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与法

2017-01-21 14:12
中国新闻周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春华法学枪支

因为摆射击摊,赵春华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三年零六个月。在她看来,这就是个劫数。她在一张卫生纸上给女儿写道:“我的事情不要找人了,办不成,钱还不少花。该我有个劫,有牢狱之灾。”

赵春华认命了,但一干群众偏要架着她上诉。他们还把此案编排成了一个魔幻现实主义的故事:一个50多岁的离异大妈花两千块盘下一个射击摊。每天用嘴吹一千个气球,从晚上九点半干到十二点,月挣三千,还得向不明人员交五百“管理费”。靠此收入,和女儿挤在不足10平方米的小屋。最后,这种自谋生计,因为鉴定出六支枪,被判了三年半。

弱势大妈的遭遇听起来不合情理,但从法律条文看,罪名、量刑都合乎法律规范。之所以超出一般公民预料,主要原因在于公安部对于枪支认定标准。2008年的文件,以杀伤力1.8焦耳/平方厘米为认定标准,通俗来说就是一米外击倒纸杯的速度和力度。

这当然是最安全的标准,但若照此标准执行,公园里经营气球射击摊的老头和老太们全是军火贩。连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都曾对此提出质疑:“枪支需要严控,但是,如果标准过于严苛,则令公众无从判断。令公民一不小心就面临重刑制裁,恐怕也非法治社会的本意。”

不仅公众无从判断,公检法似乎也是想抓就抓,于是就有了各种自由裁量的结果。京城恶少王烁持枪打人,具有明显主观恶性,才判一年半,还是缓刑;呼格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私自持有、藏匿4支真枪,549发子弹,知法犯法,才判3年;某青年网购仿真枪,连枪的影子都没见到,就被判了无期。《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因摆气球射击摊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的14个案例中,9个案例为缓刑,2个被判处管制,只有3起判处实刑。

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难道 “枪案”,全在法官的一念之间?有人用法学术语 “恶法非法”来解释。也就是说,不合道德标准的法律不是法律。正是因为有恶法在先,才有了现在的普遍违法和选择性执法。

与之相对的法学概念是“恶法亦法”, 意思是道德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法律更改前,该怎么判还是得怎么判,法治社会就是这样。该案刑期多少取决于持有枪支的数量,从这个角度看,天津大妈判得比京城恶少重,一点也不冤。

两种理论听起来都挺有道理,法理学家也争论多年。本案中,国法和人情中孰是孰非,现在看是“恶法亦法”占了上风。赵春华也知凶多吉少,她目前最希望是能在看守所过年,“狱友都熟悉了,到监狱后都是生人”。

大妈是难逃此劫了。虽然2016年全国两会上,有修正枪支鉴定标准的建议;虽然仅在湖北,仿真枪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但要扳倒这项公安部规章,似乎还遥遥无期。

在法治的道路上,还有所谓“恶法”如超生开除,如婚姻法24条。正如法学泰斗郭道晖所言,“对社会有恐惧感,反映出来就是用法律束民。这当然比过去无法无天要好得多,但各个法本身也可能是恶法或者是劣法。而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的是良法,也就是‘良法养民,进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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