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重一定小于毛重吗

2016-12-29 05:30穆林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6年5期
关键词:受益人单据信用证

文/穆林 编辑/韩英彤

净重一定小于毛重吗

文/穆林 编辑/韩英彤

在跟单信用证中,常常会要求在发票、箱单、提单等商业单据中显示净重和毛重。这样做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在商品按照重量计价时,净重和毛重可能会直接影响受益人在信用证项下支取的金额;二是在进出口清关时,净重和毛重关系到能否顺利完成报关和纳税数额。所以,在信用证单据的审核中,这两项信息是否“单单相符,单证一致”至关重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同的商品种类、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交易双方对净重和毛重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来说,净重是商品去掉包装的重量,毛重是净重和包装重量之和。所以在大多数人的常识里,净重都小于毛重。但在实务中,毛重是否一定大于或者等于净重呢?

案例背景

在ICC意见470/TA.833rev中,某银行向ICC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贸易双方签订某种纸浆(PULP)的买卖合同,开证行开立了遵从UCP600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45A中的货物描述要求如下:

“ COMMODITY:××××××PULP (商品:某纸浆)

UNIT:ADMT(单位:风干重)

QUANTITY:×××(数量:×××)

UNIT PRICE:USD×××/ ADMT(单价:×××美元/ ADMT)”

受益人向指定银行交单,单据情况如下:

(1)发票上显示了毛重、净重和风干重的计算公式(毛重×92.03/90=风干重)。

(2)发票上的净重由风干重表示,净重大于毛重。

(3)箱单、保单等所有单据上显示的净重均与发票相同。

指定银行议付了单据并将其寄往开证行。开证行以“所有单据显示的净重大于毛重,不符合逻辑”为由,拒付了单据。

然而,指定银行认为此不符点不成立,理由如下:

(1)商品数量和单价与信用证的条款相符。

(2)所有单据显示的净重相同,单单之间没有矛盾。

(3)由风干重的计算公式可知,根据纸浆含水量的不同,风干重有时会大于毛重。在本次交单中,净重由风干重表示,且风干重大于毛重。所以净重大于毛重并无不妥。

就上述情况而言,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开证行和指定银行争论的焦点在于:净重是否可以大于毛重。我们首先要清楚净重和毛重的含义以及两者的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照件数或者套数计价时,毛重和净重对商品价格并无影响;按照重量计价时,贸易双方通常会以商品的净重计价。净重一般是由毛重去掉皮重得来的,去除皮重的方法有四种:(1)按实际皮重,即各种商品的包装材料逐件过磅所得的重量总和。这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商品。(2)按平均皮重,即从全体成交商品中抽出其中若干件包装材料,取其重量的平均数。这适用于包装材料和包装规格比较整齐统一的商品。(3)按习惯皮重。某些商品的包装方式和包装材料在习惯上已有一定的标准,只要将习惯上已认定的皮重乘以该商品的总件数,即得这批商品的皮重。(4)按约定皮重,即去除皮重的方法,依交易商品的特点以及商业习惯的不同,由买卖双方事先商定,并在买卖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

无论用上述哪种方法计算,由于总会减去一定的皮重,所以商品的净重肯定会小于毛重,这也符合我们在本文开头所讲的“常识”。这样说来,净重就一定小于毛重吗?

答案是否定的。在鱼粉等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贸易中,常常采用毛重计量,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这种计重方法免去了称量皮重带来的麻烦和费用,节约了贸易双方的成本,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以毛作净”。在“以毛作净”的情况下,毛重等于净重。这就打破了净重一定要小于毛重的思维定势。而在本案例中,则把这一问题又向前推进了一步:净重可不可以大于毛重呢?如果可以,又在什么情况下净重会大于毛重?

这里不得不提的,是纸浆和木浆等商品的毛重和净重。纸浆和木浆属纤维制品,按照国际统一标准,由90%的纤维和10%的水分构成。作为实际计价重符合这种比例结构的重量称为风干重(ADMT)。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会采用风干重作为成交重量,也称为净重。纤维类产品为什么不使用毛重进行计价呢?

纤维类商品的含水量会因为运输途中的天气、湿度、储藏条件等原因而变化,从而导致其毛重不稳定,因而不能作为计价的依据。而使用风干重计价则不存在此问题。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商品的纤维含量可能大于或小于90%。所以在纸浆和木浆出厂时,卖方会根据其毛重和所含水分计算风干重。风干重和毛重的关系如下:

风干重× (1-10%)=绝对干重

绝对干重=毛重×(1-水分)

所以:风干重=毛重×(1-水分)/90%

根据上述公式可知,当水分为10% 时,毛重等于风干重;大于10%时,毛重大于风干重;小于10%时,毛重小于风干重。所以当净重由风干重表示时,有可能会大于毛重。

470.TA/833rev案例中的纸浆,正是与上述情况相吻合的商品,即存在净重大于毛重的可能。现将ICC委员会的意见概述如下:

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数量和USD×××/ADMT的单价,以及所有单据上显示的净重(风干重)既不彼此矛盾,也不与信用证矛盾。毛重与净重的关系会根据商品的性质以及环境/物理/化学的改变和影响而不同。在这种影响下,实际的“净重”可能变高也可能变低。在咨询的案例中,单据上显示的单价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显示了毛重和以风干重计的净重,并且提供了风干重的算法(毛重×92.03/90=风干重)。在使用“净重”的同时,附上了相应的解释和风干重的算法,不能构成不符点。所以不符点不成立。

当然,在纤维类商品的贸易中,还存在很多种不同的情况。例如,当信用证仅规定了商品重量,没有规定使用哪种重量进行计量时,可能出现以发票重量(Commercial Weight)计价,且发票重量与毛重和净重都不相等的情况。ICC意见470.TA/786rev2指出,在纤维产业中,发票重量是一个公认的术语,代表风干重,可以用于商品计价。发票重量与毛重和净重均不相同不构成不符点。

案例启示

受益人应谨慎制单或要求加设条款。虽然在470.TA/833rev案例中,ICC给出不符点不成立的结论。但这并不是说,“净重大于毛重”绝对不是不符点。因为ICC的结论是在以下背景下得出的:一是商品为纤维类商品;二是发票上在使用“净重”的同时,附上了相应的解释和风干重的算法。所以,仅根据ICC的官方意见,我们并不能绝对地说,净重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大于毛重。对于出口木浆类产品的受益人而言,不妨 “老老实实”地在发票上注明重量的计算方法及其代表的含义,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受益人也可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入“净重大于毛重可接受”的类似条款,从根本上免去将此事作为不符点的可能。

出口方银行应谨慎给予融资。对于出口方银行而言,无论其给予受益人的融资是否可以追索,由于其是先付出资金再向开证行索要,因此理论上均存在开证行拒付的风险。即使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不成立,但一旦与开证行就此发生争议,就会延迟收款,产生不必要的时间、精力和利息的损失。而如果是无追索权的融资,更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款项的风险。所以,出口方银行在融资前,应审慎地审核单据,严格把控风险。在发现有可能被拒付的不符点时,较为稳妥的做法是,融资前先向开证行发送SWIFT报文,在报文中列明不符点,待收到开证行接受不符点的回复后,再给予受益人融资。

审单者不应被思维定势所束缚。在单据审核中,确实可以因为“不符合逻辑”而提出不符点,如单据的出具日期晚于最迟交单期,则一定构成迟交单的不符点。但是,在提出这种逻辑问题时,特别是在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中,审单员应当仔细思考、深入学习,不要以“想当然”作为判定依据。在进行思考时,要在特定的、具体的贸易背景下思考,而不应该孤立、片面地看待一件事。在ICC意见470.TA/833rev中的开证行就犯了此类错误:在受益人已在发票上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开证行仍然凭其“常识”执意拒付,显示其不具有良好的银行实务。如果此类拒付过多,信用证保证受益人收款的功能就会大打折扣。所以,结算人员应增强对贸易和国际惯例的学习和理解,及时、准确地把握ICC最新判例的精神,以保证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国际贸易单证处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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