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

2017-01-17 00:20苏梦杰杨华娟
东方教育 2016年9期
关键词:被害人刑事诉讼

苏梦杰++杨华娟

摘要:刑事司法改革得到推进的今天,量刑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受到关注,量刑的公正和规范化是量刑改革的目标,同时也离不开被害人对量刑的参与。本文首先对被害人参与量刑进行解释,又通过对域外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不足,最后完善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量刑程序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

所谓被害人参与量刑,即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综合考量了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伤害和影响、相关的其他量刑情节及相类似案例的基础上,针对被告人是否应当受刑法处罚、受到何种刑罚、刑罚的幅度大小及怎样的执行方式等方面向法庭发表自己的见解和意见,且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与理由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举证、质证并展开辩论,由审判机关对控辩双方和被害人发表的量刑意见进行整体分析后作出适当公正的量刑判决。

二、域外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相关成果

二十世纪以来,伴随着欧美国家的人权运动在司法领域内的日益高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保护与救助被害人的组织与机构,而被害人学也就随之产生。美国的相关法律中规定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在日本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改善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且明确规定了被害人可以对自身受害的经过和情况作出陈述并对犯罪事实发表其他不同意见。

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在相当多的法治国家中已经得到承认,并且也通过各种途径使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得以实现。所以,我国现如今正在推进量刑程序改革,可以引入和借鉴域外国家的法律制度,但是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使其适应中国的国情,而具有中国特色。

三、我国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不足

1、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制度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立法上,法律规定了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审判活动,即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权利,但没有对量刑参与的具体细则作出规定。

2、被害人可参与量刑的领域过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参与量刑的主体受到限制,法院仅将被害人的主体范围限定为被害人自身;被害人可参加量刑的案件受到限制,在爆炸罪和强奸罪等非常恶劣的案件中,被害人的出庭的概率很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方式比较单一,被害人多是通过和解的方式来参与量刑;被害人参与到量刑中,仅表达犯罪行为给自己造成的影响,却对具体的量刑意见等内容缺乏完整的表达。

3、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渠道不通畅。一方面在我国被害人即使出席庭审发表量刑意见,能否被采用完全取决于公诉机关,这就难以保证被害人的独立性及发挥其主体性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受到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限制,即使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中来,其所提出的量刑意见通常质量不高。

四、完善我国的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

(一)在法律中要对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进行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首先,在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中对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具体程序、参与原则、主体、时间、方式以及提出量刑意见的刑罚范围等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详细的实施细则。其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裁量刑罚时要听取被害人对量刑的看法;在程序上加强对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的保障和规范。

(二)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的相关范围

1.被害人参与量的主体范围:原则上应该由被害人亲自来行使,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若被害人已死亡,可以由被害人或被害方的近亲属来代为行使;在被害人是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参与量刑的主体,代替被害人提出对被告人量刑的建议、参加对量刑意见的辩论、充分行使量刑参与权。

2.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案件范围。除了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以外,应该扩大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案件范围,即在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二度伤害并尊重被害人的隐私死的前提下准许被害人参与爆炸罪、强奸罪等恶性案件庭审过程;准许被害人参与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3.被害人参与量刑时间和方式。被害人参与量刑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方式包括通过和解方式来参与量刑和通过参与法庭审理来参与量刑。

4.被害人参与量刑的内容。一、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各种影响。二、期望被告人被判处的刑罚。三、若对公诉人量刑建议有异议,应当说明原因。

(三)保障被害人参与量刑道路的通畅

1.保障被害人享有的对参与量刑的知情权。人民检察院应听取被害人所提出的量刑意见,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告知给被害人,确保被害人在开庭前对相关量刑的信息有所了解,进而保障被害人所享有的知情权。

2.确立被害人保护制度。由于被害人担心自己在出席庭审,参与量刑,会遭到犯罪人的打击报复,受到二度伤害,以及被害人的隐私受到威胁等问题,而不参与量刑,所以为了保障被害人出席庭审以及参与量刑得到实现,应在法律中确定对被害人的保护制度。

3.建立相对分离的量刑模式和量刑说理机制。相对分离的量刑模式,为被害人提供提出量刑意见的可能和机会,并且通过量刑辩论可以使被害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以及能够被法官了解,为法官作出合理的量刑提供参考。量刑说理是要求国家有关机关在作出某些能够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共裁判时都必须作出相应的解释与说明。这就使量刑越发趋向理性化,同时也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使当事人双方对司法予以认同,进而使得量刑更加公平与正义。

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援助。量刑建议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特点的诉讼活动,这就要求参与量刑的人能够对法律专业知识有所掌握。因此,为了保障被害人有效行使量刑建议权,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

参考文献:

[1]赵其林.公诉案件被害人量刑参与权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2]章守天.论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J].法律杂谈.2013,5(中):285

[3]赵志梅.论被害人对量刑程序的有效参与[N].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11,(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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