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状与对策探讨

2017-01-21 02:45范静波
中国农业信息 2017年22期
关键词:检测站农产品机构

范静波

(长治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山西长治 046000)

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是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设立的公益性机构,主要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验、日常性检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对千家万户农产品生产指导职能,负责指导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的检验检测和技术培训工作,承担对广大农民和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宣传贯彻、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在农业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1]中指出:“十二五”期间,按照全国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原则,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建设,使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基本健全、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检测能力全面提升,形成部、省、地(市)、县上下贯通、职能明确、运行高效、参数齐全、支撑有力的农产品质检体系。

1 长治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状

1.1 依托农业部项目建设,市县两级农产品检测体系初具规模

长治市位于山西省东南部,现辖13个县市区,全市耕地面积36.1万hm2,素有“米粮川”之称,2016年设施蔬菜面积已达到2.5万hm2,“三品一标”认证157个。长治市从2009年开始,先后实施了1个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建设项目和襄垣县、长治县、长子县等11个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12个项目的总投资4 620万元,其中市级检测中心1 220万元,县级检测机构投资3 400万元。

1.2 基础设施条件逐步改善,检验检测能力快速提升

到2016年底,全市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实验室面积达5 400 m2;仪器设备资产4 730万元。一是市级农产品质检中心检测能力由弱渐强。市检测中心大型精密检测仪器增加20台(套),检测产品或参数平均增加到60个,并于2014年通过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两认证”,2015年被农业部认定为“农产品风险评估实验室”,为农产品质检体系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人力和技术支持。二是县级质检站检测能力从无到有。检测方式从单纯的定性分析扩充到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检测范围由单一产品向种养殖各类农产品扩展。

1.3 监测范围逐步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

目前,市、县两级相结合的例行监测网络已初步形成,基本覆盖了全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城乡居民主要消费品种。2016年,蔬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为98.75%,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上平稳向好。

2 长治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存在的问题

2.1 县级农产品质检力量依然不足,不能适应当前依法监管的需要

该市农业生产主体数量庞大,农产品品种繁杂,质量安全隐患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不仅涉及各类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和生产过程控制,而且涉及产地检测、产区准出和销区市场准入管理,检测任务繁重。从市、县两级检测机构看,除市级中心和襄垣县检测站开始进行少量蔬菜农药残留的常规检测外,其他10个县级农产品检验机构基本都只开展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近3 000万的仪器设备长期闲置,无法为农业执法机构提供技术保障,不能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的需要。

2.2 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由于食药体制改革,造成农产品检测人员、机构无法确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在基层,而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是农业生产的技术依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在2013年,根据山西省《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2]文件精神,把“整合市、县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的范围扩大到了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方面,这对长治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造成了严重影响。一是食药体制改革整合了县级农产品检测站,影响了农产品检测工作。按文件要求,县级农产品检测脱离了农业部门管理,不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以在基层深入开展,监管责任也难以落实;二是由于县级综合检测中心职能过多,县级综合检测站人员、经费严重不足。县级综合检测中心是在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基础上组建的,而农产品检测机构所购仪器都是专为农产品检测所配备,因而综合检测机构难以同时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等检测工作;三是县级检测机构、人员和实验室分离,无法开展检测工作。虽然部分县级综合检测机构成立,但由于目前农产品检测机构项目由农业部门进行管理,11个县级农产品检测站项目有8个县没有通过省级农业部门的项目验收,既是通过项目验收的县级农产品检测站的农产品检测仪器设备、实验室也由县级农委进行管理。因此,县级农产品检测站处于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分部门管理状态,造成有人员的没设备,有设备没人员。

2.3 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缺乏检测经费,无专业检测人员,无法开展检测工作

国家农产品检测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提升了长治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但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经费少,难以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除襄垣外,其余各县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实验室运行经费基本没有,无法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转。按整合文件要求,县农委没有检测人员编制,现有检测人员由县农委各下属部门抽调,属于“半路出家”,专业不对口、专业检测人才缺乏,致使各县检测站购进的数百万检测设备无人能够使用,大多处于闲置状态。

3 解决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3.1 确立县级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行政级别,明确机构承担任务和职能

按照《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2]文件要求,参照县内有关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县级检验检测中心应成为直属政府管辖的事业单位,与县内政府序列职能部门为相同行政级别。要在检测机构整合中求突破。县级检测机构整合,要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科学设计整合改革方案,结合区域、部门实际,分步推进改革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3]指出,农业部要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机械、转基因安全、农业资源环境、农业投入品等业务门类整合农业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同时指出,鼓励条件成熟的领域或产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整合。而目前,县级综合检测中心是依托现有的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基础上进行建设的,还达不到跨部门、跨行业整合的条件。县级政府应在统筹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与食品药品监管衔接工作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分工[4],现阶段要以农产品检测为主开展工作,对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检测人员及相关仪器设备增加后,具备开展食品、药品检测的能力后,再建设县级综合检验检测机构。

3.2 增加县级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加大检测人员的技术培训力度

目前,县级检测机构编制都在3~5人之间,专业技术人员更少,因此,只能对农药残留进行快速检测。农业部要求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要建成综合性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范围上要能够满足对辖区内主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生态环境生产全过程实施质量安全检测的需要。而建成县级综合检测中心,更是要增加食品、药品等产品的检测,因此,要根据检测项目,增加相应的技术人员。同时农产品检测机构起步发展较晚,相对于其他发展成熟的检测机构存在反应滞后,预警力不足的现象[5],对专业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是开展农产品检测工作的关键。

3.3 明确政府为县级检测机构财政投入主体,确保检测经费足额到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资金消耗量大[6],政府的持续投入是确保检测机构有效运行,提升检(监)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前提[7]因此,各县政府要按照法律要求,确保农产品检测运行经费要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只有这样才能完成正常的农产品检验监测工作。

3.4 加快县级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和农产品机构考核“双认证”步伐,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

只有获得《计量认证证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简称“双认证”)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农产品检测工作,才能为社会提供检测服务。通过依据评审准则对检测机构的评价,可以有效促进实验室的内部管理提升检测水平[8],县级检测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认真研究分析认证项目和参数,找准影响“双认证”工作的问题,确定认证的目标;二是加快推进步骤,按照认证工作的具体要求,组织好“双认证”工作,计量认证完成后要立即开展机构认证,确保完成“双认证”,使检测结果能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3.5 生产基地严格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安全是“产”出来的和“管”出来的,强化全程监管,坚持严格执法监管与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 一是创新思路,增强对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农业标准化是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基础,是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显著标志之一。二是抓关键环节,大力推动该市农业标准化工作。农业标准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该市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进度,需要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需要各级农业部门开拓进取、扎实开展工作。三是建立保障机制,确保农产品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等配套制度,结合该市实际,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重点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

[1] 农业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

[2] 山西省《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

[4] 赵小龙.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机构的建议.甘肃农业,2014,13(391):29~30

[5] 马秦.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学习型组织创建研究.管理观察,2016,22(621):33~35

[6] 吴红梅.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现状和对策.农业与技术,2017,37(15):38~39

[7] 朱建忠,李仕钦.基层农产品检测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农业质量标准,2008,5:36~38

[8] 孙玉澄.创新工作机制,保证认可有效.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2009,(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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