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2017-01-26 12:14李昱旻
天津人大 2017年12期
关键词:条例志愿志愿者

文/ 李昱旻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志愿服务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健康有序开展,推动志愿服务法治化、制度化,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向善的良好风气。

一、《条例》的立法背景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精神,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形成全社会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的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的重要方面。

1989年3月18日,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成立“新兴街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这是全国首家社区志愿者组织,2009年3月国家民政部将和平区新兴街朝阳里社区认定为全国志愿者组织发祥地,并设立了纪念碑。乐于助人是天津人性格的典型特征,发展志愿服务在我市有着广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社会的支持下,志愿服务在我市蓬勃开展起来。为适应2008年北京奥运会志愿服务的需要,2007年12月1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并于2008年3月5日起施行,为推动我市志愿服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志愿服务的主体逐步扩大到党员志愿者、社区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平安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等多类人群,志愿服务的内容也拓展到了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层面。国务院制定了在全国适用的《志愿服务条例》。在这一背景下,我市原有的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志愿服务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改,把适用范围扩展到全社会。为了贯彻中央和市委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要求,2017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将志愿服务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审议项目。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两次审议后,通过了《天津市志愿服务条例》,并于12月1日与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同步实施。这是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施行后,全国出台的第一部志愿服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和保障措施、附则等七章,共四十五条,既与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进行了很好的衔接,又沿袭了《天津市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成熟经验,同时针对当前我市志愿服务发展的实际需要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一)关于立法宗旨和发展志愿服务的原则。《条例》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是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二是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条例》规定了开展志愿服务的原则,即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二)关于志愿服务的概念与范围。志愿服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好人好事,《条例》进一步明确,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这一概念表明,志愿服务是经注册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具有自愿性、无偿性的公益服务。

(三)关于我市推动志愿服务的工作体制。鼓励和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重要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条例》明确了政府、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民政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同时,根据各类群团组织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分别明确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的职责,对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联、科协、文联等团体、行业组织应当发挥的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志愿者的条件、注册方式和权利义务。制定《条例》就是要把更多的有志愿服务意愿的人吸收到志愿者群体中来。一是明确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志愿者,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参加符合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是志愿者的注册方式,既可以在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同时要求本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当为志愿者自行注册提供便利。三是明确了志愿者享有的8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5项义务。

(五)关于培育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路径。《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组织有两种存在方式:一种是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形式依法登记。另一种是对目前尚不具备独立登记条件的,可以向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申请成为其团体会员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成为社区的志愿服务组织。《条例》同时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区志愿服务联合会、协会和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志愿服务组织的枢纽作用,要求他们积极培育、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面向各行业、各领域吸纳团体会员、拓展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六)关于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要求。《条例》在鼓励志愿服务发展的同时,也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主要有:一是明确了志愿服务活动的范围。二是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三是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实际需要和自身条件,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保险。四是在志愿服务组织中,要根据党章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五是志愿服务组织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受境外组织的操控和干涉。

(七)关于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把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专门设为一章,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一是要按照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规范要求,完善本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与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志愿服务数据共享与交换,为志愿服务提供注册登记、活动发布、供需对接、服务记录、诚信记载等服务。二是志愿服务信息平台运营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秘密。三是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应当为如实记录并上传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时间、评价和诚信等信息提供便利。

(八)关于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条例》从八个方面规定了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一是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二是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为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提供优先享受志愿服务、票价优惠、医疗体检等多种优待。三是鼓励有关组织和单位依托社区服务设施、单位职工活动中心等建设志愿服务站,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四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推广志愿服务典型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五是区政府可以设立公益岗位,招聘社会工作者,从事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工作。六是鼓励保险机构设置符合志愿服务特点的保险产品,为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保险服务。七是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八是对侵害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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