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2016-12-31 22:55彭颖辉
财会学习 2016年3期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对策

文/彭颖辉



施工企业“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对策探讨

文/彭颖辉

摘要:何为“营改增“,实际上就是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该措施对于我国各领域都带来了全新的发展契机。尤其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该举措对其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改革途径。本文以施工企业为着眼点,主要分析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并根据实际工作的主要特点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期为营改增试点范围内的施工企业提供实践性的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影响;对策

自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以来,我国会计核算工作便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同时也推进了会计核算的改革之路。本次研究主要立足于会计核算这一角度,简单分析了“营改增”政策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所形成的影响,与此同时还分析了企业在面对影响的时候需要制定的策略。

一、案例分析

以某施工企业为例,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大力开展营业税会计核算,自“营改增”工作推行后,该企业在很多方面都受到了严重影响。“营改增”的到来促使会计核算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契机,不仅核算项目不断增多,成本核算方法不断变化,其资金运行情况也发生了改变,大大促进了该企业的全面发展。笔者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实际,对“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形成的影响及对策进行研究。

二、实施“营改增”之后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形成的影响

据笔者研究,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后,其会计核算工作逐渐显现出新的发展趋势,首先从收入核算部分来说,由于施工企业自身特点限制,该企业的主要营业收入通常包括工程承包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在“营改增”实施前,施工企业必须定期缴纳一定的营业税,其税款的计算通常按照以下两个指标进行计算。一个是取得工程收入大小,二是适用税率的高低。在进行“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则需要缴纳增值税,就增值税而言,其属于价外税范畴,也就是指施工企业相应业主收取的工程价款,该工程款需要排除增值税税款。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标明工程税款以及工程价款。在实施 “营改增”之后,施工企业的收入则为工程收入,该工程收入不含税。

经调查,部分施工企业收入内容包括销售收入、对外承包工程收入、销售收入以及机械作业收入等。施工企业为了更好地遵循“营改增”政策,必须将各种收入分门别类,按照各收入的实际情况进行严格核算,这种方法不仅能提高会计核算准确性,还能使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得到良好运行,以防财务管理风险的出现。实际上,“营改增”的实施为施工企业带来良好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挑战,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出占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做好积极迎战的准备。

此外,施工企业“营改增”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有效形成。据调查,部分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前成本皆由价税合计金额组合而成,自“营改增”推行之后,企业部门必须构建一套与之适应的财务管理体系,将成本工作价税分离有效落实。众所周知,施工企业与其他制造企业不同,其经营特点,发展规划等都具有明显差异,据此,企业在构建相关体系时必须以自身特点为基础,使施工企业成本核算工作得到有效开展。与此同时,施工企业通常利用“工程施工-合同成木”科目来实现施工企业工程成本的归集,但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企业必须不断扩充相关内容,对科目未设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以及人工费等进行成本归集。值得注意的是,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实施前,科目“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金额是发票价税的合计金额。然而,“营改增”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其增值税金额运算方法得到不断改变,现阶段,施工企业增值税缴纳的金额是企业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在对“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进行计算的过程中,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设计为不含有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金额大小。施工企业不管是材料的采购、又或者是机械设备的租赁,或者是分包劳务均需要从对方是不是可以顺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角度来完成对方商户的选取,确保本企业可以顺利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的影响众多,最后一个便是对其税全归属科目形成的影响。据了解,施工企业未实行“营改增”时,其会计核算工作通常会设置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自“营改增”推出后,企业必须对科目进行合理调整,例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以及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两个二级科目。与此同时,施工企业还可以采取增设销项税额来辅助核算,对当期损益形成直接的影响。当施工企业开始实行“营改增”后,便依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来完成税费的交纳。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则直接的依照“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账面余额的代销来完成税费的交纳。在当期的损益类科目中将不计入税款[3]。交纳增值税额的大小,不会影响到当期利润情况。综上,笔者对“营改增”为施工企业带来的合计核算影响进行了分析,发现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为其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全新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施工企业发展,施工企业要想顺应“营改增”的改革趋势,还必须制定出有效的核算策略。

三、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需要制定的核算策略

施工企业要制定核算策略还是必须根据企业运行特点及发展规划,笔者将为其核算策略的制度提供有效依据,以供施工企业进行参考。

(一)深入的分析税负对工程承包合同造成的影响

自施工企业实行了“营改增”后,对工程承包合同造成了一定影响,换句话说,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会理所当然将“营改增”当成谈判的主要条件,当施工企业实行“营改增”后,会适当提高价格,对造价计算规则进行改变。此外,当施工企业将甲供材料承包合同完成后,企业必须根据相关制度来与业主来协商。“营改增”实施以后,施工企业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特点来制定有效的核算策略,切忌盲目制定,不但无法促进施工企业的有效运行还会带来不良影响,最后导致问题的出现。

(二)强化施工企业工程实施成本的管理

由于“营增改”的实施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全新的发展趋势,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施工成本的管理,构建一系统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来对施工企业成本管理进行规范,充分实现大额度可抵扣税额。如:当某施工企业开展采购成本管理工作,则可选择一位具有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行该工作,通过这个方法企业可获得17%的进项税额。不仅如此,施工企业还需要努力的实施材料集中采购方法,这样就可以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同时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此可见,“营改增”为施工企业带来了巨大改变,企业为了顺应其有效实施,必须做好成本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大力控制成本管理风险的出现,为施工企业今后发展打下重要基础。

四、结束语

实施“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会形成直接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好处,例如促使施工设备的快速更新换代。“营改增”的实施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利大于弊,但由于其会计核算科目的增加以及各项事务的改变,施工企业还是必须建立风险管理措施对管理风险进行预防,通过这种方式将不良现状有效防范。在风险管理控制方面,施工企业还必须根据自身特点来开展,充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健全企业运营机制,大力促进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控制水平不断提高,让施工企业及早从劳动密集型企业转为技术型行业,在“营改增”推行下,施工企业必须做好准备全力面对,对其会计核算工作不断完善,为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周月萍.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J].建筑,2012,02(23):141-145.

[2]王艳.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分析田[J].现代经济信息,2013,12(10):252-253.

[3]于艳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现研究[J].财经界,2011,09(12):102-105.

(作者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接(第118页)

公司和B公司的税务处理方式为一般性税务处理,A公司以固定资产为依据进行公允价值计税为12500万元,而合并时A公司获得的非货币性的资产则按照公允价值来作为计税基础,且A公司不予以B公司亏损进行弥补。A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为借:银行存款1800,应收账款80,存货1020,固定资产230000,资本公积20200;贷:短期借款8500,应付账款3100,长期借款120000,银行存款21500,固定资产清理100000。

(二)在未来合并方出售被合并的资产时的纳税情况,出售价格与合并日公允价值相同。根据不同合并方式进行以下分析。

1.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方式,吸收合并时合并方在原来的资产计税基础上计算所得的资产计税基础,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值。在合并日A公司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A公司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7550万元,再加上2700万元B公司的减税,实际上,A公司需要缴纳1687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2.剩下两种合并方式则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合并方的计税基础就是公允价值,这样一来使得企业再次转让时就不用再加纳企业所得税。

(三)被合并方原有股东的涉税情况

1.采用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方式,在合并日A公司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B公司以A公司原有的计税基础确定,根据调查得出B公司在吸收合并前的资产负债中包含的留存收益6300万元,但是由于在吸收合并前没有对着部分留存收益进行分配,所以A公司不能将其计算在计税基础之中。而B公司原来的股东在吸收合并时取得的A公司的股权需要缴纳19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B公司在吸收合并前没有对留存收益进行分配从而产生了重复纳税。

2.剩下两种合并方式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在合并日A公司对B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时,B公司的剩余资产为154625万元,清算损益为53325万元,而B公司原来股东所得的股息应是59625万元,投资转让所得为零元,因此B公司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在再次转让时,如果出售的价格低于在进行稀释合并当日的公允价值的话,就不用缴纳所得税。

(四)对合并各方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的比较分析

1.对B公司来说,在资产长期持有的情况下,吸收合并时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参与的各方都不用缴纳税费,若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则被合并方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并方来说,若是以非股权性资产支付对价的话,一旦资产评估增值,合并方就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合并方所需缴纳的税款随资产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的上升而上升。

2.对C集团来说,在B公司再次对外转让公司资产的情况下,无论是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A公司来说,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A公司在吸收合并B公司时就需要缴纳资产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差值的税款,但是这种情况下在合并时不用缴纳税款;若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式,A公司是否需要纳税则需要根据支付对价资产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在资产没有评估增值的话就不同缴纳税款,一旦有评估增值的话就要缴纳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值税款。

[1]孙莉.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探讨[J]. 企业研究,2012,06:87-88.

[2]高允斌,李云彬. 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的财税处理[J]. 财务与会计,2012,09:22-25.

[3]陈金祥. 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的财税处理[J]. 财会学习,2013,03:61-64.

(作者单位:济宁市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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