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体: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三维主体逻辑

2017-01-17 15:43陈怀平赵芮何宇潇
中州学刊 2016年12期

陈怀平 赵芮 何宇潇

摘 要::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体现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民主政治实践模式,是超越资产阶级狭隘性的人民民主,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优势。权力主体、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形成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人民性的三维结构。权力主体的人民性要求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必须坚持“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察”;实践主体的人民性强调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强调协商民主实践参与主体的广泛多元性、参与层次和参与形式的多样性及参与过程的真实性;价值主体的人民性要求必须坚持以人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彰显人民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价值创造主体、价值评判主体和价值共享主体地位。

关键词:人民主体;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社会主义民主

中图分类号:D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12-0010-04

马克思在批判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主体性思想的基础上,强化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形成了实践维度的人民主体思想,彰显了人民群众的历史实践价值。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在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视域下的民主政治实践模式,与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具有紧密的内在逻辑关系:一是主体构成的人民性。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始终将人民群众置于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的位置,强化其在政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二是协商对象的人民性。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在劳动和交往实践中的公共事务为协商对象。三是实践价值的人民性。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始终追求通过人民群众的交往实践突破有限理性的约束,强化人民利益的价值本源性。因此,人民性构成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实践的本质特征和制度优势。

一、人民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权力主体

人民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权力主体有三层内涵:一是协商民主的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真正拥有者;二是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彰显政治权力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的统一,让协商民主实践以人民利益的价值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协商民主实践的政治权力必须接受人民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内在统一,进而彰显出“权为民所有、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察”的权力运行特征。在当前实践情境下,人民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权力主体,可以通过直接参与协商、选举协商代表、监督协商运行等方式,促进协商民主权力运行由“权力本位”向“服务本位”转变。

第一,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规定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权力主体地位的逻辑本源。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诉求,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规定,人民群众都内在地成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权力主体。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诉求方面,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逻辑核心,人民群众权力主体论就是其核心主张,这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区别于剥削阶级国家政权的显著标志。马克思明确指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最终力量和源泉。政治权力的人民属性是马克思的权力观与西方政治思想家的权力观的本质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由于受中国社会制度的本质和先进性的决定,在政治权力的结构谱系中,政治权力由人民赋予,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框架内,政治主体按照自由、平等、理性和责任的原则,以人民性和公民性的统一为要求,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和对国家社会发展的公共利益进行政治互动的民主形式。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性是协商民主实践展开的逻辑前提和基本原则,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政治”与资本主义“精英政治”的本质区别。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模式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权力主体地位的运行机制。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实践场域主要在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和社会治理的“利益表达”两个层面展开。在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中,由于现代国家的“规模难题”,加之广大民众的主体差异,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主要按照“委托—代理”原则进行制度选择,广大人民更多地是以间接方式行使政治权力的,协商主体是在人民的权力委托代理关系中获得了主体资格的。在社会治理的“利益表达”中,广大人民作为直接的实践主体,真正进入协商主体序列之中,在主体权力行使和主体权力监督中实现中国特色基层协商民主的人民性。

第三,优化政治权力关系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权力主体地位的当然之选。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必须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的宏观背景和顶层设计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协商民主政治权力主体的人民性,必须以马克思人民主体思想的历史观、价值观和方法论为指引,推进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主体关系的优化。一是在“人民权力高于一切”的原则下,以现代国家建构为指导,以政治制度优化为契机,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为突破,优化立法、行政、司法主体关系,增强政治权力主体的人民性。二是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为途径,优化党际、党群主体关系,增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协商民主权力的人民性。三是以政治体制改革为重心,以权力配置机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关键,在优化党政主体关系和政府系统内主体关系的过程中,规范政治权力的作用边界,增强协商民主政治权力配置的规范性和人民性。四是以人民政治和公民政治建设的二维统一为导向,以培育社会政治参与力量为路径,强化人民政治参与的监督主体地位,增强协商民主政治监督的主体人民性。

二、人民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

人民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实践主体,更强调协商民主实践参与主体的广泛多元性、参与层次和参与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参与过程的真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参与主体既包括政党、政府、政治团体等组织主体,也包括职务代表、专家和公民等个体主体。参与主体的广泛多元性凸显了协商民主实践主体的人民性。二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实践领域既有顶层设计层面的国家发展战略协商,也有中层制度设计的社会治理协商,还有基层民众的利益表达协商。实践形式既有国家层面的党际政治协商、党政协商和府际协商,也有基层的网络民主协商、恳谈协商、电视问政等多种形式。这些协商形式有利于将人民群众更多地纳入协商民主实践主体序列之中,凸显协商民主实践主体的人民性。三是相对于西方协商民主标榜代表人民而言,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实践过程始终强调普通民众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凸显了人民实践主体的真实性。

第一,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思想和协商民主的平等参与理念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实践主体地位的理论支撑。人民群众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实践主体,坚持人民实践主体论是唯物史观在社会发展领域的根本立场。同时,协商民主作为对票决民主的历史超越,主张社会各阶层均有平等机会共同参与政治生活,在“对话”中表达政治诉求,进而在“最大公约数”基础上生成共同利益。这不仅凸显了参与主体的大众性,也表征了参与主体的“平等对话”性。为此,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必须在强化人民群众实践主体地位的过程中践行人民协商的平等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广泛协商,在协商实践中肯定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尊重和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实现权力与权利的互动,进而致力于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增进人民群众的福祉,彰显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人民实践主体的政治优势。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和“统一战线”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实践主体地位的有机依托。虽然“群众路线”和“统一战线”实践领域不同,但却内含着共同的价值诉求,即“追求民主的人民性”①。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作为中国共产党践行两大路线的重要平台,必然要求政党和政府强化民主实践的主体自觉,规范自身的权力边界,克制自身作为权力主体的先在优势,坚信“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②,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群众中汲取决策营养,增强决策智慧”③,为人民“主动参与”民主协商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和组织空间。同时,中国特色协商民主要求广大公众充分利用“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两大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机制,在协商对话中实现与政党和政府的对接,让个体公民的价值诉求在协商实践中被纳入社会整体的发展诉求,从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和谐格局。

第三,完善政治制度设计和拓展民主实践通道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实践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目前我国的协商民主,更多地停留在应然层面追求主体间的平等与尊重和主体间信息的对称与共享。在现实的政治实践中,由于主体身份、地位和角色的差异,我国的协商民主实践由少数协商主体把握着话语优势和信息优势,主导着协商实践的展开,这一现象违背了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的初衷,导致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主体参与度与协商民主的实践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完善和发展必须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为人民参与平等协商提供空间和通道。宏观层面的路径有:一是在解决现代国家民主实现“规模难题”的同时,完善人民参与民主协商的制度体系。将普通公民纳入协商主体序列之中,不能以民众素质低下、具体资源不足、容易导致社会动荡等理由将广大民众排斥到政治决策之外。二是在制度设计上屏蔽协商参与者的先在政治优势。使“现存的权力和资源分配不会影响协商过程任何阶段的平等机会”④,确保民众“程序和实质两个维度”⑤的平等,保证人民群众之间公开、平等的理性讨论。微观层面的路径有:一是协商民主实践应首先在与普通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民生决策和基层决策方面展开。这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协商民主实践的组织和管理,也有利于调动普通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培养普通公众的民主政治精神,提升其政治参与能力,实现民主协商的方式与价值的内在契合与统一。二是作为公民个人在协商实践展开过程中应该完整表达自己的价值诉求和思想观点。在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弥合点上,通过公开、理性、平等、自由的说理和辩论,并在尊重和考量各方观点后形成自己的政治判断和价值主张,最终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生成既包含个人价值实现又包含社会公共目的的理性决策。

三、人民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价值主体

人民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价值主体,强调人民是协商民主价值的创造主体、评价主体和共享主体,强调以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作为协商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和实现人民的利益。要本着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目的,从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引导人民群众理性地参与公共政治,让各方利益主体畅所欲言、表达诉求,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值得强调的是,这里的“价值”与协商民主的“公共善”具有内在统一性,它既不是对个人价值的悬置和消解,也不是个人价值的简单加和,而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集体价值,是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和表达以及私人善合理成分的实现,凸显了协商民主价值主体的人民性与公民性的二维统一。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属性和人民属性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价值主体地位的逻辑必然。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始终将为人民谋福利作为自己的不懈追求,将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评判一切工作的首要标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践行“人民当家作主”、推进民主实践的政治选择,必然坚持人民的价值主体地位,一切协商实践活动是否具有价值都以人民利益的增进作为衡量准则,人民“作为价值主体与价值评价主体是有机统一的”⑥。为此,“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中国特色民主实践的目标和归宿,彰显了协商民主“为了谁”的价值选择,这既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规定,也是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实践逻辑。因此,人民群众作为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价值主体,不仅是历史的使命也是时代的主题。

第二,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价值主体地位的作用基础。如果说实践主体之维回答的是“依靠谁”的命题,那么价值主体之维则解决的是“为了谁”的命题。前者是基础和依托,后者是目的和归宿。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实践如果只讲实践主体之维的“依靠人民”,那么,我们的民主实践就可能会成为少数人为自己谋私利的手段⑦,这样的依靠只是“虚假依靠”,人民最终不会让你依靠,甚至反对你,进而失去民主政治的合法性基础。诚然,如果只讲价值主体之维的“为了人民”,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目标将失去根基而无法实现。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实践中,只有将唯物史观和唯物主义方法论统一起来,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去认识和推进人民在协商民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做到以人民价值关切为导向、以人民根本利益为内核、以尊重和维护每一个具体人的利益为依据,真正实现人民民主的价值定位。

第三,国家层面的人民主张和个人层面的“大我”精神构成了协商民主人民价值主体地位的彰显渠道。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实践中的价值主体地位,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的现实利益和价值诉求,但这种“尊重”不是建立在狭隘的个人主义基础上的自利价值尊重,而是需要广大人民克服个体有限理性,在抛弃个人私利基础上实现公共价值的最大化。在国家层面,协商民主必须始终以“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践行“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始终贯彻“执政为民”的价值目标,切实保障人民享有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价值成果,在保障人民各方面利益需求的同时,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在个人层面,协商主体要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义务感,在参与公共决策协商时能摒弃“小我”,做到“大我”;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能从社会集体利益出发,维护人民整体利益。同时,要求协商主体具有公平、正义的意识和觉悟,在道德公正和理性反思的基础上代表人民参与决策的制定和实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构筑一种“形而上”的主体风貌。

注释

①林尚立:《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联合早报》2014年9月30日。

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论述摘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14年,第120页。

③方刘松等:《互契、互济与互生: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的关联性研究》,《求实》2014年第10期。

④[美]詹姆斯·博曼、威廉·雷吉主编:《协商民主:论理性与政治》,陈家刚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第213页。

⑤黎家佑:《群众路线与协商民主的逻辑契合:对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思考》,《党的文献》2016年第2期。

⑥马捷莎:《论邓小平关于历史主体与价值主体相统一的人民观》,《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5期。

⑦张晓东:《人民主体论:从群众观点到群众路线》,《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3年第5期。

责任编辑:浩 淼 思 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