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DNA证据的法律价值解读

2016-12-28 13:35王素清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摘 要:DNA证据作为司法审判实践中重要的法医学证据,在破解疑难案件、维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即使在法律体系相当完善的欧美国家,DNA证据的法律适用依然存在一系列现实困境。本文在论述DNA证据的法律价值基础上,就DNA证据价值实现的法律困境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DNA证据;法律价值;法律困境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64-01

作者简介:王素清(1972-),女,汉族,江西赣州人,中专,广东淡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中级技师,研究方向:分子生物学。

DNA证据的获得建立在DNA分析基础之上,在DNA证据的采集、分析和法律适用环节,我们都可以清晰的看到DNA证据法律和科学价值,也能看到DNA证据法律价值实现的现实困境与冲突,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DNA证据并权衡利弊,不仅事关立法技术,同时更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反映。

一、DNA证据的法律价值分析

第一,DNA证据是辅助案件侦查的重要科学手段。DNA证据被誉为新时代的指纹识别技术。由于DNA证据具有鲜明的科学性,与证人陈述证据的主观性相比更加客观真实,DNA证据的获得不仅可以确认实物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还是判定实物证据能否成为案件证据的关键因素,因此成为案件侦查证据合适的重要手段,DNA证据的这些优势是其他证据所无法比拟的。

第二,DNA证据有助于纠正冤假错案。据密根系大学Samuel R.Gross等教授的统计,在1898年至2003年间,依靠DNA证据,纠正了328例错案,帮助了1456位公民洗清罪名。在这些冤假错案的就正中,DNA证据的法律价值不言而喻,尤其在谋杀案和强奸案中,作案现场的实物证据较多,DNA鉴定技术的应用为法庭审判提供了科学真实的证据。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DNA证据的应用纠正了大量谋杀与强奸错案[1]。

第三,DNA证据具有威慑犯罪人员的作用。当前,国际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进行了DNA证据的立法,以德国为例,其刑事诉讼法第81条就明确规定了DNA证据的采集程序、分子遗传学检查程序和司法适用程序,我国台湾地区也将去氧核糖核酸采样证据作为锁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刑侦机关开始将DNA证据作为案件侦破的重要手段,司法机关也将其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证据,这必将对范围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二、DNA证据价值实现的法律困境及解决对策

DNA证据价值的实现主要受科技因素本身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影响,本文着重对DNA证据价值实现的法律困境进行探讨。笔者认为,DNA证据价值实现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缺乏统一的DNA分析鉴定机构,不利于DNA证据法律价值的发挥。我国现行的DNA鉴定管理体制局面是司法部、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三套体制”并行,这种多头管理的体制很容易引发DNA证据鉴定大战,给司法审判中法官对DNA证据法律效力的判定造成影响,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第二,缺乏统一鉴定规则,导致DNA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权重难以确定。由于现行DNA鉴定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我国关于DNA证据立法的缺失,导致国内DNA鉴定机构、检验程序、检验人员和检验技术的参差不齐,针对不同鉴定机构以及不同检验人员出具的不同鉴定结果时,如何判定哪一结果更具合法性与科学性呢?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DNA证据的选择将直接关系被告人员的命运。在不能判定DNA证据优劣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以“自由裁量权”为准则,结合自身主观意识断案。在当前国内司法腐败问题严重和司法不公现象突出的情况下,DNA证据的适用极易催生大量冤假错案。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解决。首先,完善DNA鉴定程序立法,提高证据法律价值。在法学领域,证据的合理性不仅在其真实客观性,更在于证据取得程序的合法性。若没有合法程序作保障,DNA证据的法律价值难以得到承认。所以,我国应当在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归纳国内立法空白的基础上,完善DNA鉴定程序立法,让DNA证据的采集、鉴定、适用有法可依[2]。其次,还应当建立专门的DNA证据鉴定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委托专门科研机构进行鉴定,国家给予资金政策扶植,增强DNA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去除DNA鉴定中的行政化色彩。对鉴定人员实行DNA鉴定结果终身负责制,建立相依的监督机制和惩处机制,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最后,法官要克服对DNA证据的盲从心里。DNA证据只是众多司法证据中的一种,且存在技术缺陷和法律缺陷,不能完全盲从,否则就违反了法定证据与法定价值原则。

三、结语

综上所述,DNA证据的法律价值相当明显。但是必须辅以鉴定规则和鉴定机构的保障,避免盲从,如此DNA证据必将在司法领域发挥更大作用。

[ 参 考 文 献 ]

[1]赖继,吴鸣.DNA证据规则的理性完善主义——兼评程序与规则的对立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15(04):80-85.

[2]陈铭聪.DNA鉴定证据于亲子关系事件的适用研究——以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分析为例[J].证据科学,2013(01):7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