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凝聚社会发展正能量—《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解读

2017-01-26 12:14张晓彬
天津人大 2017年12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文/ 张晓彬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由人大主导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我市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积极作用。

一、条例出台的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市委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条例》的出台正是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地方立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平安天津、法治天津的现实需要。

2001年12月,我市出台了《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该条例实施十六年来,我市见义勇为工作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截至2017年11月底,我市共依法确认见义勇为人员13574人,挽回经济损失4418.5万余元,抢救群众生命1091人,颁发奖励金、慰问金共计1998万余元。有35名个人和1个群体被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228名个人和49个群体被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为了更好地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弘扬社会正气,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审议项目,围绕“弘扬与褒奖”“保护与激励”,打造全新的、适应新时代特征的制度和措施,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完善见义勇为保护体系,推动见义勇为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制度保障,不让英雄们既“流血”又“流泪”。

二、《条例》的特色

《条例》共七章三十六条,内容涉及见义勇为工作体制职责、见义勇为确认程序、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经费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条例》最大的特色在于立法思路的转变,突出强调政府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方面的主动作为。政府主动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确认和肯定,是对见义勇为最有力的支持和鼓励;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及时合法的保护和适当的奖励,有利于减少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充分弘扬社会正气,传递社会正能量。

一是,调整工作体制,明确协会职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由政府负责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将以往见义勇为协会承担的政府职责剥离出来。《条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日常工作;依法设立的市和区见义勇为协会,在同级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同时,《条例》还对见义勇为协会的工作职责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明确了见义勇为协会协助见义勇为人员办理相关权益保障事宜的责任。

二是,改变确认方式,政府主动作为。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对见义勇为的鼓励和支持,《条例》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主动作为的责任。在见义勇为确认主体上,由见义勇为协会改为公安机关,更具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确认方式和程序上,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发现见义勇为的,应当主动予以确认。同时将过去以见义勇为人员申报为前提,改为社会举荐(包括自荐)与公安机关依法确认相结合。《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行为人及其家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公安机关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举荐或者自荐见义勇为,应当在见义勇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是,奖励保护并行,加大保护力度。《条例》分别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作出了规定。在奖励方面,《条例》明确了奖励主体和奖励种类,规定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嘉奖、颁发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鼓励单位和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慰问、帮扶,充分体现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在保护方面,突出体现政府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条例》在社保待遇、优待抚恤、医疗、就业、住房、安全、法律援助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各项制度和保障措施更加充实,可操作性更强,地方特色更加鲜明。

在社保待遇上,《条例》坚持优抚优待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加强与现行社会保险、伤残抚恤等制度的有效衔接,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符合工伤等社会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医疗费用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而没有参加的,其相关待遇由所在工作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其中致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伤残人员抚恤管理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享受相关待遇;在就医上,《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再办理收费等手续,需要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在就业保障上,规定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在住房保障上,规定对获得见义勇为个人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在申请城市住房保障时适当降低申请条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在安全保护上,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因见义勇为受到威胁、诬陷、报复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采取措施依法予以保护;在法律援助上,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引起的民事权益纠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法律援助。

四是,明确经费保障,加强经费管理。《条例》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明确了具体经费保障和经费管理。《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主要用途包括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治疗费用和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组织开展见义勇为宣传活动,按照规定可以列支的其他费用。同时还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监督。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加强法律保护。《条例》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威胁、诬陷、报复等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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