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确定减刑量的方法

2017-01-11 09:57
山西青年 2017年2期
关键词:立功计分服刑人员

李 娜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4000

浅谈确定减刑量的方法

李 娜*

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湖南 长沙 414000

减刑量是指司法机关在对罪犯适用减刑的过程中,应减多少刑期的数量。当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确定减刑量的方法,探索该方法有利于实现罪刑均衡、罪刑法定。确定减刑量首先应量化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合理配置考核分。其次应以考核分为依据,计算出基础减刑量。最后根据相关情节调整减刑量,结合法定最高减幅、实际执行刑期、余刑确定最终减刑量。

减刑幅度;减刑量;方法

近年来,司法机关办理减刑案件取得了良好成效,确保了刑罚变更执行的合法、公正。但仍应清醒的认识到,改造好的减幅小、改造差的减幅大、同判不同罚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究其原因,关键在于现行法律仅对减刑幅度作了规定,对减刑量的规定几近空白。减刑量是指司法机关在对罪犯适用减刑的过程中,具体应减多少刑期的数量。2016年8月1日实施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仅原则性的规定了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依法提请减刑,而如何根据考核分配置减刑量仍未得到解决。笔者拟结合实践经验,探索确定减刑量的方法,供审理减刑案件参考。

一、量化罪犯悔改和立功表现

减刑只能适用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性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幅度作了具体规定。那么,如何根据服刑人员的悔改或立功表现,在减刑幅度内选择合适的减刑量呢?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根据是对服刑人员的悔改和立功表现量化考核,将考核分作为核减刑期的依据。

(一)“确有悔改表现”的量化方法

根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计分考核采取“基础分分值+加分分值-扣分分值”的计分模式。该考核项目涵盖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用来反映罪犯在狱内改造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具体如下表1:

表1 考核分内容

基础分含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教育改造各项要求的给予65分,达到劳动改造各项要求的给予35分。处罚扣分项分别为违反基本规范、违反生活规范、违反学习规范、违反劳动规范、违反文明礼貌规范。加分项为单项奖励和特殊情形的奖励。各项得分的总和即为该犯当月考核得分。

(二)“立功表现”的量化方法

法律规定立功主要包含两类:一是阻止、检举、揭发犯罪活动,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二是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第一类可称之为刑罚标准,第二类可称之为对国家、社会贡献标准。立功视其具体情况,可量化如下,所得考核分计入上表特殊情形奖励分。

1.刑罚标准。根据服刑人员阻止犯罪、检举揭发、协助抓捕之罪犯被判处的刑罚,获得相应奖励分。如检举揭发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则对检举揭发者分别奖励1200分、1800分、2400分,4200分,4800分。其中,重大立功是指被检举揭发的罪犯被判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该划分借鉴了我国追诉时效的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体现了刑罚目的,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追诉现行犯罪。立功制度的立法目的也在于节约司法资源,犯罪人可判刑罚越低,则打击必要性越小,立功产生的社会效益越小。

图1 2010-2015年全国法院判处拘役的人数占生效判决

2.对国家和社会贡献标准。法律细化为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第一、技术革新。可参考公安部《公安基层技术革新奖励办法》,主要从成果技术水平、应用程度、应用成效、推广前景等方面进行评定。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技术革新进行评定。按照得分确定减刑量。如以100分为满分,60分以下、60分以上、70分以上、80分以上、90分以上分别可奖励1200分、1800分、2400分、4200分、4800分。重大立功是指评分为2400分以上。第二、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表现突出的。按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减刑量。避免经济损失200万以下、200万以上、300万以上、400万、500万。分别奖励1200分、1800分、2400分、4200分、4800分。其中重大立功是指避免经济损失400万以上。数额的划分借鉴了《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行贿罪情节严重是指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以上,不满500万元。该《解释》根据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于2016年4月18日施行,对其他领域认定经济损失具有借鉴意义。国家、社会利益遭受的损失越大,避免该损失的社会效益越高。将避免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按200万-500万划分为5档,体现的是立功产生的不同程度社会效益。第三,挽救死亡人数。舍己救人系评定重大立功的标准之一,按挽救死亡人数确定减刑量具有可操作性。挽救死亡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上。分别奖励4200分、4800分。挽救死亡人数的划分借鉴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情节标准。该罪立案标准是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情节严重指造成多人死亡。造成死亡人数越多社会危害性越大,挽救死亡人数越多产生的社会效益越大。将挽救死亡人数按照1人以上、3人以上划分为2档,体现的是重大立功产生的不同程度社会效益,如表2所示。

二、以考核分为依据,计算出具体刑种的基础减刑量

(一)无期徒刑的减刑量

按满2400分减为有期徒刑22年起报,每增加600分所呈报执行刑期减少1年,4200分-4800分减为18-19年,4800分以上减为15-17年的规律推算,同时相应减轻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二)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量

按累计奖励分达到2400分以可减刑一年,每增加600分减刑量增加3月,4800分以上可减刑1年11月,减余刑除外。对老、病、残犯和未成年犯的减刑,原则上按1800分以上可减刑一年,每增加600分减刑量增加3月,3600分以上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进行推算。减余刑的除外。基础减刑量按2400分减1年的计算方法,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明确积分600分为一个表扬。司法实践中通常4个表扬减刑1年,故推算2400分减刑1年。二是基本符合刑罚执行实际,能和我国刑罚折抵制度相衔接。罪犯月考核奖励分的基础分为100分,在无处罚扣分及奖励加分的情况下,约需改造2年折抵1年减刑量,相当于2日折抵1日。

(三)管制的减刑量

建议主管部门根据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具体表现,设计相应的考核分。刑罚实践中,一般按管制2日折抵有期徒刑1日计算。故在量制减刑幅度时,可比照有期徒刑的1/2计算。月基本考核分为有期徒刑的2倍即200分,2400分减6个月,每增加600分减刑量增加1.5月。

(四)拘役的减刑量

2010-2015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显示,判处拘役的人数占生效判决人数的比例分别为6.3%、7.3%、9.6%、11.5%、12.2%、12.8%,如图1所示。

数据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仍应认识到拘役的适用率较低。理论界甚至还有拘役存废之争,有的地方连拘役所都取消了。实践中判处拘役缓刑的较多,法律规定缓刑一般不适用减刑。拘役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刑期非常短,近年来拘役减刑的案例极为罕见。鉴于此,笔者对拘役的减刑暂不予讨论。

(五)对未成年犯、老年犯、病残犯的减刑量

比照成年犯从宽,1800分可减1年,每增加600分增加一定减刑量,确定基础减刑量。即未成年人比照成年人在考核分上从宽,但减刑量维持,如表3所示。

表2 立功考核分分布

表3 考核分分值、减刑量分布表

三、调整减刑量并确定最终减刑量

减刑是刑罚裁量权的一部分,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按照一定比例增加或减少减刑量。具体方法是:对下列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础减刑量。调节结果在法定幅度内,符合法定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且大于余刑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最终减刑量。同时,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能多次减刑,为保证刑罚执行的公正性,相关情节在每次减刑时都应予以考虑。

(一)对于积极执行财产刑、追缴赃款及支付赔偿款的,可以增加基础减刑量的30%以下。欠交的罚金、赃款及赔偿款在五千元以下一次性缴纳完毕的。欠交的罚金、赃款及赔偿款在五千以上按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缴纳的。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罪犯,缴足没收款五万元以上的。

(二)确实无力执行财产刑、追缴赃款及支付民事赔偿款的,可以缩短基础减刑减刑量的20%以上。

(三)对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缩短基础减刑量的20%以上。

(四)主犯、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职务犯罪、三类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犯及数罪并罚的缩短基础减刑量的20%以上。

(五)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缩短基础减刑量的10%以上。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六)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比照累犯缩短基础减刑量的10%-40%。

(七)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比照累犯缩短基础减刑量的10%-40%。

四、结语

合理确定减刑量符合刑法的正义性,减刑只有精细化和数量化,才能保证刑事实践中对服刑人员准确减刑,才能对服刑人员是否可以减刑、减多少刑予以确认。总之,准确适用减刑量,有利于维护执行行为公平公正,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陈兴良.减刑适用论(一)[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2]熊瑛.量刑视野下立功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1.

[3]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李娜(1986-),女,湖南岳阳人,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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