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法律争议与监管对策

2016-12-31 04:57马艳丽
金融发展研究 2016年10期
关键词:监管消费电商

马艳丽

(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法律争议与监管对策

马艳丽1、2

(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2.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产品迅速占据互联网消费市场,对传统的消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大冲击,电商平台分期付款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产生了性质界定模糊、作为征信主体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等法律问题。为了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消费环境,应对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予以依法、适度、创新监管,完善监管法律制度及信息披露和纠纷解决机制。

互联网金融;电商平台;分期付款;消费;监管

一、引言

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互联网+”概念席卷神州大地,国内产业格局被互联网产业逐渐颠覆,互联网金融获得快速发展①。与此同时,伴随着国家鼓励消费政策的推行②,互联网金融发展为消费提供更灵活的资金支持,国内消费信贷规模逐年攀升③,消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也从传统的银行和新兴的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逐步扩展到互联网企业,其中电商平台依靠其较早从事互联网业务及因此而积累的海量消费数据的优势,围绕国内中低收入群体消费需求,利用分期付款形式为广大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逐渐在消费金融领域立足,尤其是针对大学生、蓝领等消费群体的电商分期平台出现,有效地弥补了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对中低收入群体消费信贷支持的空白,大大提高了我国居民消费能力,率先占领互联网消费市场。然而电商平台为居民提供消费信贷业务导致了传统金融秩序的变化,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形式本身也存在诸多的法律争议。本文拟探讨上述法律争议,并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主要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对策。

二、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兴起的原因分析

尽管银行仍提供国内绝大多数的消费金融服务,但因为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强势冲击,银行纷纷效仿互联网电商,依靠作为金融机构的优势建立了自身的电商平台④,消费金融公司、P2P也均瞄准这一互联网金融的“新蓝海”。笔者以为,电商平台分期付款模式之所以风靡国内,除了其能极大满足国内居民消费需求外,还有以下三个主要原因: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驱动

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金融体系,此种消费模式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形成并发展壮大的,其风险和管理模式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一环,包含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之中。因为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围绕消费而提供金融服务产品和增值服务增多,“消费”+“互联网金融”使消费更加便捷化和网络化,消费金融创新产品也层出不穷,极大提高了人们的消费能力,消费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逐渐占据一席之地。由此,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概念逐渐流行。2015年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消费金融属于互联网金融的组成部分,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指导意见》本意是希望通过规范消费金融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行为。然而,最初通过互联网从事消费金融服务的并非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而是最早从事网络购物的电商平台(包括B2C、C2C等),例如京东商城于2014年推出“白条”系列消费金融产品,率先进入消费金融领域,阿里集团也较早布局,随后推出“花呗”系列分期付款服务。自此,电商平台分期付款模式风靡了互联网消费市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也不得不寻求改变。

(二)我国消费金融需求的必然要求

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属于消费金融的重要一环。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内居民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猛增,特别是耐用消费品、旅游等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消费需求不断增加,甚至大学生这样暂无经济能力的消费群体的消费需求也日益显现,但国内金融体系却很难满足上述消费需求,受限于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传统银行的小额信贷和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通常把这类潜在消费群体拒之门外。另外,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仍遵循着传统的信贷审批制度,手续烦琐,条件苛刻,灵活性不足,覆盖人群有限。

相对而言,电商平台依托长期从事互联网服务的优势,紧紧抓住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需求“痛点”,为他们提供专门的消费信贷支持。仅就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的规模和用户数量来看,目前电商分期付款平台的市场占有率是消费金融公司以及银行在互联网消费领域所无法比拟的。

(三)电商平台分期付款本身的优势

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形式有着银行消费信贷、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等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消费“脱媒化”,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可以做到所有消费信贷流程均可以在互联网终端上完成,不受时空的限制。第二,利用“大数据、云计算”进行征信,控制风险。电商分期付款平台依靠自身积累的强大互联网数据的支持,建立精准的风险控制模型,可有效减少线下审批环节,极大降低成本。第三,消费群体“草根化”,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向所有互联网用户开放,中低收入群体被纳入消费金融体系。第四,分散、小额、无担保,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布局诸多的消费场景,大到房屋装修,小到购买生活消费品均可以使用互联网分期付款产品,即使没有担保也能通过分散且小额的消费信贷模式有效降低违约风险。

三、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主要的法律争议

依靠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电商分期付款平台获得爆发式增长,诸如“白条”、“花呗”、“任性付”、“分期乐”等分期付款产品已是许多年轻消费者的首选。然而,电商分期付款平台作为互联网消费领域的“领头羊”却游离在国家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外,扩张式增长背后却是平台质量参差不齐、盲目贷款,消费者盲目消费、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等问题频发。其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是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形式存在诸多法律争议,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

(一)电商平台分期付款性质界定模糊

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产品正在抢占传统银行信用卡分期消费市场份额,涌现出诸如京东租房、旅游“白条”、蚂蚁“花呗”等支付产品。然而,有些银行开始暂停京东“白条”业务的信用卡还款通道,认为京东“白条”是京东商城提供给客户的一款贷款产品,不属于信用卡消费的范畴,所以用信用卡“以贷还贷”不合法律规定。京东金融则认为该产品为京东的应收账款。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有些学者认为京东白条已具备了授信、透支、还款、分期等实际功能,可以认定其为类似贷款或信用卡之类的产品,不能将其简单地定性为赊销。融360理财分析师刘银平则指出如果用京东白条延迟付款后再用信用卡还款是一种“用信用还信用”的行为,这种行为确实违规,虽然还没有被监管层明令禁止,但却是游走在灰色地带。本文亦认为京东“白条”系列产品不能简单定性为赊销。

(二)电商平台易扰乱金融秩序

从银行和电商分期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的消费模式来看,两者均是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时,电商平台或银行提前替消费者把货款支付给零售商,消费者嗣后再向银行或电商平台分期偿付;在消费模式上,两者提供的产品本质上没有任何差别。然而,电商金融平台的出现会在一定程度上扰乱金融秩序。同样以京东“白条”为例,消费者对京东“白条”还款是通过绑定银行信用卡来实现的,一旦消费者不能还款,风险就转嫁给银行,与此类似,其他类型的消费信贷产品最终的风险亦由银行承担。其次,京东除向消费者提供自营的产品外,还提供京东租房“白条”、分期乐等产品,涉及零售商、京东与用户三方主体,京东等电商平台事实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涉足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最后,从两者的法律地位来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而推出的一种小额贷款产品,仍属于消费信贷的一种类型,银行从事消费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业法定的业务范围,而电商平台并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无论从金融监管角度,还是法律合规的角度,电商分期付款平台并不能从事与银行信用卡贷款一样的业务。鉴于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交易模式类似于消费者向银行偿还信用卡项下欠款,已超出了《合同法》的规制范围,也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和电商平台(商家)二者之间的关系,如果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范围之外,会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诱发金融风险。

(三)电商平台作为征信主体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上文提到电商平台分期付款“涉嫌”为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争议,因而电商平台面临与银行信用卡消费贷款一样的风险——能否收回提前为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其关键在于风险控制模型的准确性,基础就是征信。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等与征信有关的法律规范。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敏感性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个人征信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上述法规均对于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包括准入条件、行为准则、法律责任等。基于上述法律的规定和银行业风险控制的要求,笔者发现,电商平台建立的征信体系是否符合上述法律和标准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我们知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建立风控模型是电商平台从事分期付款消费的主要特点和其竞争优势所在,某些电商甚至还建立了自己的征信体系或互联网信用数据库(如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京东的“天网”系统),这种通过互联网建立的征信体系也可称作民间征信体系的组成部分。但电商企业的征信面对的质疑从未停止过,大数据产生的金融信息的使用及监管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电商平台征信机构不能搜集消费者的所有信息,《管理条例》对个人信息采集施加了限制,“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⑤,加之《管理条例》“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与个人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⑥。现实情况是依靠大数据征信的电商平台搜集的信息“五花八门”,只要用户在平台上留下的痕迹,都被网络数据所记录⑦,通过此种形式搜集的信息,是否包含上述敏感信息或者收集信息是否征得用户本人同意,也就存在很大的争议。

另一方面,根据《条例》第七条⑧以及《管理办法》第五条⑨之规定,民间征信机构要从事征信业务必须经央行批准以及满足注册资本等其他相关强制性规定。虽然已有电商取得了征信主体资格⑩,如“芝麻信用”独创的“芝麻信用分”逐渐向线上和线下推广使用,但现实中,较多电商平台仅仅是依靠着长期从事网络服务而积累的用户信息而设计征信系统或模型,并未依法去申请征信“牌照”(如京东、分期乐、趣分期⑪等)。因此,大多数电商平台征信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市场的监管对策

前已述及,国内的金融体系不能与快速增长的消费需求相匹配,尤其是对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支持仍比较滞后,与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存在较大差距。而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形式恰恰能为居民消费提供较为灵活的信贷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金融体系的不足。但电商分期付款平台不属于现行金融法律的监管范围,金融机构无权从正面对其电商平台分期付款进行监管。此外,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的涉众性使分期付款面临的信用风险要比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消费信贷的风险要高,电商分期付款平台的野蛮生长,对于我国构建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极为不利。对此,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主要针对上述的争议问题,试图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层面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

(一)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根据十部门共同颁布的《指导意见》⑫,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随后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下称“《新动力指导意见》”),强调要为扩大国内消费建立配套的制度,进一步鼓励消费形式创新。为贯彻落实《新动力指导意见》,2016年3月央行联合银监会共同颁布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提出积极培育和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

从上述系列文件意旨可以看出,国家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领域的创新,只要是对消费市场有提高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模式,监管当局都应持鼓励和宽容态度,坚持对互联网金融“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前已论述,电商分期付款平台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受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但《指导意见》指出电商企业属于互联网金融的从业机构之一,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属于消费金融的重要部分,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并发展壮大的。并且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形式能补充我国金融体系的不足,提高消费水平,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市场价值已经显现。因此,对于电商分期付款平台的监管,应在明确电商分期付款平台的法律地位基础上,给予适当的发展空间,明确并坚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

(二)完善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

电商平台虽然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受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但电商平台仍受传统民商事法律的约束,其行为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现行电商分期付款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以及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引起的法律争议,本文提出以下完善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市场的法律监管制度:

1.完善电商平台从事分期付款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1)明确规定经营范围。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业务与银行信用卡分期消费业务都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借贷,但两者的主体地位差别很大,电商平台并不具备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不能从事金融业务。然而,根据上述一系列指导意见精神,电商平台要想从事小额消费贷款业务,可以成立消费金融公司,取得金融机构牌照。然而,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条件较高,限制较大,很多电商平台较难符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准入条件,面对电商分期付款呼唤监管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应首先明确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对电商平台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对电商平台从事分期付款业务的经营资格进行认证。此外,在实际操作层面,工商登记机关应该对此类电商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登记做好相应的配套工作。

(2)设置行业从业门槛。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工作人员除了取得相应的学历资格外,还要经历一系列的职业前培训和相关的资格考试,严格按照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和银行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开展消费信贷服务。目前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业务的操作流程主要在网络上完成,但是分期付款产品的研发、推广、销售等均依赖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网络化的审核和产品的推广离不开较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因此,要针对电商平台消费分期付款业务设置一定的从业门槛,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培训和严格的职业考核。

(3)引导电商平台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电商分期付款平台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风险控制离不开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电商平台而言,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许多可供借鉴之处。在借鉴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电商平台也应积极利用自身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优势,在实现对消费者网络化授信的前提下,设计并运用一套科学合理的互联网实时审贷分离的模型工具,对每一笔分期付款服务进行严格的检验并建立预警机制。此外,在完善合理的消费授信模型下,秉持审慎放贷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在线消费金融服务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范风险。

2.完善我国征信法律制度。鉴于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法律应适度放宽征信主体市场准入的标准,为互联网征信机构提供制度供给,以便与民间征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增加我国信用信息的来源,完善征信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

在电商平台取得合法的征信主体资格之后,电商分期付款平台若要实现有效控制风险的目的,电商企业间还必须建立相互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在此基础上,央行信用数据库要逐步实现与电商平台信用数据库的有效对接,打破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状态。央行需要逐步使全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广大的电商企业开放,两者间形成相互参照和补充,使信用信息适应全民消费的需要,争取形成以央行为主导的、各民间机构为补充、电商平台为有机组成部分的征信体系,三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在建立有效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过程中,电商分期付款平台应逐渐改善信用评价标准。大数据、云计算对于客户的信用分析应转化为“厚数据”。具体而言,电商平台应该在网上建立与消费者的互动,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完善对消费者身份情况的调查机制,比如借鉴证券开户时验证身份的方法,保证消费者申请授信的真实性。同时综合对于消费者过往的消费行为数据的分析,对消费者的信用进行准确的判断。

(三)建立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

结合我国目前的信用和制度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消费者步入消费过度负债的可能性较高,例如由于此前监管当局叫停了大学生信用卡业务,对于有着较强消费需求而没有消费能力的大学生群体,分期付款平台打着“低首付,零利息”等广告,使很多不具备经济能力的大学生有了过度消费的途径,但实际上大学生分期付款平台的利率比银行信用卡要高出5%左右,并且最近由于大学生分期付款平台的发展,高校之中产生了严重泄露大学生相关信息的现象。因此,要建立电商平台分期付款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保障电商分期凭条充分向消费者披露分期付款产品的风险,同时规定电商分期平台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与此同时,法律应规定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提供用于申请授信额度的信息以及注册账户等信息要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

(四)创新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电商平台分期付款的消费者而言,在享受便捷的互联网消费的同时,也希望因网络消费而产生的纠纷能够快速、方便地解决。因此,电商分期付款平台也应该参照《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⑬,或者与互联网金融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相互配合,统筹建立在线解决争端的机制(ODR),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在线仲裁、在线调解等),搭建电商平台与消费者纠纷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加强互联网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并不是仅通过强调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来保护消费者,消费者也要养成理性消费的习惯,切忌冲动消费、过度消费。另外,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相应的消费知识储备也是消费者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们要积极引导消费者学习和储备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相关知识,培养理性消费文化,特别要引导不具备超前消费能力的消费者强化理性消费意识,尤其是对大学生消费群体的宣传和教育。

五、结语

电商平台分期付款形式灵活地补充了现行消费金融体系的不足,也符合国家挖掘消费的政策导向。伴随着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涉足互联网消费金融,电商平台类分期付款的产品将不断涌现,电商平台与银行的竞争将异常激烈。但电商平台在尚未取得合法金融机构地位之前,其发展也受到较大的限制,在与银行的竞争中无疑处于劣势地位,这与电商平台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地位极不相称,国家政策层面已经放松,但法律制度方面仍比较滞后。面对电商平台上述问题,亟须法律层面的应对,以保障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

①2015年十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

②2016年3月24日,央行联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新消费领域的细化政策措施。

③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达到13万亿,同比增长24.7%。艾瑞咨询预计,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依然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7年将超过27万亿,相较于2007年将增长7.4倍。

④例如工商银行的融e购、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等。

⑤参见《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⑥参见《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⑦电商平台希望尽可能搜集用户信息,目的就是为了分析用户消费偏好和还款意愿,设计风险控制模型,以便分析授信风险。

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⑨《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⑩2015年1月,央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允许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涉足个人征信业务,以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芝麻信用”)为例,该公司依靠阿里集团及关联企业的信息积累,迅速发展壮大,现“芝麻信用”的数据来源并不局限在阿里体系内用户在阿里相关网站上留下的各种信息,还包括用户自己提交的信用信息,甚至还包括公安、法院、政府数据及商户回流的数据。然而,2015年12月通过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的查询,由蚂蚁金服出资成立的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个人征信业务,仅仅包括企业征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等。

⑪需要说明的是,“趣分期”和“分期乐”主要针对大学生消费群体,为控制风险,它们的征信较为保守,采用“网络+地推”模式,建立校园代理,以便核实大学生身份。

⑫《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把互联网金融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七个方面,明确肯定了互联网消费金融作为互联网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⑬《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消费者保护的规定,提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1]庄郑悦.“京东白条”到底是贷款还是赊账?[N].今日早报,2015-11-10.

[2]程婕.京东白条为何被信用卡封杀[N].北京青年报,2015-11-10.

[3]方正刚,张玉新.消费金融三大现实难题待解[J].当代金融家,2015,(3).

[4]叶文辉.大数据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及监管对策——以阿里巴巴芝麻信用为例[J].新金融,2015,(7).

Absttrraacct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finance,the installments products of e-commerce platforms rapidly occupies the internet finance consumption market,which brings a huge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consumption finance market order.In the process of rapid development of installments on the e-commerce platforms,legal problems such as fuzzy boundary definitions and disputes over the legal existence as the credit subjects arise.In order to build up a fine online consumption environment,the installments on the e-commerce platforms should be legally,moderately and innovatively supervised.The supervision legal institutions,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should be improved.

Key Woorrddss:internet finance,e-commerce platform,installments,consumption,supervision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GY,XS)

Legal Disputes and Supervision Countermeasures of the Installments of E-Commerce Platforms

Ma Yanli1,2
(1.School of Economic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Chongqing 401120;
2.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Hebei Baoding 071000)

F830

B

1674-2265(2016)10-0059-06

2016-8-15

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新时期金融法变革中的消费者保护研究”(12AFX012)。

马艳丽,女,陕西西安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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