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选拔任用与专业化培养

2017-01-14 00:59林超特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4期
关键词:选拔专业化法官

摘 要 本文对我国台湾地区法官的选拔任用与专业化培养作简要的介绍,指出台湾地区将职前培训融入法官选任过程,以及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度,可以对大陆地区法官选任与培养提供借鉴和启示。同时,由于大陆地区面临台湾地区司法改革过程中并未成为主要问题的“案多人少”与员额制度,本文也对这两个因素对大陆地区法官的选拔任用与专业化培养带来的影响做了分析。由于“案多人少”,法官这一职业显得不够具有吸引力,而且法官候选人与在职法官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参加专业化的培训。最后,本文提出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法官选任及专业化培养的经验,首先必须解决大陆在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案多人少”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财政方面的投入。通过解决这一前置问题,创造借鉴的大环境。

关键词 法官 选拔 任用 专业化 培养

作者简介:林超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059

一、法官的选任与专业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部分提出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和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

法官的选拔任用至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好的选任制度会“举贤才”,让社会中有禀赋和能力从事司法审判的人能够成为法官;其次,好的选任制度也会激励在职法官更加努力,更注重司法知识的积累,有志于终身致力于司法审判,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法官的整体水平。“法官专业化是指任何成为法官的人都必须经由严格系统的法律研习训练,并且达到国家认可的业务素质标准。具体而言,任何公民若要获得法官资格,首先应从大学法科获法学学士以上学位,然后经过一定期限的实务训练,拥有相当的法律实务能力和社会经验,才可被选任为法官。”与法官的选拔任用一样,法官的专业化培养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因为司法人员的专业训练不够,导致法律的操作变成完全不可测,其他什么都不必谈了。

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培养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专业性,另一方面是在法官职业群体内部,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培养部分法官在某些特定案件类型中的专业性。本文涉及的主要是培养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专业性。

从国外情况看,对“法官培训”一词的含义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官培训,指对在职法官甚至包括法院非法官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可称之为在职培训;另一种是广义的法官培训,除了在职培训,还包括通过一个教育或培训过程把一个普通人培养为一名法官,可称之为职前培训。

《“四五”改革纲要》中,不仅提出了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而且也涉及职前培训,将职前培训纳入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中,即“配合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改革,健全预备法官训练制度”。

法官的选拔任用与专业化培养是有机联系的。法官选任过程,或多或少包含对法官候选人专业化的职前培训,而且我们也希望被选任为法官的候选人具备较高的专业化程度。而为法官提供完善的专业化培养机制,以及随之而来的整个法官职业群体专业化的提高,也会让法官这一职业更加具有吸引力,从而在法官选任过程中吸引更多优秀的法律人才。

二、我国台湾地区法官的选拔任用对大陆地区的启示

(一)我国台湾地区法官的选拔任用与专业化培养

总体上来看,目前我国台湾地区法官选任包括两个方面:一般任用,即通过司法官考试和实务培训的方式选任法官;遴选任用,即从司法实务或者法学专家学者中选任法官。

通过司法官考试和职前实务培训方式选任法官一直是我国台湾地区主要的法官选任方式;其主要流程是:

1.通过司法官资格考试。

2.到台湾地区法务主管部门下属的“司法官学院”(2013年前称“司法官训练所”)进行一年半到两年的职前学习与训练。

3.培训考查及格者,根据学员个人志愿等因素,分派到法院成为候补法官。

4.五年的候补期满,合格者成为试署法官。

5.一年到两年的试署期满,合格者转任实任法官。

(二)我国台湾地区法官的选拔任用对大陆地区的启示

我国台湾地区法官选任的第一个流程,即通过司法官资格考试,与大陆《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相对应。因“案多人少”,大陆地区无法在近期内为法官候选人提供较长期限的职前培训。但从长远来看,“案多人少”问题解决之后,延长法官候选人职前培训确有必要。长期的职前培训,实际上相当于在法官的选拔任用阶段就将专业化培养融入其中。能够在这个阶段接受全面、系统的培训,对于之后的审判工作意义重大。

同时,我国台湾地区在“司法院”下设“法官遴选委员会”、“人事审议委员会”和“法官评鉴委员会”,专门负责法官遴选、升迁、奖惩、免职、专业资格授予等事项;“司法院”院长任委员会主席,委员包括法官代表、检察官代表、律师代表、学者和社会公正人士等各方代表。台湾地区依托“司法院”设立了“法官遴选委员会”,但“司法院”无法左右选任结果,其遴选委员会的中立性特点,对大陆法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也有关键的参考性价值。该制度也可为《“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的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提供借鉴。

三、我国大陆地区“案多人少”与员额制改革带来的影响

不管是大陆法官的选拔任用还是专业化培养,都必须考虑到“案多人少”及正在推行的员额制改革这两个因素。

案多其实是相对于人少而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210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65.1万件,共计1566.2万件。2014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达136782万人。即平均每万人约114.5件。日本每年大概是380多万件。2015年3月,日本总人口达12691万人,即平均每万人约299.4件。也就是说,相对于巨大的人口来说,大陆的案件数量其实并不多。但相对于大陆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的数量来说,情况却截然不同。

据了解,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大概有34万人。平均每万人配备2.49名法院系统工作人员。2013年,大陆法官人数达到19.6万人。也就是说,大陆地区法院系统只有14.4万名非法官的工作人员,法官与非法官工作人员比例为1.36:1;台湾地区法官共2005名,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共11000多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官的比例大概是1:0.9:1.5,每万人配备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数为5.56。相较之下,意大利专职法官共6654名,且法院系统还有24661名非法官的工作人员;法国专职法官共6945名,其法院系统还有20616名非法官的工作人员;英国专业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大约为1:9.8。每万人配备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数,意大利为5.15,法国为4.31。对比可见,大陆法院系统工作人员确实不多。

但我国大陆地区法官人数其实并不少。大陆地区每10万人口所拥有的法官数量为14.6名;我国台湾地区每10万人口所拥有的法官数量为8.6名。根据上面提到的数据,意大利每10万人口所拥有的法官数量为10.9名;法国每10万人口所拥有的法官数量为10.4名。

虽然因为各国诉讼形式存在很大不同,这类数字更大程度上只具有统计学上的参考价值,无法依次确定一个具有普适性的法官配备标准,但至少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总体说来,虽然大陆的案件数量相对于巨大的人口来说并不多,而且大陆法官人数并不少,但相对于以法官为主的法院系统工作人员来说,现有的案件数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超过法院系统正常可受理的案件数量。

也许是认识到大陆法官人数并不少的事实,《“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员额制度也必然会影响法官的选拔任用。《“四五”改革纲要》还提出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结合前述审判辅助人员数量缺口巨大的现状,以及建立法官员额制度过程中部分法官因没有进入员额而转为审判辅助人员的可能,可以肯定,未来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必然以相当的速度增长。《“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到的“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将促使快速增长的审判辅助人员争取被选拔成为法官,进入法官员额。

有限的法官员额对法官的选拔任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如果选拔过程不够科学,可能导致不那么优秀的辅助人员被选拔成为法官,从而无法最大限度地在员额限制内提升法院系统的审判能力。

“案多人少”也对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带来了挑战。通过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实质性地缓解“案多人少”的情况,显然需要相当的时间。在此背景下,法官,尤其是审判一线的法官,是否有时间以及精力来接受提高其专业化的培训,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因为人少,法官须承担部分本应由司法辅助人员来完成的工作,导致法官工作量变大,挤占其时间及精力。未来新选拔的法官同样如此。因此,短期内,大陆要在选拔法官过程中对候选人进行为期一年半到两年的专业培养还是比较困难。对在职法官的培训同样如此。因此,我们应清楚地认识到,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及未来短期内,法院对在职法官的教育仍然主要局限在两个部分:一是单纯的为学习和贯彻某一部新的法律或开展某一项具体工作而进行的岗位培训;二是法官为获得或者提高自己的学历而相应开展的学历教育。

“案多人少”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工作压力等问题,还一定会导致法官流失;而比较容易转行的法官,无论是流出法院或是获得晋升,常常都会是那些司法知识技能相对优秀的法官,长此以往,一线审判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和专业技能将衰退或至少增长缓慢。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法官的选拔任用与专业化培养在大陆司法改革中意义重大。但是要真正把专业化培养融入法官的选任,以及在职法官的培养,首先要解决的是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案多人少”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解决,离不开财政的支持。

就法官选任来说,由于“案多人少”无法在短期内解决,面对较大的工作压力,如果《“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到的“完善法官工资制度。落实法官法规定,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没有落到实处,或者工资涨幅与工作压力不成比例的话,法官这一职业就无法对优秀的法律人才有足够的吸引力。就法官的专业化培养来说。就法官候选人的职前培训与在职法官的培训来说,如果没有足够的财政投入,就无法创造足够数量的、足以吸引更多审判辅助人员的职位,法官候选人及在职法官便无法从繁忙的工作中抽身,更无法参加培训。适当地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一方面改善法官待遇,另一方面逐步增加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缓解“案多人少”问题,可以让法官这一职业更容易吸引法律人才,也让在职法官从本不应属于他们的司法辅助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在此基础上,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职前培训融入法官选任环节,从源头上保证法官的专业性。同时,为专注于审判工作的在职法官提供定期的培训,进而提升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专业性。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法学.2004(3).

[2]苏永钦.飘移在两种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环球法学.2002(1).

[3]谭兵、王志胜.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兼谈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中国法学.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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