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伯根法则与环境政策

2017-01-21 11:08
中国环境管理 2017年1期
关键词:造纸厂规制工具

卷首语

丁伯根法则与环境政策

规制工具使用数量多少,使用时间长短,适用对象选择是影响环境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也是能否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辩证统一关系的重要原因。那么,到底应该选择怎样的环境规制工具组合?丁伯根法则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根据丁伯根法则,政策工具的数量至少要等于目标变量的数量,而且这些政策工具必须是相互独立的。据此,在使用明晰产权、创建市场、税收手段、收费制度、财政手段、责任制度等多种环境工具时,需明确环境目标,选择个数合理的环境政策工具。然而,我国现有环境政策工具使用并不符合丁伯根法则。

从数量看,政策工具单一、数量过少,政策工具数量少于目标变量数量。许多情况下,我们都期望任意一个环境政策都能一箭双雕,甚至一箭多雕,然而往往非但不能鱼与熊掌二者兼得,有时甚至“按下葫芦起了瓢”。线性的污染治理基本上以先污染后治理模式来配置,而污染标准是以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为标准设定。以某造纸厂为例,我们的目标是降低造纸厂的污染排放,事实上这个目标按照生产全过程可以分解为若干个小目标,包括在源头上优化造纸厂的能源使用结构,在过程中降低造纸厂的能源消耗总量,在末端处减少造纸厂单位能耗的污染排放量。目标有三个,而政策工具只有废水污染物监测一个。政策工具个数小于目标个数,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将清水、污水混合,污染排放强度下降了,但污染总量并没有减少,更严重的是,水资源消耗也随之上升,引发社会福利净损失。

从独立性看,政策工具相互不独立,甚至存在激励不相容的问题。有时,我们意识到政策工具多样性的重要,进而采取多个政策工具来实现目标。然而,这些政策工具之间相互不独立。例如,地方政府缺少治理污染的能力。在以省、市县为单位组织污染治理的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由于三个方面的原因缺少治理污染的激励:

一是环保投入激励不相容。地方政府积极治污减排,就要求环保投资力度加大,而在政府为主导的环境保护体系中,环保投资来源于政府财政收益,财政收入的主体往往由重化工业、黑色金属冶炼业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贡献,地方政府就缺乏加大环保投资力度的动力。

二是跨界治理激励不相容。在现有行政区划范围下,上游地方政府治理污染,本地的GDP和税收会减少,但受益的却是下游。这种“有成本、无收益”的结果使跨境治理成为一种非理性选择。

三是环境规制的激励不相容。中央有统一的环境规制标准,但执法尺度却由地方政府把握。如果一个地方政府提升了执法尺度,别的地方政府却不提升,则本地企业的成本就会大大上升。在一个全国性市场下,环保成本的上升,会对本地企业的销售额,进而本地的GDP和财税收入产生严重的冲击。因此,提高环境规制也由于激励不相容成为地方政府的非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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