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职业道德准则的伦理困境

2017-01-16 11:00涂兵兰
关键词:伦理困境

涂兵兰

摘要:从译者的翻译实践出发,分析国际译联《译者宪章》中关于译者权利与义务的条例,认为其存在着伦理规范导向、服务对象、再现文本以及伦理形式与实质内容等种种翻译伦理困境。应根据契约伦理、期望伦理以及信任伦理给翻译职业道德准则以准确的定位,为我国翻译职业道德准则的制定指明方向。

关键词:翻译伦理;职业道德准则;伦理困境

中图分类号:H315.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21101(2016)06009005

Abstract: Based on translators translating practic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items about rights and duties of translators in Translators Charter issued by FIT (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Transducteurs). It points out the ethical dilemmas translators will encounter in such fields as moral orientation, ethics of service, ethics of representation, formal acceptance and spiritual fidelity. It proposes that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 in translation should be given an accurate and fixed position in accordance with ethics of contract, expectation and trust. It is hoped that this paper may shed light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 in China.

Key words:

Abstract:

Key words: translation ethics;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 ethical dilemma

当今世界,国际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翻译作为交流中必不可少的手段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制定一部成文的翻译职业道德准则非常有必要。翻译职业道德准则是译者在从事翻译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它既规定了译者在翻译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又是翻译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它是译者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能力和责任的充分体现。它属于自律范围,通过公约、守则等对翻译职业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对于译者行为具有一定的规约性与指导性。

为了明确翻译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阐明与翻译工作者的职业密切相关的几项共同原则,奠定翻译工作者道德规范的基础,为翻译工作者及其职业团体提供某些活动方针,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国际译联)制定了《译者宪章》并于1963年9月在杜布罗夫尼克(南斯拉夫)召开的第四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当时参加国际译联的有23个国家的翻译工作者团体[1]。此后陆续有很多国家根据自己的发展需要制定了本国或本地区的翻译职业道德准则。

笔者通过搜索引擎发现,尽管中国已成为翻译输入与输出大国,全国和各地方均已成立了翻译者协会或组织,但却没有一部正式的文件规范翻译从业人员的行为,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因为在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中国语言服务业伴随中国经济的较高增长,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态势,是一个颇具可持续增长潜力的新兴服务行业。根据2015年4月21日中国翻译研究院、中国翻译协会联合中国翻译行业发展战略研究院对外发布的《中国翻译服务业分析报告2014》,语言服务类企业年均增长25%。据统计,目前国内各种类型的专业翻译公司及机构大约有3 000多家,其他一些以咨询公司、打印社等名义注册但实际承揽翻译业务的公司更有数万家之多。尽管国内翻译公司数量多,但从目前语言服务行业发展状况看,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某翻译机构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内90%以上的翻译机构和企业,仍停留在完全手工操作阶段,不仅没有翻译质量控制工具,也没有完整的翻译品质控制流程。客户对于翻译的质量普遍反映不高。这些都表明翻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在我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

一、翻译职业道德准则的困境

自国际译联发布《译者宪章》以后,以此为基础,大约有50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道德准则,对约束和规范本国或本地区译者行为、促进译者与客户的共识、提升译者职业形象等方面都有一定积极作用,然而,现实表明其效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对《译者宪章》中规定的译者义务研究发现,道德准则规范是义务性质的,即译者需要根据规范进行翻译活动,应该这么译而不应该那么译,译者不能自由选择该怎么译。但是事实上,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具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并非机械不变。翻译规范反映了一定的社会价值,而译者个人内在的价值观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翻译实践反映出来,从而形成一定的冲突,使译者陷于伦理困境。

(一)伦理规范导向的偏差

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深入,很多国家制定了本地化的翻译道德准则,但由于社会环境、文化背景、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无论是何种导向的准则,都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制定道德准则时,其详尽程度很难准确把握。一方面准则不可能包罗万象。翻译活动有时千差万别,即便是相同的伦理问题,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方甚至不同的时间里都会有不同的表现方式。显然,无论准则多么详尽,都不可能为每个问题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南;另一方面,如果道德准则过于具体,可能会抹杀译者应有的职业判断能力,也可能引发译者在遵循规则过程中的逆反心理。 其次,如果道德准则过于抽象,其操作性在实际翻译活动中难以实现。道德准则在很多情况下需要解读,不同的译者对相同原则的解读不尽相同,相同的国际翻译准则在不同的国家使用也达不到对等的效果。相比技术准则而言,翻译职业道德准则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因为它在更大程度上强调了意识形态的内容,受行为主体认知水平、价值取向、文化诗学环境以及赞助人等多方面的影响。正如《宪章》第9条所提出的“In general, he/she shall neither seek nor accept work under conditions humiliating to himself/herself or his/her profession”. (翻译工作者不应该在有损于个人或职业尊严的条件下去寻找或接受工作。)事实上,翻译职业道德准则属于自律性的规范,代表了翻译职业组织对译者行为的期望。在现代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很多人在理性决策主体的假设下,在决定是否遵循准则时往往会求助于功利主义中的“成本一利益”分析而忽略了准则的约束。

(二)服务对象认识上的偏差

切斯特曼总结出目前存在的五种翻译伦理模式,即再现的伦理、服务伦理、交际伦理、基于规范的伦理、责任伦理[2]139-148。其中服务伦理就是基于翻译是一种服务行业而提出的。服务行业必定带有商业性,主要针对客户而言,为客户而设定。从这一点来说,服务伦理与德国功能派的思想相吻合。根据该派的观点,译者翻译之前必须根据客户设定的要求(brief)或者与客户经过协商之后才进行翻译。因此,译者的翻译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译文取决于翻译的目的。译者与客户的翻译目的不同,翻译时所采取的策略、方法也不同。换言之,翻译的目的决定了翻译的策略和方法。然而,《译者宪章》第11条规定“Being a ‘secondary author, the translator is required to accept special obligations with respect to the author of the original work.”( 翻译工作者作为"再创造"的作者,对原作者负有特殊义务。)根据该规定,译者必须对原作者负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必须按照原作者的意思翻译,并对原作者负责。《译者宪章》第2条还说到“A translation shall always be made on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of the translator, whatever the character of the relationship of contract which binds him/her to the user.”( 不管翻译工作者与使用译文的个人和机关建立的是什么关系或合同,译文概由翻译工作者负责。)译文一旦完成,译者就必须对其产生的后果负责。然而,一旦客户的要求与原作者的意图相违背,译者又该对谁负责,为谁服务呢?是作者?还是用户?还是翻译发起人?《译者宪章》没有考虑到译者的翻译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发生的,更没有考虑到在关系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中的译者翻译行为。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译者总是被动地处于两难境地。译者一方面尽量使译文靠近作者,忠实于原文作者的思想,另一方面却又身不由己地被市场经济中其他因素所左右,不得不偏离原文作者的意图。

(三)再现文本的偏差

由于译者服务对象的偏差而导致其在处理原文与译文的关系时也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偏差,即译者在实践中很难做到译文与原文对等。切斯特曼再现的伦理强调忠实和真实[3]140,它强调准确地再现原文、原作者的意图,没有增加、省略或改变等。《译者宪章》第4条强调“Every translation shall be faithful and render exactly the idea and form of the original. this fidelity constituting both a moral and legal obligation for the translator.”( 任何译文都应忠实于原意,准确表达原文的思想和形式,遵守这种忠实的原则是翻译工作者法律上与道德上的义务。)但是它同时在第5条又强调“ A faithful translation, however, should not be confused with a literal translation, the fidelity of a translation not excluding an adaptation to make the form, the atmosphere and deeper meaning of the work felt in another language and country.”( 然而,正确的译文不应同逐字翻译混为一谈,因为翻译的忠实并不排除文字上的必要改变,以便使人能够用另一种语言在另一个国家体会到原作的形式、气氛及其内在含意。)由此可以看出,忠实于原文是译者的一种不可推介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要保留原文的“形式”“内涵”,译者不能采取逐字翻译的方法,而只能使用解释。可见,每一种翻译都是解释,都不可避免地糅合了不同点。再现其实就是阐释,如果译者没有再现原文,其结果也许就存在偏差,意识形态上有悬念,对跨文化观念和关系上造成不道德的后果。从另一方面来说,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交际活动,而交际的重心不在于再现他者而在于与他者进行交流,把他者作为一个“主体”并与之进行真正的交流是主要的伦理行为。在翻译理论上其核心是跨越语言或者文化的障碍进行自然的交流。跨文化交流的目标是双方都能从合作中获益,翻译的伦理目标是交际双方能够更进一步进行跨文化合作。因此,一个有道德的译者应该以最优化合作的方式进行翻译。从这个方面说,一个有道德的译者首先要忠实于其处于跨文化空间的职业,从而使跨文化交流变得可能,而不是忠实于原文本文化或译文本文化[3]141。理解翻译意味着为了特定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作者、译者以及客户的意图而进行阐释。

(四)伦理形式与实质内容的偏差

道德准则是职业组织规定的译者与客户之间隐形的契约。如《译者宪章》第8条规定“ The translator shall refrain from any unfair competition in carrying out his profession; in particular, he/she shall strive for equitable remuneration and not accept any fee below that which may be fixed by law and regulations.”( 翻译工作者在职业活动中应该不作任何不诚实的竞争;翻译工作者不能接受低于法律专门决议、习惯或者他所在的职业团体明文规定的报酬。)该条款从行为上规定了译者不应该做什么。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客户和译者双方的利益,但这种互利并不是道义上的恩惠,而是通过制度设计,在一定情况下进行的平等权利利益交换。这种通过制度化的建立方式保障了利益关系上的公正性。这看起来是对双方平等自由权利的维护,但是实质上却在某种程度上伤害了译者的平等自由权利。译者组织在通过其强制地位强制性扯平差别的同时伤害了翻译“生产者”的正当权利。道德准则在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承认个人的自由权利及个人的自利性基础之上,寻求自利与他利统一的途径,探求自利的个人如何可能组织成统一的社会。但在现实世界中,没有绝对利他的人,每一个人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都有自身的独立利益。不可否认,有些译者确实更为优秀和勤奋,因此其所获得的竞争力以及报酬应该优越于他人。但对于另外一些译者来说,由于生活所迫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会降低或提高报酬以参与竞争。应当承认,译者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论虽然是反对功利主义的,但其实质却内隐着功利主义实质、目的性前提。我们在讨论译者的翻译行为时不能抛开其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而神圣化译者。由此可以看出,《译者宪章》表面上通过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而陷于“形式伦理”,实际上在译者实施翻译行为的过程中有背弃“实质伦理”之可能。因为人之为人是因为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译者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在具体的翻译实践活动中体现的。任何规范与规则都需在一定社会中才得以实行。无论是罗尔斯的契约论还是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主旨都是通过平等对话交流、协商沟通,论辩说服,达成意见一致,它所体现的虽然是主体间的平等关系,但不可忽略的是,商谈对话本身不是抽象的,总是在具体场景中进行的,故,应当注意具体内容,而不应当仅仅注意其是否通过对话达成一致“合意”[4]。否则,就仅仅剩下空洞的外在形式,以外在平等的形式遮掩了其内在实质内容。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多元社会,译者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所达成的契约,可能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由于各种偶然性、社会习俗等的影响而导致其翻译结果与预期相背离。

二、翻译职业道德准则的定位

翻译职业道德准则既属于伦理学的范畴,也属于翻译学的范畴,还是社会学的范畴,故笔者以翻译的职业属性为基础,从契约伦理、期望伦理以及信任伦理三个角度入手,为翻译职业道德准则寻求全面的定位。

(一)维系翻译职业与客户的隐形契约关系

翻译职业规范是一种从业人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任何人一旦进入翻译行业,就已经自动地承担起了服务客户的责任,这便是译者与所服务对象建立的一种隐形的契约关系。译者与客户遵循着契约伦理思想,体现了一种人的相互关系的状态,以及人的一种自我意识,这就是人的交互主体性关系及其交互主体性意识,而交互主体性是现代性社会的本体论特质,更是翻译行业的本质。

根据桑德尔的考察,契约本身并不注定具有公正性与道德性,契约的公正性与道德性亦不在于契约各方达成一致,而在于更为深刻的隐含在契约活动中的平等自愿与相互性。契约可以表达两种理想图式:一种是自律的,它所表达的是自愿而不是强迫品格;一是相互性,它所表达的是互利性[5]。译者自愿接受翻译任务,应在翻译过程中自觉地遵守职业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以获得客户的认可。而客户在选择译员时也是自愿的,并相信该译员能够给他生产出让他满意的产品。然而,翻译职业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观测性,服务质量无法通过显性的结果和明确的指标予以衡量,即无法确认译者是否履行了与客户的隐形契约,而道德准则可以通过对译员的服务投入和服务过程的质量把关,来保证服务结果的质量,促使译者履行与客户的隐形契约。因此翻译道德准则首先应对译者自身相关素养,如语言能力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甚至现代社会所要求的翻译工具等都要有一定的要求,译者也必须能够熟练地使用;其次对翻译过程有所厘定,准则中应设定该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规范和标准。上述二者应该是翻译道德准则的核心,通过可量化的行为过程保证行为后结果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从契约理论角度来看,不管译者是个人还是以团体的行为出现,他在服务过程中与客户建立的隐形契约关系,如若要长久维系,译者必须通过展现良好的专业水准以及职业道德才能获得。

(二)缩小译者与客户的期望差距

切斯特曼曾把翻译规范分为产品规范与专业规范,产品规范即期待规范代表着读者对于翻译在目标语文化的期待,比如一些读者更期待原汁原味的翻译,而一些读者期望译本符合目标语的诗学特征,一些读者期望简单易懂的译本等。译者有一种向善的责任,努力创造比较完美的译本以满足读者的期望。然而,切斯特曼又认为,期待规范受制于当时占主流地位的翻译传统,受制于其它文本的形式,也受制于其它如意识形态、政治等因素。它们最终决定翻译该是什么,即一种文化接受何为翻译。从这种意义上说,我们该把产品规范或期待规范当成制度性规范[6]78。翻译描述学派代表图里称,规范是翻译能力(competence)与翻译实际行为(performance)之间的中介,翻译能力指译者在理论上拥有的所有选择的可能性,而翻译行为则是译者在种种制约因素的影响之下作出的具体抉择[6]74-75。而翻译不可避免地受到译者自身以及文学系统内外部因素的制约,包括赞助人、诗学以及意识形态[7]14-16。很显然,译者如果要遵从翻译规范势必造成其翻译能力与翻译实际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差距。

因此,即便是一个知识素养非常不错的译者也很难完全保证其译本的质量完全符合客户的预期目标。客户总是希望译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期望来生产翻译产品。翻译职业道德准则通过明确规定译者的行为范围,从客户和译者自身两个角度缩小他们之间的期望差距:一方面译者应尽量把读者的期望考虑进去,根据客户的正常期望规定译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定义其行为标准,使其与客户期望一致。因为真正的翻译应满足读者对何为翻译的期待,只有遵循一定标准的译文才可能被“接受为真正的、恰当的和合法的翻译”[6]78。但这并不意味着译者总是被迫按照读者的期望来翻译[8]125;另一方面,译者有责任和义务不去欺骗客户,而是明确告知客户译者的行为范围,改变客户对译者的过度期望,并在适当的时候让客户意识到译者服务内在的限制。总之,翻译职业道德准则不仅规定译者所应遵循的规范,同时也应为客户与译者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通过共识基础使双方的期望尽可能趋向一致。

(三)维护翻译职业的诚信形象

在国际交往频繁,知识经济和信息技术兴起的时代,翻译作为搭建国际交流桥梁的职业,显得尤为重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信任是一种依赖关系。相互信任的个人或团体遵守道德原则、法律和其先前的承诺。他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一种交换关系,但无论交换内容为何,都表示双方至少有某种程度的利害相关,己方利益必须靠对方才能实现。就翻译活动而言,一个不懂外国语言知识的主顾,由于他不能判断其所拥有异域文本的价值,那么他就极其依赖于他所委托的客户。简言之,诚信是翻译职业的灵魂所在,是翻译职业存在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为此,德国翻译功能派提出“忠诚”原则,它是译者在翻译活动过程中对于其他翻译主体一种责任。忠诚要求译者对于原语与目标语双方都负有一定的责任[8]125,他必须向他们解释自己所做的一切以及这样做的原因。它与忠实不同,属于人际关系的范畴,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忠诚原则要求译者同时关注自己与原作者、客户、译文接受者等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以免因为翻译主体相互目的不同导致译文离原文太远而失去了客户的信任。假如目标语文化读者期望翻译是原文字对字的直译,译者就不能简单地以非直译的的方式翻译出来而没有告诉目标语观众他做了什么,为什么这样做。协调两种文化是译者的任务,协调好译者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是译者的责任和义务。翻译职业道德准则作为职业团体的自发性制度,向客户传达了值得信赖的、诚信的翻译职业人士形象。职业道德准则中描述的行为和标准是译者所能实施和达到的,是翻译职业对客户或公众的承诺。同时,翻译职业道德准则应为译者如何保持诚信提供行为指南。

三、翻译职业道德准则的出路

通过探讨译者在理论与实践过程中所遭遇的伦理困境,以及翻译道德准则的定位,本文认为,要真正制定一部行之有效的翻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还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1.从宏观上对中国现有的翻译职业现状有个把控,与众多翻译服务机构、公司等利益各方共同制定职业准则,这样即保证了大家相互利益,又可以确保准则与现实紧密联系起来。

2.为使准则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必须加大准则制定投入,如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或交流平台,以增强准则的适用性。

3.无论是翻译协会还是其他翻译团体,都应自觉地遵守行业规范,营造良好的从业道德环境,在日常行为规范中把这些准则内化为译者从业的习惯。

4.完善违反准则的惩罚体系。目前国际上出台的翻译职业道德准则并没有具体地提到对于违规翻译行为的惩罚。在现实操作中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惩罚力度不大,多以经济罚款和行政处分为主。从长远考虑,在市场经济日益壮大的现代社会里,应从人力资源角度加大对违反行为的处罚,如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译员应实施退出机制等。

参考文献:

[1]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 翻译工作者宪章[EB/OL].http://www.catti.net.cn/2012-12/05/content_551677.htm.

[2]Chesterman, Andrew. Proposal for Hieronymic Oath[J].Translator, 2001,7(2):139-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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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高兆明.伦理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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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Nord, Christiane. Translating a Purposeful Activity: 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 [M].Shanghai: 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 2001.

[责任编辑:吴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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