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本质、风险及监管路径

2016-12-31 04:57卢国彬
金融发展研究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

丁 玉 卢国彬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 100808;2.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北京 100083;3.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互联网金融:本质、风险及监管路径

丁 玉1、2卢国彬3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 100808;2.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北京 100083;3.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呈爆炸式发展,但互联网金融监管却处于滞后状态。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和金融“二重”属性,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比传统金融机构更突出,法律合规风险突出,并具有独特的信息技术风险,“长尾”效应加剧和扩大了风险的外部性和破坏性。本文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风险的复杂性基础上,从功能监管、互联网技术、金融风险、行业自律等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

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风险;长尾风险;功能监管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尤其是2013年以后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5年互联网金融客户数量已可与传统银行“比肩”。据《2016—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预计,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7.8万亿元。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风险不断集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国内问题P2P平台占比高达1/3。如P2P平台“e租宝”,涉案金额达500亿、牵涉90万人。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被推到风口浪尖。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网贷发展距今已有9年历史。2011年国内最早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距今已5年。1999年,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易信成立。互联网金融仅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但仅为部门规章,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均接近于监管真空。这一状况直到2015年7月才被打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初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由央行负责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2014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因为争议较大,目前正式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只在2015年9月纳入备案管理。2015年末《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截至目前正式稿尚未落地。除2015年7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外,总体上具体的监管细则均未出台,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还不成熟。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风险和有效监管尚无统一定论,本文将从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出发,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监管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和模式

目前,学界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本质的理解仍存在较大争议。谢平(2012)是国内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融资模式产生了颠覆式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具有融通资金的成本优势(王汉君,2013)。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渠道意义上的创新,其产品结构、产品设计与传统金融产品没有区别,其没有改变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这一金融交易的本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风险和传统金融风险类似(吴晓求,2015;许小年,2016)。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看来,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改变了金融交易的范围、人数、金额和环境,但其本质仍是金融。因此,本文较赞同以陈志武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所有风险。

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尚未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王达(2014)把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分为七类,即第三方支付、“余额宝”模式、大数据金融、点对点(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众筹融资。郑联盛(2014)把互联网金融分为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化、第三方支付、网络信用业务以及虚拟货币等四大类业务模式。吴晓求(2015)把互联网金融大体归于四类:(1)第三方支付。(2)网络融资:一是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二是P2P平台贷款,三是众筹(Crowd Funding)模式。(3)网络投资:一是P2P和众筹平台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二是网上货币市场基金。(4)网络货币。

以上学者的划分标准不一。本文从新业态和监管角度出发进行划分,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网络支付、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以人人投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和以网商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银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是渠道上的革新,风险可控,监管也比较明确,不包括在其中。网络货币在我国禁止流通,不包括在其中。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剖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在于处理风险。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不仅具有传统金融风险所具有的突发性、传染性等,而且其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具综合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耦合,风险源发生了转型或变异,风险类型更加复合(吴晓求,2015)。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王汉君,2013)。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服务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加凸显(杨群华,2013)。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金融和互联网两个维度出发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两类:传统风险和特有风险。

(一)传统风险

除市场风险外,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均显著高于传统金融机构。

1.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中依旧比较显著,信用风险依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客户为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筛选过后的“次优客户”,风险等级较高。其次,长尾客户大多为“草根”阶层,收入及还款能力良莠不齐。再次,互联网金融尚未对接国家征信平台,对客户的身份认证、金融信息和生活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均存在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资金成本较高,正规P2P平台的客户年化收益率一般为8%—12%左右,远远高于银行3%—4%的资金成本。在资金成本高企情况下,贷款利率更高,加之经济下行,借款企业违约风险增大,个人违约率提高。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传统的金融风险之一,期限错配、流动性不足容易引发“挤兑”。以余额宝为例,2013年推出后爆发式增长,2014年末规模已达5789亿元,超过华夏基金成为国内规模最大的单只基金和世界第三大货币基金,用户超过1亿。如此大规模的货币基金,一旦出现大规模赎回,将引发挤兑风潮,涉及上亿客户,影响金融市场稳定。此外,互联网金融缺乏传统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一旦出现挤兑,央行不承诺提供流动性支持。从这个角度看,其流动性风险高于传统金融机构。而且,在期限错配情况下,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能力受到考验。

3.法律合规风险。就P2P网贷平台而言,《合同法》未规定个人对个人的贷款。P2P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许多业务游走在合法和非法的灰色地带,稍有不慎就触碰了法律的高压线,或者有些平台直接利用法律的模糊地带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活动。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刘士余,2014)。如湖北省的“天力贷”在运行半年后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余额宝初始运行时并不具备基金销售的牌照,当时也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界定(杨艳泓,2013)。

(二)特有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开展,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具有特定的风险。

1.信息技术风险。信息技术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独特的、突出的风险。一是身份识别、信息泄露、信息处理等技术风险。二是重大技术程序失败及可能引发的金融基础设施风险。三是基于程序技术的操作风险更为凸显(商建刚等,2013)。客户个人信息的保密及资金账户的安全对互联网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平台一旦受到黑客攻击、网络保护有漏洞或感染病毒时,客户信息有可能被大规模泄露,资金被盗用或者系统瘫痪。2014年韩国发生了大规模的客户资料信息泄露,涉及1亿条信息、1500户客户。2015年5月发生的第三方支付“支付宝”大面积故障,导致上亿客户无法实现资金支付和转移。

2.“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突出的特点就是“长尾”效应,可在边际成本接近零的情况下服务客户,极大地扩展了金融服务的边界和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性、规模性导致风险的负外部性加强,人数巨大的消费者利益侵犯与权益保护问题凸显(商建刚等,2013)。同时,互联网独有的开放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会扩大风险的传染性和破坏性。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技术性带来的操作风险和高联动性带来的传染风险(王汉君,2013)。

因此,互联网金融不仅会扩大和加剧传统金融所具有的信用、流动性等风险,还具有独特的信息技术风险和“长尾”风险,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四、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迫切性和挑战

我国虽然已建立起初步的监管框架,即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机构,但仍缺乏具体的监管细则,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不断积聚。一方面,投资者和金融稳定风险增大。P2P平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刘士余,2014)。未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的P2P平台比例高达95%(国泰君安证券,2015),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未实施有效隔离,2015年爆发多起“卷款跑路”、集资诈骗事件。截至2016年3月末,全国网贷行业共出现1490家问题平台,占全部平台的38%。P2P平台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的集聚地。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处于监管套利中,扰乱正常金融竞争秩序。如商业银行除需缴存高达16.5%的存款准备金外,还受资本充足率8%和核心资本充足率4%的约束,但P2P平台等无此类要求,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传统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必须改善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与互联网的双重属性,并具有跨界经营和普惠性的特点,在我国现有分业监管体制下极易出现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一是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对现有的分业监管和机构监管模式提出了较大挑战。二是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技术含量较高,虚拟化程度较好,这对现有监管的及时性、有效性等提出了较高要求,现有监管体系面临技术性困境和新型监管人才缺乏困境。互联网金融各监管细则迟迟未出台和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是分不开的,如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银监会网贷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均把P2P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引起较大争议,这主要是由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监管层、学术界及实务界的认识存在较大偏差所导致。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路径建议

金融危机以后,各国都加强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之一①,应尽快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这是业界和学界的共识。金融监管需达到三大目标: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金融效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也不例外。美国出台了十几部法律和条例来保护消费者,金融危机后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更是将消费者保护放在和金融改革同等重要的地位。

西方发达国家对互联网金融总体上采取审慎监管的态度。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和互联网技术结合的产物,具有互联网和金融“二重”属性,因风险变异可能产生“三重”属性。因此我国可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

1.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产品模糊了银行、保险、证券的边界。针对我国分业监管的现状,对互联网金融应以功能监管为主,辅以协调监管。对互联网金融要实施“穿透式”监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业务本质(潘功胜,2016)。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投资和网络银行的运行机制和风险差别较大,应分级分类建立差异化监管标准。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客户沉淀资金的监管上,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持有一定金额的担保债券或保持相应流动资产,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英国规定网贷公司获得信贷牌照才能开展信贷业务,并于2014年4月将P2P由消费信贷领域监管转入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监管范畴,侧重于网贷平台交易行为的监管。美国的网贷公司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强调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美国的P2P网络贷款和我国不同,其不承担贷款的信用风险,也不进行流动性或期限转换,类似于纯粹平台模式。我国的P2P网贷大部分进行担保,更类似于民间借贷(谢平,2014)。2012年美国《JOBS法案》对筹资者、融资平台和投资者均做出了限制,筹资者除备案、信息披露外,每个项目融资总额在两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对融资平台设置融资阀值机制。融资目标未完成时,不能将资金给予筹资者;少于10万美元年收入的个人投资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融资项目总额的5%。国外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和传统银行一致,坚持适度审慎原则。

2.从互联网技术风险角度制定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从技术安全角度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一些网贷平台设定技术门槛。对网络银行,应从安全体系、准入标准、身份和权限认证、法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入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独特风险(陈丹青,2009)。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对操作系统、防火墙技术、数据安全技术等设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如服务器必须设在国内等,可追溯其记录以达到有效监管。在金融交易的信息安全方面,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洪娟等,2014)。

3.从金融风险角度构建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潘功胜,2016),因此应注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监管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谢平,2014)。一方面,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从防范系统性风险与保护消费者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如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内控制度做出相应的要求,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管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对相同的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应采用相同的监管原则和业务标准。只有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才能保证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此外,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目前,除第三方支付领域有2010年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且仅为部门规章外,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细则均未正式出台。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是空白。我国初步构建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框架较薄弱,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备付金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上需进一步完善和突破(巴曙松、杨彪,2013)。

4.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的作用。长期来看,我国应建立官方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三级监管架构。官方监管亟待出台措施,行业自律协会初步建立,市场自治尚有待培育。以英国为例,P2P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P2P金融协会制定的《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经过两年的筹备,2016年4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一是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行业相关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本身的平等、自由、开放基因,决定了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更加有效,其灵活性更高、反应更快。二是大力培育市场自治。借鉴电商平台,培育公共评价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提升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总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自治应保持动态平衡,应高度重视和发挥行业自律及市场自治作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注:

①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参考文献:

[1]Allen,H.,Hawkins,J.,and Sato,S.2001.Electronic Trading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Financial Systems[R]. BIS Papers Chapters with Number 07-04,November.

[2]Anguelov,C.E.,Hilgert,M.A.,and Hogarth,J.M. U.S.2004.Consumers and Electronic Banking,1995-2003 [R].Federal Reserve Bulletin,Winter.

[3]Chen,L.2008.A Model of Consumer Acceptance of Mobile Paymen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obile Communications,6(1).

[4]安邦坤,阮金阳.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法律准则[J].金融监管研究,2014,(3).

[5]巴曙松,杨彪.第三方支付国际监管研究及借鉴[J].财政研究,2012,(4).

[6]李真.互联网金融:内生性风险与法律监管逻辑[J].海南金融,2014,(4).

[7]刘士余.中国金融的深度变革与互联网金融[J].清华金融评论,2014,(2).

[8]鲁政委.互联网金融监管:美国的经验与中国的镜鉴[N/OL].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505/12263885_0. shtml,2014.

[9]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7).

[10]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2).

[11]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4).

[12]王汉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挑战[J].中国金融,2013,(24).

[13]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J].东北亚论坛,2014,(4).

[14]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2).

[15]郑联盛.中国互联网金融:模式、影响、本质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4,(5).

[16]陈志武.互联网金融到底有多新[J].新金融,2014,(4).

[17]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18]欧阳卫民.非金融机构支付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J].中国金融,2011,(2).

[19]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2).

[20]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21]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J].IT时代周刊,2013,(21).

Absttrraacctt:Internet finance grows explosively in China,but the regulation is in a"regulatory gaps"state.Internet finance has the double properties of internet and finance,with the credit risk,liquidity risk more prominent than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long with significant legal risk.Besides,it has unique IT risks and the"long tail"effect intensifies and expands the externalities and destructiveness of the risk.The paper proposes the risk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based on the complexity of internet finance's risks,including functional supervision,internet technology,financial risk and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Key Woorrddss:internet finance,information technology risk,long-tail risk,functional supervision

(责任编辑 孙 军;校对 CX,SJ)

Internet Finance:Nature,Risk and Regulation Path

Ding Yu1,2Lu Guobin3
(1.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Beijing 100808;2.PBC School of Finance,Tsinghua University,Beijing 100808;3.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F830

A

1674-2265(2016)10-0038-05

2016-8-1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银行信贷和风险控制”(2015M581273)。

丁玉,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卢国彬,男,中国人民大学,研究方向为当代中国经济。

猜你喜欢
监管金融
现代金融征稿启事
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
综合监管=兜底的网?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央企金融权力榜
民营金融权力榜
烟草专卖内管委派制对县级局内部监管的思考
多元金融Ⅱ个股表现
实施“十个结合”有效监管网吧
监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