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内在要素研究

2017-01-03 17:36文蜀晋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13期
关键词:康德准则功能

文蜀晋

[摘要]阿利森认为在康德道德哲学中,其准则具有等级性,Richard McCarty比阿利森更进一步,提出了一种准则实践推理结构。可是他们都没有意识到Nelson Potter提出的准则内在要素的问题,即究竟是有许多不同功能的准则?还是说准则的不同功能只是其内在要素的不同表现?Nelson Potter主张只有一种准则,由三种要素构成。

[关键词]康德;准则;功能;内在要素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13-0051-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6.13.025 [本刊网址]http:∥www.hbxb.net

康德道德哲学中的准则概念,是康德研究者研究的一个重点。对于准则概念的定义和等级性,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探讨,但是对准则内在要素的研究还不足。在此,将结合国内外康德研究的新成果,对准则内在要素进行阐述和探析。

一、JohnE.Atwell提出的三种准则解释

JohnE.Atwell在《康德道德思想中的目的和原则》(《Ends and Principles in Kantg Moral Thought》)中提出有三种准则,分别是:动机准则,行为准则和意向准则。

Atwell所说的行为准则是我们最熟悉那些的准则,康德所列举的那些关于准则的例子都是行为准则,比如不自杀、不撒谎、发展自己的才能、帮助他人的准则。这些准则是解释康德准则理论所用的主要的准则,它们描述了我们如何来行为。不自杀就是让我们不要进行自杀的行为,直接规定的就是行为。

动机准则是规定个体行为在道德上善的那种准则。这种准则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第一章可以找到,在那里康德讲到来自义务的准则,即为义务而实施义务的行为的原则。“不是出于爱好或恐惧,而是出于义务:这时他的准则就有了道德内涵。”康德认为,唯有这种出于义务的准则之下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准则,因为它的动机是无条件的,纯粹是善的,所以它具有道德价值。这就是说,准则的道德价值是被行为准则的道德内容规定的。这种准则直接规定某行为道德善与否。

最后,这第三种意向准则体现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比如康德所说的“最高准则”的概念,这个最高准则是纯粹形式,它或者合乎法则或者违背法则,最高准则的内容揭示着准则的最高根据。它是由一个理智的行为者所采用的,远离经验之外,在超时空的环境中,仅仅采用本性中的善或恶。在这里,康德提到人的本性中有恶的倾向,即原罪,这是与生俱来的,这也是为什么最高准则可能符合或者违背法则。这个原罪处于人的本性中,仅通过理性就可以认识到,不受时间条件的限制。除了原罪,人的本性中也有善的倾向。这二者一起决定准则的最高根据,是善或者恶。最高准则是善的准则,那么行为者就会在任何时候都以法则作为其最高的和唯一的动机,他的行为都会是善的。而最高准则是恶的准则,那么行为者就不是以法则作为其最高的动机,他会以欲望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的动机,尽管有时行为可能偶然会与法则相符,但是它却仍然是恶的。最高准则决定着道德性格的善或恶,决定着行为的道德与否。

Atwell的论述具有一定的进步。Richard McCarty虽然提到了准则的不同功能,但是他没有详细论述和深入探讨。Atwell的论述就比较全面,它详细探究了准则的不同功能,并且为不同功能仔细寻找文本根据。“它基本的功绩就是,它承认了准则的不同功能,而这些是没有被以前解释所涉及到的。准则的每一个功能在康德著作中都有充分的文本根据,并且每一个功能都值得讨论。”这就是说Atwell详细探讨并整理了准则所具有的几种不同功能,这是以前的理论没有解释到的,而且他的论点都有足够的文本依据,具有很大的价值。但是他也有不足之处,分别是:

(1)Atwell没有把康德的准则理论和自由理论联系起来,而只是单独研究康德的准则,所以对准则的解释还有所欠缺。康德的准则理论与自由理论其实是密不可分的,准则的选择是自由的选择,准则的内容也是由主体任意自由的选择,这一点不应该被忽略。

(2)Atwell没有把三种准则相互联系起来,而只是分别论述了这些准则。这就使得这些准则不同功能之间的关系很不清楚,不知道每个部分是怎么互相联系的。更为重要的是,为什么康德要以准则这一个名字来称呼三个不同种类的准则,这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

(3)Atwell虽然比较全面地论述了三种准则,可是对于准则的功能的论述依然是不够全面,他忽略了准则的目的功能,也就是Nelson Potter所说的准则的行为目的要素。

二、阿利森对准则的解释

在具体论述Nelson Potter的准则三要素思想之前,讨论一下阿利森关于准则的思想是必要的,因为阿利森的研究对准则三要素的观点具有重大贡献。

阿利森首先讲到了准则的深层结构,但它在书中没有深入,只是模糊提到。他说,“每一个准则都反映出行为者的一种基本关切,它提供了选取该准则的理由。”而这关切和准则背后的更一般的准则共同构成准则的深层结构,这种深层结构处于每一个准则中。这种深层结构其实就是指一个行为的准则并不是单一的,行为背后有关切,有准则,还有更一般的准则。

阿利森然后讨论了另一个解释。奥特弗里德·赫费、吕迪格·比特纳和奥尼尔三个人主张:仅仅最普遍的自我订立的规则或实践原则才被当作准则。更具体、严格的规则可能被称作或被完全当作决意。绝对命令不可能应用到这样的特定行为中,比如总是提供给你的早上客人以带糖和盐的咖啡,所以准则不是决意。但是阿利森不认同准则只是最普遍的规则,他认为康德的准则具有不同程度的普遍性,实际行为有一个准则,但是这准则的背后还有潜在的更普遍的准则。比如,我们在准则的实践推理结构中讲到的自杀的准则,它预设了一个更普遍的自爱的准则。

因此阿利森主张准则具有等级性,存在着不同程度普遍性的准则,但是他同时也意识到这样一种解释可能带来的矛盾。因为过去被称为的标准解释认为,准则只有唯一正确的一个。“必须承认,这种对准则的解释似乎与其作为若干实践推理之大前提的地位相冲突,也与康德可普遍化检测的论述相冲突,因为这两者都意味着,一个行为只能在一单一的准则之下得到施行。”因为我们运用绝对命令到准则,必定是运用到一个单一的准则。如果具有很多种准则,那么准则进行普遍化即转化为法则时,是一个准则普遍化还是全部准则都普遍化呢?而且在我们进行道德评价时,究竟是对一个准则进行评价,还是每一个都要被评价?很明显地,这里有一个矛盾。

阿利森对准则的讨论确实有相当大的贡献,可是依然有不足。“尽管阿利森的全部讨论极大地促进了准则问题的进展,却留下了两个未解决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简单来说分别是:第一,是否有许多不同程度普遍性的准则?或者说是否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的准则描述方法?第二,准则是否有许多要素?有多少种要素?

三、Nelson Potter的准则三要素解释

Nelson Potter在“maxims in kant moral philosophy”中专注于对康德的准则思想进行解释,特别是注重阐述康德准则所包含的三种要素。他按照下面这两点对准则性质进行解释:

第一,他主张,准则包含着由我们自己自由选择的并且我们为之负责的全部要素。提出这个观点,他吸取了阿利森所提出的结合论思想。也就是说,其实不存在许多不同的准则,准则所表现的不同功能其实都是准则内在要素的不同体现。

第二,他认为准则具体包含三个要素,“准则存在三个这样的要素:作为道德行为者的道德性格(我们的道德善或恶),我们行为的目的或目标,和行为本身的种类。”根据结合论思想,这些要素都是主体选择的对象,并且从而都是被带进或结合进我们的准则中。

然后,他分别论述了这三种要素的文本根据及其性质和作用:

(1)准则包含行为种类,这个是被康德的全部准则的例子所支持的,我们上面也有讲到这点。比如自杀、虚假承诺等准则,它们规定着行为的种类。Atwell和Richard McCarty都提到这个观点。

(2)准则包括一个人的道德性格,这个要素的文本根据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在这本书中,康德认为描述和规定我们道德性格的是最高准则。Atwell的意向准则的文本根据也是这个最高准则,而Nelson Potter把他的意向准则和动机准则合并成了准则的道德性格要素。最高准则是纯形式准则,当个人动机服从道德动机的时候,它适用于超时空的本体。道德上善的人会把动机置于合适的位置中,给予道德考虑以优先性,优先于个人幸福(或个人欲望)的考虑。道德上恶的人,则相反,只要道德命令不与个人的欲望相矛盾就愿意听从。最高准则规定行为者的整个道德性格为善或者恶。

(3)行为的目的要素的文本依据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在这本书的第二部分德性论中,康德讲到“反之,伦理学还提供一种质料(自由任性的一个对象),即纯粹理性的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同时被表现为客观必然的目的,亦即对人来说被表现为义务。”意思就是,我们的准则不仅有形式,而且还有质料,关于准则的形式和质料的讨论在《实践理性批判》。而这准则中的质料,即是一个目的,或者说准则就包含有一个目的,这目的同时被设想为一个义务。而且康德还指出,“德性论的至上原则是:你要按照一个目的准则行动,拥有这些目的对任何人而言都可以是一个普遍法则。”这也可以得出准则包含有目的的要素。

Nelson Potter认为“如果这个讨论正确,那么准则就包含三个不同的要素:一个人的性格的选择,行为基本目的的选择和行为种类或策略的选择。”这三种要素也就是道德性格、行为目的和行为种类。这三个准则的要素其实一直都有被康德道德哲学研究者涉及到,只是没有得到重视。做得最好的是Atwell,他提出准则具有三种功能,可是他没有深入和全面的探究,更没有论述它们之间的联系。而Potter认为准则具有三种功能并不是指实际上就有三种不同的准则,而是说这些都是准则的内在要素,并重新归纳整理为准则的三种要素,每一个准则都包含这三种要素。准则内部这三个准则要素之间的联系十分密切,并且相互之间有差别。它们的联系是,准则中的道德性格要素决定着行为的目的,行为的目的决定行为的种类。它们的差别是,道德性格的选择是准则形式的选择,跟动机相关,规定的是准则的道德内容;行为和目的的选择是准则质料的选择,跟行为相关,规定的是意志的对象。

Nelson Potter讨论了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他认为,人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他不能完全展现善良意志。在这种存在者所采用的准则中的不同要素之间,存在着重要的联系,特别在道德上是善的行为中,在那里一个人道德上性格的善规定着行为的目的,并且目的规定行为。他具体考察了很多种情况,比如出于美德的义务、对他人的完全义务、在道德上可接受的行为。

四、总结

JohnE.Atwell提出了三种准则的观点,认为在康德的道德理论中,共有动机的、行为的、意向的这三种准则。阿利森提出了结合论思想,认为准则的一切要素都是被行为者自由选择而结合进准则的,或者说一切为行为者负责的要素都是被行为者结合进准则的。Nelson Potter把这些观点结合在一起并作了自己的思考,认为这些准则的种类其实是准则的不同功能,并主张这些都是准则的要素,被行为者结合进准则之中。他认为可以把准则的要素分为三种,道德性格、行为种类、行为目的。并认为道德性格规定行为目的,行为目的规定行为的种类。

(责任编辑:桂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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