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发展“枫桥经验”的探索

2017-01-11 14:15,
关键词:枫桥经验枫桥网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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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大数据时代发展“枫桥经验”的探索

杨燮蛟,劳纯丽

(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23)

“枫桥经验”蕴含着网格化管理、人民调解制度、社区矫正等诸多良好借鉴,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典范。在大数据浪潮的推动之下,传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逐渐暴露出信息滞后、手段单一、管理分割等缺陷,严重阻碍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健康发展。因此,借助大数据创新警务模式,深化风险预防机制,构筑群防群治的组织网络,有利于推进综治法治化的进程,并赋予“枫桥经验”新的历史意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枫桥经验;大数据

“枫桥经验”诞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指的是一种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手段,依靠群众广泛参与的,化解基层矛盾,维护农村稳定的基层治理经验[1]。从上世纪的阶级斗争经验发展到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枫桥经验持续发展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顺应时代的变迁,不断地完善其中的要旨和内涵。随着社会的全面转型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一的社会管理模式似乎已经不能够满足社会治理的需要。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枫桥经验”推广50周年之际,针对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 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2017年9月,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着力推进社会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智能化、法治化。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已经明确告诉我们,需要将枫桥经验这一传统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与现代化的治理模式相结合,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

上世纪90年代,少数欧美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率先致力于信息化警务改革,利用初步建立大数据的方式颠覆了传统的被动应对型警务模式。譬如在此期间,纽约市警察局依托Compstat 模式(“情报引导警务”模式,全称为“计算机统计信息比照”:Computer Comparison Statistics),以犯罪数据分析为基础,形成犯罪情报传输系统。随之而来的,是城市街面犯罪率的显著下降和社会管理绩效的稳步提升,使其超越了传统的警务范畴,突破了人们对于传统警务模式的狭隘观点。这样的一种警务模式转化,为减少刑事犯罪和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注入了鲜活的生命力。在此影响之下,本世纪初我国也逐渐汲取国外大数据综合治理的优秀经验,将之改良并融入到我国的治理模式之中,对犯罪防控、警务改革、社区管理等做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这些尝试中,我们看到了电子信息化的手段运用,看到了大数据平台在社会管理中的建立。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构建“平安中国”的重要环节,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入大数据治理手段,寻求现代化综合治理模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当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虽然有枫桥经验、南通模式等“先河”的指引,但仍然存在一些固有的如效率低下、信息滞后等缺陷掣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基层治理模式的进一步深化,甚至阻碍了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因此,为了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维护基层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必须要大刀阔斧地对现有经验进行一定的改革与发展,引进以大数据为主导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并对现行模式进行一定完善,方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基层治理实践中的诸多问题。

一、枫桥经验法治化的实感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把中国广大农村基层社会的特点概括为“乡土性”。在传统乡土社会中,人口的“低流动性”和社会关系的“熟人性”决定了人们主要依靠长老、士绅等乡土精英内生性权威来平息纷争、治理社会[2]。然而,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国家这一强大的外生力量逐渐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但同时,国家层面的调整手段极易过分的“高屋建瓴”而与实际的基层治理相脱节。正如奥斯本·盖布勒认为,政府靠把握大方向来实现公共服务,也就是“掌舵”,而不是具体的“直接划桨”。为了避免这一难以调和的矛盾产生,我们寻求一种介于精英管理和国家力量之间的社会治理手段。既能发挥基层的自治性,又能不脱离国家的总路线方针。枫桥,在其“爱说理,好讼争”的文化传统和耕读传家的乡风民情影响之下,由此孕育了“枫桥经验”这一强调群众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3]。针对枫桥经验这一法治化的“本土资源”,下文将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并对现代化治理模式作初步的探究[4]。

(一)网格化管理

网格化管理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一种运用信息化手段,以网格为区域范围,通过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管理的一种管理新模式。枫桥经验中的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治理手段,尽管仍停留在“人治”层面,却无疑是网格化模式在基层综合治理中的一次初探和成功运用。它以社会管理网格化为抓手,构筑起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和“纵向联动,横向整合”的社会管理网格系统,建立了镇、片区、村三级网格系统[5],分别由负责主体处理大事小事,不能解决的统一上报。这样的模式使得大多数纠纷在网格组织内部得到良好的解决,提高了发现矛盾纠纷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了就地解决矛盾纠纷的时效性,大大提高了治理效率。群众真正成了“基层不安定因素的侦察兵、民间纠纷中的和事佬、突发性事件中的信息特快员”,有效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然而,当时阶级斗争的社会背景决定了网格化管理在枫桥经验实施中的被动与僵化,管控理念根深蒂固,并且缺乏有效的社会民间组织。而在新时代背景下,秉持党的十九大的精神,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如何将网格化管理与社会治安大数据结合,已是当务之急。

(二)人民调解制度

枫桥虽为诸暨一隅,但却是中原文化与古越文化的交汇之地,因此其民既果敢豪迈,又有仁爱之心。另一方面,在校园文化和企业文化的熏陶之下,较好地普及了法律知识,使得人们更倾向于在最小化破坏人际关系的前提下,选择调解这一非诉讼方式来解决矛盾,营造“和为贵”的氛围。

枫桥镇成立了59个调解委员会,吸纳调解员391名,形成了镇、村、企全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作为枫桥经验中的主导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着重从多方面发挥基层管理体系的合力。在调解方法上,通过建立“一、二、四”教育培训制度和纠纷预警体系等,把握基层矛盾的发展动向,有效地遏制矛盾的发生及恶化,充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通过制定《劝导书》和“四环指导法”保证了调解与审判的双向联动,减轻了诉讼压力。调解机制方面,建立镇村联动体系,矛盾纠纷按村、管理处、镇的顺序逐级化解,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调解。在调解原则上,坚持“六优先”“四统一”和“六个心”原则,在具体的调解工作中把握主次,更好地规范调解行为[6]。当然,随着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转变,人民所依赖的共同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发生了改变,此时便无法利用统一的标准来化解社会矛盾。自然地,社会不能过分依赖于政府干涉纠纷解决,而更应该自发建立民间的调解组织,来强化社会的自我解决纠纷的能力。

(三)枫桥经验与法治化

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面鲜明的旗帜,是对中国法治治理手段的有益补充。在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中,枫桥经验蕴含了“以人为本”的传统思想,与中国法治化的思想不谋而合。在这种自下而上实现群防群治的模式之中,政府和群众分别是制度实施和社会治理的主体,不管在组织建设还是工作机制等众多方面都能寻觅到两者相互契合的踪迹,这正蕴含着法治化的契机。枫桥经验作为基层治理的典范,伴随着法治化的发展进程而逐渐自我完善,其中蕴含的丰富治理经验必将被广大基层所学习借鉴,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法治化进程[6]。

然而,这并不能否认枫桥经验在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固有缺陷。首先,治理过程中行政成本高,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又不能一蹴而就,需经受时间检验,政府需要持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保证这一治理手段的实施。其次,枫桥经验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和地域、人文条件下孕育产生的,脱离了这些条件可能就难以保证它的有效推行。尤为重要的一点是,枫桥经验体现自发性和自觉性,是法律解决方式之前的“过滤手段”,因而不具备强制性,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大数据背景下的枫桥经验

在社会全面转型的新时期,大数据作为目前最为先进的数据处理技术之一,已被运用到政府和国家决策的方方面面。根据维基百科对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就是指由于在各种终端、软件上产生的数据过于繁琐、杂糅很难对其整理、处理,这类数据的总和就是大数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方面组成大数据的元素是不断更新的,另一方面是大数据与传统数据相比具有非典型性特征,需要综合处理分析。面对枫桥经验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所面临的诸多困境,我们需要利用大数据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管理。

(一)大数据基层治理的现状和困境

维克多·迈尔·舍恩伯格在《大数据时代》中大胆预测:“在不久的将来大数据会使人类的生活有巨大的改变。大数据在创新发明和服务中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很多领域的改变也正在计划之中”[7]。这说明大数据在当今信息爆炸的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正逐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自上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枫桥经验顺应信息化的发展,不断引进先进的理念和技术,譬如建立了“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基层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等,实现治理过程中的信息共享,服务共享,有利于引导基层决策向科学化发展[8]。此外,枫桥人民还重视大数据应用在衣食住行、生产各方面的作用。他们引入信息化管理人才,建立大数据分析平台,将日常生活和生产纳入精细化管理轨道。这样的一种专业化处理模式,使得基层综合治理摆脱了被动滞后的困境,事先预防和针对性决策切实地解决了群众的难题。

伴随着信息化社会的飞速发展,枫桥的法治模式在大数据应用中止步于数据收集和整合阶段是远远不够的,存在以下困境亟需解决:一是大数据分析缺乏切入口。大数据分析要求将海量的社会治安信息资料进行整合处理,并通过多样的分析手段整理成所需的社会治安信息。枫桥人民在法治实践中建立的乡村政务云、继续教育平台等机制,都是借助了信息化这一管理平台,但大数据实际发挥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9]。所以应当明确数据量化分析的目的和效益,确立是否进行社会治安信息相关性分析等等。二是“数据孤岛”问题。在枫桥人民实施层级管理的过程中,信息往往由各级负责人掌控,使得信息数据被限制于某一级管理范围内难以实现共享,影响了决策的上行下效。同时,由于基层数据文化尚未根植,人们对于大数据的碎片化理解导致了数据运行体系存在观念上的障碍。自然地,将导致政府部门或者基层组织在基层服务和治理过程中受阻,难以向整体性的跨部门协作模式转变。三是缺乏标准化的大数据分析模式。面对冗杂的基层治理事务,分类管理各类信息并建立统一的治安信息管理平台,将进一步推动基层的高效治理。从实践方面来看,各层级治安信息的管理标准、运行模式和分析手段都存在着本质或是形式上的差异。这将使数据分析失去本应有的本质属性,而回归到“小数据”的典型性特征,失去了其意义。

(二)大数据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综合参考国内诸多学者的观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一项具有系统性,以公安部门为主体的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工程[10]。20世纪60年代,改良的西方社区警务模式被我国所借鉴,强调了由“警察主导型”向“警民互助型”警务模式的转变。皮尔所倡导的“警察就是公众,而公众就是警察”,其实就是枫桥经验中早就所提倡的“警察就是群众,而群众就是警察”的翻版。在这一原则下,我国已经完整地构建起符合我国城市特点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现如今,在大数据发展背景之下,国家更加重视与倡导用“信息化为引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11]。习总书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指示中强调:“平安中国建设,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这说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向多维度、多层次、静态动态相结合转变,上升为国家治理战略。在内容上,我们认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所涉方面广泛,警务信息化模式、犯罪防控等都可以囊括其中。

1.以被害预防为视角进行网格化治理。网格化管理,其作为新形势下枫桥经验在管理体制上的创新之举,是以社区为单位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基层维稳的制度化建设。沿袭传统的网格化治理思想,主要治理手段之一是发现单位区域中的“不稳定因素”,从而起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的双效作用[12]。这一方式的着重点是区域内的犯罪预防和打击。在实践中,犯罪预防过分关注犯罪或犯罪人,打击手段具有滞后性和被动性。而被害预防作为在犯罪防治体系中另一条与犯罪预防并行的防范路径,将犯罪防范的视角转向已然或者潜在被害人,主张通过被害人采取主动措施规避犯罪侵犯的风险。在BBC 纪录片《大数据时代》中,城市网格化管理综合运用了地理信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手段,实现了全方面的城市管理活动。在我国基层网格化治理的实践中,大数据该如何融入创新元素,又该如何发挥其在被害预防中的作用?2014年,欧洲警方和麻省理工研究人员利用云运营商掌握的手机信息,绘制了伦敦的犯罪事件预测地图,能够大大提高出警效率,降低警力部署成本。因而,地理信息探测系统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也日益显现出来。如果枫桥镇的信息化警务平台具有基本的犯罪数据(包含盗窃和两抢)整合和传输功能,建立网格化犯罪数据库,从被害预防的视角对于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预测和分析,最终最大程度地消灭网格管理的“不稳定因素”,不失为一种可探究的思路[13]。

2.立足社区,借鉴综合治理的“邻里守望”传统习惯。“邻里守望”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传统做法,也是西方社区警务引进中国特色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是将一定区域的居民联合起来互相帮助,共同预防犯罪,改进当地治安状况。它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产生以来,风靡全球警界,对各国警务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4]。譬如丹麦在1971年实行了邻里守望制度,成立了防止犯罪委员会,增强了居民互助文化氛围,形成了良好的邻里互动模式。我们要在枫桥“邻里守望”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在立足社区、强调社会参与的经验基础之上,将犯罪控制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面,通过社会力量的加入,发挥学校、企业、社区等犯罪非控制因素的作用。在实践中,大数据在“邻里守望”中主要应用于“软技术作用”。譬如建立重要财产录入体系,将个人大宗私有财产加以标记并易于区分,有效地进行财产管理;将现有的近邻分为10户一组或企业、学校以班组为单位,相互帮助、相互解决纠纷和自我管理制度,以大数据为标准进行改良,同时,通过区域的人流量、违法犯罪分析等,发现人流密集区或治安盲区,放置警示牌,对犯罪分子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三)大数据与人民调解

枫桥经验中,人民调解制度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一种,使得基层民主和国家公权力找到了一个平衡点,既能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又能收集群众智慧。枫桥的纠纷解决方式基本采用民间调解手段为主,极少数采取和解、诉讼或是仲裁的方式。但不难发现,这样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彻底性仍有所欠缺。因此,应利用大数据建立多层次的调解体系,在各层级实现纠纷调解资料的报备,使得基层矛盾尽早核实,对有关纠纷做到心中有数,统一解决。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地域因素影响,纠纷的产生可能会呈现一定相关性。所以建立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上下流通的调解审判资料数据库,定时制作各层级、各网格的调解审判资料供决策层调解组织参考,让当事人明白历史上相类似的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和结果,有利于矛盾疏导工作。此外,还应建立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使一些长期游离于调解边缘的事件通过多元的纠纷解决手段得到及时处理,节省人力物力。

(四)大数据与社区矫正

面对社区矫正的城乡差异日益显著,枫桥镇成为我国第一批实行农村社区矫正的试点。枫桥经验中蕴含的以人为本的思想恰恰契合了社区矫正关心人、教育人的基本理念。同时,枫桥镇具有的良好的基层治理基础也为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在具体实践中,枫桥人民创造了“5+1”监管模式,形成了多层次的监管帮教网络,组建起了一支200多人的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多样的矫正手段和科学的矫正方法,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套具有枫桥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也需要依靠大数据。首先,在对矫正对象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通过家庭、社会、教育背景摸查、性格分析等方式建立大数据,有针对性地选择监管人员,对矫正对象实施矫前矫中矫后全程化监管[15]。其次,有必要建立完整的社区矫正大数据档案体系,并追踪社会矫正结束后的个人社会动态。对实施不同刑罚的矫正对象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及时更新个人动态,确保每个矫正对象不脱管、漏管。

三、大数据推动枫桥经验的发展

(一)大数据创新综治法治化

我国的法治化,其实质为“法律的统治”,强调法律的实质内容和价值取向,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全过程,是一个相互配合全面治理的大数据系统工程[15]。枫桥经验自诞生以来,伴随着法治化的进程发展,经历了稳定期、改革期和繁荣期。综治法治化不等同于综治法律化,综治法治化意味着要不断扩展综治的法治元素,使得综治的政治和行政化的组织调控趋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如何做到张文显教授所说:“在国家治理中必须遵循法治的规律和原则”,并且“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1.法治是综治的制度化保障。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如是描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由此可见,法治化大数据为法律权威的树立、社会组织的建构、基层自治的运行都提供了支撑,指引了一条具有稳定性、可行性的路径。综治法治化的核心是以民众的需求为主旨,即必须以人民群众“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综治效果的最高标准[16]。然而,在强调民众权益保障的同时,也要谨防自由的行使超出法律的限度。在综治法治化过程中应重视自由和秩序的平衡,毕竟在秩序框架下的自由才是被法律所保护的自由,才是有意义的自由,所以大数据资料库显得格外重要。此外,程序正当也是综治法治化所应遵守的一个原则,这不仅关乎社会治理过程中制度的构建,也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社会矛盾由于执法不正当而进一步激化。

2.大数据时代综治法治化的机遇和挑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推进自下而上,基层治理成为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一步。在当前大数据时代,更有必要把握“大数据”动态,掌握基层治理法治化发展脉络,利用大数据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轨迹展现。我们需要掌握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在基层的发展现状:体制机制方面,仍然缺乏系统的综治配套管理模式,多是“游击式”的以政府参与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外部环境方面,基层治理面临被动局面,民众以自我为中心,法律意识淡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与村、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平衡,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难以有效地全面落实到位;治理手段方面,停留在传统的治理经验,“人治”胜于“法治”,不能很好地倾听时代改革的声音[17]。因而,我们需要借助大数据平台促进传统综治经验与信息化交融,实现基层治理迈向新的高度。第一,大数据能创新基层治理理念。通过大数据分析,对基层治理实时更新信息,逐渐由“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第二,大数据迫使基层治理方法的科学转型。譬如,我国越来越多的地区实施了地理信息化警务模式,通过警务信息交互分享治安动态,为合理配置警力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大数据还在犯罪预测中发挥功能,作出社会风险的及时预警。第三,大数据使公众的治理观念发生了转变。目前我国建立大批信息工程,旨在实现知识共享和信息交互,能有效拓宽民众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激发参与治理的热情。

3.大数据综治模式的应用。通过对枫桥经验的分析探讨,综治模式的大数据应用涵盖网格化治理、警务模式、人民调解制度等各方面。在笔者前期调研与访谈过程中,了解到基层部门和相关组织对于大数据平台掌握较为薄弱,因而迫切需要系统化的信息化综合治理模式的应用。譬如,以网格化管理为切入口,利用大数据进行犯罪地理信息探测,便能够通过多种不同的分析方法揭示犯罪分布特征及规律,真正做到有效地评估犯罪风险。数据的采集、分类与分析,需要以图像为载体展现其内在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利用犯罪制图这一工具,将犯罪信息可视化,由“点”到“面”完整地展示出来。这样一来,可以大大缩减数据分析的冗杂,使分析结果更为直观,决策更具科学性。再者,根植于犯罪大数据挖掘和分析,通过犯罪风险评估准确把握、探测、预警及干预高危地点(或空间环境)、高发时间、高危人群、不同犯罪类型、最佳出警路线等“日常性治理”策略,形成固定的“精准防控”模式。

(二)打造“新枫桥经验”

枫桥经验既是一个充满历史延续性和不断积累的制度传统,又是在长期的创新和转化过程中使其内涵不断得以丰富扩大的治理实践[18]。它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其中的内涵有许多仍是当今值得借鉴和学习的,也有一些需要时间锤炼和改革的地方。

1.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枫桥经验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的核心和灵魂,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一点是值得坚持和发扬的。初始阶段,枫桥的治理经验是,只要摆事实、讲道理,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源头上杜绝和化解矛盾,就能把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而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在汲取“枫桥经验”中“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理念的同时,要争取实现社会管理从“重管理”向“重服务”转变。如杭州西湖区、上城区在学习枫桥经验中,推出“居家”系列惠民工程,打造了一个“居家服务无忧在线平台”,有针对性地向民众提供个性化服务。

2.深化风险预防机制。“枫桥经验”的核心是人民调解制度。这个制度之所以有强劲的生命力,是因为它符合我国国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与诉讼相比,其优越性首先在于变“事后处理”为“事前解决”,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进一步恶化。进一步说,矛盾的产生也是不可预估的社会风险之一,而加强基层治理的风险评估或许是“枫桥经验”值得深入挖掘的一个方面。社会风险评估不单是治理工作某一环节的任务,而是涉及到多学科应用和多部门的协作完成。所以,可以借助现有的各村以近邻10户为组或企业、学校以班组为单位的自我管理的大数据平台,分析各层级管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作科学的引导。

3.构建群防群治的组织网络。枫桥经验最为成功之处是发动群众进行基层治理,如大调解制度、“三包责任制”、10户为组150人左右为一村等治理和管理模式。其中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各部门在治理协同合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利用了大数据相互配合,分析治安形势,部署工作任务。在基层社会利用大数据进行群防群治这一举措的提出,是我国公安机关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功探索。从国情来看,当前的中国仍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社会人力物力不足且不能得到有效配置。所以,需要发动群众的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队伍当中。利用社会治安大数据的历史资料,既缓解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也适应了警务形势的复杂性与多变性。从社会制度上来看,我国的群防群治模式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齐管共抓,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社会治安大数据的历史资料能使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保持连贯性、延续性、平稳性。从体制建设上看,社会治安大数据的历史资料库系统化、电脑化,有利于群防群治这一基层社区治安管理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理的进程。相应地,利用社会治安大数据,借鉴“枫桥经验”,可以改进我省乃至全国的以“巡防队伍”为重点推进“群防群治筑平安”,以“专业调解”为重点推进“联调联处保平安”等一些重大举措,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1] 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 郭星华,任建通.基层纠纷社会治理的探索——从“枫桥经验”引发的思考[J].山东社会科学,2015(1):65-69.

[3] 金伯中.论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J].公安学刊,2004(3):14-18.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 汤晓栋.“枫桥经验”的演进与创新社会管理浅谈[J].创新体系建设,2011(15):223-224.

[6] 张祖明.论浙江枫桥民间调解及其启示[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3.

[7] 张兰廷.大数据的社会价值与战略选择[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4.

[8] 杨安.“枫桥经验”与乡村治理现代化——信息化、大数据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J].观察与思考,2015(2):63-65.

[9] 刘娇,王雷,谢磊.大数据背景下城市社会治安防控系统构建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17):150-152.

[10] 熊一鑫,周舜.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概念、属性及结构模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6):69-75.

[11] 单勇.以数据治理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4):97-101.

[12] 周连根.网格化管理:我国基层维稳的新探索[J].社会现象与社会问题研究,2013(6):83-85.

[13] 张小虎.犯罪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4] 冯卫国.转型期中国基层社会的犯罪治理——以“枫桥经验”为视角[J].济南: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4):90-98.

[15] 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J].中国法学,1997(5):43-51.

[16] 刘奇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治逻辑[D].济南:山东大学,2014.

[17] 季卫东.大变局下的中国法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18] 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2009(1):17-28.

Onthedevelopmentof“Fengqiaoexperience”inthebigdataera

YANG Xiejiao,LAO Chunli

(College of Law, Zheji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Hangzhou 310023, China)

“Fengqiao experience”has been proven in practice as a model of comprehensive social security management, containing grid management,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many other good merits. However, pushed by the growing usage of big data, comprehensive treatment—the traditional way of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has gradually exposed its drawbacks, including delay of information, monotonous means and division of management. These exposed disadvantages have grievously impeded the sustainable maintenance of social order. Therefore, the innovation of the policing model with the help of big data, improvement of the risk prevention mechanism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organizational network of mass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can help accelerate the legalization of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and endow “Fengqiao experience” with a new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Fengqiao experience; big data

金一超)

D630

A

1006-4303(2017)04-0369-07

2017-09-03

杨燮蛟(1958—),男,浙江台州人,教授,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劳纯丽(1995—),女,浙江金华人,硕士,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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