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推理的程序性探究

2016-12-28 13:44高航
法制博览 2016年12期
关键词:程序性模式

摘 要:侦查推理作为一种侦查思维活动,应该符合相关的推理知识和侦查工作标准。侦查推理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优越性对于掌握这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也是不言自明的。借助于侦查推理,侦查思维的合理性得到增强。我们基于这样的观点,为众多侦查实践问题和理论问题提供逻辑推理上的程序性方案,并试图表明这样的程序方法能很好的处理侦查工作中面对的复杂推理问题。

关键词:侦查推理;程序性;侦查实践;模式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9-02

作者简介:高航(1982-),男,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硕士,四川警察学院基础部,讲师,研究方向:侦查逻辑、中外逻辑思想。

一、侦查活动中探究推理的引入

侦查活动中,侦查员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使其通过推理得出的结论具有一般的可接受性。侦查推理者努力使其推理符合这个要求,并且他的同行和司法部门所做的推理也要符合这个要求,从而能够使其对侦查人员所做出的推理有所预期。此外,外行人和公众舆论也能够认同并采纳他们推理的结论,很多时候这一点对案情分析推理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使侦查推理的结论符合相关推理知识的要求,侦查人员在进行推理时必须接受特定模式的规制,这种模式超越于具体的侦查假设的语境。侦查推理的力量不仅取决于它们形式上的有效,还取决于它们的实质内容,即除了具有自身一致性之外,它们还必须具有实质内容的合理性。为保证侦查推理的实质合理性所使用的推理模式,我们称之为“探究推理模式”。引入“探究”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澄清逻辑概念在日常语言,甚至哲学语言中常常存在的模糊和歧义。事实上在人类的思维发展过程中,人们常常用“逻辑”一词来指称所有类型的理性思维,或者是基于理性的所有活动。然而,理性思维具有不同的类型和模式,我们必须对不同类型的理性思维予以区分,审视它们不同的特点,从而有效地避免做出没有任何根据的结论。

一种错误的做法是将严格意义上逻辑的权威性不恰当地扩散到通过严格的推理依然可以保证结论可靠性的领域,而目前人们对于这种易于产生错误之处依然没有予以充分的研究。为解决此问题,一种必要的做法是试图区分形式逻辑和实质逻辑。然而,这两个概念共同包含的“逻辑”一词可能会起到误导作用,特别令人感到棘手的是通过形式推理的严格性所保证的期待在实质推理中很难得到实现。在现代逻辑的用法中,“逻辑”一词一般只涉及形式推理,而没有其他更多的意义,而背离这种实际想法的思想通常被认为是轻率的。

二、侦查推理探究的模式

“探究”一词源于古希腊语中的动词“zetein”,其本意为寻求、进行调查或探索,也就是说,它指的是一种智力活动,这种智力活动的答案被认为是不确定的,因而该活动具有一个开放的模式。在现代语言中,该词使用的很少,因此,其在推理理论中作为一个技术术语来使用有特殊用法。一般来说,侦查逻辑推理及其结论可以被视为是确定无疑的。与此相反的是,探究推理的结论可以被视为是超越了合理怀疑。语义逻辑特征能够说明,其模式是对思维内容的抽象概括,因此仅仅涉及到思维的框架。对于侦查逻辑推理而言,重要的并不是具体的推理本身如何,而是如何强化必不可少的精确性以及合适的形式。侦查推理的形式模式仅仅构成理性思维的一个方面,他们并不能代替实质思维。与此相反,通过提供好的规则、模式进而有助于实质思维。

探究模式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每一种类型都表示一种推理方法。这些推理得出的结论具有某种合理性,但是都不具有必然性。在某些情况下被称为是概率意义上的合理性,在另一些情况下则被称为是似真意义上的合理性。有些推断要比其他推断强,但同时要比另一些推断更弱。它们都不具有任何意义上的强制性,却具有很强的易错性和可反驳性的特点。但每一种探究模式类型都是可检验的推理,运用它们可获得有目的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结论。它们并不是思绪的漫游,也不仅仅依赖直觉灵感。这些目的在于实质合理性的推理既涉及到事实判断,也涉及到价值判断,乃至规范判断。对于探究推理而言,赋予命题真值的方法并非总是能行的,通过这些方法得出的结论或作出的判断简单说其为“真”或“假”常常是有失其恰当性。所以,我们不得不选择“有根据的”、“站得住脚的”等概念用于评价这些方法。

侦查推理模式的形式可表达为一个重言的蕴涵式,其前件表示推理的理由和根据,其后件表示推理的结论。侦查推理通过适用保证结论具有逻辑必然性的规则而展开,这些规则包括公理、定理以及推导规则。侦查推理有效的模式被刻化为“演绎”,其结论根据该模式而被推出。探究推理模式的形式也可以被看做是一个蕴涵式,但该蕴涵式不是逻辑重言式,而是可满足式,探究模式遵守的规则保证得出的结论在逻辑上是可能真的。为了刻画侦查推理模式,我们使用“探究”这个概念,表明其结论是指示性的而非导出性的。探究推理模式可分为外推模式和内推模式。在外推模式中,推理所依赖的是推理者面向的对象;而在内推模式中,推理所依赖的是推理者自身。对于前者而言在于提高结论的概率;对于后者而言在于提高结论的真实度。

外推推理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弱推和比推。弱推的目的是根据一组数据材料的具体陈述获得一个抽象原则,因此其主要原则是概括原则。比推,通常被称为“类比论证”,它涉及的是根据对一种材料的陈述得出关于另一种材料的论述,其理论基础是两种材料间存在的基本相似性。外推表现为思维从特殊到一般或从比较一般到更为一般;在类比推理中,思维从特殊到特殊或从一般到相对一般。

弱推可以被进一步区分为归纳推理和诱导推理,通过归纳推理可以揭示自然规律。我们可以借助求同法、求异法、剩余法、共变法等方法实现这一目标。因此,通过归纳推理所得出的结论主要是对事实材料研究的结果。通过诱导推理目的在于确定所要适用的规则,就如同我们确定一个侦查假说或论证假说时所使用的方法一样。问题关键在于对规范性的权威话语的含义探究的结果。在诱导推理中,揭示意义的理论所用到的方法发挥着主要作用,而对事实的观察只起到次要的作用。自然语言中也偶尔会出现“诱导”一词,但此时却往往具有更广泛的含义。此外,他也会作为逻辑学术语出现。我们这里使用该术语主要是表示探究的目的。归纳推理和诱导推理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属于弱推,而其它方面,他们又几乎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最好采用不同的词语指称这两种用法。比推可以分为殊推和遍推两种模式,殊推的思维过程是从特殊到特殊,遍推的思维过程是从一般到相同程度的一般。殊推和遍推一样,都可以是根据对事物的观察或者对规范的权威表达的理解结果所做出的判断。需要注意的是,类比推理不仅与所比较的对象性质有关,而且与类比推理的标准有关。

内推可以进一步又分为良推和说推。良推的本质特点是对特定规则的遵守,而遵守这些规则有助于促进与适用良推案件的相关事实的认知和价值衡量的公平、客观、真诚、透明和明晰,从而使必要的价值判断洞察成为可能,并且变得更加深刻,而干扰价值判断的一些因素将得以消除或避免。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这里所说的为理智和道德衡量提供理由,就是指良推的方法。现在良推作为一种方法又被称为“论证理论”、“论题学”、“论辩学”等,但这些名称对其并不是很恰当,因为其每一名称都只是说明了良推模式的部分特征或者赋予了与良推不相关的意义。良推是努力使作出的结论得到更具深刻见解、更富洞察力的认同的方法;说推是努力使作出的结论有效地得到认同的方法。它们的目标都不是为了形成确认,而是为了说服。说推论证常常被用于案情分析推理当中,如果在案情分析过程中,基于某些相关规则的种种方法被最终接受,那么在反驳论证中,往往被指出它们对于推理所要得出的结论是不充分的。

为了构建一个包含所有基本推理模式的完整体系,需要一个指称所有这些模式概念的术语。我们这里选择“推导”一词,它也指“导出”,在推理语境中,它是由上述具体推理模式所推导出的结论。如其它论证行为一样,案情分析论证中也会有这样一些企图,其目的和特征在于引导听众,或者令他们接受合情的推理。然而在审讯环节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也会进行狡辩的行为,误导侦查员并使之接受虚假的思想。这种诡辩的模式,我们把它排除于推理模式的体系之外,因为它们无助于案情分析结论的合理性,而是为了达到某种欺诈的目的,实际上它与说服的技巧无关。

侦查推理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其中具体的模式仅仅是推理的一个阶段或方面。从理论上讲,我们可以把他们彼此区分开来,而在具体的侦查推理过程中,则可能用到多个探究推理模式。因此,诱导推理、良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常常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逻辑与这些推理模式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有一条必须坚守的要求是任何探究推理都不能有违逻辑原则。如果在案情分析过程中指出了一个逻辑矛盾,那么这将构成对其所有事例的反驳。而对于侦查推理的所有模式而言,指出违反规制这些模式的任意基本规则都将构成对分析内容和结论的反驳。

综上所述,有一点很清楚的是,如果我们依然使用严格意义上的逻辑的话,推理内推模式的一些基本特征便使其与逻辑推理模式产生了本质的不同。尽管一些逻辑学家倾向于将逻辑的语义扩展到内推,但这样做会明显产生不适,并且对应的一些侦查实践的事例也不值得遵循。

三、侦查推理的作用

通过对侦查推理模式的探究、考察后的结论告诉我们,侦查推理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侦查推理对于任何关于侦查问题的合理性论述是必不可少的;(2)侦查推理不是侦查工作的实质内容来源,而是一种侦查思维的工具;(3)侦查推理与侦查思维的其他训练是互补的;(4)侦查推理在侦查实践相关领域中的应用是我们利用技术操作的先决条件;(5)侦查推理在增进侦查逻辑的效率度和完整性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 参 考 文 献 ]

[1]李顺万.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

[2]印大双.论侦查推理中的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5(4):37-39.

[3]刘莹.从—起杀人案的侦破看侦查推理的应用[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5):57-60.

[4]马前进.民警临场处置中的逻辑思维:侦查推理和侦查检验[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1(3):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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