事人的自治性与市场化相结合。如“仲裁营销”策略实施和“仲裁市场化”理念的提出与实践。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该机构在每年度的工作报告中都把本年度的收案量作为重要的业绩指标。而在内部机构设置上,除设立立案咨询部、涉外业务部、海事仲裁部等部门,还专门设立了事业拓展部、仲裁监督部,提出了办案、拓展、监督三位一体、协调并进的发展思路,以进一步拓展仲委会的业务。

(三)重塑国际民商事仲裁新格局

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在其国内法中规定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当属1958年由联合国主持并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心及主要仲裁机构分布于欧美国家,这与环亚洲-太平洋经济带活跃的国际经贸交往现实不符,与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国际经贸发展中的日益重要的地位不符。借助“一带一路”战略,我国可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主体,以香港仲裁中心为“第三种选择”,扭转国际商事仲裁以欧洲为中心的局面,建立起以中国-亚太为核心的国际商事仲裁新格局。

二、“一带一路”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

(一)我国《仲裁法》的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仲裁法》已实施二十多年,面对“一带一路”的“新政”,会显得“力不从心”。主要表现为:一是我国仲裁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合理限制。主要表现为仲裁法中对于当事人有效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与行使要件的硬性要求,二是仲裁员制度的缺陷及运行失范。三是仲裁程序诉讼化状况时有发生,仲裁过程的司法化、审判化正侵蚀着仲裁的高效、低成本、灵活、自主等内在价值。四是我国仲裁法对于临时仲裁、友好仲裁及上诉仲裁(二次仲裁)等仲裁程序的立法缺失。

(二)地缘政治的负面影响

“一带一路”所包含的国家和地区,是当今世界地缘政治最为复杂和最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一是世代延续的历史问题,如二战及后续问题造成的中韩日间的隔阂与不信任;二是复杂的宗教矛盾,中亚、西亚与北非地区各宗教间及各派系间矛盾与积怨而致的中东问题、恐怖活动此消彼伏;三是领土争端的存在,印巴冲突、乌克兰危机、中印“藏南领土争端久谈不决。南海争端,日俄北方四岛争端,日韩独岛之争日演愈烈;四是域外国家的霸权干涉,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散布“中国威胁论”,煽动域内国家对中国进行挑衅与对抗。

(三)ODR发展的不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深入到各个方面,随之网络纠纷也越来越多,传统的诉讼审判程序不堪重负。因此,ODR这种网上在线争议解决机制迅速得到了多数国家的支持与适用。但目前我国在线网络仲裁的发展步履维艰,我国ODR机制在解决相关纠纷所能发挥的作用将十分有限。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在硬件方面,我国网络基础设施不甚健全,网络运行管理机制相对落后;二是在主观方面,受传统购物与消费观念影响,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及在线争议解决机制仍心存疑虑,而公司企业对电子商务的营销模式的态度亦缺乏热情。

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重构

(一)完善我国仲裁法律制度

首先,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做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及仲裁机制的完善,我国应审时度势尽早撤销对这两项保留声明以完成法律的对接与并轨。其次,充分保证当事人意思自治事仲裁最主要特征。再次,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仲裁员的选任条件,实行严进宽出的竞争淘汰机制,建立仲裁员错案追究制度。加大对仲裁员虚假信息的查处力度,取消驻会仲裁员,规范仲裁员花名册。其四,严格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参与权,有力纠正仲裁诉讼化现象。最后,建立并完善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仲裁、友好仲裁机制,探究建立上诉仲裁的可能性。

(二)加强区域间合作

我国应在业已建立的友好合作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加深与沿线国家仲裁界的交流与友好合作,构建多双边仲裁合作及定期交流机制,提高合作质量。适时通过协商谈判,建立“丝绸之路投资争议解决中心”,将通过丝路基金或亚投行等融资渠道新增区域内国际投资所产生的投资争议提交中心解决,并达成和共同签署《解决丝绸之路投资争议公约》等法律文件。同时,扩大域内国家间互纳仲裁员范围,共同培养国际仲裁员队伍。增加沿线国家仲裁员比重,扩大当事人指定范围,并充分发挥外籍仲裁员的力量。

(三)完善ODR

ODR作为新兴争议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布局之下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不可估量。根据我国目前ODR发展的现状,可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完善我国网络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国际互联网连接互通水平,通过“北斗”卫星系统,实现通讯信号的全球高质覆盖。其次,在我国国内及沿线国家内建立一定数量的ODR认证网站。再次,实现国际商事仲裁ODR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间的配合与对接。最后,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手段,对国际商事仲裁ODR形式赋予其必要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确保国际商事仲裁ODR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效力性。

[ 参 考 文 献 ]

[1]刘金玲.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J].大众商务,2010(2):237.

[2]武圣涛.论当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发展趋势[J].山西大学学报,2008(5):70.

猜你喜欢
重建机遇挑战
RCEP与房地产机遇
再见,机遇号
不必过于悲观,四大机遇就在眼前
关节镜下腓骨长肌腱重建前交叉韧带的临床研究
用镜头“重建”徽州
第52Q 迈向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