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与法定程序

2016-12-30 16:49侯士芳
青年时代 2016年19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

侯士芳

摘要:我国民诉法规定了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由于我国法制沿革与宣传等各方面因素,非法学专业人员对于调查收集证据的相关责任认识往往并不明晰,故而引起诉讼参与人在审判过程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各项程序的误解,从而造成一定的缠访、闹访情况。本文主要对实际审判中存在的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问题及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与确定,明确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项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审批;法院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部分诉讼参与人认为审判过程中,法院负责将事实调查清楚。笔者在工作中遇到不少案件,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其认为或实际的事实不符,就认为法院没有尽到查明事实的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在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以事实为依据”中的“事实”不是实际上的客观事实,而是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即使客观事实中存在某一情况,但对该情况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情况,则该情况即不属于法律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证据证明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进行审判,即以事实为依据。

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

部分诉讼参与人表示人民法院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其在审判过程中也表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法院并未调取相关证据,故而认为法院未尽到调查收集证据的责任。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法律规定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有一定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法院无权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即存在上述情况,人民法院不以当事人申请为调查的必要条件,人民法院一旦认为案件存在上述可能即可调查收集证据。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不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则不可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案件中存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但该证据不符合上述五种情况的,当事人也应当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不申请的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1)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但该证据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人民法院并不必然启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程序。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定程序

笔者在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到民事诉讼当事人,部分当事人反映其在庭审过程中当庭申请过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但法院并未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诉讼参与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否则法院可以不予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需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的书面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调查收集证据。

四、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符合上述所有规定,人民法院也不必然予以准许。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另一原则,即案件的关联性原则。

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也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这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经常忽视的问题,造成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程序违法情况。证据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笔者在审查部分民事诉讼案件卷宗时发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其在案件卷宗中并未有显示相关材料,即其未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准许的通知书,亦未在庭审过程中予以明示。部分案件也存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的,人民法院最终却进行了调查收集证据。

这里需明确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相关程序中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诉讼中存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笔者认为,此时出于公正、正确处理案件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其申请存在的问题,并提醒其予以改正后重新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予准许的情况的,则应当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发送不予准许的通知书。

五、结语

目前我国对于诉讼活动的宣传重点,往往是法官明察秋毫,通过某些线索查明了真相。我国历史上对案件裁判也完全由政府官员自己查明事实进行审判。一些著名的历史人物如包拯、狄仁杰等相关的影视剧也不断加深这一印象,即法官负责查明事实并公正审判,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笔者认为,我国法制宣传必须向广大民众传达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各自承担的证明责任及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味的宣传法官的相关责任而忽视当事人自身的责任,会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感受到巨大的落差,同时导致当事人对法官公正、廉洁与否的怀疑。这对于民事诉讼解决当事人矛盾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也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加深了各种社会矛盾。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对法制宣传应当审慎地确定宣传重点。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明确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身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与程序,加深非法学专业的民众对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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